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名家论《证券法》修改

李飞:股市起落难断法律好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指出,证券法的修改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反映我国证券市场的客观实际,着眼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健康发展。同时,证券法的修改还应当在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框架内加以考虑,要循序渐进、适时完善。他认为对证券法修改应当有一个客观的评判标准。不能拿股市的高低涨落,来评判一项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好坏。股市的高低涨落,受多种因素影响,并不是证券法或某个法律条文能起决定作用。
    周正庆:“监管监管再监管”提法错误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指出,这次修改证券法的工作要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发展,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从实际出发解决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周正庆认为,“监管、监管、再监管”的提法是错误的,新修改的证券法既要防范风险又要促进市场发展,既要有利于完善市场的各项功能,又要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行证券法关于监管方面的规定比较全面,但对促进发展条款考虑不够,所以对不适合的条款要考虑删除和修改。
    聂庆平:现行证券法限制性条款过多
    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长聂庆平指出,现行证券法从宏观上来说,由于制订时考虑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特殊需要以及其他一些原因,偏重于风险的防控,禁止性、限制性条款较多,而指引性、鼓励性规范缺乏,显得前瞻性不足,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从微观上来看,现行证券法还存在着适用范围狭窄和调整对象单一、混业经营禁止过于严格、证券交易的层次和方式设置单调、缺乏退市机制、对市场各个参与主体行为规范不到位、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有赖于通过对证券法的修改加以解决。
    陆文山:证券市场法律体系需要梳理
    上证所法律部主任陆文山指出,应借助此次证券法修改来构架中国证券法律体系,分层次地制订宏观、中观和微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体系。目前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和规章制度的出台,常常受制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很多法律存在着越俎代庖的现象。比如说,市场经常议论的T+0、融资融券、现货交易等问题,都属于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不应当由证券法来规范。只有对法律、法规和规则三个层面进行适当的界定和梳理,才能实现宏观的控制和微观的搞活。
    同时,证券法作为一个部门法规,它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需要进一步明确分工。证券市场很多问题有些应该由其他法律来规范。比如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应该由商业银行法来规范。证券法的修改必须切实考虑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因此不能照搬照抄一般的民法和商法的原理和调控手段。
    巴曙松:应减少对资源配置制约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巴曙松日前撰文指出,当前中国金融体系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并不是争论银行支配的资源多了,还是股市支配的资源的份额应当提高,而是更应当关注银行和股市配置资源的效率是否提高了,对于那些制约和妨碍银行和股市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因素,应相应地采取改革措施。
    
    (粤港信息报)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