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立法简报(8.19)
导读:
1.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 结婚离婚麻烦手续减免
2.婚姻登记条例(全文)
3.“坐庄”利弊如何界定?萧灼基建言证券法修改
4.打私先要自身正 海关总署宣布4条纪律严防徇私舞弊
5.城镇供热怎么改 会不会加重居民负担?
6.海南制定相关政策:再就业资金花得明明白白
7.浙江严禁刑讯逼供
8.山东公安“79条”深化为民服务
9.安徽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试行“一费制”
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 结婚离婚麻烦手续减免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7号国务院令,颁布《婚姻登记条例》,新华社18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分总则、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罚则、附则等共六章二十二条,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取代实施了近九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管理”二字的引退可以看出,结婚今后完全是个人的事,婚姻登记机关今后将简化结婚登记手续,一切工作以服务为主。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婚姻登记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
来源:新华社
“坐庄”利弊如何界定?萧灼基建言证券法修改
8月16日,著名经济学家萧灼基教授在2003年中国(广州)夏季期货投资论坛上发表演讲时,特别谈到当前市场上普遍关注的《证券法》修改的问题。作为《证券法》修改小组的顾问,萧灼基表示,《证券法》不可能进行非常大的改动,但对一些重大问题应作出实质性修改,修改《证券法》的立足点应是促发展。
立足点是为了发展
对于这次的证券法修改,萧教授表示,对《证券法》进行大的修改目前条件不成熟,但小修小改亦没有意义。他认为,对《证券法》大部分条文,特别是一些关于程序上的东西就无须修改太多,像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但对一些重大问题,应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和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进行实质性的修改。例如,对于立法的目的问题,就必须首先明确。从本质上看,立法的目的首先是规范监管,但规范监管的最终目的应是为了发展。现行的《证券法》1998年颁布时正值东南亚金融危机,由于历史背景的限制,侧重于管理,对促进市场发展重视不够。因此,在进行修改时,虽然也应强调规范,但必须明确立足点是促进发展。
倾向于混业经营
现行的《证券法》规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萧教授在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表示,如果目前中国仍强调分业经营,不但不符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亦使我国的金融业在同外国金融业竞争的时候处于劣势。事实上,从国际上看,金融混业经营、混业管理已是大趋势。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譬如美国开始时实行的也是分业经营,但1999年从法律上取消了分业经营,转而实行混业经营。在他看来证券法的修改应该会更倾向于混业经营。
“坐庄”利弊如何界定?
萧灼基还指出,股市的“坐庄”问题十分复杂。现行的法律已明确,操纵和垄断市场是一种刑事犯罪,但“坐庄”算不算是一种垄断、操纵的问题。如果是,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萧教授表示,他自己仍在思考一些问题,譬如对于一些大资金的运作行为,如何界定其是否属于“坐庄”?如果大资金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某只股票的数量很大,算不算做庄?是否属于操纵和垄断市场?如何判定“坐庄”行为对证券市场是利大还是弊大?这些都是新的证券法无法回避的问题。
两道防火墙能否永远存在?
中国的金融市场一直被认为有两道防火墙:一是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二是外资不能进入A股市场。但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接轨,这两道防火墙能否仍能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起到积极作用?萧教授提出了疑问。他说,譬如现在国外企业已开始到国内上市,外资亦已进入A股市场。如果这两道防火墙仍然存在,应如何规范这些问题?面对新出现的实际问题,这两道防火墙能否永远存在?这些都是《证券法》修改面临的问题。作者:谢美琴沈癇昀
来源:南方日报
打私先要自身正 海关总署宣布4条纪律严防徇私舞弊
海关总署最近在部署新一轮打击走私工作中宣布“4条纪律”,要求始终抓紧海关队伍廉政建设不放松。
这4条纪律是:第一,任何人不得接受执法相对人的礼金、证券、赠款、宴请,不得使用执法相对人的财、物进行各种消费,不得由企业报销任何个人消费单据、票证;第二,任何人不得参与走私护私、充当走私分子的“保护伞”;第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对下打招呼、搞疏通、干扰办案;第四,任何人不得向执法相对人及其关系人泄露海关关税、监管、布控、办案工作秘密。
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强调,要一方面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坚决清除执法腐败,加强队伍建设,在海关系统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廉政之风。此前,海关系统制定了“十必须十不准”和外勤工作纪律“九不准”等规定,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方面,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海关总署表示,凡违反上述4条纪律的海关人员,一经查实,首先将被停职,然后按照法纪从严惩处;对隐瞒不报或纵容包庇的,也将严肃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纪检组长的责任。
来源:《人民日报》 2003年08月19日 第二版
城镇供热怎么改 会不会加重居民负担?
