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焦点九: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


    编者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7号国务院令,《婚姻登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就此,特设“条例评说”与“解读条例”两个栏目,以享读者。
    
    
条例评说

    
    导读:
    1.专访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蕴涵浓浓人情味
    2.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修改了什么?
    3.依法规范婚姻登记 维护公民婚姻自由
    4.政府淡化婚姻管理 蕴涵浓浓人情味道
    5.从“必选”到“自选”:婚检制度引起广泛争议
    6.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 最大限度保护婚姻自由
    7.李明舜谈新《婚姻登记条例》

    
    
    
专访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蕴涵浓浓人情味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就《婚姻登记条例》修订的原因、主要内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
    
    与时代接轨 人情味更浓
    
    原有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施行的。这一条例对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新修订的条例充分体现了政府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是政府部门重视社会事务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条例取消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需要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规定,要求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予以办理(原条例规定,离婚在一个月内办理)同时,修订条例也是保障婚姻法贯彻实施的需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4月通过的新婚姻法,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内容,这就要求作为配套的行政法规必须补充上述内容并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使婚姻法贯彻实施更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条例也是婚姻登记工作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需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已有九年,其中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因此,新修订的条例取消了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更加以人为本,并将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在条例中加以明确。
    
    从强制到自愿 婚检不作硬性规定
    
    旧条例规定,在实行婚检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检查证明。在婚检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目前不宜把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那样既流于形式,又增加群众负担。如果结婚当事人从双方健康的角度考虑,可以自愿到医院检查身体。
    
    农村婚姻登记乱收费有“药”可治
    
    旧条例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为了从体制上解决农村婚姻登记长期存在的搭车收费、违法登记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在农村试行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做法,有效遏制了搭车收费,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改善了婚姻登记环境。
    根据各地的试点经验,同时考虑我国农村在交通、地域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实际情况,《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单位“土政策”必须撤销
    
    尽管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当前某些地区、某些部门仍以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证低生育水平为由,制定了一些与婚姻法规定不一致的有关结婚年龄限制政策,如擅自提高结婚年龄,规定男25岁女23岁始得结婚;某些系统和行业也以种种理由限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公民办理结婚登记。一些地方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现象有禁不止,如婚检乱收费,办理婚姻登记时需要交纳计划生育押金和户口迁移保证金等,使得群众不堪重负,无力结婚。
    这些“土政策”都与新修订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相违背,必须尽快废止,否则就谈不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来源:新华网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修改了什么?

    
    据有关人士介绍,这次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人们在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手续时,不用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开证明;准备结婚的男女不必接受婚前检查。此外,新修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还首次明文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必须集中在县以上民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昨天,广东省民政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的《条例》将是一部充分体现婚姻自由,给人们更多更大的婚姻自主权利的新条例,同时也是一部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新条例。
    
    1、结婚离婚无需单位证明
    
    婚姻是关系到每一个普通老百姓一生的大事,为此新《条例》规定,以后政府和单位都不再“干涉”个人的婚姻问题。今后,人们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手续,都不用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开证明了。准备结婚的适龄男女,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双方带着户口本和身份证,去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双方共同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就可以立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顺利领到结婚证。而需要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男女双方,也是只要带着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签名的离婚协议书,即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部门去办理离婚手续了。
    广东省民政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旧的《条例》已突显出各种弊端,比如婚姻登记传统的出证方式给很多个体劳动者、自动调离单位的员工等带来很大的麻烦。新的《条例》虽然对结婚、离婚都放宽松了,但认真来看,这对需要结婚或离婚的男女双方的责任反而是增大了。
    因为,按照新条例,政府和单位都不再“干涉”个人的婚姻问题,以往由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审核、把关的责任也全部交到男女双方当事人手中,婚姻登记机关只担负“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人的签署见证和监誓责任。因此,这位负责人认为,新的《条例》实际上是把原属登记机关、单位和户籍地派出所的责任转移到男女双方当事人身上。那样无形中就加大了结婚者个人对自己婚姻的责任。比如说,若结婚后一方出现重婚、骗婚之类的情况时,就只能靠自己担着了。
    此外,这位负责人认为,新的《条例》在婚姻登记上以书面“宣誓为证”的方式,反映了向国际接轨的趋势。
    
