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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8.26)


    导读:
    1.中央拟放宽人民币出境限额以解决赴港旅游不便
    2.十届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认为:银行法修立要有前瞻性
    3.保险公司将有新游戏规则
    4.“男女同龄退休”意义何在
    5.银行应该尊重存款人的知情权
    6.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指出法律修订要有利于银行业发展
    7.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强调依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
    8.物业管理新条例:业主家中被盗 物管公司要赔

    
    
    
中央拟放宽人民币出境限额以解决赴港旅游不便

      
    继放宽内地居民以个人身份赴港旅游后,中国又拟放宽内地居民最多只能携带六千元人民币出境的外汇管制,以解决两地旅游业发展面临的不便,进一步支持香港恢复经济。
    据《新快报》报道,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陈佐洱日前在会见香港广东社团总会访京团一行时透露,中央目前正研究修订内地居民只可携带六千元人民币出境的规定,包括将上限调高,并称“稍后将有大家期望的结果”。
    政府外汇专家预期,内地游客携带六千元的最高限额必将上调,上调幅度最高限额应不止提高一两倍。另据报道,有消息称,中央的初步构思是将限额提升到三万至五万元,新规定最快可在年底实行。
    目前中国对内地居民携带人民币出境有严格的规定,每人每次最多只可携带六千元出境。这一规定在目前的新形势下已显落后,很多出境游客都反映带的钱不够花,相关限制同时也影响了内地游客在香港的消费。
    
    来源:中国新闻社
    
    
十届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认为:银行法修立要有前瞻性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3日—24日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委员们认为,为更好适应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保证银行业监管工作的依法进行,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进行修订,并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十分必要的;建议在经过认真研究、修改、完善,成熟后三法能够尽快出台。
    
    注重相互协调
    
    毫无疑问,三法的修订与制定都是出于适应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因此,不少委员在审议中提出,在修订与制定中要考虑到三法的联系性,互相协调,最好是一起通过出台,同时,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建立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机制。
    蒋正华副委员长说,三部金融法律很重要,互相有很密切的联系,很多条文要互相配合,最好是一起通过。
    吴基传委员认为,在修改和制定三部有关银行的法律时,应首先把三个部门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职责定位,认真理顺,加以明确;建议把三部法联系起来研究,不能单独的一条一条地修改。
    沈春耀委员说,目前我国金融业监管机构有三个: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再加上人民银行,四个金融部门各自负责一个方面的工作,四个方面的工作相应得到了加强。但还应看到,金融业是一个整体,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是既有专业分工、又有交叉融合,金融各业的关联性较强,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相互影响,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如何保证四个方面的相互协调?应当有一个相互协调的机制。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在人民银行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立法要有前瞻性
    
    在审议中,委员们就三法的立法理念等提出自己的观点,其中不少委员认为,三法的修订与制定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为银行业的发展和提高其竞争力留下空间。
    周正庆委员说,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修改当中要注意解决前瞻性的问题。加入WTO以后,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比过去大了,外国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陆续进来,特别是近两年进度比较快。目前,外国的金融业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三者资金是相通的,竞争当中具有很大的优势。而我们原来立法的时候强调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对混业限制得非常严格。建议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修改时有关这方面的内容,涉及前瞻性的问题要认真考虑,在这次修改中要对一些不必要的限定予以删除,最起码要留有空间。例如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修改需要再斟酌。原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现在对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加了一段“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他建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石广生委员认为,三法的制定和修改主要体现在对银行业监管的加强和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两个方面。为了防范风险,加强银行业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因此,这三个法应该充分体现对监管的加强。另一方面,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金融服务业要对外开放。面对这样的形势,亟待加快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提高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因此,在制定和修改这三个法的时候,也要有利于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发展,这样才能有利于我们国内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
    
    来源:《证券时报》
    
    
保险公司将有新游戏规则
    自然人投资走向台前 关联交易限期披露

    
    18日,几易其稿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改稿)跃然出现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上。中国保监会在发布这个规定修改稿的同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据了解,保监会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9月15日,如果没有太大出入,新《规定》有望于年内正式发布。
    记者发现,修改稿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进行了大量改动,字数也减少了2000多字。其中“允许自然人投资保险业、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需要对外披露等重大变化首次出现在本次修改稿当中,颇为引人注目。
    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是中国保监会今年早就安排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保险业期待已久的一件大事。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多次表示,保监会正在积极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并力争尽快出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颁布于2000年,而我国保险业近年来的改革与发展突飞猛进,原来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无法适应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去年《保险法》获得修改以后,《管理办法》的很多规定与《保险法》不相符合,修改也就成为当务之急。
    几家保险公司的高管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纷纷表示,《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修改有的是为了和《保险法》条文相对应,有的则是在《保险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使管理规定与我国保险业当前的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相适应。是继《保险法》修改之后的又一重大突破,经过社会各界的参与,这一规定将能够进一步完善。
    