最近,建设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基本思路,有四个要点:一是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二是逐步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确立热能消费意识,提高节能积极性,形成节能机制;三是采取扶持政策,加快城镇现有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和环保水平;四是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引入竞争机制,深化供热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和规范城镇供热市场。
变“单位交费”为“家庭交费”,同时把对职工采暖的“暗补”变为“明补”,总体上不会增加职工负担;还将采取办法解决生活困难居民的采暖问题
记者了解到,在将采暖费用从单位统包,改为居民家庭直接向供热企业交纳的同时,还要将目前各级财政和单位用于职工采暖的各种费用转化为补贴,以货币的形式直接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也就是变“暗补”为“明补”。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认为,只要这种资金循环方式的改革到位,总体上不会增加职工负担。
由八部委组成的全国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要求,各地在制定试点方案时,一定要把工作做好做细,积极稳妥地试行职工采暖补贴。要综合考虑职工住房标准、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职工收入水平、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体的补贴水平。另外,要通过改革建立起真格的供热价格听证会,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供热价格。
从理论上说,冬季采暖费用是寒冷地区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把城镇困难群众的采暖费用问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在社保开支项目中应含有采暖项目的列支,经济补偿金也应考虑这个因素。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在不断完善中。现有的城镇居民最低基本社会保障费中,还没有考虑这部分费用。对此,各地将认真研究和落实解决的措施。
仇保兴告诉记者,保障低收入家庭的采暖问题,是我们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城镇供热保障对象既要包括“低保”户,又要包括“低保边缘户”,也就是实际收入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但仍然很低的群体。在当前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必须采取财政补贴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生活困难居民的采暖问题。决不能使这些低收入家庭用不起热。这是改革是否成功的底线。
改革后,将不再按建筑面积而是按实际消耗的热量来交费。对现有的共用建筑和民用住宅,要逐步进行改造,安装分户计量、温控装置
现在按建筑面积而不是按实际消耗的热量来收取采暖费,这种热费与热耗相脱节的买卖关系造成采暖用户没有节能的积极性。其实我们许多人都有这样的体会:冬天暖气太热还要开窗散热,家中长时间没人也照样开着暖气。据测算,目前我国民用建筑耗能量占全国商品能耗总量的25%,其中60%为采暖能耗,相当于发达国家在同等条件下的采暖能耗的3倍。
我国采暖能耗高,一方面是因为建筑的保温隔热和气密性能差,热量损失大;另一方面是室内采暖系统缺乏热量计量和温度调控的功能,用户不能自行调节室温,用热效能低。
改革后,将不再按建筑面积而是按实际消耗的热量来交费。今后新建的共用建筑和民用住宅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的采暖系统,设施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对现有的共用建筑和民用住宅,要逐步进行改造,安装分户计量、温控装置。
从北京、烟台、大连、长春等地的试点情况看,现有住宅采暖系统的改造,比如增加温控计量装置、对管道作相应的改造等,平均成本约20元—30元/平方米。但如果有一个好的资金融通机制,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是可以解决资金来源的。
据介绍,改造后的节能效益不仅可以弥补上述投入,还可以减少总的采暖费用。据波兰建筑部提供的资料,波兰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城镇住宅采暖系统改造后,住户采暖用能平均节约20%,居民家庭采暖费支出占物业管理费的比例,由改造前的70%下降到改造后的47%以下。天津的凯立花园试行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后,实际耗能降低了46%。
“单位包费、福利供热”的体制基础是住房福利制度以及单一的住房公有制。经过房改,这个体制基础已经不存在了,供热旧体制实际上已陷入恶性循环
仇保兴说,“单位包费、福利供热”的体制基础是住房福利制度,以及单一的住房公有制。我们房改这么多年,这个体制基础已经不存在了。全国城镇80%以上的住宅已经归城镇居民所有,单位不再拥有住房的产权。随着职工的流动和住房的交易,许多单位原有住房的使用者已经不再是原单位的职工,再由单位承担采暖费用已不合理。所以,一些单位不愿或拒绝交纳热费。加上三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多,不少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甚至进入破产程序,为职工支付采暖费的能力大大降低。以沈阳、哈尔滨、齐齐哈尔为例,2002年这三个市累计分别欠费22亿元、12亿元、1.2亿元。由于欠费严重,供热企业资金严重短缺,供热难以正常进行,无力进行设施的维修、改造,造成供热设备老化,管网超期服役等问题,影响供热质量,影响居民生活。所以说,供热旧体制实际上已经陷入恶性循环。