    2、不再强制婚检责任自负
    
    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而新的《条例》则充分考虑男女双方相爱的事实,在“双方知情、双方愿意、采取必要预防措施(譬如限制生育)”这3个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新条例允许这样的人结婚。
    而对以前婚前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婚前体检的规定,在新《条例》中将取消。由于到目前为止,医学上还没有证明患有哪一种疾病的人是不能够登记结婚的,因此新《条例》把有关婚检的规定也予以取消。同样本着个人对个人健康状况负责的原则,政府部门不再负责管理强制婚检的事宜。
    广东省民政厅婚姻登记管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后虽然国家不再强制婚检,但登记机关会要求结婚者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而在声明书中,就包涵了原婚检的主要内容。这样也就是一切责任由自己负责。为此,结婚当事人为了对自己的婚姻负责,对自己的幸福负责,还是得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也就得要求对方去参加婚检。当然,对方反过来也可能要求你去婚检。
    
    3、集中婚姻登记规范管理
    
    以往国家为了方便群众,提出在乡镇和街道办理婚姻登记。这样可以免除当事人因办理婚姻登记所支出的交通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然而,由于乡镇、街道一级没有专职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没能建立专门的婚姻档案,经常出现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或损毁现象;有的出现婚姻登记执法不严;有的甚至造成婚姻登记搭车收费严重,加重婚姻登记当事人的负担。
    为此,在新《条例》中,明确了婚姻登记管理在城市必须集中到城区民政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农村也要集中到县民政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
    广东省民政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新的《条例》对婚姻登记体制的改动,提高了婚姻登记的执法地位,提高了婚姻登记的质量,杜绝了一些地方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的非法现象,同时有利于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这位负责人认为,实行集中婚姻登记管理以后,个人的婚姻状况都将在民政部门“存档”备案。随着电子政务的完善,建立个人婚姻状况的网上查询系统。届时,人们通过民政系统的网络,就能了解到个人结婚或是离婚的婚姻状况,从而避免重婚欺骗问题的发生。
    
    特别提醒
    
    广东民政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人提醒,新的《条例》目前只是针对我国内地的居民,结婚或离婚不用单位和户籍派出所证明只是针对中国内地居民。如果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中有一方是港、澳、台、华侨或外籍人士,那内地居民的另一方还是要出具相关的婚姻证明,才能办理婚姻登记。
    这位负责人还明确指出,目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只是在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在国务院还没有正式公布实施这个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现在广东的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离婚、婚检等)仍按原来的规定办理,即结婚或离婚必须提供单位或户籍派出所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必须体检。
    
    关注焦点:结婚要不要婚检?
    
    结婚到底还要不要进行婚前体检?现在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此也有各方面的观点,看法不尽相同。“以人为本”说:有观点说,新《条例》规定婚前不必再婚检更加人性化,认为在双方知情、双方愿意、采取必要预防措施等一些前提条件下,结婚男女双方完全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进行婚检。他们认为,这样很好。这一观点也受到那些想结婚却因患有严重先天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未能通过婚检而不能结婚(以前规定)的恋人们的热烈欢迎。
    与《母婴法》冲突说:他们认为,在现实中婚前是否可以选择婚检还保留着一个很大的问号。因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方可进行结婚登记。另外,《母婴法》第7条也规定:“婚前医学检察: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8条又规定了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察: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后,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很明显,结婚放弃强制婚检与人大通过的《母婴法》有明显的冲突。
    市民意见:记者昨日采访了一些广州市民,市民对结婚、离婚不用单位开证明普遍表示支持。绝大多数市民表示,婚姻是个人私事,要单位开证明,不利个人隐私。不过少数市民却担心,离婚如果取消了单位证明,会促使离婚变得更容易,不利家庭稳定。
    但对是否取消婚检却看法不一,赞成者和反对者各占一半。赞成者表示,取消婚检能节省一笔开销,并且婚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婚检是“多此一举”,公民有选择的自由,想检则检,不想检则不检,婚检由必须转为“可选择”最合理。反对者则表示,现在社会上患性病、传染病的人不少,婚前体检的好处就是双方都增进了解,况且婚检也是对后代负责。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依法规范婚姻登记 维护公民婚姻自由

