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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9.4)


    导读
    专访:“两高”官员详解七宗新罪名
    
卫生部发布通知:鼓励公民婚检 提高人口素质
    
认证:立法先行 完善监管
    
山东出台新规:工人不涨工资 经营者不得加薪

    
    
    
专访:“两高”官员详解七宗新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8月21日联合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这部司法解释针对2002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四)》中对现行刑法修改的部分条款,公布走私废物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7项新罪名。 同时取消刑法原来的"走私固体废物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3项罪名.
    记者为此走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应用研究处处长韩耀元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负责人马东,详细解读各项新罪名确立的背景、意义及其法律适用.
    
    一、 罪名未变,但相关犯罪要件作了修改的两种犯罪
    
    1、 生产、销售不符号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构成犯罪
    
    我国1997年刑法第145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据规定,行为人不仅要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的行为,还必须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方可构成本罪。
    然而近几年来,不法个人和单位大量回收废旧的一次性注射液、输液管等医用卫生材料,重新包装后予以出售的行为,不仅具有传播恶性传染病的高度危险性,而且这种危害往往潜伏期较长,使司法机关在确定本罪的危害结果时难度较大,从而影响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为弥补这一点,《刑法修正案(四)》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构成犯罪,而不必发生实际后果。
    
    2、走私罪--边境水域保护扩大至"界河、界湖"
    
    1997年刑法第155条第2项规定的走私罪,犯罪地点仅限于内海、领海,对于发生在界河界湖的走私行为则无法打击。基于2002年7月海关法修改后,率先把保护范围扩大到了界河和界湖,《刑法修正(四)》也相应扩大了保护范围,将保护地点扩大到界河和界湖,因而在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也按走私罪论处。
    
    二、新确立罪名的7种犯罪
    
    1、走私废物罪--犯罪对象扩大为走私固体废物、走私液态废物和走私气态废物
    
    刑法第155条第3项只是规定了走私固体废物罪的罪状。走私固体废物罪,顾名思义,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固体废物。据此,实践中查获的非法走私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的行为,将无法动用刑罚加以处罚。而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该法。为实现法律规范的一致性,严惩一切走私"洋垃圾"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四)》将走私废物罪的犯罪对象由固体废物扩大到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扩大了本罪的适用范围,体现了法律的严密性。
    
    2、雇用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在危险环境下劳动触犯刑律
    
    按照1997年刑法的规定,只有当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强迫童工劳动的,才可以按照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强迫劳动罪加以刑事制裁,对于非法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在危险环境下劳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没有使用强制方法迫使童工劳动的行为,将无法给予刑事制裁,然而这些行为无疑对未成年人会造成身体及身心健康的摧残。
    为加大对非法雇用童工行为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四)》明确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扩大了受保护植物的范围
    
    刑法第344条规定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然而从犯罪对象看,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范围远远大于珍贵树木的范围,根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珍贵树木包括在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范围。为更有效地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植物,《刑法修正案(四)》将"珍贵树木"扩大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还增加了"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等犯罪行为方式。
    
    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人员也可以是犯罪主体
    
    判决裁定的执行,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刑法第399条和第397条仅限于对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规范,没有涉及执行阶级。为此,《刑法修正案(四)》针对依法履行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职责的执行人员予以规范,从法律上防范执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严重失职行为,促进解决执行难问题。
    
    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堵住非法运输环节
    
    刑法第345条规定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实践中,非法运输林木者,往往与盗伐、滥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者分工合作,共同逃避法律制裁。针对这种情况,《刑法修正案(四)》增加了犯罪行为,堵住了"运输"环节。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卫生部发布通知:鼓励公民婚检 提高人口素质

    
    卫生部今天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工作,并明确表示:鼓励公民自觉进行婚前体检。
    卫生部通知指出,国务院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强制规定婚前检查,简化了婚姻登记程序和条件,把婚检权力交给当事人,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卫生部认为,“不强制婚检”并不意味着“取消婚检”,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本着对对方负责、对未来家 庭负责、对后代负责的态度,把婚检变成一种自觉行为,客观、理智的了解彼此的健康状况,共同为婚姻家庭承担起责任。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说:“做好婚检服务是医疗保健机构的责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卫生指导和咨询。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提供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注重对受检个人隐私的保护,消除人们对婚检的畏惧及不必要的顾虑,促使婚检逐渐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
    
