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立法简报(8.4)
导读
1、深圳出台民商事案件证据新规
2、专家建议:探讨新机制 完善“活血库”
3、我国应为儿童营养膳食立法
4、从一起绑架案看德国司法制度
5、山西:9月1日起实行普通话等级上岗制
6、北京:行政审批权下放又进一步缩短工作链条提高行政效率
深圳出台民商事案件证据新规
从今天开始,深圳市两级法院将正式施行《深圳市法院民事诉讼庭前交换证据规则》,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前不积极举证,即使有“道理”也可能输掉官司。
有关负责人介绍,与以前的证据交换规则相比,新规则将庭前证据交换期限,由15天延长至30天;对交换证据时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法院将记录在卷,庭审时不再进行质证;凡举证期满未交换的证据,除法院认可的外,不得进入庭审质证;当事人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原因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证据交换前或证据交换期间,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撤诉或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专家分析,新规则贯穿了民商事案件审判“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着重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固定诉讼证据、诉讼请求,以达到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推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
来源:人民网
专家建议:探讨新机制 完善“活血库”
哈尔滨市血源管理办公室主任张群成认为,我国必须尽快进行前期调查,全国统一制定一套详细周密的应急用血机制,出台有一定约束力的办法,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找到充足的血源。同时要以全国一盘棋的思想进行用血调配,保证血源较好的地区不断向省内、国内其他地区调配血液,及时提供必要的临床用血。
哈尔滨市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李德滨说,我国13亿人口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活血库”,临床用血应该不是问题,真正的用血储备是要完善这个“活血库”,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采血用血机制,使广大公民能招之即来,来之能献,而不是一味扩大血库的库存。
李德滨认为,目前人们在观念上觉得献血只是付出而缺乏积极性,导致部分地区出现缺血。实际上“无偿献血,无损健康;科学献血,有益健康”,各地在加大宣传力度时,不要一味宣传献血只是付出,更要宣传献血对献血者本人及家属有利的一面,宣传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同时,应该建立长期有效的运作机制,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想方设法吸引和刺激更多的公民参加义务献血。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长徐秀玉认为,有关部门还应该对适龄的献血人群进行全面普查,及时掌握他们的血型、健康状况,以便及时招募献血志愿者。医疗和科研单位也要不断引进现代医疗技术,研制血液代用品,依靠科技进步减少临床用血,缓解义务献血的压力。
武汉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运清认为,更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实行无偿献血和有偿献血相结合的双轨制,在提倡无偿献血的同时,规范有偿献血。诚然,有偿献血曾经给我国的献血事业造成了混乱局面。由于利益驱使,一些生活困难者几乎成了职业献血者。更有甚者,为卖血而隐瞒病史。这一方面造成“血头”控制了一批卖血者,为牟取暴利不择手段的不良行为;另一方面也造成收血单位与血头内外勾结,严重影响了所供血液的质量。但有偿献血如果加以规范,可以满足一般商业医疗的用血需求;而无偿所献的血则可供给那些急需用血但生活困难的病人。这样不仅可以解决血液的供需问题,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来源:新华社
我国应为儿童营养膳食立法
“儿童营养膳食和食品安全应该有法律保护,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立法是儿童健康成长的根本保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荫士安7月28日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研讨会上强调,“行政命令和文件不能代替国家立法。”
荫士安1992年获日本国立高知医科大学医学博士学位后回国,曾承担国家“七五”、“八五”和“九五”攻关项目中关于营养因素对胎儿及儿童生长发育影响的研究课题。
荫士安研究员说,最能说明立法能保证儿童健康成长和提高国民素质的例子就是日本。1931年,日本18岁男青年的平均身高161.8厘米,女青年身高为151.2厘米。40年代后期,日本政府先后颁布了与营养相关的法律,包括营养法(1947年12月29日)、营养改善法(1952年7月31日)、学校供餐法(1954年6月3日)。随着与营养相关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到1985年,日本18岁男女青年的身高分别达到171.8厘米和157.8厘米。日本通过50多年的国民营养改善,使国民体质得到普遍提高,被西方学者誉为“人类体质的发展奇迹”。
荫士安说,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居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我国对儿童营养膳食已经开始重视,先后发布很多行政文件,但行政命令和文件有其局限性,绝对不能代替这方面的立法。
荫士安说,1990年召开的世界儿童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宣言”。会后,我国政府制定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但这样的政府文件在落实和执行过程中不尽如人意。首先只有文件的制定者,没有明确具体的执行者;第二、没有财力、物力和人力的保证;第三、没有日常监督机制,以至于平时的执行情况基本无人过问。
为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农业部等7个部委局联合于1999年开始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沈阳开展“学生奶计划”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学生奶计划”在全国各省会城市实施也近两年了,但是这样利国利民的好事却遭遇困难重重。
