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北京公布措施:不执行判决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离婚者涌向民政部 法官提醒:需提防协议违约
上海并未放宽二胎政策 新计生条例有三大亮点 北京公布措施:不执行判决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使"执行难"不再成为老大难?今天上午,北京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今后无论是被执行人、担保人还是协助执行义务人,出现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或裁定无法执行的,将由公检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后,本市公检法机关于今天上午公布了相应的措施,将被执行人和担保人拒不履行判决的各种情形做了详细规定,首次明确规定拒不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列为犯罪主体,首次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妨害执行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政法机关调查表明,案件执行难大多因为企业任意开立账户,为逃贷和隐蔽资金提供了条件;或是企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使巨额资金去向不明;再有就是企业违规操作,资金体外循环,造成案件无法执行。一些被执行人缺乏诚信与道德水准,有的四处逃债,有的举家迁移,更有甚者隐藏、转移、低价转让甚至故意损毁财产。
来源:《北京晚报》
离婚者涌向民政部 法官提醒:需提防协议违约 来自北京市法院的消息说,现在到法院打离婚官司的人明显减少了。有人认为,这是因为新《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离婚手续,使那些对离婚无争议的夫妻纷纷选择了婚姻登记处静悄悄地分手。
东城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几天来打离婚官司的人骤减,仅有的几对夫妻都是因为存在离婚争议才来到法院的。而海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天中就为14对夫妻办理了离婚手续。
有关人士分析说,过去不少离婚无争议的夫妻选择上法庭,是因为到民政部门离婚需要单位证明,还要经历街道调解,会闹得沸沸扬扬。有的夫妻干脆就是看中了法院便民法庭平均40分钟审结无争议离婚案件的效率。但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离婚手续比以往大幅简化,人们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不仅使个人隐私得到保护,而且离婚手续不到半个小时就能办完,手续费也只有9元钱。
但法官提醒说,有一个细节是离婚夫妻必须考虑到的,那就是无论选择到法院还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都应该考虑对方履行离婚协议的诚意。夫妻离婚时就财产、抚养子女等问题达成的协议,事后一旦出现一方拒不履行的情况,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者还是要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助。
来源:《北京晚报》
上海并未放宽二胎政策 新计生条例有三大亮点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夏毅和市人大科教文卫主任委员夏秀蓉接受了记者的专访,一一细数了《条例(草案)》的三大亮点,并强调,本市并未放宽生二胎条件,生育政策依然执行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 安排再生一个孩子"。
亮点一:自主选择生育时间
取消1990年《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应当有4年生育间隔的规定,增加人口出生预测预报制度,开展家庭计划指导。
据预测,在保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的情况下,2000年至2010年,本市处于人口出生的上升期,2010年左右将再次出现生育高峰。"预报制度的建立,提高了生育信息的透明度。这样,既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使公民能够自主地调节生育行为,又有利于解决人口出生呈波浪式发展的问题,对本市人口出生起到'削峰填谷'的作用。"
夏毅表示,市人大立法将使计划生育行为从政府单向的行政控制,转化为政府指导与公众自愿选择相结合,本市也将建立全国首个人口出生预测预报制度。
夏秀蓉认为,公民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后,将有效避免生育高峰而带来的入学高峰、就业高峰等社会问题。妇女也不会因生育等影响其职业生涯。
亮点二:剥离捆绑式条件
1990年《条例》和《实施细则》,对再婚夫妻生育政策实行捆绑式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才可要求生育第二胎。
"捆绑式再生育与现代理念冲突,本市再婚夫妻的再生育,都采取计生部门特批规定来满足部分有此需要的夫妻,而现行的特批规定已不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本次《条例(草案)》新增的4项再婚夫妻再生育条件是目前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部制定的特批条件,已在实际工作中执行,明确规定后将使行政审批行为公开化、透明化。"
夏毅表示,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再婚夫妻的子女其实也是维系一个家庭的基础之一,这一规定试图尽量将男女双方从捆绑式条件中剥离出来,充分体现了公民生育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相对等,从而能对每人按实际生育情况进行生育审批、奖励或征收社会抚养费。
亮点三:晚婚晚育重定义
1990年《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达到晚婚年龄、且夫妻双方均为初婚的,才能认定为晚婚;女方达到晚育年龄、且夫妻双方均为初次生育的,才能认定为晚育。《条例(草案)》重新定义为: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由于这一规定采取夫妻捆绑式认定方法,部分公民虽然早已达到晚婚或晚育年龄,因对方是再婚人员或者是生育过子女的人员,结果不能认定为晚婚或者晚育,也就不能享受现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晚婚晚育的奖励。"
夏毅表示,现行《条例》对晚婚晚育的定义不太合理,《条例(草案)》的重新定义将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来源:《新闻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