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道路交通安全法》
警察拖走违章车是否应该另收高额拖车费?每年验车时是否必须要出示泊位证明?行人违章是否机动车撞了白撞?这些都是在社会上争论已久的话题。今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终于让这些问题有了一个定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今日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表决。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赞成142票、反对2票、弃权4票获得通过。
在新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作为普通百姓,最为关注的主要有三个焦点:
一是事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特殊情况可以减轻责任。
二是拖车费。车主违例停车,警方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将车拖走,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
三是泊位证明。草案规定,汽车年检时只提供机动行使证,强制保险单,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也就是说包括泊位证明在内的各项与验车无关的手续都不必再提供。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对此表示:“在这次立法中,保护生命安全,以人为本是这次立法的理念和执法的理念。”
很多开车的人都有过被拖车的经历,大家害怕拖车,除了罚分、罚钱,最重要的是,车被拖走以后,每次还得交200元的拖车费。记者就遇到过一次这样的事,车被拖了2公里,平均1公里就要100元。事后,有人笑谈说,我用了北京最贵的车。不过,玩笑归玩笑,对交这200元拖车费大家的确显得颇为无奈。
家住北京市亚运村的马先生的车最近被拖了一回。10月11日中午吃饭的时候他把车停到饭店门口的马路边上,1个多小时后他吃完饭出来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刚开始了,他以为自己车丢了,路边卖报的人告诉他车被拖走了。违章事故车停车场离马先生吃饭的地方并不远,他花了10几分钟就走到了,在停车场许多被拖回的违章车辆中,马先生找到了自己的爱车。但是停车场的负责人告诉他此时还不能把车开走。
停车场负责人:“他这个是违章停车,由交警队拖来之后,他拿他的行驶证驾驶本到所在地的交通队执法站办理处罚。”
车场的人说,要去交通队处理完后,拿着回执才能到停车场提车。马先生无奈只能从停车场再去交通队。在执法站交罚款时,马先生得知除了要交5元钱罚款外,还必须交纳200元拖车费。
交通队执法站工作人员和马先生:“这200元钱是拖车费,罚的是你5块钱。”
记者:“那这200元钱收费依据是什么?”
工作人员:“收费依据就是根据北京市工商局规定。”
记者:“北京市工商局什么规定啊?”
工作人员一再强调因为动用拖车是有费用的,这200元就是使用拖车的费用。当马先生要求看相关文件时,工作人员说找一找,但始终没有见到工作人员出示这一文件。最后,马先生不得不交了200块钱拖车费。虽然现在是可以去取车了,但马先生却一点都不高兴。
马先生:“第一,为什么要收这200元,执法依据是什么?第二,这个钱收上来之后干什么了,他们怎么使用?这个应当是公示的,老百姓应该知道这是怎么回事。”
记者翻阅了相关法规,发现公安部1999年颁布的《交通违章处罚处理程序规定》中第42条确实规定可以收取清障费用,但这个费用到底收多少没有规定,为此,记者又拨通了北京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的电话。
工作人员告诉我们:“它是行政收费。”
记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什么定拖车费200元?”
工作人员:“这个就是当时它算的时候不是特别细。”
记者:“这合法吗?”
工作人员:“合法。我估计到今年年底明年年初这个项目就该没了,应该取消了。”
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后,今天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拖车做出了新的规定:驾驶人在现场的,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车拖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车在何处;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学东
新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拖车费将被取消,今天我们记者也采访了一直主张取消拖车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学东。
记者:“我查阅了全国人大的简报,你在10月份的这次四审当中惟一一个提到反对收拖车费,是由于你的建议导致它不收费的,还是它是原来就有的?”
张学东:“我看到以后,就向我原来一些朋友了解情况。”
记者:“你在分头审议的会上还举了一个例子,就是一个朋友刚刚学会开车,取了款就出来,前后可能不过十分钟,一出来新车就不见了。两点多钟车不见的,他六点多钟才找到车的位置,取不出来。一定要找交通大队,第二天又打的去找交通大队,找到以后罚了200元钱领了一个条回来,回来又打的到这边来,这边说你还要交钱因为你停了一个晚上,于是又交了60块钱停车费。为什么在这个会的分头审议会上讲这个故事?”
张学东:“妨碍交通的应该拖走,不妨碍交通完全是为了钱才拖的。所以觉得拖车就是有点激发这些部门交通部门乱拖车、乱罚款捞钱。”
记者:“有人对拖车费做了一个估算,就是每年光北京拖车费的收入都要上亿元,而且这个钱是车主交到交通管理部门的现金,而这个钱的用途是怎么花了也没有公示。你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张学东:“现在乱收费这种现象很普遍,这个处理究竟怎么样我们就不清楚。从现在社会上的风气来讲,作为部门的小金库有可能的。”
记者:“这是你主张取消拖车费的原因?”
