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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8.30)

导读:
1.《环境影响评价法》9月1日起实施
2.《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公布
3.张福森: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挤占法律援助经费
4.证监会负责人就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问题答记者问
5.《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9月1日实施



《环境影响评价法》9月1日起实施


  《环境影响评价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环保总局监督司司长祝兴祥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该法最重要的创新之一是把“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和程序加以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老百姓有权利对建设项目的环境问题发言,从而保证了公众的环保知情权和参与权。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吸收公众参与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是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之前,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如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情况、书面征求意见等,全面了解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真实意见。
  祝兴祥解释说,并不是指所有的规划草案都允许公众参与评价。允许或不允许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尺度应当是: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征求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规划的机关绝不能因为害怕群众,把那些很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草案,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绝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导性的专项规划和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规划不需要征求公众的意见。
  规划的编制过程中,什么时间进行公众参与最好?祝兴祥认为,如果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还未编制出来就进行公众参与,势必出现“空对空”的现象,没有实际意义。而如果在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报审批之后再进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意见就无法及时地为规划的决策提供参考。公众参与的时机应当是在对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形成之后,规划草案报送审批机关审批之前。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祝兴祥称,这就是说在有关单位、专家和有关公众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了公众参与发表了意见之后,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要认真予以考虑,并应当在向规划的审批机关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附具对公众意见已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祝兴祥特别强调,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在向规划的审批机关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供审查时,对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的要报告,不采纳的也要报告,以供审批机关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在民主和科学的基础上作出正确决策。祝兴祥认为,法律如此规定,目的就是在于保证“公众参与”的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摆摆样子,走走形式。

来源:《中国青年报》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公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9日在其网站公布了即将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称《指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集团客户众多。这些集团客户组织结构复杂,信用状况参差不齐,给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防范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形成的风险,银监会制定了《指引》;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将正式公布实施。
  《指引》征求意见截至9月15日;联系电话:(010)65517641;传真:(010)65517514;电子信箱:yinxiaobei@cbrc.gov.cn。
  《指引》中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对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将参照《指引》执行。

来源:新华网



张福森: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挤占法律援助经费


  即将于9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8月28日下午,在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张福森说,要从体制上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
  张福森说,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是《条例》的灵魂。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标志,是将法律援助从传统的律师个人慈善和社会道义行为发展为国家对公民的一项司法救济和保障措施。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其内涵是多方面的,而不仅仅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财政拨款。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完善相应的体制,为开展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张部长强调,首先应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司法部已经明确授权法律援助中心对全国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对于省级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考虑到我国财政实行分灶吃饭、分级管理和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由地方办理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可以组织和协调处理高级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和一些在本省影响较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确有困难的案件,但要明确不能由这些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办理。
  其次,要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体制。《条例》中规定的“根据需要确定”,是指各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县级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布局和数量,经济落后、律师资源稀缺、目前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确有困难的地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本部门内专门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机构相互之间是平等的服务主体,没有层级差别。
  张福森同时指出,贯彻执行《条例》必须坚持法律援助不得收取费用和搞有偿服务的原则。《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免费服务,这作为一项法律规定和工作纪律,必须严格遵守。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挤占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应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检察部门的监督。

来源:《中国青年报》



证监会负责人就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问题答记者问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29日签署证监会令,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办法自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将有助于证券公司改善融资结构,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针对市场各方关心的问题,新华社记者采访了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能否说明一下《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特点?

  答:目前,证券公司只有国债回购、股票质押贷款、同业拆借、增资扩股或公开发行股票等四种合法融资渠道。证券公司通过现有融资渠道融入资金存在金额小、期限短、成本高等问题。为使证券公司能通过发行债券改善融资结构、增强持续发展能力,同时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证监会制定并颁布了《暂行办法》。
  同时,证券公司债券是证监会积极探索推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一种尝试。

  问:这一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暂行办法》的特点主要有五点:一是严格规定发债主体的诚信责任,建立了完备的偿债机制,要求发行人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偿债义务的履行;二是强化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三是在债券的发行方式上进行积极探索,在允许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同时,引入合格投资者概念,允许证券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四是建立债权代理人机制,除个别特殊情况外,要求证券公司为投资者聘请债权代理人,由债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众多的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进行监督;五是通过契约约定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涉及债券持有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形成集合意见,以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问: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有哪些?

