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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修改银行三法应立足长远

作者:浩民 叶再春
作为银行业的几部大法,正在审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和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等三部法律草案一直牵动着业内人士的神经。围绕着三部银行法制定、修改的目的,是“救火应急”还是“立足长远”,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只解决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思路,制定、修改三部银行法,并及早通过。另一种意见认为,要增强立法的前瞻性,从适应和推进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制定、修改三部银行法,而不能仅仅考虑眼前需要,要给金融业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不少委员表示,银监会已经挂牌成立半年多了,现在需要法律很快跟上,法律滞后的时间不能太久。
    但不少委员对此观点提出了质疑。部分委员提出,这次的商业银行法修正草案没有新的改动,只是过去是由人民银行管理,现在改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管理。三部银行法草案是在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前起草的,现在看来,在体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金融改革的精神方面,力度还不够。
    奉恒高委员认为,三部银行法立法的出发点好像是对新成立的机构在法律上进行确认,而不是围绕今后如何推进我国银行业发展、适应其发展趋势而制定和修改。他说,“这种‘救火式’立法方式是不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程贻兴、任茂东等委员也表达了相似观点,认为法律是很严肃的,不能总是修改。
    那么,业内人士与专家们对此又是什么态度呢?
    “此次银行法修改,不能单纯满足于应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而应与时俱进,让法律适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在采访过程中,不少业内人士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愿望。他们认为,三部关于银行的法律尤其是商业银行法,要以此次修改为契机,鼓励和保护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为其发展与竞争力的提高提供制度性保障。
    全国人大的一位专家说,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及加入WTO后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法》的一些内容,如市场准入、退出,新业务的开展等方面都难以适应形势的变化,迫切需要对这些内容进行修改。
    不少专家表示,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如果主要集中在对监管机构的调整,仅作这样的“微调”似乎不够。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与银行业改革的最新进展,还应考虑在以下几方面作重点修改:
    ———明晰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要明确其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使之真正成为具有独立产权和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金融机构。
    ———扩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鼓励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开发新的中间业务品种,提供新的服务方式,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开展的基金托管、资产管理、财务顾问、家庭银行、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建议设立专章,对中间业务加以明确化和细化。
    ———明确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的法律地位,允许国有独资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其中向包括国内非国有企业和境外企业在内的投资者出售股权,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和成为上市公司,使银行机构真正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营机制。
    ———确立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内部控制机制,使之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和国际竞争环境相适应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和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管理机制,同时建立内部风险机制和健全风险管理系统。
    ———对行业自律组织做出规定。应新增“行业自律和中介组织”一章,系统规范有关问题,使行业自律、中介组织的监督与银监会的监管有机结合,形成立体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
    ———关于外资银行的规范问题。根据我国加入WTO时对金融服务业的承诺,应当将外资银行纳入商业银行法的统一规范,与内资商业银行适用同样规定,以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对于外资银行的特殊事项,可以在附则一章中做出专门规定,或者在有关条文中做出专门规定。
    这些建议能否为法律修改者所采纳,还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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