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十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
宪法学专家诠释此次修宪基本精神 提出五大视角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赋予央行反洗钱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内容更加严谨
证券投资基金法三审23日提交 专家披露六大改动
广东新出台12项配套政策扶植民企
江苏确定5年立法规划
江西颁布全国首个地方强制性劳动保障法规 十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 在23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就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审议结果向大会作报告时说,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必要的。
胡光宝说,草案规定,对机动车包括农用机动车的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对这样规定,常委会几次审议中一直有不同意见,分歧集中在对农用机动车(包括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牌证发放,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还是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既要坚持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统一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同时,也要认真考虑我国对农用机动车牌照发放的管理现状,区分拖拉机和其他农用机动车的不同情况。据此,建议在坚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实施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对农用机动车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运输车不宜分工业用、农业用、商业用等,应予同等对待,其牌证发放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拖拉机则有所不同,多数拖拉机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活动,不论对其技术性能的检验,还是对其驾驶人员的考核,都要兼顾这两个方面,宜按1986年以来实行的管理体制,拖拉机的牌证发放可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但应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此外,从方便农民、减轻农民负担考虑,对农业(农机)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应当允许继续使用,
据此,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附则中增加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驶本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来源:人民网
宪法学专家诠释此次修宪基本精神 提出五大视角
专家称宪法的修改将促使国家价值观发生改变 最新一期《瞭望》周刊发表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教授许崇德的文章,阐述了本次修宪的基本精神。文章说,再次修改宪法,就是使它更加贴近实际,与时俱进。
文章写到,中共十六大最大的主题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本次修改宪法就是要把十六大提出的理论创新、战略性的根本方针政策反映到宪法中来。
文章指出,本次修改宪法是对部分内容的修改,宪法总的架构和基本内容是不会改变的。这次修宪的原则是“部分内容的修改”,既要使宪法适应形势的发展,又要保持宪法的稳定性。
文章也对备受关注的修宪视角作了如下五方面的分析: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因此,有必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中,作为我们国家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把这个精神写进宪法,表明我们的政权更加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联盟的范围更加广泛和扩大了。
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个文明写进宪法,表明全面推进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是我们国家的重要任务。
在私有财产权的问题上,此次修改是从个人权利、私有财产权、个人所有权的角度规定,对私人所有的财产加以保护。
将“人权”的概念写入宪法,这是以前没有的。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赋予央行反洗钱职责 再次提请审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一项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将使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就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情况,向23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了汇报。他说,人民银行提出,根据国务院批 准的“三定”规定,原由公安部承担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职责转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中国人民银行法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规定。草案据此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这一项职责。
此外,草案还在关于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事项中增加一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今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曾先后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部“反洗钱”部门规章。
来源:新华网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内容更加严谨 颇受证券界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提请23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中对基金公司设立条件、基金能否买卖或者申购其他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人员比例等问题作出了妥当规定,内容更加严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在报告证券投资基金草案审议结果时说,为对控制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规定更严格的条件,同时也有必要考虑为基金公司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留有一定的灵活性,草案规定,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条件。
对于基金能否买卖或者申购其他基金份额,王以铭说,有的部门、单位和专家提出,在国外有些基金的投资方向是专门用于购买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我国也准备设立这种基金。因此,建议在法律中对此留有一定的余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防止基金管理人利用不同基金之间的买卖进行利益输送,一般应当禁止基金之间相互投资。对具有特定投资方向的基金,法律可以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特别规定。据此草案作出规定,禁止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能否得到保护,这始终是基金投资者和立法人士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原草案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持有人参加。王以铭说有的单位和专家提出,这一比例过低,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定难以体现多数持有人的意愿。据此,草案将这一比例修改为“百分之五十”。
来源:新华网
证券投资基金法三审23日提交 专家披露六大改动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23日上午正式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投资基金立法小组专家王连洲今天出席“二00三中国基金市场国际研讨会”时表示,此次提交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三审较二审将有六大改动。
*改动一:基金公司大股东必须有从事金融业经验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二审并没有明确强调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需有从事金融业要求,因此许多从事非金融业的大企业或私营企业都可参与基金控股。
此次三审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必须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有较好经营业绩和良好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经营纪录的机构。
同时,对大股东注册资本依然要求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改动二:恢复一审对基金持有人大会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持有人参加的规定
基金法草案二审稿对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作了全面的规定,其中的三个百分比是核心------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以上的持有人参加,并经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参加表决的持有人同意,持有人大会才可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而在今日提交的三审稿中,对基金持有人大会参会代表基金份额恢复为一审稿中的百分之五十。
*改动三:允许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的规定被删除
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均规定,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
此条规定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三审稿最终删去允许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规定。但王连洲表示,三审删去这一规定并不反映本质问题改变。没有这条规定意味着法律不禁止,实践中仍有融资可能。
*改动四: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级职务人员资格年限降低为三年
草案二审稿规定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五年以上工作经历。这一规定也引起了一定争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是一个比较新的业务,要求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级职务人员都要五年以上从业经验很难做到。且高级管理人员也有不同分工,对这些人员工作经历的要求应该根据业务需要。