  答: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债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合格投资者是指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问: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首先,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次,证券公司发行债券还应符合以下规定: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此外,公开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应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盈利;定向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问:对证券公司债券的期限有何规定?

  答: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问:如何限定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答: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有确定的用途和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禁止性的业务和行为,不得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

  问:对于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证监会有何看法?

  答:目前,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总体偏窄。为给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证监会将配合有关方面,在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

来源:新华网



《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9月1日实施


    七种行为属于窃电
    此次《条例》明确了七种行为属于窃电。其中“使用特制的窃电装置窃电”为新被列入的行为。原因是当前窃电方式越来越隐蔽,窃电手段的科技含量日益提高,出现了制造、销售窃电装置等行为,不仅为窃电创造了条件,还成为窃电行为发生的直接诱因。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另外六种窃电行为。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使用特制的装置窃电;
    ■采用其他方式窃电。

    窃电行为的三种危害
    ■窃电往往造成电力设施损坏,形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扰乱市场秩序;
    ■侵害了广大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毕竟在一些合法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窃电者的电费要由这些人来承担。

    本市去年被窃电费1.02亿元
    该《条例》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出台以前,仅有国家《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了窃电行为的种类和窃电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又过于原则,且不是地方性法规,具体操作上存在难度。
    本市从1996年追缴被窃电费,仅追回被窃电费金额的10%-30%。而窃电行为正在逐年增长。北京供电企业的被窃电量1996年为1.36亿千瓦,折合人民币4030万元。到去年,已上升到2.22亿千瓦,折合人民币1.02亿元。仅仅6年,窃电量上升了近一倍,窃电金额上升了1.2倍。
    “电耗子”偷电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将随着《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扼制。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了《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本市首次针对窃电行为进行了地方立法。

    电力监督员有处罚权
    如果,您觉得有人偷电,损害了您的利益,可以拨打投诉电话。9月1日起,将有近200名电力监督员,在需要的时候进入居民或者企业的用电现场,检查用电中的不法行为。
    随着《条例》的实施,将有200名电力监督员持证上岗,专门监督“电耗子”。据市经济委员会总经济师、新闻发言人常青介绍:这些电力监督员必须要有电力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必须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必须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电力监督员有权向用户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并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窃电行为时有权查处,并保存证据,还要立即向供电企业报告。但电力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单独行动,至少要两人同行,并向用户出示电力管理部门核发的《电力监督检查证》。目前这些监督人员已接受了专门培训。

    供电企业可依法断电
    《条例》规定,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可依照相关规定中断供电。但《条例》同时规定,不得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供电。据介绍,此次《条例》强调了对用户的保护,把这一条写进条例,也是为了避免工作人员图省事,给“电耗子”停电的同时影响了守法居民,而当前的技术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
    除此以外,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进行断电,还要符合以下三点:事先通知;采取防范设备重大损失、人身伤害的措施;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责任;被中断供电的用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提供了适当担保;电力管理部门做出了恢复供电的决定。如果供电企业不能够按照条款规定按时恢复供电,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并同时告知供电时间。

    教人窃电也要受罚
    按照条例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5倍以下罚款。如果按居民用电价格每度0.44元计算,窃一度电的赔偿金最高可达2.64元。
    条例规定,窃电人窃电被查处时,除应补交电费外,还将面临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制造和出售窃电装置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胁迫、致使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也要受罚。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窃电造成供电设施损坏、供电事故或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窃电者须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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