    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有效手段
    
    婚前医学检查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对保护新婚人群和后代的健康都会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去年,全国的婚前检查率达68.02%左右,其中北京、上海、浙江、辽宁等地的婚检率达90%以上,山东、天津、福建、河北等地的婚检率也都在80%以上。男女双方通过婚前检查,客观、理智的了解彼此健康状况,及时治疗疾患,不但保护了双方共同的健康,更保护了后代健康。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说:“婚前医学检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和残疾的一道重要防线。据卫生部统计,2002年婚建的疾病检出率达9.29%,主要以生殖系统、内科系统和传染性疾病为主。这就意味着每10对新人中就有一对可能因为健康原因暂缓结婚、不宜结婚、不宜生育、限制生育性别。婚检为保护当事人健康和后代健康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来源:央视国际)
    
    来源:中央电视台
    
    
认证:立法先行 完善监管

      
    背景
      
    据有关部门透露,日前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草案)》将于近期正式公布,可望将我国认证认可体系向法制化建设推进一大步。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质量认证知识普及不够,人们知之不多,导致一些不法机构乘虚而入,“双认证”、“国际认证”等繁多的名目遍地开花,混淆了视听,消费者和企业被误导。来自国家认监委的消息表明,广州盖洛普认证服务有限公司等11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作业点)日前被查处。其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进行非法认证活动;冒用外国认证机构名义和认可资格进行认证诈骗;以认证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等等。究竟如何有效打击非法认证?如何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认证制度?如何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权益?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有关专家和政府机构———
    
    南开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朱光磊教授———
    
    对社会中介组织要加强监管
    
    营利色彩浓厚、急功近利是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突出弱点
    
    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起步较晚,并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过多的官方权力介入,使其往往成为某一部门利益的“代言人”。目前,社会中介组织有不少问题亟待改进:首先,一些中介组织以政府的名义“强行中介”、“指定中介”;而在管理方面,中介组织基本上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由政府定级别、定编制,直接控制人财物;第二,结构欠合理,发育不充分,一些应建立的中介组织并没有普遍建立起来;第三,人员素质不高,专业人员短缺。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是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影响了中介组织的长远发展;第四,对中介组织的监督薄弱,缺乏制度化、法律化管理。
    
    应让中介组织和认证机构优胜劣汰
    
    对于一些不规范的中介组织和认证机构,应做到监督主体多元化、监管内容多样化、监管程序规范化,建立一种优胜劣汰的机制。这样,无论是对实施监管的纪检监察等部门有效地开展工作,还是对中介组织健康快速地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要实现这一转变,政府、中介组织、民众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不能完全依靠任何一方。
    中介组织的自律,需要一整套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大致可包括如下三个层次的内容:首先,任何中介组织都应制订行为标准和伦理守则;其次,某些领域的中介组织应联合制定行为和道德标准。国外常常由联合会或协会制定行业自律条款。这种约束对联合体整体来说,是自律,但对其各成员来说,则是互律。不过,对我国中介组织来说,目前还缺少产生这类标准的动力和机制;最后,需要有一些中介组织专门监督其他中介组织的活动并加以评估。
    
    (本报记者 刘莉莉)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蔡伟———
    
    完善认证制度 立法务须先行
    
    我国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靠充分发挥政府力量推动认证工作,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出现了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等问题,突出体现在国产和进口产品存在对内、对外两套认证管理体系,与国际惯例不符。这不但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负担,还为市场准入设置了障碍。
    
    世贸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要求必须建立统一的国家认证制度
    
    认证机构是信用担保机构。成熟的市场经济必须具备完善的信用制度。世贸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推行国民待遇原则,必须建立统一的国家认证制度。1991年5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步入法制轨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管理条例仍只局限于对产品质量的审查,而国际上的认证认可制度已扩展到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等多方面。
    
