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动态(9.8)

导读
    高法、高检发布办理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的解释
    行政许可法带给我们什么
    广州救助管理细则将出台 危重病人治愈后接收

    
    
    
    
高法、高检发布办理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的解释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这一《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如情节严重,最高可处死刑。
    
    这一《解释》将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检察日报》公布了《解释》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7次会议、2003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条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四条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解释施行以前,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解释施行以后,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构成犯罪,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条本解释所称"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
    
    
    
行政许可法带给我们什么

    
刘晓林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日前审议通过行政许可法。这部被誉为具有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又一座里程碑"意义的法律的出台,表明中国政府正加速从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它的颁布和施行,将对推行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发挥积极影响和作用,并将给行政机关转变政府职能带来一次革命性的变化。这部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法律到底能为百姓的生活带来什么呢?请看特别报道--
    
    在中国,百姓申请行政审批,一般被称为"跑审批"。这一个"跑"字,深刻地反映出老百姓的酸甜苦辣。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一位老人为筹建一个花木市场,前后"跑"了86趟,却一直杳无音信;北京一位投资商想在西部某市搞一个建材城,3年内花去数百万元,却连公章都没盖完;浙江省金华一位农民想办一个养鸡场,盖了270多个公章,等手续办下来,市场行情早已发生变化……
    
    像上面这样让百姓叫苦不迭而又无可奈何的现象,可望成为尘封的历史。
    
    8月27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通过行政许可法,法律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种类、程序以及行政许可的检查监督、收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专家指出,从法律上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权限,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许可程序,这对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势在必行
    
    几年前,河南某地的"馒头办"事件,人们也许还记忆犹新。无论当地政府设置这一机构的初衷如何,但至少让人们看到了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到了何种程度。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近百部法律、400多部行政法规涉及行政许可,还有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对行政许可作了设定。全国性行政许可最多时达4000多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许可一般也在2000项以上。
    
    2002年2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一次法制讲座上,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授应松年曾痛陈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带来的弊端:行政审批项目设置多如牛毛;程序烦琐,效率低下,一项审批往往要经过几十道手续;审批条件不公开,程序不透明,审批文件语焉不详,搞得申请人往返奔波。
    
    行政审批的随意设置,实质是将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应松年一针见血地指出,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相当一部分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多一项许可就多一项收费,有的规定已成为"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滋生的温床。
    
    进入新的世纪,中国政府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从2002年10月到2003年2月,国务院先后两次宣布共取消和调整1277项审批项目,涉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行政管理等多个领域,引起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
    
    与此同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审批改革也取得新进展。绝大多数省一级政府对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处理,一些地方已着手第二、第三轮改革,将改革延伸到地、县一级。
    
    立法:巩固成果
    
    "从中央到地方都在进行的这场大规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效果明显,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改革的成果如果不尽快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很快就可能付之东流。"参与行政许可法起草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说。
    
    有专家指出,国务院两次取消1200多项行政审批项目,可谓成效显著,但在少数部门、地方,改革却"走了样"。"由于这是一场自我变革,在取不取消、取消哪些、如何取消等问题上缺乏明晰的操作规范和约束机制,结果是有的审批项目砍了,又通过另一种方式重新回来,有的只是砍了一些细枝末节。"参与行政许可法起草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于安认为,"要使这项改革深入下去,必须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
    
    早在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着手立法调研、起草工作,并形成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许可法列入立法规划。国务院法制办以征求意见稿为基础,结合清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从2002年初开始行政许可法的起草、调研、论证,并形成行政许可法草案。
    
    伴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行政许可立法也进入快车道。2002年6月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同年8月和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法律草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第四次会议连续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并最终通过这部法律。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6类事项、不设行政许可的4类事项,并对行政许可设定权限作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立临时性、期限为一年的行政许可。
    
    今后,一切行政许可设立将有法可依,申请行政许可整个程序将一目了然。专家认为,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减少许可事项,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便民:立法原则
    
    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汪永清表示,行政许可法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效率与便民的原则"。
    