    
    备受社会和群众关注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8日正式颁布,并将于2003年10月l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对于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执政为民,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对于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基本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婚姻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事务行政管理工作,关系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家庭幸福和社会文明进步。婚姻登记机关依照婚姻法和条例的具体规定,为符合结婚或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手续,这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公民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婚姻登记,任何个人、组织都无权加以干涉;同时,为使个人的婚姻合法化,保护婚姻家庭权利不受侵害,公民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婚姻登记制度的基本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既要教育公民学会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又要切实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和工作方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对不符合社会发展和依法行政要求的陈旧做法和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条例取消了办理婚姻登记须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改由当事人就其婚姻状况作出声明,突出了以人为本、责任自负,体现了公民婚姻自由的精神;对检查项目不明确的婚前医学检查未作强制规定,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办法进行了改革,同时简化登记手续,大大方便了公民登记,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登记。
    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原则和改革精神,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断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便民原则合理设立婚姻登记机构,方便群众办理婚姻登记。卫生、计划生育、公安、司法等部门也要转变观念,积极支持和配合婚姻登记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民婚姻登记自由。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不断提高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素质,做到行为规范、执法严明、服务周到。要坚持依法行政,公开执法依据和工作程序,公开服务承诺,接受群众监督,推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要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婚姻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下大力气解决婚姻登记工作中执法不严、服务不周以及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增加群众负担等问题。
    党的十六大把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同时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相协调、与中华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我们必须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保证条例顺利实施,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来源:新华网
    
    
政府淡化婚姻管理 蕴涵浓浓人情味道
    ――专家解读新《婚姻登记条例》

    
    新《婚姻登记条例》于今天正式出台。新《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折射出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让人们感受到了严肃的法规后面蕴涵的人情味,它将在很大程度上为人们结婚、离婚带来方便。记者今天就新《条例》的出台独家专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马教授指出,新《条例》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新《条例》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从名字上就可以看出来,原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现改为《婚姻登记条例》,这表明政府对个人婚姻生活淡化管理,强化服务。从具体内容来看,从不需要单位开证明到取消强制性婚检,这都体现了政府对婚姻当事人由重管理到重服务的转变。
    结婚需要单位开证明和离婚需要单位开介绍信都是旧的“单位制”的产物,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越来越表现出其不适应性。在旧体制下,几乎每个人都隶属于一个单位,人员流动较少,单位对所属者的婚姻状况比较了解。但是在现代社会,单位性质和职能发生了变化。随着人员流动的加剧,单位对职工的生活状况很难了解,单位开证明实际上形同虚设,有时候还会带来麻烦,尤其对一些外来流动人口。因此,取消单位开证明是必然的事。
    对由此可能产生的“重婚”问题,马教授认为,《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的一些规定可以对此起到保障作用。当事人要签署一个“本人无配偶”的声明,如果出现重婚,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法治社会避免“重婚”所采取的一般方式,即公民自身要对法律负责。
    新《条例》虽然取消了强制婚检的规定,但并未对婚姻登记降低要求。实际上,婚检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必要的。对结婚当事人个人来说,婚前保证彼此的健康有利于以后婚姻幸福;对国家来说,保证了优生优育。即使取消强制性婚检规定,但要求结婚人证明不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这既体现了对个人的尊重,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姻秩序的保证。虽然只是观念上的一种变化,但体现出法治国家的职能和意义。
    其二,新《条例》对中国内地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婚姻登记一视同仁,这也是一个法治国家所应有的态度。原来的涉港澳台婚姻、涉外婚姻是根据结婚对象的不同由几个分散的规章来进行规定的,新《条例》将他们合而为一,便于法制的统一。如原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涉外婚姻不能协议离婚,必须经法院判决离婚,现在统一规定与其他当事人享有同等权利。
    其三,新《条例》对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规范化管理。以前在许多地方,尤其是广大农村,婚姻登记混乱,如乱收费、对婚姻档案管理不严格等。现在新的《条例》中增加了一章《罚则》,专门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统一规定,维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利益。
    马教授认为新《条例》总体上体现出国家在市场经济时期对婚姻登记作出适应性的转变,顺应了民意。但新《条例》在执行中可能还会有一些问题,如婚检问题。在新《条例》中取消了强制婚检的规定,但仍然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这是与《婚姻法》相适应的,但在操作上可能有一些问题。在结婚登记的5项要件中,其他基本上是可以通过一些办法保障的,但这一条如果不通过婚检,是没有办法保障的,这可能是尊重个人自由和保障社会秩序的一个矛盾。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需要婚检,至于怎么检,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马教授还担心的一个问题是,新《条例》使离婚的程序简便了,原来规定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现在可以“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虽然办事效率是提高了,但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轻率离婚。据我国《婚姻法》的精神,既保障“离婚自由”,但同时反对“轻率离婚”。离婚太自由、太方便可能会使弱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尤其是妇女和儿童。
    
