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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7.24)


    导读
    1、学生勤工俭学的纳税义务应有权利保障
    2、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要全员明细申报
    3、疑罪从无:不让无罪者含冤

    
    
    
学生勤工俭学的纳税义务应有权利保障

    
    在校学生假期勤工俭学到底该不该缴税?最近舆论正为这个问题争得不可开交,有人认为:大学生纳税,主要培养纳税意识;有人认为:学生打工大部分不是按月计酬的,不太好征税;也有人认为:学生勤工俭学的收入全部用来贴补学习和生活费用,不应收税。甚至有人提议:应该鼓励大学生打工赚点儿学费以减轻农村负担,为此对打工的大学生进行补贴才对!
    对此笔者认为:履行义务必须有个前提,就是相应的权利已得到充分的保障。虽然有的乞丐乞讨的收入已达到税收的起征点,为什么没有人让他们缴税?因为他们许多相应的权利缺乏基本的保障,收入的稳定性、生存的飘浮性等等;虽然不少民工的收入也达到纳税的标准,而且民工也是非常庞大的一个群体,为何没有人提民工纳税的问题,同样,民工关于收入的许多权利也得不到足够的保障,欠薪、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等都缺乏有效的制度性保障。
    同样,对于大学生的勤工俭学,公共部门也没有提供足够有效的制度或政策以保障他们获得收入的权利,从寻找勤工俭学岗位和兼职工作机会,到签订合同,获得相应的收入,这个过程存在着相当大的监管漏洞:辛苦了两三个月后被欺骗拿不到收入的事情常有发生;因为在校生身份的弱势性,获取的报酬相对于工作量讲也存在很大的不公平;女大学生在家教时被性侵犯的事件也常有发生。
    一般来说,纳税的收入应该是被纳入管理的收入,“纳入管理”不仅意味着最后“收钱”,在很大程度上还看对“收入”获得的权利作了多少保护。比如在德国,德国学生也可利用假期打工获取收入,需申请一张税卡,在应聘工作的时候出示学生证和税卡,并签订《劳动合同》,尽管打的是短工,但老板也要像对待其他工人一样,给学生提供同样的待遇,有了这些公共部门可干预的“契约”,学生的权利就得到了足够的保障。
    从这个角度看,政府不应急着让勤工俭学的学生尽纳税的义务,有必要先为大学生的勤工俭学提供足够制度性保障。
    
    来源:《解放日报》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要全员明细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消息,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制度将于今年开始实行。税务总局要求,从源头控管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将全面建立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提升代扣代缴工作水平。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今后所有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按照《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填写要求,逐个栏目地完整填写每个纳税人(包括没有达到征税标准的个人)的有关情况。同时,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仍然是各级税务机关强化征管的重点。今年要着重抓好对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来源:《中国证券报》
    
    
疑罪从无:不让无罪者含冤

     
    近年来,非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他人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已广为公众熟知;而另一个新鲜名词———疑罪从无,开始进入公众的视野。什么是“疑罪从无”?在最近的一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了一起案例:
    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司的职员黄新,案发前与女友刘燕在刘家中同居。1998年10月23日晚,他与女友因打牌发生口角。第二天早上9时许,他离开刘家。1个半小时后,刘家人发现刘燕被害。由于公安机关鉴定刘燕死亡时间为当日夜里1时,黄新便被认定为凶手。而黄新则坚持至其离开时刘燕还活着。辩护人对公安机关鉴定的方法和结论提出了质疑。更为关键的是,公安机关从刘燕的尸体里发现了不属于黄新的“大量精子”,至今未查明属何人。
    
    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会如何判决?
      
    这是一个两难选择。从现有证据来看,黄新有杀人的嫌疑;但如仅凭现有证据便认定他是凶手,又太过轻率。怎么办?
    “其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和第162条第(三)项的规定,疑罪应‘从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这样解说疑罪从无:“疑罪从无,是现行刑诉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一脉相承。诉讼过程中,先推定被告人无罪;要证明其犯罪,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否则要按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来处理。具体到疑罪,则应作出无罪判决。”
    于是,在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下,黄新被法院宣告无罪。
    如今,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已得到越来越多的适用。截至去年底,各级人民法院5年来共宣告28080人无罪,以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疑罪“从有”到“从无”是一个飞跃对疑罪的处理,从昔日的“从有”到如今的“从无”,是对人权司法保护的质的飞跃。河北曲阳县党城乡农民杨志杰的经历便是一个残酷的证明。
    12年前,杨志杰涉嫌一起爆炸案被当地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因其被司法部门认为有罪而又缺少“直接证据”,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再审,此案久拖不决。直到今年6月6日,他的“疑罪”才终于被依法“从无”:无罪释放。如果司法机关早日按“疑罪从无”原则来办案,杨志杰这12年的人生岁月又怎会如此耗费?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说:“疑罪,指既存在有罪的证据,又存在无罪的证据;既不能排除其有罪,又不能排除其无罪。面对疑案,过去的司法实践往往为了追求客观真实和不放过一名罪犯,而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即使这个证据并不确实、充分,司法机关要么定其有罪,只是从轻减轻处罚;要么索性把案件遥遥无期‘挂’起来。这些做法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真执行,是保护人权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是现代刑事法制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陈兴良这样评价。
    樊崇义认为,疑罪从无原则有“三个符合”:符合依法治国的思想,符合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否放纵了罪犯?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纵一名罪犯,这是刑罚的最高目标。然而,不枉不纵具体到每一个案件当中,尤其是面对疑罪时,“不枉”重要?还是“不纵”重要?
    
    有人发问:疑罪从无,是否会放纵了罪犯?
      
    樊崇义教授说:“从法理上来讲,这是一个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这个原则可能会放掉某些缺乏证据的罪犯,使国家的公共权力和社会秩序受到一定的损失;但是,它更可以保证无辜者不受错罚。要认定犯罪,必须靠证据,不能凭空怀疑他人有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也不行。权衡利弊,保障公民的权利应该放在首位。因为如果错杀无辜,哪怕只是一个,不但损害了私人权益,而且也侵犯了公共秩序。所以,我的结论是:疑罪从无,是利大于弊。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法治国家对人权的明确保障。”
    “现代法治文明的程度,更多地取决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权利的保护。因为如果他们的权益都能得到很好的保护,那么,公民的权益就更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了。所以,权衡‘不枉’与‘不纵’,‘不枉’更为重要。”陈兴良如是说。
    其实,“疑罪从有”同样不能避免放纵罪犯。
    广西有这样一起错案。4年前,覃俊虎、兰永奎两被告因抢劫和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分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和无期徒刑;二审则维持了原判。二人均提起申诉。这起案件随着真正罪犯的自首和被缉拿而峰回路转:就在6月28日,二人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可是,如果真正的罪犯不落网又会如何?二名无辜者便会被“疑罪从有”毁了一生;而真正的罪犯,却反而会因二人无奈的“替刑”逍遥法外……
    当然,疑罪从无原则对司法机关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更好地承担法律职责、打击犯罪,司法部门必须把证据做得更扎实,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法律链接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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