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立法简报(8.25)
导读:
1.中国央行为何要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2.人民币出境限额有望提高
3.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法律草案通过时机已成熟
4.三大银行法催生存款保险制度 强化防范金融风险
中国央行为何要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中国央行8月23日宣布自九月一日起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一个百分点,从现行的百分之六调高至百分之七。由于中国央行今年以来曾多次公开表示,要选择适当时机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此次调整当属意料之中。
为什么要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中国央行表示,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货币信贷总量过快增长,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稳定的货币、金融环境。
中国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虽然对目前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一些新现象还有待进一步深入观察,但各部门一致认为目前货币信贷增长明显偏快:今年六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二十点五万亿元,同比增长百分之二十点八,比经济增长速度加消费物价涨幅之和高十二个百分点;今年前七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加一万八千八百七十二亿元,已超过去年全年贷款增加的水平。
中国央行称,贷款的过快增长会助长经济的低水平扩张,加剧结构性的矛盾,影响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从今后一段时间的形势来看,中国央行预计金融市场上流动性还可能继续不断增加,综合考虑货币信贷增长对物价、资产价格等方面的滞后影响,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货币信贷将有可能进一步加速扩张。
首先是因为外汇流入增加,人民币外汇占款也将相应上升,使流动性增加。中国央行指出,今年以来,虽然中国进口不断增加,贸易盈余有所减少,但国际上一些对人民币汇率不恰当的评论和人民币汇率不合理的升值预期,诱使一部分短期资本流入中国,而这一趋势在今后一段时间还可能继续存在,从而将增加金融体系中的流动性。
其次是下半年农村信用社改革开始试点,也还需要中央银行进行一些必要的资金安排,投放一部分基础货币。
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和再贴现是中央银行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今年以来,中国央行为对冲由于购买外汇而增加的流动性,加大了发行央行票据回笼基础货币的力度。
但相对于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的调整是一剂“猛药”,一些专家此前曾表示要慎用。中国央行解释说,作为灵活性较强的操作工具,中央银行票据用于对冲持续刚性增长的外汇占款受到一定限制,还需要与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措施相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控制流动性过多的政策效应。
此前还有分析人士担心,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对市场造成的影响比提高人民币存款利率要大。中国央行因此表态说,上调一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是一项温和的政策措施,小幅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会适当影响基础货币的扩张乘数,但不会引起货币信贷下降,对企业和居民经济活动没有影响,也不会影响货币市场利率的基本稳定。
来源:中国新闻社
人民币出境限额有望提高
有消息称限额将提升到三万至五万元新规定最快年底实行
继放宽内地居民以个人身份赴港旅游后,中央又拟放宽内地居民最多只能携带6000元人民币出境的外汇管制,以解决两地旅游业发展面临的不便,进一步支持香港恢复经济。据《新快报》报道,这一消息是港澳办副主任陈佐洱前天在北京接见来访的香港广东社团总会代表团时透露的。有消息称,中央的初步构思是将限额提升到3万至5万元,新规定最快可在年底实行。
目前国家对内地居民携带人民币出境有严格的规定,每人每次最多只可携带6000元出境。这一规定在目前的新形势下已显落后,很多出境游客都反映带的钱不够花,相关限制同时也影响了内地游客在香港的消费。
陈佐洱当日透露,中央正研究提高内地居民携人民币出境的上限,“稍后将有大家期望的结果”。政府外汇专家则预期,最高限额当不止提高一两倍。
来源:《北京青年报》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行政许可法草案时强调
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法律草案通过时机已成熟
吴邦国参加分组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8月23日上午分组审议行政许可法草案时强调,出台行政许可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基本成熟。法律的通过,对于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有效遏制行政审批和许可过程中的暗箱操作,防止以权谋私具有重要意义。
吴邦国委员长参加了今天的分组审议。
一些委员说,这次法律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把前几次提出的问题,做了很好的归纳,广泛地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将四审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行政许可权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很重要的权力,因为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是靠建立在行政许可基础上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来实施的。有些人搞以权谋私,往往也是靠审批权做手脚。所以这部法律应及早颁布实施,这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有的委员认为,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后20天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但第二款规定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同一个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办理时间不能超过45天,那么这里就有矛盾了,到底是45天还是20天呢?不管行政机关有多少内设机构,有多少层次,都应该规定一个具体时间,要求在这个具体时间内办理完成。在法律条款中不宜决定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审批过程。
还有委员认为,草案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予以歧视。歧视总是对某一类申请人有歧视。作为提出主体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不存在对所有申请人歧视的问题。最后一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予以歧视,没有明确对谁的歧视。因此,建议应该对该字句再进行斟酌。因为这一句的本意是,不管哪一类申请人,只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就应当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不得对某一部分人歧视,对某一部分人不歧视。所以建议改成:行政机关应一视同仁。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行政许可法草案的其他条款进行了审议。
来源:《人民日报》 2003年08月24日 第一版
三大银行法催生存款保险制度 强化防范金融风险
不久前,浙江迅达城市信用社因董事长林芊挪用、侵占6000万元资金,导致该信用社发生挤兑风险。央行立即把其存在央行的准备金全部注入,政府也从全省调资注入了4500万元,但还是没有挽救它破产的命运。最后,虽然多数储户本息已经兑付,但企业客户只能根据清收贷款的情况来偿付,而清收贷款的难度非常大。
“金融机构一旦出现兑付风险,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必将引发社会问题。因此,如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一个焦点问题。而在目前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最佳途径。”北京师范大学金融专家钟伟告诉记者。
