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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7.31)


    导读
    1、宁夏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
    2、德清在浙江率先取消《暂住证》办理
    3、“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处理的有效新方法
    4、环保总局首次称:减轻危害的费用属于环境污染的直接损失

    
    
    
宁夏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

    
    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受到不合理限制,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拖欠克扣工资、乱收费等严重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
    宁夏要求,各市县、各有关企业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手续时,严禁越权擅自收费、搭车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
    宁夏还要求物价和财政部门严格检查、督促落实,防止变换手法继续向农民工乱收费。
    
    来源:人民网
    
    
德清在浙江率先取消《暂住证》办理

    
    从27日开始,浙江德清县公安局取消对外来人口办理《暂住证》,改为免费申报暂住登记制度,在浙江省率先推出对外来人口“市民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和人性化执法”的零收费管理模式。
    与过去实行的外来人口《暂住证》制度相比,德清县公安局推出的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制度操作简便,不收取任何费用。
    德清县公安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取消暂住证办理后,凡来德清务工或经商人员应主动到居住地派出所出示身份证件、提供本人照片,向当地派出所或用工单位如实申报登记本人自然情况、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相关情况。
    据介绍,外来人员进城办理《暂住证》,尽管费用只有几元钱,但不少外来人员为了逃避办证费用,见了民警就逃,而民警为了提高办证率,又千方百计对外来人员开展各项检查、清查,有时为办一张证,要跑七八趟,甚至将无证人员集中带到派出所统一办证,以致使外来人员和民警之间产生一定隔阂。
    此间警方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实行暂住登记制度后,通过落实“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以前的民警直接管理外来人员转变为由使用单位、社区共同管理,民警只是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同时,外来人口将与当地市民享受同样的人身权力;公安人员不得随意违法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限制外来人员的人身自由。
    据了解,取消暂住证后,当地公安部门将通过对务工人员发放温情提示登记卡,对出租房主及承租人发放警民联系卡,定期向外来人员代表通报辖区治安情况等措施,了解外来人员的生活状况,使他们真正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融入当地社会。
    
    来源:人民网
    
    
“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处理的有效新方法

    
    背景:“自行解决”的意思是指不经司法程序而私下了结。近年来,为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我国一些城市的交通管理部门纷纷推出新举措,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是“当事人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这种被老百姓称之为“私了”的做法,改变了以往一直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固定模式,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报记者近日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请他对此进行阐述。
    
    “私了”处理交通事故既缓解了道路的交通堵塞,又方便了事故的双方当事人
      
    回顾: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处理进行“私了”方式的探索,早在2000年就开始了。这一年3月1日,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推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置法,规定“对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统一认识后可自行协商解决。但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事发后3小时内,驾事故车到交管部门办理结案手续。”2001年2月,北京市交管部门开始对仅造成车物损失、且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无争议的事故,实行当事人就事故损害赔偿当场了结的方式。用这种“私了”的办法解决交通事故,事实证明效果显著:2002年北京共发生交通事故23万余起,其中快速处理21万余起。此后,广州、郑州等地的公安交管部门也纷纷推出类似举措。今年4月8日,北京市交管局向社会公告:从4月15日开始,机动车之间发生的追尾等29种交通事故,肇事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如当事双方对事故事实无争议,只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应自行快速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并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对这些举措,张树义教授认为是“一种值得赞赏的做法”:随着车辆的增多,事故越来越频繁,要求有适应此种状况的做法出现。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既缓解了道路的交通堵塞,又方便了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适应现实变化,将可自行解决的事故范围扩大,且从认定事实、填写《协议书》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或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全程都没有交警的参与,这是一种更深层次意义上的“私了”,无疑会更加受到全社会的欢迎。
    