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不仅牵扯到千家万户的利益,还涉及单位和企业的利益。同时,它还需要多项相关的政策支持和技术支持。所以必须先试点,摸索出成熟经验后,再全面推开。记者了解到,今年的主要工作是,在采暖期到来以前,各地将要选择出不同规模、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改革试点。
来源:《人民日报》 2003年08月19日 第五版
海南制定相关政策:再就业资金花得明明白白
作为政府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所筹的“救命钱”,再就业资金该如何使用?海南省人劳厅近日对社会保险、“4050”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从事公益性岗位、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各项补贴分别制订了相关办法。新制定的有关办法规定,对于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服务型企业,以及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安排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对于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照“鼓励就业、适度补助”的原则,月工资低于500元的,补助标准为150元;月工资高于500元的,补贴标准为公益性岗位工资收入的30%。
此外,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成功的(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用工协议一年以上),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的对象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具体补助标准为:推荐大龄下岗失业人员1人成功就业,补贴300元;推荐其他下岗失业人员1人成功就业,补贴200元。各市县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作适当调整。
来源:《华南新闻》 2003年08月19日 第一版
浙江严禁刑讯逼供
近日出台的《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行为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当年发生两起致人轻伤以上且情节恶劣的刑讯逼供案件,或发生两起以上因刑讯逼供而造成冤假错案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发地公安局主要领导应当引咎辞职或予以免职。不管刑讯逼供行为有否构成犯罪,直接参与的民警将依情节轻重被行政记大过乃至辞退,办案单位的当班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及主要负责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办法》还规定,因刑讯逼供而产生的经济赔偿,不得用公款全额开支,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8月以来,浙江省展开为期1月的端正执法思想教育活动,在全省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中进一步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转变执法理念,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加大监督力度和科技投入,对留置审讯场所全面推行远程监控和全程录像,确保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来源:《华东新闻》 2003年08月19日 第二版
山东公安“79条”深化为民服务
8月18日上午,山东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该省公安系统最新“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发展的79条规定”,这些规定基本涵盖了各项公安行政管理工作,旨在进一步深化公安工作改革,提高公安工作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适应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的需要。
新出台的“79条”从民警形象、报警服务、案件受理、治安管理、户政管理、出入境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互联网安全管理以及监督保障措施十个方面,详细地规定了公安系统执法办事为民服务的办法和相关程序,既拓宽了服务领域,又简化了办事程序,使公安工作更加贴近群众。
来源:人民网
安徽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试行“一费制”
从今年秋季开始,安徽省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标准(不含住宿费)为:农村小学每学期每人95元;农村初中每学期每人155元。
试行“一费制”的地区,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代收费用、代购代订教辅材料(含各类读物、作业题等)。
凡学生学习需要发放且由学校组织订购的课本、作业本等,均应在“一费制”收费和财政拨补的经费中支付。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求学校组织订购规定课本以外的各类教辅材料。
试行“一费制”后,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缺口,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标准定额,由县级财政予以安排;财力不足、财政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地区,由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
来源:《人民日报》 2003年08月19日 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