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人大环资委:环保立法要警惕行政部门责权不符
广电总局有新规 鼓励境内单位成立制片公司
建设部修订住宅性能认定标准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
民政部副部长杨衍银强调加强立法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人大环资委:环保立法要警惕行政部门责权不符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今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中应尽快将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规定在立法中具体化和程序化,以确保公民环境权益的实现。
毛如柏认为,要想唤醒全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热情,应该首先在法律上确立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公民环境权益至少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环境知情权,即每个公民对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利用权;第二,环境决策参与权,即保证给予每个公民参加环境决策的机会;第三,环境救济权,即公民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让每个人都能够有效地使用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获取补偿。当然,公众在享有环境权益的同时,也有义务自觉地保护环境与资源,参与可持续发展。
“此外,要提高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质量还要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毛如柏解释说,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中,一般授予有关行政部门一定的权力,但常常与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相匹配。一些行政部门权大而责小,或者有权而无责,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竞相争权揽利,遇到难题又互相推诿责任。为了避免这种“争权而不负责”的现象,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今后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建立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必受罚的机制,使权力与责任真正得到统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中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个新课题。过去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中,任何事情都由政府大包大揽,往往使政府不堪重负。现在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就需要在法律制定中,更多地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来推动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如通过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使用等等。毛如柏特别指出,强调市场的作用,并不等于减少政府的责任和作用。
毛如柏透露,全国人大环资委今后立法任务是:初步计划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法、自然保护区法、海岛保护和利用法等法律,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
来源:《中国青年报》
广电总局有新规 鼓励境内单位成立制片公司 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与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或单独成立制片公司。
《规定》规定,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与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或单独成立制片公司;允许外资参股与境内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
鼓励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控股或单独成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允许外资公司参股经营此项业务,外资公司在经批准的省市可以控股经营此项业务。
鼓励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
《规定》允许电影院线公司以紧密型或松散型进行整合。鼓励以跨省院线为基础,按条条管理的原则重新整合。不允许按行政区域整体兼并院线。院线整合应当报广电总局审批。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外资除外)以参股、控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
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快发展电影产业,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准入,增强电影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社会主义电影业繁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国有、非国有企业经营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业务及外资公司参与经营电影制作、放映业务的资格准入管理。
第三条 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与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或单独成立制片公司;允许外资参股与境内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
(一)成立合资、合作(不含外资)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成立中外合资、合作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超过49%;
3、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可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三)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不含外资)单独成立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
1、首次拍摄影片时需申请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时须向广电总局提交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单位的资金证明、拟摄制电影的剧情梗概等材料;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以《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形式投资拍摄了两部(含两部)以上电影片;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4、须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摄制的两部《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四)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条件的,由广电总局颁发《摄制电影许可证》。
申请人持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公司,依《电影管理条例》享有与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鼓励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控股或单独成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允许外资公司参股经营此项业务,外资公司在经批准的省市可以控股经营此项业务。申报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广电总局核准后,申请人持广电总局的核准文件到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从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涉外业务的,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鼓励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
(三)须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四)符合上述条件,向广电总局申请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广电总局颁发向全国发行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向当地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请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当地省级电影行政部门颁发本省的专营国产影片《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产影片《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取得专营国产影片《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依《电影管理条例》享有与现有省级电影发行公司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广电总局按照《关于发行放映国产影片的年度考核办法》,对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条 允许电影院线公司以紧密型或松散型进行整合。鼓励以跨省院线为基础,按条条管理的原则重新整合。不允许按行政区域整体兼并院线。院线整合应当报广电总局审批。
(一)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外资除外)以参股、控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
1、以参股(股份在49%以下)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参股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以控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控股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
2、单独组建省内或全国电影院线公司的,组建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
3、组建院线公司应当按照广电总局关于成立电影院线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建省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批,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审批。
(二)鼓励国有、非国有单位及个人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全国农村以多种方式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在城市中的学校、社区以多种方式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三)鼓励国有、非国有单位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需报县级以上地方电影行政部门批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电影进口经营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电影进口经营企业专营。进口影片全国发行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具有进口影片全国发行权的发行公司发行。
第十二条 鼓励影片摄制单位多渠道出口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国产影片。鼓励电影制片单位参加国外电影节(展),参展影片应当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应事先报广电总局备案。
在境内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展),应当报广电总局批准。
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对其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电影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网
建设部修订住宅性能认定标准 12日,记者从建设部住宅产业促进中心获悉,建设部正在抓紧修订住宅性能认定国家标准,以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市场。据了解,新修订的认定标准明年正式出台。
建设部住宅产业促进中心孙克放处长介绍说,老标准已经出台三年了,此次修订是按照住宅的适用、经济、耐久、安全和环境五方面来判断,弱化了面积要求。根据现行标准,性能认定分为“3A”级,其中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房的最高性能标准设定为1A级,即经济适用型住宅;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普通商品房的最高性能标准设定为2A级,即舒适型住宅;面向高收入家庭的高档公寓、别墅的最高性能标准设定为3A级,即高舒适度住宅。
来源:《京华时报》(2003年11月13日第A4版)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2日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此,备受关注的汽车金融公司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是根据国内汽车消费市场现状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作出的重要决定,是中国金融组织体系的一次创新,对 于促进汽车消费市场业务主体多元化和汽车金融服务专业化、完善中国金融体系、加速中国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具有积极意义。《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比照同业往来利率执行;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不得超过30%、最多下调不得超过10%;汽车金融公司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5%,对最大10家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在汽车金融公司出资额的100%,对关联人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对关联人的授信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有犯罪记录或因违法而受到重大处罚等4种人不得担任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经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批准,汽车金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内审或稽核部门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不得兼任党政机关职务或其他营业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不得兼任与本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其他营业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汽车金融公司是一种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允许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今年10月3日,银监会颁布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目前汽车消费贷款占新车销售总额的比例不足20%,与国外70%的水平相距甚远。
来源:新华网
民政部副部长杨衍银强调加强立法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民政部副部长杨衍银昨天在北京举行的以“中国社会捐助制度建设与创新”为主题的“公益论坛”中强调,对社会捐助来讲,民政部门主要精力要放在完善法律法规,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培育公益组织,建立激励机制等方面。目前重点是制定《公益事业捐赠法》实施细则,出台一些实实在在的捐赠优惠政策,落实公示制度和督查制度等。
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说,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捐赠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96年民政部门正式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以来,我国的社会捐助事业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1996年至2002年间,全国累计接收捐款94.93亿元,接收衣被9.66亿件,其它物资折款105.05亿元,使3.6亿(人次)困难群众受益。特别是今年春天,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疫情后,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共计40多亿元。
来源:《人民日报》 2003年11月12日 第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