    自然人投资从幕后到台前
    
    尽管自然人投资保险业已经是个公开的秘密,但是一直以来,在法律上保险公司都是个人投资者的禁区。
    本次修改稿中增加了“向保险公司投资一节。其中规定,自然人、企业法人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组织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自然人应当资信良好,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合法。
    自然人投资保险公司的比例为,“单个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5%,全部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15%”。
    这无疑使得自然人投资保险业从幕后走向了台前,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利于监管。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表示,允许自然人投资保险公司代表了保险业一种开放的姿态,将自然人引入保险公司的投资方,意味着多渠道的社会资金可以进入中国的保险行业,投资保险业的环境更为宽松。同时也有利于保险公司面向市场。此外,在政策层面允许自然人入股保险公司也是配合保险公司上市新形势的调整。保险公司一旦上市,一定会有自然人买股票,保监会对自然人持股比例的要求与证监会对其他企业上市后自然人持股比例的要求也是一致的。不过郝演苏也强调,自然人更关注企业短期、中短期的发展,而保险公司历来都注重的是企业的长远发展,这就意味着企业在加快发展的同时,确保在短期内也不能出现问题。
    
    关联交易15日内要报告
    
    和原《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相比,修改稿还增加了一条,“保险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对外披露。”
    这就意味着以往台下进行的关联交易走到了台上,并且将由保监会对外披露。
    修改稿指出:“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后才能进行。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于发生后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修改稿还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内容,“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下列交易活动:(一)再保险分出或分入业务;(二)资产管理、担保和代理业务;(三)固定资产买卖或债权债务转移。同时,该修改稿还指出,“与保险公司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视为与保险公司有关联关系:(一)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二)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三)为主要投资者个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此外,保险公司的主要个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视为与保险公司有关联关系”。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明确关联交易,有利于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上市后接受公众的监督。
    
    保险公司跑马圈地无障碍
    
    记者在这份修改稿中注意到,新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另一个显著变化体现在对保险公司营业区域的界定上。
    原《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由于修改后的《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不再有全国性保险公司和区域性保险公司的区别,因此,修改稿将这一规定改为:设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同时修改稿中要求:保险公司按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每申请增设一家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可不再增加注册资本。业内人士认为,相比较原《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设立和在全国范围展业的门槛大大降低,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以前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增设分支机构的批复是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可以说是定性标准,而非定量标准。但企业对微观市场的敏感度要超前于监管机构,企业有能力确定自己是否要在其他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此次保监会推出的定量标准,为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跑马圈地扫清障碍。
    此外,《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改稿还为新形势下的保险业发展定下监管规则。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保监会确定了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监管原则,这次也在《管理办法》中得到体现。通过修改《管理办法》,保监会还减少了行政审批项目,突出了服务和依法监管的职能。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男女同龄退休”意义何在

    
    “男女退休年龄应该平等”有望写入修订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提问:本报记者谭卫平■回答: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夏吟兰
    
    “现行的公务员条例中规定男60岁退休,女55岁退休。女性拥有相同的文化程度,在同一个岗位上工作,为什么要提前5年退休?”正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妇女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异成了代表们的热门话题。而据记者了解,正在修订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望在此问题上作出明确规定。就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专家组”成员夏吟兰。
    
    记者:您怎么看“男女退休应该年龄平等”观点的提出?
    
    夏吟兰:女性比男性提前退休的规定原本是为了照顾女性,可目前由于都是独生子女,孩子和家庭对女性的拖累比以前少了许多,而女性的素质又在不断提高,因此,让她们55岁就退休,其实是社会资源的浪费。另外,男女退休年龄平等是男女劳动权利平等的体现。
    
    记者:在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男女退休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夏吟兰: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但对男女退休年龄却没有明确说法。同年9月,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规定“女县(处)级干部可工作到60周岁退休”。但是,1993年,我国人事制度改革,出台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男60周岁退休,女55周岁退休”。该条例一直沿用至今。
    
    记者:男女退休年龄不同是否在就业方面给妇女带来了压力?
    
    夏吟兰:在一些单位,45岁以上没有中级职称的女性就面临着下岗、分流的危险。这就要求女性要比男性更早成才,给女性造成很大压力。由于女性比男性提前5周岁退休,在培养选拔干部时,一般50岁左右的处级女干部就不再继续提拔,而同龄、同职的男性则不受影响。早退休还使女性的退休金低于男性,退休越早,工龄越短,退休金金额也就越少,在经济方面也给妇女带来压力。
    
    记者:如果“男女同龄退休”最终被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否意味着所有的妇女都要到60岁才能退休?体力、脑力不能适应工作的妇女怎么办?
    
