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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奏响前奏曲

作者:李 攻
对话嘉宾
    
    乔占祥,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曾担任10年法学教师。2001年1月,供职于石家庄三和时代律师所的乔占祥因火车在节日期间涨价而向铁道部提出质疑,其后又将铁道部告上法庭。官司虽然最终败诉,但是乔占祥因此饮誉大江南北。其后,乔占祥加盟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攻公益及行政诉讼官司,继续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将五种行为列为价格垄断。这一规定的出台不但将为不同经营者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更将成为制定《反垄断法》的前奏。
    
    《反垄断法》为何迟迟不出台
    
    《财富时报》:一般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这次出台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实质上是制定《反垄断法》的前奏。前不久,商务部部长吕福源也说,《反垄断法》正在制定过程中。但是,给人的总体印象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乔占祥:1993年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后,我国就开始了《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到现在已经几易其稿,还是没有出来。《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根本特征,而公平竞争最大的敌人就是垄断。
    《反垄断法》之所以迟迟不能出台,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行政垄断争议很大。从现阶段来说,还没有哪一家民营公司的规模能够对某一领域具有垄断的优势,只有依靠国家的力量,也就是行政的力量才能“造就”这种垄断。比如说,电力、石油、供水等等。如果将这些定义为垄断,从而进行规范,从其所有者,也就是国家的角度来说多少是有些不情愿的。如果不将这些定义为垄断,那么制定《反垄断法》就成了“无目标放枪”,失去了意义。《反垄断法》是否能够出台,就要看国家敢不敢、能不能“反”自己。
    
    公平竞争是国家的根本利益
    
    《财富时报》:在我们看来,人们之所以对《反垄断法》寄予厚望,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希望这部法律能够对打破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现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诟病,甚至有人认为是“百病之源”。
    乔占祥:我个人认为,公平竞争是国家的根本利益。为什么这么讲呢?我们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切阻碍这个目标实现的因素都应该毫不犹豫地予以消除。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行业,现在看起来对国家是有些利益,但是这种利益是暂时的利益、短期的利益,甚至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不正当利益”。这种利益与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是相背离的。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国家有“壮士断臂”的决心,从这些领域里面退出来。国家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只有国家在一切可以放开的领域不再与民竞争了,她才有可能制定合理的规则来规范市场“游戏”。
    
    “垄断之树”不能借市场“结果”
    
    《财富时报》:我们注意到,最近一些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兴起了涨价之风。说到涨价的理由,最普遍的托辞是“市场需要”。有报道称,在外商投资的各行业中,水务是最“暴利”的。可是,咱们国有的自来水公司还是巨额亏损,嚷嚷着涨价。这些企业居于垄断地位,却高喊市场手段,总是给人一种矛盾的感觉。
    乔占祥:说到这种现象,我还要说一下我与铁道部的那场官司。我打那场官司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并不能完全由市场来调节价格。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垄断行业的价格是政府定价,并不是以市场自由竞争作为定价坐标。垄断行业享受了国家的特殊保护,获得了特殊利益。有人说,价格是调节市场的杠杆,所以,用春运涨价来调节春运市场供求是符合市场规律的。这种看似合理的理论事实上背离了铁路票价是政府定价和垄断价格的基本特性,任何一个行业不能同时享有市场竞争和垄断带来的双重利益。所以,完全充分竞争的市场是反对垄断的,垄断的行业是不存在充分竞争的。自由竞争和垄断是两块土壤,有着截然不同的运作方式。“垄断之树”不能借市场“结果”。
    《财富时报》:那么,对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怎样才能确定合理的价格呢?
    乔占祥:我认为要做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价格前要进行听证。听证不能流于形式。二是要加强监管,职能部门要发挥作用,不能因为“懒惰”或者部门利益而不去捉“鼠”。三是要实现有效监督。这来自社会。
    
    价格听证不能成为
    垄断行业的涨价“秀”
    
    《财富时报》:刚刚我们谈到价格听证制度,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您认为这个目的达到了吗?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还是其他?
    乔占祥:价格听证制度的进步意义还是很大的,虽然现在毛病很多,但还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有些事情,只要在前进,就应当鼓励。有这样一种说法,不怕慢,就怕站。另外,通过听证制度的实行,也可以为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提供经验。
    至于说到有的时候价格听证成了垄断行业的涨价“秀”,我认为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值得注意:一是消费者的声音太弱小。消费者虽然人数众多,但并没有能真正代表自己整体利益的队伍。垄断企业提出自己的涨价理由,洋洋洒洒上万言,其中有很多听不懂的数字和专业术语。虽然有人在听证会上义愤填膺地反对涨价,但提不出什么理由去驳斥那些专业数字和理由。在加上有人发表调和意见:大抵是涨价可以,但不要涨得太多。于是就涨价了。另外一个方面就是专家对此也研究甚少。这说明我们国家对某些与大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缺乏应有的关注和深入的研究,理论研究滞后于社会实践,这也是听证会只听不证的原因之一。
    
    
    
    
    价格垄断的五种形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将五种行为列为价格垄断行为。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A.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
    案例:2000年6月9日,国内九大彩电骨干企业领导人聚集深圳,宣布成立中国彩电企业峰会,建立彩电价格联盟,对彩电实行最低限价销售,甚至还打算进一步制定联合限产方案。
    B.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案例:这种情况在“特许经营”中广泛存在。另外,国内某著名家电生产商要求经销商必须完全按照厂家定价进行销售,否则不准销售。山东济南一家著名家电销售商场因没有执行厂家定价而被“取消”了销售资格,以致在很长时间内,在该商场找不到这家著名家电生产企业的产品。
    C.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
    案例:从2003年4月10日到5月1日,在金银花总产量占全国的40%,年交易量占全国80%的山东省平邑县,金银花因一度作为防“非典”的配药而出现价格猛涨。收购价每公斤从20元左右攀升至120元,峰顶价320元。经销商在完成收购之后进行囤积,以更高价格对外销售。
    D.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案例:2002年11月,广州“百佳”与“万佳”两家超市爆发“鸡”战。为压倒对手,一只烤鸡最低卖到了8毛钱。“战火”从烤鸡蔓延开来,副食品、日化、家电等大批商品齐齐上演多个回合你来我往的价格“拉锯战”。两超市里相当多的同类商品连续5次降价。万佳店里共有逾千种商品加入和百佳的低价比拼中,甚至有的商品以低于对手50%的超低价出售。
    E.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案例:城乡电价不统一就是表现形式之一。有一段时间,城市电价一度电在5毛钱左右,而农村电价有的达2元多钱。电力部门对此的解释是农村电网老化,路损很多。实际这是托辞。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的消费者,购买到手的都是“一度电”,价格不应有差异。现在,各地已基本实现城乡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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