    “私了”的深层次寓意在于反映了政府开始充分发挥当事人处理事故的作用
    
    现状:统计数字显示,在北京对交通事故实施“私了”的第一个月里,北京各保险公司共为2899起“私了”的交通事故完成了理赔手续,相当于当月交通事故总数的1/4。不过与此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出现。交警岳宝春提供了这样一则案例:4月27日,在北京南四环一桥下发生了一起轻微交通事故。一辆面的在向后溜车的时候撞到了后面的捷达车,蹭了一点。前车司机主动要求自行“私了”,并出示驾驶执照,表示愿意赔偿修车费。后车车主夺走前车司机的驾照后,不再出现。
    张树义教授认为,“数字并不能说明所有的问题。”在他看来,交通事故实行私了,至少可以带来3个明显的效果:一、交通拥堵的现象大幅度减少;二、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质量和效率提高;三、当事人的时间大幅度节省。他进一步解释说,在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得太多,这其中包括了许多不该管的事情,交警过去处理交通事故的方式,也就是政府大包大揽的体现。现在交通事故变成当事人自己处理,表明政府开始充分发挥当事人处理事故的作用。“将来不仅交通事故的处理,政府要从中退出,在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政府也要充分发挥当事人作用,让当事人自治。”
    至于在“私了”过程中出现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不守信誉现象,张树义把它看作是“孩子在学走路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的摔跤现象”。“抱着的孩子永远长不大,政府只有放手让公民自己处理事情,公民自身的素质才能提高。”
    
    交通事故“私了”制将有望不再是部分地区的探索,而成为实实在在的法律规定
    
    展望:在6月23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提交会议三审的《道路安全交通法(草案)》中对“私了”处理交通事故给予明确规定。该法律草案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表明,交通事故“私了”制将可能不再是部分地区的探索,而成为实实在在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的处理,可以看作是当事人双方、交警和保险公司四方的一个博弈过程。随着‘私了’方式的推行,使原有的四方变成了三方。在这个格局变化的过程中,各方都要选择新的处理事故的方式,问题于是不可避免。”张树义说,“对交警部门来说,可能发生的问题是:不恰当地放弃了本来应由其处理的事故范畴,也即放弃了自我职责;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针对格局的变化,也会分别作出一些调整,也可能引发一些问题:如不守信誉、合谋骗保,等等。不过,问题并非不可解决。由于格局的变化,必然要求配套制度的建设。对交管部门来说,重要的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掌握放开可以‘私了’事故的范围。刚开始的时候要慎重,对那些可放可不放的交通事故暂时还是不放开为好。对当事人双方来说,当务之急是增加对交通法规的了解,增强自我处理事故的能力。而对保险公司来说,如何完善制度,杜绝骗保现象的发生也是当务之急。”
    “无论如何,采取‘私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适应我们目前社会的需要,必将成为日后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方式之一。”最后张树义强调说。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环保总局首次称:减轻危害的费用属于环境污染的直接损失

    
    日前,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大连市首起非法处理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案件。法院宣判被告人孔繁明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收购赃物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刘强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国家环保总局官员在解析本案时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认定的关键是经济损失额度,而目前“重大损失”尚无司法判断标准。具体到本案则体现为,为消除污染和防止污染继续扩大而采取必要措施的费用,算不算经济损失。
    2000年3月,辽宁庄河人孔繁明借用一家化工企业的营业执照,租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镇杨树村宋屯贝壳厂的厂房,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刘强等人私自进行化工生产。
    孔繁明在明知自己的工厂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设施的情况下,仍伙同刘强先后从庄河市某校办电子厂运回氯化铜蚀刻液24吨,从中提炼氧化铜卖钱获利。在提炼完氧化铜后,不经任何处理就将污染性极强的废铜蚀刻液及三氯化铝废酸液任意排入厂区附近土壤,致使约3000平方米土壤、约1万平方米地下水受到污染。
    为治理污染并防治污染的扩大,当地环保部门已发生的污染监测和治理费用超过60万元,而被污染的地下水现仍在处理中。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官员介绍说,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目前对“重大损失”尚无司法判断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认定上的困难。国家环保总局的这位官员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经济损失范围的界定,根据《刑法》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因此,经济损失数额的大小,将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损失范围的界定,将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定性。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法院和大连市环保局曾走访国家环保总局,并提出书面请示:为消除污染和防止污染继续扩大而采取必要措施的费用,是否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2003年3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做出《关于消除或者减少污染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属于直接经济损失的复函》,首次明确指出:为消除或者减少环境污染采取的处理、处置以及监测等合理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属于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连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采纳了国家环保总局的意见。
    国家环保总局官员强调,尽快出台针对《刑法》第338条的司法解释,是打击环境犯罪行为、震慑潜在环境犯罪分子的迫切之需。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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