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今日立法简报(11.10)


    导读:
    南京给公务员立“规矩” 遭3次有效投诉即换岗或降职

    
    
    
依法履行公共服务 明确措施惩治失职
    南京给公务员立“规矩” 遭3次有效投诉即换岗或降职

      
    南京市近日出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规范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公共服务时的言行举止。今后,3次受到有效投诉的公务员,将被评为不称职并予以换岗或降职。这是南京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又一动作。
      
    由南京市监察局、人事局拟定的《试行规定》,要求公务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所在部门公开承诺提供服务;对于群众困难和问题,努力做到事事有回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努力件件有落实。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行为,以及其他与国家行政机关地位或公务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试行规定》也作了明确界定,主要包含以下7类行为:不按照法律法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不按照所在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履行职能;不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礼仪执行公务;不履行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法定职责,在办理过程中无法定事由借故拖延、推诿,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
      
    《试行规定》对此7类行为明确了惩治措施:凡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一次的,本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两次违规的,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三次违规的,评为不称职,予以换岗或降职;换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被检查发现3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来源:《华东新闻》 2003年11月10日 第二版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