    因为把便民作为法律的最重要原则之一,行政许可法充满了"亲民"色彩。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还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浏览法律条文,处处体现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符合条件、标准的,应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决定;受理行政许可应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些便民的法律规定,既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服务百姓。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跑断了腿、磨破了嘴"的"跑审批"现象将一去不复返。法律在促进行政机关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的同时,也传递着这样一个信号:政府在管理理念上有所变化和突破,正从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广州救助管理细则将出台 危重病人治愈后接收

    
    近日,《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据有关人士估计,广州市的《实施细则》很快也将出台,该实施细则中规定救助站不接受精神病患者,而应先由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待基本恢复正常后,再根据其本人的自愿,到救助站申请救助。
    面对广州大街上经常见到的流浪精神病人,广州在此方面的准备工作进展如何呢?记 者昨天来到收治了51个外地非危重流浪精神病人的市民政局精神病院。
    据了解,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务后,该院用20天时间把院里的一所工疗场改造成拥有50张病床的"广州市非危重流浪精神病人救治区",(又称"临时病区"),从8月13日开始收治从救助单位转来的流浪精神病人。
    该院的负责人强调,并非所有的精神病人都照单全收,他们必须是在救助单位内,经专业的精神科医生认定其是精神病患者,再经市民政局审批,才能被收治。
    
    管理难度上升3到5倍大多数病情得到控制
    
    临时病区很干净,床铺的布置还有些军事管理的模样,在一个房里,一名医生正在给病人剪指甲,病人们个个显得很安详。
    
    一位医生告诉记者,这51名非危重流浪精神病人虽然和普通精神病人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但因为没有任何人提供他们之前的生活背景,发病时间等情况,因此治疗和管理的难度比收治普通精神病人增加了三到五倍。一开始,51人中除了六七人能说出自己的名字外,其余的都对医护人员充满了敌意,还曾发生病人不肯吃药,咬破口腔把血喷到喂药护士脸上的事件。
    
    经过半个月的治疗,现在大多数病人的病情得到控制,精神面貌也好了很多,男病人90%乐意参加集体活动,吃药时间到了,还自觉地按顺序排队到护士那领药。
    
    广州目前有200多名非危重流浪精神病人
    
    该精神病院有关负责人说,这些精神病人送过来了,并不意味着在这里住一辈子,精神病院收治的目的,就是要尽快稳定他们的病情,在他们能说出自己家乡所在地的时候,联系其家属或当地民政部门把他们接回流出地。据悉,一个专门处理接回工作的救助办事处即将设置在该院,为地址明确的患者联系家属。
    
    该负责人还表示,就目前病人康复的情况看,稍微清醒的病人都有强烈的回家意识。但院方担心,日后会出现病人痊愈后不愿回家,不说出家庭地址的情况,此外,家属不愿意接回也是有可能的。而且在这批精神病患者中还有一些是聋哑人或弱智人士,他们即使康复了也很难与健全人沟通,说出家庭地址。
    
    据悉,目前滞留在原江村医院的非危重流浪精神病人有200多名,而该临时病区的床位有限。因此,市民政局精神病院将扩建一个500床位的病区,专门用于收治外地非危重流浪精神病人,目前该项目已上报市政府,预计在明年5月1日前就能建成并投入使用。
    
    危重病人在治愈后可自愿前往救助站
    
    有关方面指出,广州目前寻求救助的人员主要分为4大类,第一种是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这类人的数量是很少的;第二种是临时救济对象,目前对这类人救助的随意性较大,万一遇上春运民工潮数量有可能激增,因此救助站运作经过3个月的磨合后,必须制订规范性的制度。第三种是外地非危重流浪精神病人,目前市民政局精神病院正收治了其中的一部分。
    
    而争议最大的是第四种人,即无主流落街头的病人,特别是被送进医院救治的危重病人,对这类病人市政府暂时不指定医院救治,而是采取就近送院的办法,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医院应救治这类病人,而治疗的费用则由卫生局核定后,从红十字基金中划支,不够的再通过社会募捐等形式筹措补充红十字会基金。
    
    这类病人痊愈后,如果自愿回家,有关部门可以联系其家乡的亲属或民政部门接回;如果自愿接收救助,可将其转交救助站。
    
    来源:《信息时报》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