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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焦点六:允许男女混住的法律争议


重要提示
    江苏省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取消了原先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一石激起千层浪,此举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叫好的人不少,但是也有人担忧禁令取消会产生不良后果。特别是,这项规定的产生,是否将意味着同居行为的合法化,是否为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某种保护等,这些疑问都为这项规定的前景蒙上了阴影。本文将就此项规定的立法过程、学者的争议以及此规定对大学生同居现象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争议的缘起

     
    日前,据报载,在今年6月底召开的江苏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江苏省本届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新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其中引人瞩目的是,取消了原先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
    据了解,江苏当年规定“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主要是考虑防止卖淫嫖娼和容留卖淫嫖娼。如今删除是因为找不到制定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根据一般的法理原则,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政府就不应干预。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孙如林说:“无婚姻证明的男女范围很大,父女、母子、兄妹都属于这一范畴,他们外出不能同住,简直荒唐可笑。另外,‘混住’是住在一间房还是一套房?概念不清,如现在城市出现的异性合住现象,并不违反法律。因此,这一条规定于情于法都说不通。”
    
    
二、立法者说:此规定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江苏省为什么要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记者采访了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孙如林。
    
    1、原先的规定法律依据不足
      
    据孙如林主任介绍,在江苏省人大审议表决之前,6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召开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向省人大提交一批需要清理的地方性法规。会上,大家提出要将“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这一条从《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删掉。
    孙如林说,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一些考虑。首先,原先的规定法律依据不足。《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是1994年江苏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制定通过的,当时的考虑主要是防止卖淫嫖娼和容留卖淫嫖娼。“这是基于特定的历史时期而诞生的地方性法规,但今天我们却找不到制定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根据一般的法理原则,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政府就不应干预。因此,必须将其删除。”孙如林说。
    其次,范围难以界定。“无婚姻证明的男女范围很大,父女、母子、兄妹都属于这一范畴,他们外出不能同住,简直荒唐可笑。另外,‘混住’是住在一间房还是一套房?概念不清,如现在城市出现的异性合住现象,并不违反法律。因此,这一条规定于情于法都说不通。”
    再者,公安部门难以执行。“当时,这条规定主要是防止卖淫嫖娼、容留卖淫嫖娼和吸毒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但公安部门反映非常难执行。从道理上讲,有人利用男女混住卖淫嫖娼、吸毒,公安机关仍然可以查处,但你不能认定男女混住,就一定是卖淫嫖娼、吸毒,就不许他们混住。这从逻辑上说是不通的。就像不能因宾馆里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就不准开宾馆一样。”孙如林说。
    据了解,全国制定类似规定的省份还有不少,都是特定年代的产物。但目前明文取消的并不多。
    
    2、法律没有禁止政府就不能管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江苏省此举意义不同凡响,它体现了政府思维方式和管理观念的转变。原来是政府想管就管,想管什么就管什么,想怎么管就怎么管。现在更强调要依法行政,法律没有禁止的,政府就不能管。这一举措还体现出对公民私权的保护。“和谁住?怎么住?是住在一间房,还是一套房?这都是公民的个人选择。只要没有违法犯罪,政府就无权干涉。”这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和时代发展,适应我国公民自由流动和开放的需要。
    孙如林主任指出,“取消这一条款不等于政府鼓励、提倡男女混住。”此外,他强调这里的男女混住是指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的。至于宾馆酒店的男女混住,目前可能还沿用一些行业规章,要求双方出示婚姻证明。但有人分析说,这是两个同一性质的问题。相信随着时代变迁、法制健全、观念进步,宾馆酒店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的条款也终将会取消。(参见南方日报)
    
    
三、正方:打破守旧观念,保护隐私权

    
    1、击节叫好 老条款观念落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莫纪宏对江苏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予以充分肯定,因为“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本身就是“男女授受不亲”、“男女同居一室即犯罪”的落后观念的产物。
    莫纪宏说,城市里的流动人口本来经济有限,一个人租住一个房子也可能无法承受。因此,混住是很正常与现实的。现在城市里男女合租房屋也是很普遍的,许多年轻人将此视为一种时尚的生活方式。在国外特别是一些大学生,这种居住方式很普遍。不能将此种居住方式就视作为违法。
    
    2、一大进步 保护公民隐私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宏昌认为,“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当时是为了防止卖淫嫖娼,方便治安管理的一种措施,但“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没有法律依据,这种规定不合理。焦宏昌教授还认为,公民的居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此举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是进步的表现。
    莫纪宏将“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权利归入法律所赋予的公民的居住权与隐私权。隐私权就是公民一切与他人无关的事都应该由自己来决定,任何个人和国家机关不得限制他同谁住在一起。另一方面,住宅是私人居所,只要不从事违法活动,他人不得干涉。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人格的尊重。
    
    3、新闻背景: “老年同居”大军,只为自由(来源:四川新闻网)
    