    来源:中国青年报
    
    
从“必选”到“自选”:婚检制度引起广泛争议

    
    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性的婚前医学检查制度,这一变革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争议。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婚前医学检查成为中国人结婚登记的一项不可缺少的法律程序,其基本内容包括全面的身体检查、健康咨询以及婚后性卫生知识宣传等。那些在婚检中被发现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民政部门有权不批准他们结婚。
    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学专家巫昌祯说,两年前修订《婚姻法》后,对1994年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便提上了议事日程,各方面的意见看法不尽相同。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在有条件婚检的地方是否还要继续强制婚检”和“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人是否可以结婚”两个问题上。
    巫昌祯提到一个典型的事例:一位女子为了证明对爱的承诺,提出要和已患绝症的男友结婚,但由于男友的疾病属于“不宜结婚”之列,两人最终无法如愿。打算今年秋天结婚的北京恋人小杰和小芬对此表示,结婚是两个人的事,不管谁有什么病,只要他们深爱对方,并且可以遵守如不生育的规定,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就应该允许结婚。
    现在不少人把矛头直接指向婚检制度本身。今年5月份刚在北京接受了婚检的马腾说:“和一般的体检没什么太大区别,这种检查很难满足新人们的需要。同时,它有泄露个人隐私的可能。”据民政部门官员透露,在原有的婚检制度中,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在中国农村的某些地方,由于费用问题,有些农民逃避进行婚前检查。
    婚检制度变革在给不少新人带来便利和喜悦的同时,也有一些专家学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北京妇产医院性健康专科的穆仁平指出,婚前检查制度的取消不利于未婚夫妇双方的健康和后代的健康。还有专家认为,如果不进行强制性规定而采取自愿原则,可能导致大部分农民都不进行必要的检查,而他们的卫生和健康状况恰恰是令人担忧的。
    此间专家认为,婚检制度引发的争议,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中国社会在发展中个人自由与社会公共价值取向之间产生的碰撞。
    “从原来的个人服从集体,到现在强调自身权利,这也是中国法律界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遇到的一个普遍问题。”中国婚姻与家庭研究会副秘书长李明舜说,“这至少表明,我们的社会更加关注、尊重个人的权利和情感,这是很大的进步。”
    
    来源:新华网
    
    
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 最大限度保护婚姻自由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主要有何改动,这些改动说明了什么?就此,记者昨天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杨大文教授。
    
    适应时代发展
    
    个人声明替代单位证明
    
    结婚登记要有单位证明,这是旧条例所规定并沿袭多年的规定。而新条例则取消了出具“单位证明”的规定,代之以个人签字声明。
    杨大文教授解释说,要求单位证明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我们处于市场经济时代,许多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都没有稳定单位或者职业,让他们出具单位证明是不现实的。新条例要求登记申请人出具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签字声明等,这些完全可以证明申请人是否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条件等要求。杨大文说,新条例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权。
    
