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我国开始进行可再生能源立法
福建立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南京:职务犯罪将有地方法规严管 我国开始进行可再生能源立法 从"可再生能源立法研讨会"上获悉,我国已开始进行可再生能源立法。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已委托发展和改革委起草可再生能源法建议稿,委托清华大学起草专家稿;2004年6月,在建议稿和专家稿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2004年12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立法草案。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能源危机严重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皇鸣太阳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黄鸣联合杨绵绵、周厚健等50多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增加'太阳能节能支持条款'的议案",引起广泛的关注。随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将可再生能源立法列入工作日程。
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介绍,立法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一个系统的、稳定的、具有实质内容和效力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为可再生能源有效的开发利用,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从其调整的对象来看,其主要规范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能源、环境、科技和综合经济部门)、可再生能源开发经营者和能源消费者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关系,也涉及部分民事法律关系,如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长期合同的规定。
据介绍,可再生能源立法初步设想的主要法律制度如下:
一、规划制度:在现行的能源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基础上,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制度,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
二、技术标准和质量监管制度:完善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并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确保这些标准的法律效力。
三、信息交流以及技术推广和示范制度:在现有的可再生能源信息交流、技术推广和示范体系的基础上,强化国家指导,充分发挥相关产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并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范。
四、强制性入网制度:一种方案是数量控制式的,包括明确全国或者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指标或者份额(占电网电力一定百分比)、份额的交易以及相关监管制度等;另外一种方案是价格控制式的,主要是明确规定各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入网价格。
五、绿色能源标志制度:与上述制度相配套,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绿色能源标志认证,便于管理和用户识别。同时也鼓励有关用户自愿购买绿色能源。
六、经济激励制度:主要是以国家现行的有关经济激励政策为基础,规定一些必要的鼓励可再生能源技术与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经济激励政策。
来源:新华网
福建立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该条例将于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1条指出,为了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条例规定,超声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有禁止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识。禁止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条例第15条鼓励公民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对举报内容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物质奖励。
条例还对违反条例各项条款的行为设置了较为严厉的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来源:新华社
南京:职务犯罪将有地方法规严管 职务犯罪比率近几年在犯罪案例中不断上升,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昨天在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议案,这意味着,南京市将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有了地方性法规。
在昨天的人大常委会上,检察院还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将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列为预防重点,对金融、海关、税务、建筑、工商、医药、交通和教育等部门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实施重点防范。
来源:《江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