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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7.26)

导读
1、“礼让斑马线”否定“撞了白撞”
2、小心禁令过剩引发禁令危机
3、北京市首个检务大厅启用 申诉人可自选检察官

“礼让斑马线”否定“撞了白撞”

  
在保障行人生命权利的前提下,努力营造一个更有序、安全的交通环境,这是我们大家所期待的。
  据7月23日《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交管局22日正式出台“礼让斑马线”制度,今后,只要行人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行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肇事车辆都必须承担责任。规定指出,肇事人及所在单位或者肇事人须预付医疗费,对于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肇事人有单位的,其单位还将对其作出重至除名的处罚,即双重处罚机制。北京市交管局发言人称此项制度实际上否定了此前“撞了白撞”的说法,除此之外,依我看,此举体现出的人文关怀精神更值得称道。
  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即对人本身的关注、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城市的交通管理应该以人为本,以保护普通民众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交通管理规则的制定自然应当考虑到这些基本的问题。
  在我看来,曾经在某些地方立法中规定的“撞了白撞”,是与现代法治社会尊重公民权益、抑强扶弱的基本精神不相符的。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时,对交通事故中行人受伤害给予了特别保护。北京市交管局推出的“礼让斑马线”制度,其出发点即在于承认行人相对于机动车,属于弱势群体,有必要给予特殊的保护。而这一点,一直是公众强调呼吁、却长时间没有有效落实到我们的某些制度、法规中的一种理念。
  “礼让斑马线”制度的出台,体现出对生命的尊重。生命权无疑是人权的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生命是最可宝贵的,善待生命,才是从根本上尊重所有上路者的权利。在至高无上的生命面前,其它的任何理由,如交通效率等等,都应该退而次之。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的“礼让斑马线”制度规定,只要是机动车撞了行人,无论行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司机都要承担责任,要受到交管部门和单位的“双重处罚”,这无疑是给机动车司机的头脑中加了一道“紧箍咒”,我希望这一规定可以有效降低处于明显强势地位的机动车一方给行人造成伤害的概率。
  当然,对行人的关怀不应当无原则地泛化,否则也与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相去甚远。“礼让斑马线”制度同时提出了对机动车给予必要的保护。北京市交管部门提醒行人,“礼让是相互的,行人也应尊重机动车的路权,文明行走,相互关爱”。这样的提醒,彰显出法律的平等精神。
  不能否认的是,这样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礼让斑马线”制度的落实还需要交通管理部门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让行人以及机动车司机都能够从“礼让斑马线”制度中感受到自身权益受到尊重、得到保护,从而最终营造一个更有序、安全的交通环境,这是我们大家所期待的。

来源:《工人日报》


小心禁令过剩引发禁令危机

  经济学上有这么一个现象,当生产相对过剩时,就会产生经济危机。一旦发生经济危机,商品卖不出去,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得不到体现,商品基本上就是垃圾了。从经济现象联系到我们社会生活中层出不穷的禁令,还真有点担心会产生“禁令危机”。
  自今年一月公安部颁布5条禁令以来,各地各部门纷纷仿效,一时间,各类禁令满天飞,似乎禁令成了转变工作作风,根治腐败现象,树立部门形象的灵丹妙药。直到现在,各类禁令仍在源源不断的产生之中。光是近几日,笔者看到的禁令、守则、规定就有数个之多,比如北京某法院颁布的《法官廉政守则》,用63个“不得”对法官8小时以外的行为作出了约束;某检察机关颁布的“十条禁令”,其中一条规定,不得嫖娼;四川出台《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要求男领导不得配女秘书,等等。这么多禁令,是否禁到了点子上,是否能起到令行禁止的功效,还要打个问号。如果禁令都是来充数或装门面的,超出了现实需要,就是一种禁令过剩。这种禁令过剩将极大的损害禁令的权威性,使禁令形同虚设,从而引发禁令危机。

