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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10.18)

导读:
    "政府采购法"部分配套法规年底有望出台
    基金法(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即将出台

    
    
    
    
"政府采购法"部分配套法规年底有望出台

    
    财政部正全面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研究制订工作,力争在年底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报国务院。
    记者日前从第二届中国企业采购国际论坛上获悉,目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办法、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软件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正在接受最后审定,可望在年底出台。此外,开始研究起草的办法包括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供应商资格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协调工作机制、政府采购基本程序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等。
    财政部国库司副司长周成跃介绍,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活动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今年后三个月和明年的政府采购工作,要按照"扩大规模、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
    除加快配套规章制度的建设工作外,国务院已明确要求在年底前完成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分别设立工作,并划清分设后的职能。县(市)一级的机构设置,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总的要求是管理职能必须有机构承担,没有机构的要安排专人负责,是否设置集中采购机构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为安排人员而设。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建立考核制度。
    同时,要采取措施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进一步规范有关管理方式和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加强政府采购政策目标措施的研究与实施工作;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工作。
    
    来源:新华社
    
    
    
    
基金法(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

    权威人士透露,三审稿可能会删除允许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即将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据权威人士透露,与二审稿相比,此次提交的基金法草案三审稿将可能会对市场议论较多的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持有人大会表决事项的参会人比例等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如可能会删除有关允许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的规定。
    据透露,《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三审稿将保留二审稿的基本框架,具体章节划分保持不变,但条款数目有所增加,内容更严谨充实,此外可能还会对二审中争议较多的一些条款作出修订。如可能删除备受关注的二审稿之第五十四条"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规定;将二审稿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至少代表基金份额3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的规定重新改为一审稿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至少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等。
    但专家认为,如果三审稿中删除有关允许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的条款,并不意味着开放式基金不能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在实践中可被视为可行。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它企业一样可以向银行申请融资,商业银行可根据具体业务内容制订相应的规定。如规定融资金额比例上的限制;开放式基金只能在面临大额赎回、或股市出现特别异常波动的特定情况下申请短期融资;商业银行要对开放式基金的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核,提供融资时应有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债券作为抵押;明确商业银行对抵押品的处置权和处置手段等。
    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事项的参会人数也是基金法草案审议过程中各方议论较多的问题。基金法二审稿中增加了代表基金份额10%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与托管人都不召集时,这些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并将表决事项的参会人数由一审稿中的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的持有人改为30%。
    但有不少人士认为,表决事项参会人比例的降低,将可能导致一些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大机构借助表决权侵害放弃表决权的非参会持有人利益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将这一比例恢复到一审稿中的50%。权威人士指出,此次基金法三审稿中极有可能会采纳这一建议。除仍保留10%以上持有人的召集权外,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并经参加大会的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同意,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经理或托管人,应当经代表2/3以上参加表决的持有人同意。
    此外,基金法三审稿还将可能对目前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频繁变更给予高度重视,并作出相应的约束性规定。
    法律专家指出,此次提交三审的基金法草案目前还不是其最终的定稿,在提交表决前,基金法草案还将根据三审期间的意见进行最后的修订,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庐山真面目"还要等到交付表决时才能真正揭开。
    
    来源:《证券时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17日公布《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外币兑换业务的经营行为,更好地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和境外来华人员的兑换需求,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办法》规定,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品种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只能为境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办理用外币和外币旅行支票兑换人民币的单方面兑换业务,不能办理用人民币兑换外币的兑换业务。也就是说,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旅游、探亲等所需的外汇仍须到开办这些业务的银行网点用人民币购买。
    如果非居民个人要将在外币代兑机构兑换所得的人民币兑回外币,需到为其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代兑机构的授权银行办理;兑回金额不得超过原兑换的外币金额,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之日起6个月内;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兑回业务。
    这位负责人说,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机构,可根据它们在各种涉外营业场所的业务需求,向银行申请代理外币兑换业务;银行也可根据其在涉外营业场所的营业网点情况,授权境内机构代理外币兑换业务。
    对于在《办法》施行前所设立的外币代兑机构,应当在《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其授权银行按《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补办备案手续;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或办理备案手续不合格的外币代兑机构,将不再拥有外币兑换业务资格,不得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外币兑换(或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及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来源:新华社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即将出台

    
    中国证监会10月15日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投资者及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中国证监会表示,制定这一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分"总则"、"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保荐机构的职责"、"保荐工作规程"、"保荐工作的协调"、"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共七章七十七条。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荐工作。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列入名单,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从事保荐工作。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应当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自愿履行保荐职责的声明、承诺。
    征求意见稿对保荐机构的职责做了详细规定,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将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等记录予以公布。征求意见稿并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发行人等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作了具体规定。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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