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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10.26)

导读:
    中国有望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 28日进行表决
    业内人士:各银行研究增加收费项目存取款也收费
    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 券商高管任职须先审资格

    
    
    
    
中国有望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 28日进行表决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目前正在第三次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并可能于28日进行表决。立法者们在此间表示,希望这部法律草案能够尽早通过。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于23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在分组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时说:"我赞成这次审议后能够进行表决,尽快通过。修改后的法律草案听取了各方意见,比较符合中国当前的实际,也考虑到国际上对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说,作为上市公司的负责人,他非常希望看到这部法律出台,这将对中国的证券市场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法律草案中,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短期融资"问题因为与呼声渐高的金融业混业经营密切相关,深受业界关注,也是此次立法者们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现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删去了草案第二次审议稿里"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条款,并决定对此问题不做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对此所作的说明中说,反对开放式基金向银行短期融资的一个重要理由是,目前中国对证券、银行、保险和信托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如果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为基金向银行短期融资,将可能造成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引发金融风险。
    蒋正华认为,目前中国的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的条件确实还不成熟,但是应该会逐步放宽,当中国的金融市场和监管水平得到提高后,应该考虑逐步走向混业经营。因此,目前法律草案不做规定比较合适。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认为,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允许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进行短期融资,所带来的麻烦要比解决的问题多。
    她说,允许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短期融资主要是为了避免基金投资者大量赎回时,基金管理公司大量抛售持有的证券以换取现金支付,从而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其允许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不如直接对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情况做出规定。"
    所谓赎回是指投资者把自己购买的开放式基金变成现金取回,不再投资。开放式基金允许投资者随时购买,随时赎回。
    今年上半年,中国的31只开放式基金被赎回141.82亿份,而基金总份额为763亿份。如此大额的赎回导致开放式基金不断从股票市场抽离资金。
    "不过,根据调查,因为基金财产保持了一定的现金和政府债券,现在还没出现不能支付的情况。是否向银行融资来解决赎回款项的支付,还不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说。
    在另一个热点--保护基金持有人权益的问题上,郑功成委员建议法律草案进一步明确规定基金的投资组合,比如,限制股票投资的总额和单只股票购买的数量,以分散风险;并规定公开披露重大投资错误和违规、受罚情况。
    信春鹰委员建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应该与基金持有人的收益成比例,法律草案应对此有所规定。
    方新委员则认为,法律草案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但是没有提及他们应承担的义务,这不利于市场经济原则的建立和基金持有人风险意识的培养。
    
    来源:新华网
    
    
    
    
业内人士:各银行研究增加收费项目存取款也收费

    
    尽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0月1日开始实施,不过到目前为止,所有的银行都按兵不动,银行服务的收费项目维持不变。
    但据银行业内人士透露,各家银行正在紧锣密鼓地研究增加收费项目,甚至连存取款等基本银行服务也会列入收费行列。
    
    人行、银监会政策打架
    
    据一名国有商业银行人士透露,在银监会出台这个暂行办法后,由人民银行再和各家商业银行总行沟通具体执行的办法。而从人民银行下发给各家商业银行的文件看,在收费的问题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有着不小的分歧。
    例如,银监会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然而,最近人民银行给商业银行的意见则是,除了电子汇划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其他结算业务都可以实行市场指导价,由商业银行执行指定收费标准。商业银行人士指出,两个"婆婆"的意见不一,肯定会对商业银行的操作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给价格战留下空间。
    
    存取款也要收费
    
    据一些商业银行反映,目前各家商业银行的总行都向下面的分行下发了服务收费的咨询文件,列举了未来收费的主要项目和价格,了解价格的合理性。一位国有银行人士向记者透露,收费的项目包括四大类。
    
    各地收费标准不同
    
    银监会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目前,各家商业银行的总行都在研究收费的标准。一名国有银行人士介绍,总行制定的价格会有一个浮动范围,由地方分行自己掌握,因为像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在全国都有分支机构,各地经济水平相差很大,不可能执行同一个收费标准。
    一名商业银行人士透露,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程度还不是很高,基本上没有银行能够算出具体某项服务的成本是多少,也就是说收费更多是考虑市场的接受程度而不是成本,对于服务价格处于一种摸索状态。而外资银行则有很大不同,外资银行不仅有成本意识,还通过收费来确定银行的服务定位,这些都是国内银行需要学习的。
    
    未来四类收费项目
    
    公司业务一向要收费,这次咨询主要涉及价格调整
    
    银行卡业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已经收取年费,焦点集中在借记卡是否也要收年费
    
    个人业务据说将增加不少收费项目
    
    存折类业务商业银行目前有多种收费设想,既可能在开户时收费,也可能在存款或者取款时收费,但是不会对开户的金额设置门槛。
    
    来源:《信息时报》
    
    
    
    
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 券商高管任职须先审资格

    
    中国证监会近日制定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向业界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反馈信息将于11月4日前汇总至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此举将促使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选聘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事先通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且不得行使相应职权。申请任职资格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包括:取得证券业执业证书,并具有3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未取得证券业执业证书的,应从事证券工作5年、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0年以上,但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取得证券业执业证书。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及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未取得证券业执业证书的,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等。
    《办法》强调,高管人员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以欺诈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撤销其任职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此外,证券公司为高管人员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申请任职资格出具虚假鉴定或者推荐意见的,责令整改,单独处以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6个月内暂不受理其业务申请,并暂停其部分业务资格。一旦发现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稽核总监、合规总监、技术总监、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或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经营性活动的,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单独处以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
    
    来源:《京华时报》 200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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