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今日立法简报(9.11)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从12方面规范执行工作
    我国脑死亡诊断标准拟定 为器官移植法律支持
    商务部有关人士:外资企业清算立法亟待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从12方面规范执行工作

    
    为了规范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今天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上宣布,将从12个方面加强执行工作制度建设。
    这12个方面包括:1.建立执行风险提示制度,及时向当事人提示逾期申请执行、拒不执行等行为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减少群众不必要的损失;2.建立执行指导制度,及时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实施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指导;3.建立执行案件的查询和说明制度,对于每一宗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方便的查询制度,以便于当事人查询和法院的管理;4.改革和规范执行收费制度,形成既符合执行工作自身特点,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执行收费制度;5.建立和规范以审限为重点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确保及时立案、及时执行、尽快结案;6.建立和规范包括催办和定期通报制度在内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各个阶段和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7.规范执行权运行机制,建立执行实施权和裁判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新型分权运行机制;8.建立和规范财产的申报、审计等调查制度,确保能够迅速、及时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9.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的方法和程序,确保执行标的物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避免执行机构和当事人之间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分歧;10.要规范评估、拍卖、变卖制度,确保执行标的物能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迅速变现,公平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利益,减少和杜绝中间环节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11.规范执行救济制度,为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提供充分的救济权利和途径等;12.规范执行信访、申诉和立案制度,确保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要建立来信来访摘报制度,关注并及时解决群众来信来访中的焦点、热点问题。
    
    《人民日报》 2003年09月10日 第二版
    
    
我国脑死亡诊断标准拟定 为器官移植法律支持

    
    在日前举行的“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合作项目第一届学术研讨会”上,卫生部科教司有关负责人透露,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草案已三易其稿,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此外,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相关法规文件也正在制订中。
    在标准中,脑死亡被定义为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技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临床判定标准则有三条,主要是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和无自主呼吸。只有以上三条全部具备,才能被判定为脑死亡。此外,在判定脑死亡之前还需进行相关确认试验,并必须观察12小时。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陈实教授在研讨会上表示,目前器官移植治疗面临重大挑战,中国现有大约100万名尿毒症患者,由于无法获得足够的器官,每年能得到移植治疗的人数不到5000人。他说,脑死亡尸体是器官移植供体的主要来源之一,目前急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支持。与会专家呼吁,大力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和颁布,在全社会首先提倡亲属间的器官捐赠,让器官捐赠这一崇高的利他行为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尊重。
    
    来源:《北京晨报》
    
    
商务部有关人士:外资企业清算立法亟待完善

    
    第七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9日召开“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研讨会”。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巡视员李玲表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是为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非破产清算问题进行的重大立法尝试,但一些条款有待进一步研究,一些条款如何执行还要进一步考虑。
    李玲介绍说,根据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汇总地方的意见,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问题集中反映在特别清算上,比较大的有:一是审批机关没有司法机关的处罚措施和强制执行手段,由审批机关组织特别清算难以操作;二是特别清算的条件规定不明确,如把握不当容易使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也容易使行政机关陷入行政不作为的风险;三是被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根据规定也要进行特别清算,由于这类企业数量很多,由审批机关进行特别清算在人力物力上难以承受。
    李玲表示,对这些问题要加强研究,以期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为投资者资本顺利退出和盘活资本开辟途径。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