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今日立法简报(8.24)

导读:
1.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提高烈属抚恤金
2.卫生部制定《食品安全行动计划》
3.河南新乡:普通市民可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
4.湖北出台行政执法人员基本准则 设定十大戒律
5.山西省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6.行政许可法草案: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7.行政许可法严管盖“公章”
8.行政许可法草案有望交付表决
9.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10.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11.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12.北京修改条例 向未成年人卖烟可罚一万五
13.深圳《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即将审议





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提高烈属抚恤金

  
    近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情况为:
  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4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8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60元,分别达到255元、250元、245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30元,分别达到195元、190元、185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30元、105元、20元,分别达到780元、600元、150元。(记者/李海霞)

来源:《北京晨报》



卫生部制定《食品安全行动计划》


    卫生部日前制定《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以指导今后5年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
    2000年,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食品安全决议》,制定了全球食品安全战略,将食品安全列为公共卫生的优先领域,并要求成员国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最大程度地减少食源性疾病对公众健康的威胁。据此,许多国家采取行动,加强了食品安全工作。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食源性疾病仍然是危害公众健康的最重要因素;二是食品中新的生物性和化学性污染物对健康的潜在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三是食品新技术、新资源(如转基因食品、酶制剂和新的包装食品材料)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管理问题;四是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化、制约化程度不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仍然偏低;五是犯罪分子极易利用食品进行犯罪或恐怖活动;六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条件、手段和经费还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需要。
    我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确定的总目标是:控制食品污染,减少食源性疾病,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具体目标是:到2007年,在保障食品安全的水平上,建立较完善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食品污染物监测与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食源性疾病的预警与控制系统等。

来源:《人民日报》 2003年08月23日 第二版



河南新乡:普通市民可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

  
    从9月1日起,河南省新乡市的普通市民将“获准”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中与自己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议题。
  为增强政务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打造服务型政府,新乡市日前出台《新乡市公民旁听新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规定,凡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持有暂住证、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请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新乡市规定的旁听范围是:讨论市政府出台的规范化文件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请示市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办法》还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应于常务会议召开的前5天,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应于公告发布后4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报名。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会议议题和报名情况确定参加旁听人员名单,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后,于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相关公民到会旁听,每次旁听人数限定在15人内。

来源:人民网



湖北出台行政执法人员基本准则 设定十大戒律

  
    《湖北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准则》(试行)日前正式发布实施。
  基本准则共有十条:
  一、依法取得执法资格,执行公务出示证件;
  二、准确执行法律政令,恪尽职守维护诚信;
  三、防范多层多头执法,各司其职不得越权;
  四、查明事实注重证据,调查取证至少二人;
  五、着装整洁仪表端庄,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六、讲究公德尊重人格,保守秘密作风严谨;
  七、说服教育工作在前,处置合法不倚不偏;
  八、文书规范言简意赅,救济途径载明详尽;
  九、廉洁拒贿不徇私情,回避制度模范执行;
  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执法过错应担责任。

来源:中国新闻网



山西省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近日,刘振华省长签署省政府第165号令,公布《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是与《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配套的政府规章,办法规定违反《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征收和缴纳方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办法》共23条,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网



行政许可法草案: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部门规章能否设定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法草案审议过程中的热门话题之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今天在作关于行政许可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至于各部门已经发布的确需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在本法施行后,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予以确认。
  乔晓阳说,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未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本届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三审时,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国务院在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决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是经过认真研究的,主要考虑的是各部门不宜自我授权,为本部门或本系统设定和扩大权力。至于各部门已经发布的确需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在本法施行后,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予以确认。法律委员会建议这个问题按照国务院的意见处理。
  根据修改后的草案,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来源:《中国青年报》



行政许可法严管盖“公章”


  ■提问:本报记者程婕

  ■回答: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张锋

  昨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再次对各界广为关注的行政许可法草案进行审议。该草案有望在几天后交付表决。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张锋。

  记者:什么是行政许可?

  张锋:行政许可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它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

  张锋: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存在很多弊端。比如:一讲行政管理,就要审批;审批环节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老百姓办事要跑断腿;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市场进入很难,而一旦进入却又缺乏监管;很多部门“暗箱操作”,不少企业、个人为了取得行政许可,要给好处、托关系,行政许可已成为“腐败源”;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利,没有责任,缺乏监督制约机制。
  行政许可的种种弊端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国务院法制办结合清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从2000年年初开始了行政许可法的起草、调研、论证,征求了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
  制定行政许可法,有利于巩固几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严格约束,给普通群众带来方便,同时推动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有利于纠正不正之风,加强廉政建设。

  记者:行政许可法草案主要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

  张锋:行政许可法草案对哪些机关或部门有行政许可权限;哪些事项、活动应设定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行政许可如何收费;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许可机关和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等问题都作了规定。比如草案规定了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是临时性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同时表示,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至于各部门已经发布的确需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在本法施行后,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予以确认。而且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草案还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记者:行政许可法实施会给老百姓带来哪些方便?