而据一位知情人士证实, 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的三大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有强化防范金融风险的内容,其中涉及到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问题。
央行报告力荐
这位人士向记者透露,今年4月份,由原央行二司“挑头”的存款保险课题组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一份长达近10页的研究报告——“构建中国存款保险体系的若干思考”。该课题组研究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该课题组早在1997年就已成立,近6年来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作了透彻的分析。报告指出,从世界范围看,目前,约有67个国家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55个国家建立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经济稳定和银行体系稳定的情况下,一个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在处理少数银行的倒闭事件中可以发挥重大作用,安全网的功能可以得到有效发挥。”
不过,课题组强调,在体系设计的过程中,尽管考虑了防范存款保险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但是,存款保险体系不是万能的,不能取代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职能、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与政府出资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职能。
此前,银行高层也多次表示应尽快建立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2002年12月,央行副行长刘廷焕在一次会议上指出,当前大批中小银行迫切需要存款保险的服务来寻求发展,成立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尤其显得必要。今年3月,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向人大提交的《商业银行法》修改议案中明确表示,应在该法的“对存款人的保护”一章中明确存款保险制度,明确各商业银行均有义务对其吸收的存款投保,明确有关存款保险公司的设立方式及有关存款保险具体制度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内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倡导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魏加宁最近在银监会举行专家座谈会上也提到了“存款保险”课题。他认为目前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四大行要进行股份制改造已没有100%的信用保障了,央行不可能提供再贷款的无限供给。”另外,近几年来众多国家的经验表明,道德风险通过更精细的制度,如限额保险来防范。
存款保险机构
在魏加宁的眼里,银行业的监管最终是三家的事情——银监会、央行还有现在缺存的存款保险机构。银行监管就是监管理念变化的问题,“当前银监会先是警察后是医生,央行应负责‘流动性’,银监会负责微观监管(主要是合规),存款保险机构是‘救火’,保证存款人的利益。”魏加宁认为,没有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业下一步的改革措施将缺乏安全保障。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金融机构倒闭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避免,而且大多是突发性的。存款货币机构的高负债经营和部分准备金制度使其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易于遭受挤兑的冲击,而且银行挤兑具有传染性,会造成巨大的社会风险。为此,许多国家建立了金融安全网,而存款保险体系则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业内外人士对2000年武汉的银行门口围得人山人海的场面至今仍记忆犹新。这次事件中,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对银行出现的支付危机及时施以援手却没能掩盖自己的监管不力行为,而一些中小银行开始面对存款大都存入大银行和存款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所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三个好处:一是提高了银行体系的公信力,减少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的挤兑行为,防止个别金融机构倒闭的传染性,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对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额或部分的保险,保护一般存款人的利益;三是建立处理有问题银行的合理程序,便利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减少“银行太大而不能倒闭”的道德风险。
另外,社会公众储蓄存款需要一套安全保障机制,而存款保险制度对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出现支付危机或破产倒闭时,参照保险合同,投保银行可以从保险机构获取资金救助或得到存款赔偿。这样,不但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降低了金融风险,而且使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创造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央行与银监会的合作
一位金融专家对记者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机构的设立与完善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只能先在各商业银行的系统内部实行存款保险,或者按区域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然后再向符合国际惯例、全国集中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过渡。在过渡期内,如何防范银行金融风险,特别是中小银行的金融风险,必须有一个“缓冲地带”,央行与银监会的合作就尤为关键了。
“目前,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分歧也集中体现在央行与银行监会谁为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责任。” 魏加宁说。
最后贷款人的职责与银行监管分离有利于避免央行的“道德风险”,但实际上央行再贷款职能的发挥也将受到巨大影响,因为央行只有在对商业银行负有监管责任的时候才能最及时地了解金融体系运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央行与银监会分拆之后,央行负责宏观货币政策,银监会专事商业银行监管,职能的划分决定了只有银监会才能快速地得到金融风险方面的信息,但银监会是不可能给发生挤兑风险的银行以资金救助,因为最后贷款人的角色还是由央行来承担;而这类风险一般都具有暂时性、突发性的特征,一旦不及时援手就会发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央行研究局的一位人士说,银监会就需要找央行与其合作,而银监会与央行协商救助,可能会出现央行需要重新认定,由此延误时间扩大风险,因此,“明确责任、建立一个紧急磋商机制也成了首当其冲的事情。”这位人士表示。
据了解,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规定了银监会与央行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而且两者的职能划分将更加清楚、细化,对央行与银监会建立有效的外部合作和协调机制在法律上有了一定规定,形成制度化的跨部门协调机制、机构和渠道。
“处理有关风险,银监会的第一职责是,如果某家银行出现金融风险,它要及时预警,并对风险作出提示与判别,如果需要救助或关闭,要与央行进行密切合作,而且两者之间将逐步建立一个畅通的合作渠道与一种良好的合作模式,既尽可能地发挥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作用,又强化了银监会监管职能”,央行的一位官员认为,“今后,在处理金融风险的问题上二者会尽量保持一致,而且无论是出台政策法规还是发布一些重大信息之前,都会事先通报对方。”
来源:经济观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