    夏吟兰:“男女同龄退休”意味着兼顾男女同龄退休的平等权利和妇女自主选择提前退休的弹性原则,也就是说,在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女性退休年龄与男性保持一致,而女性如果由于身体或其他原因,或者不想继续工作的,都可以选择提前退休。
    
    来源:《北京青年报》
    
    
银行应该尊重存款人的知情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24日分组审议商业银行法修正案。有的委员建议,要增加尊重存款人的知情权,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内容。
    南振中委员认为,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3章对存款人权益的保护,提出的5条措施比较有效。但有一点是我国的商业银行容易忽视的,就是如何尊重存款人的知情权。目前,许多存款者对存款银行的经营状况不太了解,他们在把钱存入一家银行时,不全是自己理性的选择。为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商业银行应该及时准确地向存款人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使存款人能够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了解银行的“信誉度”,只有这样,存款人才有可能作出正确判断,减少因盲目存款而造成的损失。
    
    来源:《法制日报》
    
    
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指出
    法律修订要有利于银行业发展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8月24日在分组审议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和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时指出,这两个法的修订,要有利于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加强对银行的监管。
    委员们认为,我国当前的银行业还不发达,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还不强,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金融服务业要对外开放。面对这样的形势,亟待加快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提高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因此,在修改银行业相关法律的时候,要充分考虑这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加强监管,一是有利于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发展。
    关于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有委员提出,人民银行原来承担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两大方面的职责。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后,人民银行不再承担金融监管的职责。人民银行法的修改不是简单地划出职责,在转移金融监管职能的同时,还应当突出货币政策职能,强化中央银行在金融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和经济发展方面的职能。现在草案中增加了关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规定,这是必要的,但只是讲到这个方面,显得不够积极,还应当体现“促进金融和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这也是国家货币政策目标和宏观调控目标所要求的。
    关于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有委员指出,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提到“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外汇业务有好多项,买与卖只是其中的一项,是不是今后商业银行只有买卖和代理买卖,其他的外汇业务都由央行管?如果不是这样,除了买与卖之外,还有其他的业务,就应该改成“和有关外汇的相关业务”。
    
    来源:《人民日报》 2003年08月25日 第四版
    
    
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强调
    依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

      
    23日下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委员们在审议时强调,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十分必要,要依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委员们认为,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巩固金融体制改革已取得的成果和推动改革的深化,对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提高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保护国有资金的安全和存款人的利益,都是十分必要的。这部法律草案总结了以前关于银行业监管方面的经验,总结了过去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经验教训,基本框架、内容较周密,基础较好。
    一些委员说,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是十分紧迫的任务。要真正解决一些问题,真正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真正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就要求对执行银行业监管任务的机构本身也要有监督措施。立法本身应该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在建立银行业的信誉、增进银行业的诚信方面要有措施。对银行业的监管首先要解决诚信的问题,解决服务意识、服务质量的问题。在保护存款人利益方面,应该具体化。
    有的委员提出,中国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是不是也在银监法的监管范围之内?如在香港、澳门的中国银行。将来可能还会在其他国家设立很多分支机构,是不是也应该纳入本法监督管理的范围?此外,外国资本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或分支机构,是不是也在监管范围之内?上述问题是否需在法律中有所体现,应作出说明。
    
    来源:《人民日报》 2003年08月25日 第四版
    
    
物业管理新条例:业主家中被盗 物管公司要赔

    
    四川在线消息即将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业主哪些权利和保障?记者就此采访了何佳林律师。据介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如果你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作为业主的你就享有如下权利或保障:
    
    监督物业服务质量
    
    小区内的巡逻保安找个无人的阴凉地方睡大觉,业主可不可以管?当然可以!《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第7项规定: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有权选聘解聘物管
    
    谁有权选聘、解聘物业公司?谁有权制定、修改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把这些权利交到了业主大会的手里,而且明确了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大大方便了广大业主参与管理小区事务。
    
    临时公约必须公示
    
    由于业主购房以及入住的时间不一致,因此前期的业主公约都是由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为防止建设单位利用自己制定业主临时公约的条件侵害买房人的利益,《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23条规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空置房开发商交费
    
    随着近年来新建房屋空置率的不断增高,开发商长期不为未售出房屋交物管费的情况已给物管公司带来了越来越大的经济压力,侵害了已入住业主的权益。针对这个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保安人员不得乱来
    
    《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共设施业主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5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被盗物管有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告收益业主有份
    
    不少小区的屋顶、电梯内、绿地上都有广告,这部分收益到底归谁?《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看来,小区公共区域部分的广告收益业主也有份。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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