    由强制变自愿
    
    婚检仍有法律依据
    
    此前,“婚前检查将被取消”成为媒体争论的热点。在《婚姻登记条例》中记者也没有找到“婚前检查”内容。但是,杨大文教授指出,此前认为婚姻登记中取消婚前检查是一种误解。虽然《婚姻登记条例》中将“婚前检查”的规定取消,但是,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中仍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法律效力优于《婚姻登记条例》。因此,不能认为条例中不规定“婚前检查”就认为在婚姻登记中婚前检查就取消。
    杨大文教授认为,新条例不再规定“婚前检查”,一是因为《母婴保健法》已有规定,另一个方面主要是因为“婚前检查”在一些地方被一些医院滥用,作为创收的借口。杨教授认为,新条例还是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婚姻登记”的规定,婚检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因此,为了婚姻登记人的利益和民族发展,公民还应当自觉地在婚前接受婚检。
    
    加大管理力度
    
    婚姻登记多收费要处分
    
    杨大文教授认为,新条例还有一个重要变化是加大了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约束。新条例明确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收取的费用退还当事人,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在工作中不得多收费和附加其他义务。有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等行为的,也要受到行政处分。
    
    来源:北京晨报
    
    
李明舜谈新《婚姻登记条例》

     
    记者就《婚姻登记条例》一些条款引发的疑问,采访了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李明舜。
    
    想结就结,想离就离?
    
    李明舜:新《条例》对婚姻登记这一民事行为,由政府的防范式管理,变为婚姻当事人责任自负,明确简化了一些程序,这样做更加尊重了结婚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结、离婚登记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所以手续的简化不会影响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神圣性。
    
    会增加重婚的可能?
    
    李明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结婚双方有义务到户口所在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状况变更。婚姻登记归民政部门管理,而身份证及户籍属公安机关管理,需要两个职能部门相互密切配合,同时更要完善婚姻档案数据库的建设,并进行全国性的联网。而且,应当建议在户籍管理中,加入“在婚姻状况改变后,而不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对户口簿中婚姻状况进行更改的,应给予行政处罚”这一条款。
    
    取消婚检是否合理?
    
    李明舜:新《条例》虽未规定结婚登记时需持有婚检证明,但条例中说,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予登记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所以对准备结婚的人来说,婚检还是非常必要且必须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且婚后对方尚未治愈,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无效。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解读条例

    
    导读:
    1.解读条例一:取消单位证明简化手续让结婚更轻松
    2.解读条例二:办理离婚手续不再需要单位证明
    3.解读条例三:特殊病患仍有可能拿不到结婚证
    4.解读条例四:婚姻登记要建档立案并被长期保管
    5.解读条例五:婚姻登记机关多收费要退回当事人
    6.解读条例六:自愿离婚当事人双方可当场领离婚证
    7.解读条例七:3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离婚登记
    8.解读条例八:婚姻登记街道办不再管 乡政府可不去
    9.解读条例九:不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10.解读条例十:涉外婚姻登记归口在省级民政机关

    
    
    
解读条例一:取消单位证明简化手续让结婚更轻松

    
    不用带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介绍信、不用婚检证明……从10月1日起,如果您和您牵手的另一半去登记结婚,只要带上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一份声明后,就可以拿到红色的结婚证、驶上婚姻的幸福“新干线”。
    即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取代的是实施了近9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管理”二字的引退可以看出,结婚今后完全是个人的事,婚姻登记机关今后将简化结婚登记手续、一切工作以服务为主。
    在新颁布的条例中,最大的变化是明确规定我国内地居民申请结婚后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另外再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俗称的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而以前一直延续的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体检证明等其他手续,通通减免。这样的规定,简化了手续,避免了许多结婚者“跑”结婚证的繁琐和精神、肉体上的消耗,使结婚登记真正成为一件轻松的喜事。
    有关专家指出,对婚姻登记这一民事行为,由政府的防范式管理,变为婚姻当事人责任自负,体现了人性化管理的精神,表明我国公民的个人生活空间自由度增大,社会环境更加宽容。(完)
    