张学东:“是这样的。”
除了拖车,每年验车必须出示的泊位证明也是很多车主的烦恼。不少无法开出证明的车主,只能到黑市花高价去买一纸证明。我所了解到的停车泊位证明,最高的竟然卖到1000元一张。那么,为什么验车必须要有停车泊位证明?这些车主买证明所花的钱又流到哪去了呢?
随手打开报纸,就会发现许许多多这样的代办停车泊位广告。按照上面提供的电话,记者找到了这家停车泊位代办点。
记者:“我在你这儿办一个得多少钱?”
代办人员:“650元啊。”
这位代办人员说,现在这还是便宜的,8月份最贵的时候,还能卖到1000多元。“我问了好几家价格都不一样,我们是最低的,我们是一手的直接到交通队(开),有的是拐着弯的他再挣200元,就给你多要。”
采访中,这位代办人员说,现在搞他们这行的很多,原因就是那些只有在交管部门备案的停车泊位,才能开得出停车泊位证明。也就是说虽然你所在的小区有停车位,但如果没有在交管部门备案,你同样开不出这样的证明。而像这样的停车位目前在北京大约还有1/3的缺口。为了车检过关,不少车主只好找到这样的代办点。
代办人员:“这钱都给交通队了,我们顶多挣三、四十元钱。”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虽然约有1/3的机动车缺少停车位,但在年检中却很少有因此而过不了年检的。也就是说约有1/3的停车泊位证明并没有真正的停车位。没有停车位还能开出停车泊位证明来,这就是这些代办点的能力。
记者:“你怎么能有权利开这个停车泊位呢?”
代办人员:“我们到交通队给你办去啊,说白了你没有关系,不给你开。”
北京目前有私人汽车130万辆,城八区目前至少要有80万辆,按照1/3的停车泊位缺口计算,这样的车就有27万多辆,而每个停车泊位的平均价格大概都在600元左右,也就是说有将近2亿元的收入都被这些代办点收走了,至于是谁又赚走了这些代办点的钱,记者并没有再做详细的调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光靠代办点自己,他们是绝对不可能在没有停车泊位的情况下从交管部门开出停车泊位证明来的。
“不知道他们怎么办的,猫有猫道,鼠有鼠道。谁知道人家是怎么弄的。”
而对那些已经在交管部门备案的停车泊位来说,这笔费又交到谁手里了呢?在北京怡海花园小区,记者了解到,这里共有备案的停车泊位2641个,其中地上车位每年交费1600元,地下车位每年3000多元,那这笔钱是不是都到了他们手里呢?负责开停车场地证的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的停车泊位到交管部门备案是要交管理费的。如果都给他们那就好了。“这个怎么说呢,现在这个社会。”
至于每个停车泊位要交多少的管理费,这位工作人员说只有他们领导知道。但他知道的确是交了。“400元也好,500也好。其实全都给谁了,要是国家要了这钱好办。”
这次新法律的出台彻底取消了验车必须出示的停车泊位证明。那么,取消这个要求的背后,又经历过哪些争论呢?
记者:“关于取消停车泊位证这个事三审稿也就是今年六月份的时候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十月份这次四审的时候这个规定不能附加其他条件,在年检的时候等于是取消了必须要有停车泊位证,为什么呢?”
张学东:“解决这个问题还是有一定的困难的,他可以找一个停车的地方,但是不一定能拿到泊位证,所以现在就取消这个。”
记者:“那当初为什么规定必须要有停车泊位证呢?”