  张锋:行政许可法草案减少了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和事项,鼓励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中介机构的作用,本身意味着老百姓办事会省很多心。比如草案还规定,行政许可权应相对集中,一个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涉及内部多个环节的,应“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多头审批”,防止“暗箱操作”。为方便群众,草案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等书面方式提出,也可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尽量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要出具受理凭证,并且应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来源:《北京青年报》



行政许可法草案有望交付表决


  一部将对政府行政审批作出法定规范,进一步推动政府转变职能的法律———行政许可法草案,有望在今天下午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交付表决。
  今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作关于行政许可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称,该草案已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针对性、操作性比较强,同时,法律委员会对三次审议稿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所谓行政许可,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草案明确表述了它的定义,即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浙江省金华市一个农民为办鸡场,前后盖了270多个章,这件荒唐事已成为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的经典象征。这是行政法学专家、九届全国政协委员杨海坤在2002年全国两会上给本报记者讲述的一个故事。同年8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许可法草案。草案按照效能与便民的原则,对行政许可的范围、设定权和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类似金华那个农民的遭遇可望不再重演。
  在本次常委会上,草案进入了四审,并有望交付表决。
  在今天的报告中,乔晓阳指出,行政许可法对于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巩固几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推动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纠正不正之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现在,出台这部法律的条件和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草案:6类事项可设定行政许可

  本次提请审议的四审稿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同时,法律委员会建议对三次审议稿第六章“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适当简化,并将之修改为“特别规定”一节,只保留规范、约束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必要的特别程序。

  法律委员会说明

  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将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并相应规定了实施各类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在前三次审议中,委员们对行政许可是否分类以及如何分类有不同意见。
  乔晓阳说,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将行政许可分为五类,重要目的之一是相应地规定不同的程序,规范、监督不同的行政许可的实施,防止执法的随意性,方便当事人办事,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考虑到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尚在进行之中,对行政许可的分类和各类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还有不同意见,目前科学分类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还不够成熟。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着眼于规范行政许可、解决实际问题,对行政许可可以不作分类,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草案:省级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省级政府规章能否设定行政许可?修改后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对此作出肯定答复。草案同时规定,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是临时性的。如果这种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则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法律委员会说明

  乔晓阳在报告中说,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未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但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本届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三审时,有的委员建议取消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有的建议规定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是临时性的。
  乔晓阳表示,法律委员会认为,由于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划比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省级政府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管理工作中,当出现地方性的特殊问题时,需要立即采取行政许可措施进行管理,而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又来不及或者不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省级政府规章一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是必要的。但是,对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应有必要的限制,其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是临时性的。法律委员会据此对草案有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

  草案: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后的行政许可法草案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修改后的草案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和结果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予以歧视。

  法律委员会说明

  乔晓阳在报告中说,有些委员提出,草案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规定得比较明确,但对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得不够充分,应当加以补充。有些委员建议增加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充实这方面的内容,对草案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草案: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

  修改后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对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法律委员会说明

  乔晓阳在报告中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行政许可法应当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因此,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只有特定事项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转让,但必须由法律、法规对这种转让作出明确规定,比如通过出让许可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关法律规定被许可人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转让。如果对行政许可转让不加严格限制,会给倒买倒卖许可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可乘之机,造成经济、社会秩序混乱。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相应的条款,对这一问题加以规定。

来源:《中国青年报》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受国务院委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在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就银行监督管理法草案作说明。
  关于银监会的监管措施,刘明康说,草案规定银监会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有关材料、进行现场检查时采取有关措施、对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等严重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对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并损害公众利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同时,草案在强化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等方面作了以下规定:
  (一)对未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撤销董事会决议、责令股东补充资本金、限制资产转让、限制股东转让股权、责令股东转让股权、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强制措施;银监会有权要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银监会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二)银监会可以指令合并有严重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被指令合并或者被撤销的,银监会有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提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禁止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等措施;银监会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银监会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人民日报》 2003年08月23日 第四版



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为了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将进行修改。在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就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向大会作说明。
  周小川说,为了明确人民银行的必要监管职责,修正案草案作了相关修改:(一)明确人民银行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二)明确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三)明确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直接进行检查:执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外汇管理、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执行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人民银行对在上述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处罚;(四)规定人民银行根据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银监会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五)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六)明确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有关资料;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周小川还对修正案草案因人民银行不再审批、监管金融机构所作的修改,以及为加强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以及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所作的修改作了说明。

来源:人民网


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在8月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受国务院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刘明康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同年7月1日起施行的。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规定了由银监会履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并保留了人民银行的部分监管职责。此外,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
  刘明康介绍了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为适应银监会履行原由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管职责所作的修改。如,将《商业银行法》有关条文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商业银行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关于处罚商业银行违法行为的管理部门,由人民银行改为银监会或者人民银行。
  二是为适应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增强其综合竞争能力,适当放宽对其投资的限制。对此,草案将《商业银行法》中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加大了对商业银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增加规定,银监会对违反本法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取消其任职资格、银行业从业资格,并可以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人民网