    来源:新华网
    
    
解读条例二:办理离婚手续不再需要单位证明

    
    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忍受找人开证明的尴尬。根据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离婚当事人只需出具本人有关证明材料和离婚协议书,就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办理离婚的手续。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这就意味着离婚当事人不需要再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条例同时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来源:新华网
    
    
解读条例三:特殊病患仍有可能拿不到结婚证

    
    根据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结婚。这意味着,患有某些“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仍有可能因此拿不到结婚证。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其他四项不予登记的条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有关专家指出,由于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哪些疾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新条例对婚检不再做硬性规定,事实上在婚姻登记时结婚的决定权更多地掌握在结婚双方的手中。一般情况下,在现实生活中,无论男女方一旦发现对方有一些难以治愈的特殊疾病,如:麻风病、癫痫、精神分裂等,对于是否结婚都会持慎重态度,一般都会自然终止“谈婚论嫁”。
    对于一方隐瞒疾病而让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自己结婚的,即使结了婚法律也将宣布这个婚姻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且婚后对方尚未治愈,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无效。
    
    来源:新华网
    
    
解读条例四:婚姻登记要建档立案并被长期保管

    
    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这是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机关的一项要求。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婚姻登记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这位负责人说,按照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条例还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来源:新华网
    
    
解读条例五:婚姻登记机关多收费要退回当事人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要受到行政处分外,还要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当事人。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按照即将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但这个收费标准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任何“搭车收费”、“乱收费”的现象都是坚决不允许的,新条例专门为此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此外,这位负责人强调,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新华网
    
    
解读条例六:自愿离婚当事人双方可当场领离婚证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苦等1个月的审查期,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可以当场领到离婚证。
    根据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有条例中的这个规定。新条例指出,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举将使得办理离婚的手续大大简化,时间大大缩短。
    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的处理可以大而化之。新条例同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完)
    
    来源:新华网
    
    
解读条例七:3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离婚登记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提醒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三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
    按照即将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这三种情况分别是: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到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而不必回到国内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来源:新华网
    
    
解读条例八:婚姻登记街道办不再管 乡政府可不去

    
    即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在我国,城市居民到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农村地区群众结婚要找乡政府已是通行半个多世纪的惯常做法。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登记机关分散、不归口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如由于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没有直接管理权,对于不符合法定婚龄就登记等一些违法登记难以治理,同时,一些乡镇政府常以婚姻登记为关卡,婚姻登记经常成为搭车收费的“肥肉”。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明确了归口统一管理登记的原则,改变了在城市由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必须由乡镇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做法。这意味着,今后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乡镇政府不再是农村地区群众办理结婚登记的唯一机关。
    有关专家指出,将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归口,一方面可以方便群众、规范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将遏制农村地区借发结婚证搭车收费的现象、减轻农民负担。
    
    来源:新华网
    
    
解读条例九:不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再次明确传递一个强烈的讯号: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将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据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结婚除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按照《婚姻登记条例》执行。事实上,坚持和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婚姻家庭纠纷。同时,婚姻登记的过程,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的重要环节,所以,我国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实际就是从法律层面再次强调: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就是非婚姻状态,其形式和内容都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来源:新华网
    
    
解读条例十:涉外婚姻登记归口在省级民政机关

    
    从10月1日起,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一归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关于涉“外”婚姻的登记规定过于分散,给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操作和当事人办理登记造成了一定难度。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明确涉“外”婚姻的登记机关,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对涉“外”婚姻登记的服务,解决分散管理、登记造成的手续烦琐等难题。
    同时,《婚姻登记条例》还对涉“外”婚姻的非内地居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于港、澳、台居民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单身”证明(无配偶证明)和“非近亲”证明;对于华侨要求出具有效护照以及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单身”证明和“非近亲”证明,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单身”证明和“非近亲”证明也同样有效;而对于外国人,则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关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单身”证明,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单独出具的“单身”证明也同样有效。
    民政部负责人强调,《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后,此前民政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一系列有关涉“外”婚姻登记管理的规定,将自然废止。
    
    来源:新华网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