    产品认证认可工作统一纳入认监委,打破了部门分割
    
    我们一直强调适应国际规则。其重要体现就是要在立法上符合国际惯例,以指导和规范实际工作。2001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为国家质检总局,打破了部门分割、“证”出多门的局面,产品认证认可工作统一纳入认监委麾下;随后,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草案)》;8月2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进一步修改后,将于近期内公布施行。
    
    认证机构如有“作假”将“一次性死亡”
    
    国外的认证检测机构会陆续进入我国执业,这给我们带来一定压力。为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条例(草案)》主要确立了适应认证认可发展需要的基本制度、明确了行为规范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对相关机构的监管制度,等等,并明显强化了法律责任,将其进一步具体化,比如: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严重失实证明的,实行“一次性死亡”法淘汰出局。
    
    (本报记者苏显龙)
    
    农业部有关部门负责人——
    
    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势在必行
    
    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要从生产源头入手。这已成当务之急。针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各地的认定工作、严格认定标准、统一认定尺度,确保更多质量合格的农产品走上百姓餐桌。
    农业系统要围绕“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要求,尽快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当前须突出抓好如下措施:第一,要加快统一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行为。各地的认证工作要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实现“五统一”,即统一标准、统一认证、统一标志、统一管理、统一监督。打破地方保护、消除省际壁垒;第二,要严格市场准入检测。充分利用生产基地或产地的检验检测设施,加大生产过程的监测。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不能采收、屠宰、捕捞,实现市场准入关口前移,做好源头控制。同时,强化批发市场准入检测;第三,要加大市场定点监测力度,进一步做好省会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点监测和整改督查工作;第四,要整顿和规范各地的“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措施,完善协议准入合同和明确产销双方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第五,要加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建设。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出台进程,明确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实行依法管理。
    
    [链接]
    
    自2001年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以来,农业部连续对试点城市的蔬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了定点监测;今年又将蔬菜监测范围扩展到全国37个大中城市、畜产品扩展到16个省会城市。从监测结果看,目前蔬菜和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有较大提高,可以判断全国农产品质量总体上是安全的。不过,加强投入品管理,使农民真正树立起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让消费者真正放心起来,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本报记者 董建勤)
    
    链接
    
    产品质量标志是指对达到某一标准的优良企业、优质产品或符合某一标准的产品给予证明。质量标志既是商品质量的证明,也是企业上水平上档次的象征。合法的产品质量标志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质量状况,便于选购、使用产品。我国现行的各类质量环保标志如下:
    
    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该标志的食用农产品上市时,不得检出超标的农药残留物。
    2.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该标志证明其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农药等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
    3.绿色食品标志:允许有限制地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生长调节剂)、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等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由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审核实施。
    4.食品市场准入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颁发。
    5.纯羊毛标志:凡纯羊毛制品达到国际羊毛局制定的诸如强力、色牢度、耐磨、可洗性等品质要求,经核准可使用纯羊毛标志。
    6.国家免检产品标志:获得此标志的产品免予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发布。
    7.中国强制认证标志:英文名称缩写为“CCC”,是我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法实行的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8.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发布。
    9.中国质量环保产品认证标志: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开展、企业可自愿参与的认证业务。该标志表明产品质量合格,且符合特定的环保要求。
    10.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标志:由CQC开展,可对21类产品实施该项认证。
    11.原产地认证标志:表示该产品的原产地已经官方注册认定。
    12.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标志:由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颁发,其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具有法定效力。
    1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合格,可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C”标志。
    14.采标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的自我声明形式,由各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
    
    来源:《人民日报》 2003年09月04日 第五版
    
    
山东出台新规:工人不涨工资 经营者不得加薪

    
    新华网济南9月3日电(记者宋振远)记者3日从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山东省政府最近出台新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将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作为考核和指导企业经营者的重要依据,企业年度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也不得增长。
    据悉,山东省政府最近以2002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10608元)为基数,制订了2003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其基准线要求全年货币工资增长10%,上线为16%,下线为4%。省内各类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按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自主安排工资增长。
    按照这一行政法规,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依照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一般、支付能力较差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下线区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按实际工资零增长的水平安排工资增长。
    按照规定,增加的工资,经审核可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类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均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工人年度不涨工资,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加薪。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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