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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简报(8.6)


    导读
    1、市场报:取现5万元拟收500元手续费?
    2、中国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 不再核定统一标准
    3、央行有关人士:证券市场误解了“5号令”
    4、粤港澳传染病通报机制今确立

    
    
    
市场报:取现5万元拟收500元手续费?

    
    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草稿)规定,今后储户取5万元存款,银行有可能会收取500元手续费。一直享受免费服务的一些储户在得知这一消息后表示,收费标准难以接受。
    6月底,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商业银行将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收费。“零钞”、“大额”的界定以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银监会负责。
    据悉,《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草稿已经出笼。此草稿对于“大额”和“零钞”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个人单个储蓄账户当天提取累计超过5万元(含5万元)时,商业银行将收取不超过累计金额1%的费用。但个人定期储蓄存款期满转存时,商业银行不得对提现超过5万元的客户收取费用。面值1元及其以下的钞票为零钞。商业银行为个人储户清点500张(枚)以下的零钞不收费,但每500张(含500张)零钞最低收费为5元,每增加300张(枚)加收1元。
    对于公司客户,《细则》(草稿)在零钞清点和大额取现收费方面将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商业银行对公司工资性大额取现免费。
    一些个人客户在得知了这一收费标准后,立即产生了质疑。“现在存款利率比较低,取5万元再收1%的手续费,一下子又支出500元,再交20%的利率税,储蓄收入就所剩无几了。”他们认为收费标准过高,难以接受。
    对此,一位商业银行零售部总经理告诉记者,5万元一直是行内默认的大额标准,估计最终制定出来的大额标准也不会少于5万元。而且,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大势所趋,免费的午餐不会再有了。
    据他的经验,一般居民客户很少出现一天取现5万元的情况。如果需要,他建议客户可以变通一下,提前做准备,分天分笔提取。
    这位经理比较担心的是,该办法实施后,可能会造成一些高端公司客户的流失。这部分10%的高端客户经常有大额取款的需要,1%的手续费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如果一些商业银行不按游戏规则收费,就有可能造成严格收费商业银行的客户流失。
    另外,有些储户还提出,这些定价是否要进行价格听证,听取一下储户的意见呢?对此,有关部门的答复是不用听证。因为,这并不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事情,而且也不是垄断价格,政府发布的也只是指导价,有上下浮动幅度。
    据悉,该《实施细则》目前正在征求各家商业银行的意见,有关细则还没有最后敲定,最终定稿将在10月1日前发布。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中国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 不再核定统一标准

    
    中国民政部、财政部近日就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联合下发通知。
    通知强调,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可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通知指出,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其中,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地方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式样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统一制定,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为做好新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衔接工作,新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启用。社会团体领取会费收据时,只缴纳会费收据工本费。
    通知要求,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通知强调,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社会团体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四、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可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五、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其中,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地方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式样(见附件)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统一制定,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为做好新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衔接工作,新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启用。
    社会团体领取会费收据时,只缴纳会费收据工本费。
    六、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七、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社会团体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九、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 财政部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央行有关人士:证券市场误解了“5号令”

    
    “证券市场对央行5号令有所误解。”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中心有关人士昨天(8.3)对记者如是说。
    实际上,按照央行有关人士的说法以及部分法律、证券界人士的分析,央行5号令不会影响券商资金收支业务的正常运行,因此,证券市场各方担忧的种种问题不会对券商的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更不会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危害。如何加强银行的结算账户功能的监督、遏制与杜绝洗钱行为,才是央行5号令实施后各金融机构需要切实关注的课题。
    
    缘何恐慌
      
    一段时间以来,引起证券市场广泛关注的“央行5号令”,即中国人民银行于4月10日发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其中的几项规定在证券市场、尤其是券商中引起了轩然大波。
    相当一部分舆论认为,一方面,“5号令”将取消券商营业部的提现功能,9月1日起,股民要想从证券市场撤资支取现金,只能通过在银行开设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另一方面,一直以来,券商将投资者存在营业部的保证金,按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标准统一存在银行里,由此获得约1%的息差收入,而在5号令实施后,相关收入将大幅度减少。据记者了解,这段时间来,各地已有部分营业部受到相关舆论的影响,投资者将保证金账户转成“银证通”的人数有显著增长,部分券商资金柜台人员更是人心惶惶,担心可能因此“丢了饭碗”。
    对此,央行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强调,“5号令”并没有改变券商现行的做法。这位负责人解释,所谓的“5号令”是为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而制定的部门规章。从立法的角度说,“5号令”的法律范畴仅适用于存款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证券投资者在券商设立的保证金账户不在法规适用之列。
    央行有关人士指出,“5号令”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这是指券商在银行转存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并非指投资者在券商处开设的保证金账户不得支取现金,更不等同于券商对资金收支业务的终结。他认为,“5号令”只是要求将券商的相关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没有改变券商既有的结算方式。在券商一直所采用的结算方式下,只要投资者不撤资,证券交易资金就不会从保证金账户转入投资者的银行账户,也不会影响保证金账户资金。进一步而言,已出台的政策对券商经纪业务的息差收入并无实质影响。
    