    说起同居,人们自然而然的会将它与年轻时尚一族联系起来。“同居”也是青年男女婚前性行为的文雅说法。如果说,就在几年前,同居还曾让人们,特别是老年人感叹世道不古,有伤风化,人们还会更多的就此现象以“传统道德”的标准来衡量评判一番的话,那么在今天现代人的眼中,这一切已让人“见怪不怪”,“处乱不惊”。更有之,许多丧偶或离异老人也纷纷加入“同居”大军,一些老人还可以坐下来,心平气和并振振有辞地和你讨论一番“同居”的需要和利与弊。
    这里,我们还是要问,不管是青年朋友,还是老年人,是否有必要继续坚守中国人一向所重视的性爱道德防线?他们究竟是应该选择结婚还是同居?让我们一起走近省会成都,聚焦发生在这里一个个普通老年人身上的故事,
    
    同居只为“自由”
      
    “我热爱自由,不会附属于任何一个男人。”郑老讲话流畅且坦白。我必须承认,在我的“老年同居”选题采访过程中,像郑老这样敢于直面自己的老一辈女性并不多见。我是在艺术中心举办的一次画展上认识郑老的,现年65岁的她是成都颇有名气的职业女画家。
    从郑老的外表扮相中很难看出她的实际年龄:棱角分明的脸上,有一双能洞悉人的心灵的慧眼;身板硬朗且高挑匀称,充满着艺术家的气质。看得出来,郑老是属于极具个性的那种女性,对人和蔼、坦率、真诚,第一次见面,就能给人留下很深刻的印象:
    “我喜欢大自然,天生爱画画,总是在寻找创作灵感。山野林间,石头、树枝都是我的画笔,我在地上作画,自然万物都是我笔下的神灵。艺术上,我是属于无师自通的那种。我曾有过一次短暂的婚史,但结果却是不幸的,刚满一岁的儿子在我和他的争吵打斗中死去了,从那时起我就对婚姻彻底绝望了。”
    “离婚后我总是不停地漂泊流浪,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没有固定的职业,也不断变化着自己的生活环境与方式。我的一切生活都是为了绘画。我可以一个人漂泊,我觉得自己永远做不了贤妻良母,永远也不可能为家庭而放弃我热爱的艺术。”
    “作为女性,我也同样需要爱情,需要伴侣,需要支持和依靠。因此我赞成同居,同居对我来说是最好的生活方式。当然我也不反对别人结婚成家。婚姻,对大多数老年人来说是必要的,重新建立一个家庭,重新有属于自己的另一半,这的确令人向往。但是一到我自己就不行了。我想清楚了,我有自己的特殊情况,有自己的生活追求,我不可能再与另外一个男人成立一个固定的家,然后重复年轻时的悲剧。当然。这不等于我会‘独身’。现在与我同居的老伴是一位摄影师,他有自己的工作室。也许因为拥有共同的爱好,我们较少产生矛盾。我们常常一起结伴出游,寻找素材。他比我小,对我很是照顾,我们快活、自由地同居着。”
    “你会和他一直同居下去吗?”郑老笑了笑,轻轻地回答了我们的提问:“一切随缘吧,人生聚聚散散,不都是一个‘缘’字吗?况且,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只要不是故意去伤害别人。”
    
    同居避免财产分割纠纷
      
    “我不是觉得结婚不好,但是如果领结婚证,就会牵涉到双方子女财产分割的问题,很麻烦。我和我现在的老伴相处得很好,我们有共同的生活方式。我还是相信缘分的,我希望能和她一起走完这一生,这是我们的约定”。说这番话的赵大爷是成都某军队干休所的一位副师职离休干部,虽年逾70,但耳聪目明,身板硬朗,至今还每天坚持运动在所里的门球场上。
    赵大爷告诉我们,20年前,患肝癌离他而去的老伴给他的心灵和生活蒙上了一层阴影,使他在长达1年多的时间里无法摆脱。他和凤是在1990年认识的。那是一个闷热的夏夜,干休所组织老干部门球爱好者在临近的一家军队干休所参加门球友谊赛。门球运动虽然运动量不大,但毕竟是上了年纪,加上天热,上场不久,他便大汗淋漓。“看你热的,快歇歇”,擦汗间,一位面容清秀,身材娇小约60开外的女同志正端着一杯水笑盈盈向他走过来。从那以后,他经常去那家干休所走动。交往中赵大爷了解到,凤的丈夫也是一名师职离休干部,几年前因患胃癌撇她而去。凤的6个儿女都长大成人,平日里各忙各的,只有逢年过节才能回来和她见上一面。
    都说“少时夫妻,老来伴”,或许是彼此的共同经历和命运,使他们很快就搬到一起住了。“同居使我们消解了孤寂,每天我们一起锻炼,一起买菜做饭、看电视、种花草……儿女们知道后,也没反对,说只要我们高兴,决不会干涉。”“我和凤同居不久,干休所内风言风语也就不径而走,‘不办结婚证就住在一起,丢人啊!’、‘还要不要那张老脸……’。凤承受不了外界的压力,开始为一些小事跟我吵闹,说我新鲜劲儿过了,花心了。从那以后,我们分开了。“老李,该回家吃饭了!”,说话间,我们见一位老婆婆正唠叨着叫赵大爷。赵大爷笑道,“这就是我现在的同居老伴,今年71了,是一位正军职离休干部的遗孀。”
    
