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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11.15)

导读:
    推进器官移植管理和立法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严控多胎妊娠

    
    
    
    
遵循医学伦理 吻合中国国情积极
    推进器官移植管理和立法

    
    有关器官移植的相关条例、标准经过多次讨论呼之欲出,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十四日在沪透露,对器官移植的规范化管理和建立技术准入制度将促进我国器官移植事业走上与国际接轨的良性、健康发展道路。
    黄洁夫是我国肝脏外科的著名专家,他在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主办,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承办的东方科技论坛上做了"肝脏移植的管理和有关立法问题"的发言。
    近年来,我国器官移植出现了强劲发展势头,肾、心、肺、肝、胰等移植的数量和技术普遍提升,肝脏移植的技术已经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是,法律法规建设和管理的滞后,造成我国器官移植难以登上国际主流舞台。在供体器官匮乏的同时,器官获取和分配中的随意和浪费现象也日益突出,由于缺乏技术准入制度,出现了无序竞争的散乱局面。
    黄洁夫表示,我国的器官移植立法既要符合医学伦理和道德原则,也要吻合我国的国情,要遵循自愿捐献、知情同意、自主决定、非商业化、公平公正、人文关怀和技术准入的原则。自愿捐献活体器官的,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登记手续,尸体器官捐献的,由近亲属办理登记手续;绝对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但可以支付必要的诸如器官处理和保存的服务费用。
    根据立法进程中的有关讨论,活体器官捐献者必须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者限于亲属和婚姻关系三年以上的配偶。此外,尸体器官摘取术后进行保护遗容的处理、为器官移植捐献者和受者保密等也纳入了讨论范畴。
    黄洁夫还强调,基于我国人民群众长久以来形成的传统观念,目前我国还不宜实行推定同意捐献政策,应保证死者的亲属充分知情和同意,否则不宜进行尸体器官的摘取。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3年11月15日 第四版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严控多胎妊娠

    
    卫生部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在实施试管婴儿技术中严格控制多胎妊娠。
    近年来,我国多胎妊娠的发生率明显提高,主要原因是医源性因素造成的,包括促排卵药物的使用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即试管婴儿技术的实施。据了解,在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多胎妊娠的发生率比正常妊娠高出10倍。卫生部强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部批准。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司长祁国明:"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多胎妊娠的发生。多胎妊娠对妇女和儿童都会有一定程度的危害。对孕妇来讲,可能会造成早产、流产、妊娠高血压,在某些情况下还会造成孕妇的死亡;对婴儿来讲,可能会造成低体重出生儿的出生,和围产期儿的死亡。"
    卫生部明确规定35岁以下的妇女第一助孕周期移植胚胎总数不得超过2个,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以保证发生多胎妊娠时有相应的补救措施。
    我国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技术人员行为准则
    另外,《规范》还对技术人员行为准则做了严格规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技术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必须尊重患者隐私权外,还必须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禁止实施代孕技术;禁止实施胚胎赠送;禁止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及核移植技术;禁止人类与异种配子的杂交,禁止人类体内移植异种配子(精子和卵子)、合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异种体内移植人类配子(精子和卵子)、合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精子和卵子)、合子(受精卵)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禁止实施近亲间的精子和卵子结合;在同一治疗周期中,配子和合子必须来自同一男性和同一女性;禁止在患者不知情和不自愿的情况下,将配子(精子和卵子)、合子(受精卵)和胚胎转送他人或进行科学研究;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禁止开展人类嵌合体胚胎试验研究;禁止克隆人。卫生部要求所有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查处。
    
    来源:央视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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