因此此次三审稿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该熟悉证券投资方面法律、金融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或三年以上从事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改动五:基金管理人可持有基金
草案二审稿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经理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
王连洲认为,二审规定可防止关联交易,但缺乏操作性。基金法草案三审中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的规定改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经理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改动六: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突出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法草案三审稿中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对象资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进行规定。与一审、二审相比,三审特别突出了基金管理公司。
来源:中国新闻网
广东新出台12项配套政策扶植民企 今年2月份,广东省召开了一个高规格的民营经济工作会议,表彰了一批先进典型,出台了一个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23日,广东省又出台了12个配套政策文件,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力促民营经济发展上新台阶。
据介绍,这12个配套文件,主要是为解决目前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而制订的。它们在政策上有八大突破,包括经营领域、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人才吸纳、资金扶持、税收优惠、对外交流、做强做大等方面。这些配套政策内容非常具体,操作性强,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据有关部门统计,至9月末,广东共有个体工商户184.3万户,从业人员381万人,注册资金402.5亿元;私营企业29.8万户,从业人员315.6万人,注册资本4074.7亿元。有关专家认为,配套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
据广东省中小企业局介绍,12个配套政策文件,新的突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垄断行业外,一般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对民营资本开放。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都支持和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对需要国家批准同意后才可以进入的行业,创造条件引导并促进民营资本有序进入。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凡没有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适当降低私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并允许分步到位,限期补足。放宽企业对外投资额限制,允许以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办企业,作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财政、税收、用地、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广东准备在5年内由省财政拨出20个亿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对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惠的税收、用地及劳动保障等支持政策。简化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通过减税、专项资金补贴、免费培训等方式加大民营企业吸纳下岗人员政策扶持力度。
——重点扶持发展四类民营企业。在鼓励各类民营企业全面发展的基础上,重点扶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型和农产品加工型四类民营企业的发展。广东省财政从2003年起5年内,每年增加科技三项经费50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民营企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中试、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省财政对山区和东西两翼14个市一次性各安排3000万元,用于支持民营科技园和民营企业园区的建设。简化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从200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元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资助民营出口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等。现有或新办的服务型和商贸型民营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同,可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收优惠。省财政从2003年起连续3年,每年增加安排再就业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补贴。每年从涉农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用于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等。
——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从今年开始,广东将每两年进行一次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根据该办法,在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2亿元以上、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都有资格进行评选,广东省政府将颁发牌匾,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来源:《华南新闻》 2003年10月24日 第一版
江苏确定5年立法规划
开门立法广收建议319件 科学调研最终敲定86件 从向各界广泛征集的319件建议项目中,最终科学确定86件立法项目——江苏省2003年—2007年立法规划9月24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10月15日已经由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
这次编制五年立法规划的民主化程度是历届空前的,曾先后两次向全社会公告。第一次是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第二次是征求对立法项目草案的意见。经统计,在最终确定的立法规划项目中,与公民所提建议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达14件。如南京公务员王东建议立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丹徒兽医师陈登生建议修订信访条例,靖江高中生徐垒建议立法保护民间文化遗产等等。立法草案征求到的意见中,最终被采纳5件。例如,原来工资条例被列为调研项目,但是有5家单位强烈要求将其提升为正式项目。鉴于这方面立法的紧迫性,省人大常委会将工资条例列入了正式项目。又如扬州城遗址(隋至宋)保护条例是规划草案中没有的项目,后来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强烈呼吁将这一项目列入五年规划,理由是扬州城遗址是全国文物保护单位,被誉为“中国古代的城门博物馆”,其保护面临严峻挑战。这一意见得到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一致赞成。
向社会公开征集、向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征集、向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征集,加上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有关立法的议案和建议,整个立法规划的项目建议达到345件,扣除其中的重复建议,总数仍然有319件之多。为了从中科学合理地筛选出规划项目,省人大常委会规划起草小组及具体承办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展开了一系列调研论证,最终确定86件立法项目。
来源:人民网
江西颁布全国首个地方强制性劳动保障法规
可扣押拍卖企业财物 抵交劳动者工资保险 全国首个地方强制性劳动保障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法规授权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直接扣押拍卖企业财物,抵交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以往发现一些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有违法行为后,劳动部门下达整改或进行罚款,对方拒绝履行时,管理部门往往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导致行政处理决定难以执行,甚至交涉十几次都没有结果。以后的工作中不会再有这样的尴尬了。”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郑庆文说。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交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介绍机构骗取求职者中介服务费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转移财产和逃匿迹象的,经报请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全文甫说,由于当前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各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相当普遍,劳动保障的法规体系尚显单薄。管理部门最后强制执行必须要通过法院,法院的处理有一个相对长些的过程,然而这些问题都是劳动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样,矛盾便产生了。
他说,《条例》的颁布对江西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为江西省广大劳动者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依据。
《条例》对一些常见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也作了明确的处理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的、扣押劳动者证件的可处以3倍以下的罚款;职介机构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可罚款万元;违法案件须在30天内结案等。
为了贯彻落实好《条例》,江西省政府要求,全省从即日起组织劳动保障执法大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典型违法案例将被曝光。公安机关将从严打击以恐吓暴力手段阻挠劳动保障部门执行公务的行为;建设部门将把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反《条例》行为纳入清理整顿建筑市场的范围,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追讨工资、追缴社会保险费。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