  禁令要起作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它是必须的。这个必须就是禁令填补了法律或原有政策法规的空白。如果法律有规定,或者已经建立了约束机制,就没有必要出台什么新禁令。就拿北京某法院的《廉政守则》来说,其中规定,“在非执行公务时,不得将驾驶的警车停放在酒店、饭馆、娱乐场所等处”,这一条纯属多余。因为警车是公务用车,只能在执行公务时使用,各单位对公务用车都有严格得规定,公车私用就是违纪行为。如果原有的规定执行到位,就不会有“在非执行公务时”的驾车现象。
  第二,它是合理的。这个合理就是要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同时有分寸,不走极端,不顾此失彼。比如四川的那个规定,要求男领导不得配备女秘书。尽管有关部门出台此规定有千条、万条理由,但是因考虑不周到,这个禁令就显得不尽合理,男领导禁止配女秘书,明显就是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
  第三,它是可接受的。这个接受就是感情上不排斥,熟悉起来无困难。如果禁令规定得过细、过滥,过多介入公务人员的私人生活,就有点不近人情,说不定会引发被约束者的抵触情绪。同时,那么多条条框框,熟悉起来就不容易,内化为素养更是难上加难。北京某法院用63个“不得”来规范法官8小时以外的行为,相信事无巨细都包罗在内了。这么多“不得”,要想不越雷池,最好的方式是下班以后赶紧回家睡觉,否则,难保不经意之间就犯了禁。
  第四,它是可监督的。就是说,既有利于部门内部督察又便于外部群众监督。禁令的条条框框越多,部门内部监督机构监督的范围就越广,任务也就越艰巨。当内部监督难以到位时,禁令就无法发挥它的威力;外部监督要依靠群众。但群众不是禁令专家,对各行业各部门的禁令都烂熟于心。各行业各部门那么多禁令,群众又如何知道公务人员触犯了哪条哪款?禁令过剩,最终导致监督也鞭长莫及了。
  生产过剩是生产无序、市场调节失灵造成的。禁令过剩也是各部门、各行业缺少统一协调、各自为政的结果。当法律、法规出现盲点或国家有关部门没有统一的规范、措施出台,各地各部门就会自立其规。自立其规有时会因单位现状、决策者水平以及着眼点的不同等因素而陷入盲目性,以至于出现禁令过剩现象。其实,禁令不在多,只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反腐,没有禁令、守则,一样可以达到转变工作作风,根治腐败现象,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的效果。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北京市首个检务大厅启用 申诉人可自选检察官

  顺义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刘先生昨天按自己的心意选了一个给自己办申诉案件的检察官,他感觉“就像在医院里选专家号一样”。刘先生因此成为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推出“选审制”后,第一个自选检察官的申诉人。
  所谓“选审制”,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可以本人选择检察官来办理自己的案子。“选审制”改变了以往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时以书面审查为主,不一定会见当事人的“暗箱操作”模式,是市检二分院推出的“便民申诉”新举措,在全市检察机关尚属首例。
  刘先生为讨回31.5万元的欠款,打了4年官司,一审二审都输了,他还是不服。趁着昨天是检察长接待日,他和代理人蔡大爷起了大早来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申诉。当他知道可以自选承办人后,十分兴奋。墙上展板上三位检察官的“笑脸”和学历、职称、专业特长等情况一目了然,刘先生仔细研究一番后,选中具有研究生学历、擅长债务纠纷的一级检察官宋卫东作为自己案件的承办人。刘先生说:“以前也跟检察院打过交道,很难知道是谁在办自己
  的案子,办到什么程度了,遇到什么问题了,心里干着急。有了‘选审制’,一切都透明了,与检察官的距离也近了许多,心里就没那么多疑虑了。”
  为配合“选审制”,市检二分院还推出了“公示制”。申诉案件的承办检察官个人情况、收案、立案时间、申诉须知等当事人关心的情况都在展板和网站上公开发布,为此,市检二分院网(www.bjjc2.jcy.gov.cn)已经全新改版。该网站建了一个虚拟的“网上检务接待厅”,办事人可以根据自己要办的事项点击不同“门牌”方便到达目的地,所有相关内容一应俱全。
  此外,“网上检务接待厅”还设置了案件查询系统。检察院收案时会给当事人一个密码,输入密码,就能马上看到案件进行到哪一步了。
  另据了解,市检二分院已经搬入位于方庄地区的全新现代化办公大楼。本市首个面向群众的检务接待厅在一层东侧,厅内安装了宣传检务公开内容的滚动显示屏和触摸屏,还分设了举报接待室、律师接待室、民行接待室和综合接待室。该院检察长接待日定为每月10日、25日上午9点至11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