荫士安说,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一个有点权力的人就能决定在其管辖范围内推广或取消“学生奶计划”。而与之对照鲜明的是,二战后日本是由政府制定法律,由学校给学生提供以牛奶为主的课间营养餐,任何部门或人员均无权擅自改变或取消。20世纪60年代日本人均占有奶量只有22公斤,1985年已增至60公斤。而我国,至今人均饮奶量还不到10公斤。
来源:中国青年报
从一起绑架案看德国司法制度
7月28日,德国法兰克福地区法院判处一名28岁,曾经是法学院学生的被告人马格努斯•盖弗根终身监禁,这起案件一时间在德国引发了人们的种种争议和密切关注。
2002年9月27日,被告人用诱骗的手段将银行家弗里德里希•冯•迈茨勒11岁的儿子雅寇布•冯•迈茨勒骗至他的住处杀害了他,然后向被害人的父亲勒索一百万欧元的赎金。银行家在准备赎金的同时报警。警察在被告人到指定地点取钱的时候,跟踪追查,在第二天当被告人与他的女朋友到法兰克福机场时将其逮捕。但是被告人拒不供述,警察也不知道银行家儿子的死活,但据猜测,被害人还活着。在这种情况下,法兰克福的副警长沃尔弗冈•达施奈尔授意他的下属对被告人盖弗根进行如不供述,就可能受皮肉之苦的威胁。开始下属不同意这样做,但副警长开导说在公民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警察可以权衡利弊。于是下属按吩咐行事,警察也依此找到了被害人的尸体。2003年4月9日,法兰克福地区法院首先作出决定认定,称被告人在受到刑讯威胁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无效。但法官仍然采用被告人在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所作供述和其他证据判处被告人终身监禁(德国已废除死刑)。现在被告人的律师已经代表他的当事人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量刑应当减轻。
本案有许多值得关注的焦点:
焦点之一:警察在公民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是否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的威胁?在德国一些州的警察法中规定,当有人用武器威胁他人时,警察可以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向威胁人射击。
焦点之二:由于复杂的历史和宗教原因,德国基本法中规定的人的尊严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侵犯;而生命权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能被侵犯(如有人威胁他人的生命时)。在这种情形下,名誉权高于生命权。同时德国已签署和批准欧洲人权公约。因此,此案上诉后,会涉及宪法权问题。
焦点之三:警察在侦查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对已定罪人的量刑,在这个具体案件中,是否能将严重的谋杀降为普通谋杀,从而减轻刑罚。
焦点之四:如何处理曾做出刑讯威胁决定的副警长?依照德国刑法的规定他已经触犯刑律,法兰克福检察院已准备起诉他。
本案目前尚无最终结论,我们将继续关注。
来源:《法制日报》
山西:9月1日起实行普通话等级上岗制
即将于9月1日实行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中规定: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教师等5类人员,其普通话水平应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普通话等级标准根据不同的职业做出不同的5种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普通话应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的普通话应达到一级水平;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应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电台、电视台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应达到一级甲等水平;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应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应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大中专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师范类中文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另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来源:人民网
北京:行政审批权下放又进一步缩短工作链条提高行政效率
昨天获悉,北京市将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据介绍,本市下放行政审批权其中一条主要原则是“便民与效率”。
记者了解到,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的要求,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已开始着手对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听取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凡市政府各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均属于这次下放行政审批权的调查范围。
下放行政审批权将遵循三个主要原则: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下放审批权;按照事、权、责相一致的原则下放审批权;按照便民与效率的原则下放审批权。即:凡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尽量下放给区县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对市、区县两级政府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梳理,凡应由区县承担的行政事务,市级不再承担;凡应由市级承担的行政事务,区县不再承担;必须两级承担的行政事务,应划清管理权限。凡属于微观管理,特别是直接面对企业、基层、群众的行政审批,应尽量下放给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区县政府的作用,缩短工作链条,提高行政效率。
据了解,此次下放行政审批权调查工作采取网上填写调查表的方式进行。登录首都之窗指定网址填写电子版调查表,截止日期为8月15日。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