张学东:“那是公安部门以前就这样做的,公安部门原来的条例就是这么做的。我不知道他们怎么想的,很难猜他们的意思。这个城市的限制也不符合总的发展政策。而且现在汽车工业作为我们国家的支柱产业,你限制泊位也限制不住。”
情理与法规相撞
“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一段时间以来议论很多的一个话题,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在行人违章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事故,伤害了行人,机动车驾驶员可以不承担责任。国内最早按照这个原则处理交通事故的是沈阳市和上海市,那么当时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1999年9月10日,沈阳市政府制定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在这个办法当中,规定了5种交通事故,在机动车没有违章的情况下,行人要负全部责任。
时任沈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副队长的刘新久表示:“因为你走错路而发生的事故就不能给你补偿。”
按法定责,以责论处,意味着要承担事故中相应的经济损失。记者在沈阳市交警支队沈河交通大队采访时,就正好碰上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沈阳市民何鹏在一个交通路口,骑自行车被出租车撞上,造成脑外伤和左腿骨折。
何鹏的妻子认为,完全能过去的,我不应该负任何责任。出租车司机赵刚则认为:“他骑车撞我车上了,不是我撞他车上。”
听证会经过审议认为,何鹏骑自行车左转弯违章,负有责任。按照沈阳市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何鹏也要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这对于本来就贫困的何鹏一家来说,是难以承受的。
何鹏的妻子:“这次出事故之后损失是挺大的,现在连维持生活都很难。”
在上海市黄浦区交巡警支队,同样也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上海市民刘荣春骑着一辆助动车,在经过一个交叉路口时,闯红灯与横向通过的出租车相撞,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时任上海市黄浦区交巡警支队事故科科长的高林根:“刘荣春骑助动车闯红灯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出租车司机李杰:“驾驶小客车无违章行为不负本事故责任。”
这起事故的责任,是按照上海市从2000年4月1起,开始实施的《关于本市道路交通事故严格依法定责、以责论处的通告》来进行认定和处理的。按照规定,无责任方驾驶员只分担10%的经济损失,这也意味着,刘荣春的家属要承担绝大部分经济损失。
记者:“你对赔偿有疑问吗?”
刘荣春的哥哥刘荣生:“赔偿也是无可非议的事情,虽然是悲痛但是要理智。”
继沈阳、上海之后,最近几年,国内还有济南、武汉、海口等地也在交通事故处理的时候,采用了“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原则。可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过程中,这类规定却遭到了大多数委员的否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终确定,机动车撞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加以减轻或免除。那么,沈阳和上海,又是如何看待新规定呢?记者电话采访了两市的交管部门。
我们首先联系到的是上海市交巡警总队事故处的鲍金先生,他告诉记者,当时出台18条,也是为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进行警示。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18条将不复存在。
上海市交巡警总队事故处民警鲍金表示:“不可能再保留了,不可能再拖上海市道路交通的尾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上海市道路交通违章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等相应的交通法规全部废止。”
当记者问到,对于过去依据18条处理的事故,是否会给予补偿时,他否定了这种可能性。
鲍金:“以前执行的是法律规定,没错。它本身是符合当时的法规。”另外,他告诉记者,如果机动车没有违章,还要负民事责任,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对行人的交通行为也起不到警示作用。
随后,我们又联系了最早提出“行人违章负全部责任”的沈阳市,沈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处长王延平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这个办法是(作为)本市政府的一个行政规章出台的。”
王延平告诉记者,新法实施后,沈阳市的这个办法就会废止。他认为当时制定的办法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有冲突的地方,新法更体现了人性化。
王延平:“人是弱者,机动车永远是个强者,人不能把车撞坏,而车能撞伤人,所以说应该给予适当的赔偿。”
否定“行人违章,撞了白撞”,体现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关注,这样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如何确定的呢?
记者:“今天这个法的草案已经表决了,直到昨天还有一个新的修改,就是增加了六个字‘保护人身安全’,这是在总则的第一条。为什么制定本法,而且把保护人身安全放在保护财产安全和提高通行效率的前面?”
张学东:“《安全法》给谁安全,就是给人的安全,保护人。我们这个法要体现以人为本,本着这么一个精神,所以要强化这方面的力度。所以这次在第一条就加了这方面的内容,另外在处理的条文当中也体现这个精神。这就让我想到以前社会上关注的所谓撞了白撞的争议,直到二审的草案上还有引申出撞了白撞这方面的规定。这种话在会上没人这么说,但是有争论。”
记者:“你认为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好?”
张学东:“行人和机动车在公路上面出事故有个处理,有的委员建议用过错的原则,谁的过错谁负责,有这种意见不是很多,另外一种就是说体现以人为本,这是分歧很大的一个点。两个主体地位有强弱之分的时候,应该按严格保护弱者、要求强者,这一解释大家就很容易接受了二审草案上的这条规定,要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它这是明显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无过失的原则,机动车、非机动车跟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违反民法通则很明显的规定,怎么会出现在二审的草案上?”
张学东:“关键是起草对这种东西消化得不够,不太熟。”
记者:“起草者是谁?”
张学东:“那就是公安部、国务院。从他们的责任来讲,有他本部门的一种考虑吧。但是在人大审议的时候,还是被你们火眼金睛地给它拿掉了。关键还是靠一些法工委、法律委、搞法律工作办公室的同志帮助来把关。”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交通管理部门、车主和行人利益的一次重新配置,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关爱、对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保护。这样的精神,今后不仅应该体现在马路上,也应该更多地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经济半小时》记者:张志禹 康敬锋 罗垠 熊曼琳 寿蓓蓓 谢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