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今日立法简报(11.17)


    导读:
    最高法院将制定国家赔偿审判证据规则
    《仲裁法》条款暧昧 中国企业辩护成本加大

    
    
    
最高法院将制定国家赔偿审判证据规则

      
    记者从15日结束的全国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工作座谈会上获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正在抓紧制定国家赔偿审判证据规则。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往往对违法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各执一词,由于缺乏一个法定的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规定和相关的证据规则,某些赔偿案件迟迟不能作出赔偿决定。目前,国家赔偿法对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程序仅作出了原则规定。因此,制定国家赔偿审判证据规则势在必行。
      
    制定证据规则就是要规定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各自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规定证据的公开展示、披露以及质证、认证等相关程序和规则。
    
    来源:《法制日报》
    
    
《仲裁法》条款暧昧 中国企业辩护成本加大

      
    由于外国当事人对中国的仲裁条款,特别是执行环节存在疑虑,因此仲裁地一般都选在中国境外,这给中国企业的仲裁辩护增加了难度。
      
    在国际知名的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近年来受理的上万宗案件中,绝少有将中国作为仲裁地的,这使得中国几乎成为国际仲裁主流社会中的一个“孤岛”。
      
    随着中国对国外直接投资以及国际贸易量日益扩大,中国企业涉外经济纠纷不断增加。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法律,纠纷一般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中国企业任何一项涉外合同都必须包含仲裁条款,但由于现行法律表述中的问题,造成他们必须选择外国作为仲裁地,这经常令中国当事人在仲裁中处于被动地位。
    
    暧昧的第16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生长日前在北京指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的一些规定,会让人误解“中国不支持利用外国机构进行仲裁”。这种误解在王看来是十分不足取和危险的,因为这不利于中国当事人就近解决争议。中国1995年9月1日实施了《仲裁法》。其中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必须写明“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王生长上周在北京举行的“国际仲裁论研讨会”上表示,这项规定给人一种误解——如果外国仲裁机构不属于中国《仲裁法》第16条所说的“仲裁委员会”之列,则当事人约定由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将是无效的,外国仲裁机构也无从在内地进行仲裁。记者观察到,外界甚至也流行一种看法,认为中国《仲裁法》保障了中国内地设立的仲裁机构仲裁的合法性,而未能为外国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提供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经常认为,约定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是“危险的”和“不可取的”。
      
    有法律专家指出,按照中国目前的《仲裁法》,只有法律中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务院批准的“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法院才予以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的《仲裁法》没有对国际仲裁的内容做出规定,因此,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组成的仲裁庭,在中国内地所做出的仲裁裁决,中国的法院是否承认和执行,一直都不明确。法律尚须明确
      
    “中国并没有排斥外国仲裁机构介入中国的仲裁领域。”参加上周研讨会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法官张甫旗这样强调。他指出,按照中国的入世承诺和中国参加的《纽约公约》,中国的法律体系都支持外国仲裁机构介入中国的仲裁领域。
      
    按照中国的入世承诺,仲裁业务属于服务业。而按照中国1986年加入的《纽约公约》,中国法律也对外国仲裁机构进入中国的仲裁领域进行了规范。
      
    张甫旗认为,从理论上讲,中国并没有在法律上限制外国仲裁结构到中国开展业务。借此,他也批评了“中国为了保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业务,限制诸如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机构进入中国”的说法。但张也承认,中国的一些现状确实容易让外界引起误会。
      
    他举例,某些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困难,这就造成一些外国公司不愿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另外,中国的司法解释工作也亟待进一步加强。例如,对《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2款“社会公共利益”条款如何正确理解和掌握,目前尚无明确的界定。
      
    又如,同一仲裁裁决案件,一方当事人依据《仲裁法》第58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另一方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有关规定对该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向被申请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申请撤销则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对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也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导致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而又未规定如何解决。
    
    涉外仲裁案件增加
    
    总部位于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北京这次研讨会邀请的嘉宾之一,会上讨论的结果似乎让国际商会仲裁院找到了进入中国仲裁市场的依据。
      
    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的陶景洲律师认为,中国主管部门官员的意见已经表明,中国政府并没有将国际商会仲裁院排除在中国认可的外国仲裁机构名单之外。这不仅有利于中国仲裁机构学习到外国的先进仲裁经验,同时有利于中国公司就近争议,使中国企业在仲裁中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据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统计,从1996年起,该仲裁院总共受理了50余件涉及中国当事人的仲裁案件。随着中国涉外经济的发展,涉及中国当事人的仲裁案件正在稳步增加。
      
    由于外国当事人对中国的仲裁条款,特别是执行环节存在疑虑,因此,仲裁地一般都选在中国境外。按照国际仲裁惯例,仲裁中的程序法选择仲裁地的法律,这就为中国企业在仲裁辩护中增加了难度。因为中国企业必须聘用熟悉当地法律的外国律师,律师费要比聘用中国的律师高很多,而且由于中国人不熟悉当地法律,就很容易出现不利于中国当事人的裁决。
    
    来源:《财经时报》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