    解读“5号令”
      
    通过对央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分析,结合部分银行、法律和证券界人士的意见,记者发现,前期市场对“5号令”的担忧有一定的盲目性,尽快澄清有关事实,有利于消除投资者因此而产生的恐慌情绪。
    首先,从行政部门执法角度分析,央行作为商业银行的政策制定部门,证监会作为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部门,部门之间的分工一直是很清晰的,责任也是很明确的。按照过往的惯例,即使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的运作方式共同出现变更,也是由多个部门之间联合发文加以确定。广东正和天平的黄小锋律师指出,证券投资者在券商柜台的结算方式,一直由2001年5月证监会颁布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来统一规范,而涉及到券商的结算方式变更,亦不可能单单由央行“越俎代庖”地进行跨部门监管,“这从行政执法的角度说不通”。
    其次,从概念的角度来说,所谓“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自营资金等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统称,“专用存款账户”是专门针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而言的,不包括个人账户。按照“5号令”的规定,“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很明确,这条规定是指券商有关账户不得提现,与投资者的保证金账户没有关系。而据国信证券负责支付结算的人士介绍,在该法颁布之前,券商的部分银行结算账户就是不得支取现金的,“5号令”的有关条款基本沿袭了此前的惯例。实际上,今年9月1日起,与其他被列入专用账户管理的资金一样,券商的该专用存款账户仍可存入现金,这也使券商资金柜台收取投资者保证金并转存银行这一业务行为依然合法。
    再次,从“5号令”的实施影响考虑,“5号令”最具革命性的一点,是在个人储蓄账户之后,明确规定了个人可以开立结算账户,以该账户执行个人结算的功能。事实上,各种“银证通”的普及已经使得个人在银行的账户具有了结算功能。以深圳为例,该地区所有证券营业部均实现了银证转账功能,营业部资金柜台亦不以现金结算,且大部分营业部都已兼备“银证通”业务,因此,“5号令”的实施对该地区客户保证金收支业务基本没有影响。黄小锋律师进一步分析,随着“银证通”业务在法律上得到确立,投资者资金在银行和券商之间的流转将更趋普遍,这对于市场恰恰是有利的。
    
    操作流程
      
    需要明确的是,即使在“5号令”实施以后,券商仍可在其基本账户提取现金。因为,依据央行5号令的规定:“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据爱建证券的沈建昌介绍,按照一直以来的操作经验,券商在基本账户中提取现金并在柜台向投资者垫付后,券商基本账户资金与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可以实行清算转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清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划转,但客户提款、证券公司将收取客户的费用转入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等业务除外。”很明显,因为客户提款的原因,券商可对相关账项进行划转
    更何况,券商资金柜台当日收取的现金也可以用于对证券投资者的提款支付,这种运作模式符合现行各种金融法规,央行5号令也未对此运作模式进行限制。由此分析,券商柜台仍然可以合法地向投资者办理保证金支付业务。
    目前有一部分银行业、证券业和法律界人士认为,9月1日起,不存在券商资金柜台终结的问题,也不存在由此引起券商交易结算资金进一步流失和息差减少的问题。9月1日起,投资者是进行银证转账还是申请银证通业务,券商是继续发展现场交易还是大力开拓非现场交易,仍是市场各方参与人的自由选择。
    
    来源:深圳特区报
    
    
工商提示:“最终解释权”属霸王条

    
    4日,北京市工商局揭示了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存在的大量不平等条款。“12315”负责人首次表示,目前在店堂告示中常见的“最终解释权”的说法属于违法行为。
    此次公布的格式合同及其不平等条款主要集中在4类投诉中,其中对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公共运输等垄断行业的投诉位居榜首,其次是对保险等具有一定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投诉,第三是对商品房、家装、家具等标的额较高的消费品的投诉,第四是对旅游、中介等服务行业的投诉。
    “12315”投诉中心主任贾英池表示,不平等条款存在的原因是商家设置为自己免责的条款,明确表示发生任何后果概不负责;在条款中限制或者排除对方的正当权利,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不约定消费者的权利;有意为自己设置不合理的权利,而减轻自己的义务;在消费者选择争议的解决途径时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只规定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而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其他解决途径的权利;加入“解释权”一词,规避法律的制裁。目前在店堂告示中常有“某某企业对此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已违反了《合同法》,是在为合同拟定方免责。
      
    来源:京华时报
    
    
粤港澳传染病通报机制今确立

    
    人民网澳门8月5日电:粤、港、澳三地今日将就传染病的通报机制签署合作协议书,三方决定将通报传染病种类的范围扩大,不仅限于非典型肺炎,扩大至所有传染病都需通报。
    昨天,粤、港、澳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组第二次会议在澳门举行,此前,粤、港、澳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组曾于五月份在香港举行首次会议。这次会议三方进行了“非典”方面的工作经验交流。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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