北京修改条例 向未成年人卖烟可罚一万五


    北京市相关部门开始修订《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此项工作已被列入今年市人大的立法计划中。《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今起全文公布,向市民征求意见。这是记者8月21日从草案起草工作办公室获悉的。
据团市委权益部张丽红主任介绍,修订稿首次提出市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紧急救助机构,为受虐待或者因其他家庭问题处于监护不当或短期失去监护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临时救助。
此外,修改稿还增加了部分处罚条款,如儿童产品未标明适应年龄范围、应注意事项或不适于人群等情况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止其行为,并处以200元至15000元罚款等。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制定于1988年,分别于1992年2月14日和1997年4月16日进行了两次修订。此次修订公开征求意见至8月28日结束。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设立征求意见电子信箱(qyb@bjyouth.net),相关具体内容请登录以下网站:www.bjyouth.gov.cn或者www.bjrd.gov.cn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深圳《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即将审议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8月22日将对一项涉及“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表决。如果获得通过,将是国内第一部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这次审议的条例提出捐献者及患者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并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医师非法实施人体器官手术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条例确定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五大原则、条件

  据了解,由于“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涉及捐献者与接受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伦理、公德等许多方面,非常敏感。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此之前已经对《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的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和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特别确定了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五大原则,分别是自愿原则、无偿捐献原则、优先考虑其他医疗方法原则、无伤害原则,和鼓励捐献遗体器官原则。
  关于器官捐献,《条例》草案提出:捐献活体器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年满18岁;二是以书面形式同意捐献;三是不危害生命安全;四是只能移植于最近的亲属。
  捐献遗体器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个:一是死者生前以书面或遗嘱形式同意捐献;二是死者最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没有不同意捐献的表示;三是死者生前有同意捐献的表示,并有不参与该器官移植的两名以上医师的证明,但死者身份不明或死者最近亲属不同意的除外。
  关于器官移植,《条例》草案强调公平原则,规定:“患者接受移植的顺序由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只有当前一名备选患者不适合接受该人体器官移植时,方可选择后一顺序的备选患者。”同时,草案还提出,最近亲属中已经有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
  可以看出,《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最核心的精神就是自愿、无偿、公平。因此,草案特别加大了对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倒卖人体器官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出卖自身人体器官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购买人体器官的按售价三倍罚款;门诊部、诊所及医师违反本条例,实施人体器官摘取和植入手术的,处300000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门诊部、诊所职业许可证及医师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器官移植——生的期盼

  人体器官是极其难得的珍贵资源,对于急需的患者来说,谁拥有了它就等于获得了新生。深圳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在审议过程中,曾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在媒体上公布,向市民广泛征求意见。调查的结果显示,有八成深圳市民支持器官移植立法,五成市民表示愿意身后捐献器官。
  卢国信是深圳市首例接受肝移植的患者,同时也是积极推动《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移植捐献条例》出台的患者代表。不久前,卢国信发起成立了我国首个由肝移植患者组成的社团——深圳市肝移植患者俱乐部,目前,俱乐部已有二十多个成员。卢国信说,希望这个法律尽早出台,以帮助更多像他这样的患者。
  郭丽霞是个尿毒症患者,一年多来,她每隔两、三天就必须到医院换洗一遍全身的血液,一次就要在医院躺4个小时,一个月要花7千块钱。 郭丽霞说:“(能出台)这个条例,就是希望,希望大家都可以有充足的肾源换,象我们这么年轻,你再等,(要)等到什么时候?”
  目前,我国大约有150万名尿毒症患者,由于肾源不足,每年只有50分之一的患者能够接受肾脏移植手术;目前,我国有400万白血病患者在等待骨髓移植,而全国骨髓库的资料一共也只有3万份;目前,我国有3000万晚期肝病患者,但绝大部分都因等不到器官而死亡。
  深圳人民医院院长周汉新告诉记者,面对器官移植,他经常遇到这样的尴尬,一方面,医生的职责告诉他在有办法的前提下不能见死不救;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他们要面临很多突破禁区的危险。
  深圳市人民医院肝胆外科主任、深圳市肝移植患者俱乐部成员余小舫说: “目前,最突出、最迫切的就是供体的来源问题,怎么把供体来源的途径规范化、法律化。从目前中国整个社会的经济状况、文化情况看,大家都具有这种觉悟、只是说我们政府在这方面立法没有跟上来、相关的推动工作没有跟上来。”

  器官移植立法呼之欲出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器官移植立法与管理已经严重滞后于器官移植的临床和研究实践,以至于虽然我国目前在器官移植方面取得的成绩已经逐渐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但由于缺乏相关的器官移植立法,使得我们始终无法在世界器官移植领域获得应有的地位,因此专家认为我国器官移植立法迫在眉睫。1996年,就有108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出“关于京津沪等大城市率先进行捐献遗体器官立法的建议”,随后,几乎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代表和委员们提出相关的议案或提案。近一、两年来,这种呼声越来越高,有关器官移植立法的工作也被提到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有消息称:卫生部今年将完成《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脑死亡判定标准》、《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等脑死亡相关立法文件的制订,同时草拟全国性的《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条例》。

来源:央视国际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