    高工同居十年终“洗白”
      
    一提起成都某大型国有企业的退休高级工程师钟老,宿舍区的邻居总是羡慕有加。因为夫妻俩同为高级知识分子,膝下一儿一女,既不为前途担心,又不为生计发愁,真可谓家庭和睦美满。不幸的是妻子30多岁就罹患严重心脏病,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两人由此经常争吵,直至长期“冷战”。
    仪表堂堂的钟工不愿再过这种生活,50岁便提前退休,于1992年南下广州,到某台资企业工作,准备老有所为,创一番事业的新天地。这时候,他雇了一个能干朴实的保姆来照顾他的生活。这保姆30多岁,人不高,除了家务活做得有条不紊外,最让钟工上心的是她脾气好,吃苦耐劳。
    钟工做事认真,业务能力强众所周知,但脾气暴燥也是出了名的。在单位看见谁工作不好,他会当面教训他,在家里则要骂人。据说他妻子就不吃他这一套,而保姆的反映正好相反。强烈的反差使他找回了缺失以久的温情。90年代中期,由于该台资公司在成都也开了分店,他便携保姆一起返蓉。这些年虽说钟工的脾气没有见改,但邻居们感觉得到钟工红光满面,过得挺滋润。走之前,钟工已为妻子请好了保姆,此次回来,钟工便与广州领回的保姆同住公司宿舍。夫妻相安无事。
    “幸福使人慷慨”。当广州保姆委婉地说儿子讨媳妇没钱修房子时,钟工慷慨解囊,赞助了2万元。之后,只要广州保姆家有事需要帮助,钟工总是非常大方,保姆对钟工自然殷勤到家。人们很难理解一个教授为何会打保姆的主意,这事儿搁在钟工身上居然也顺理成章,变为现实了。这事,让他自己都吃惊!在被保姆打动的同时,他索性每月拿出900元给广州保姆,叫她自由安排他们的生活,有节余的归广州保姆自己。
    在他们说不清道不明地生活了7年之后,保姆与其丈夫离了婚。
    据知情人讲,钟工工作之余唯一的寄托便是广州保姆,虽然保姆瘦且长像一般。而就在他将全部的爱都放在保姆身上时,钟工的妻子终于含恨辞世。不久,钟工所在的企业亦遭遇不景气,钟工只好回了家。其实,就是这样一分钱不挣,退休金也够他们过了。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广州保姆在不久离他而去。
    说起来10年时间,钟工在广州保姆身上花费几万元也在情理之中。但钟工接受不了保姆离他而去的结局。在漫漫长夜里,他常常考问自己的灵魂,这究竟是为了什么?他常常以泪洗面,在与朋友打电话时都忍不住要哭出声来。
    
    同居她失去了应该享有的权利
      
    据说当一对恋人走向婚姻的神圣殿堂时,那一枚套在手上的戒指意味着你从此将被婚约所约束,不再“自由”。因为在你对这一婚姻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责任和义务,而这一切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的。进入90年代以来,成都有那么些单身老人,由于多种原因,不去领那一纸婚书。
    李婆婆今年56岁,三年前从外地来到成都,经熟人介绍认识了家住成都市某小区瘫痪在床的60多岁的谢大爷。谢大爷有住房一套,有一双儿女。经双方接触后,谢的子女在口头上承认李婆婆作为自己的继母,照顾自己的父亲。由于李婆婆对法律的无知,很快就与瘫痪在床的谢大爷同居在一起。
    在几年的同居生活中,李婆婆对谢大爷细心照顾,使大爷对她心存感激,并在口头多次表示,自己死后,留下的住房由李婆婆居住,自己的浮财也由李婆婆继承。好景不长,几年后谢大爷死了,而李婆婆却最终没有得到他留下的遗产。谢大爷死后,他的子女就翻脸不认人,不承认李婆婆是他们的继母,而只是他们家请来的保姆,是来照顾自己父亲生活的。父亲对李婆婆有什么承诺他们不知道。而这时的李婆婆也拿不出什么证据来证明已故谢大爷生前对她作出的承诺。
    采访中,我们不止一次听同居者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我们要让爱情之花永远滋润,宁肯做情人而不去结婚。而结婚者说,既然两情相悦,为什么不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呢?同居,毕竟没有法律的保护,多一纸婚书不是给爱多了一份责任和保障吗?也许,这两种观念都有存在的理由,但无论你选择了结婚还是同居,都应以“情”作外在形式的基础。都须明白,没有爱的厮守是不道德的。只有提倡以“爱为本,以情为重”的性爱,才会使人性高尚,使社会稳定和进步。
    
    
四、反方:非法同居、卖淫嫖娼是否有了合法外衣

    
    1、一分为二 老条款也有存在基础
    
    当然,也有人认为应一分为二地看待。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宋功德博士提出,虽然取消了“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禁令,但不是说所有的“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都是合法的,“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禁令一无是处。“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的可能也有婚外情的同居,更可能有卖淫嫖娼。江苏省对“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以无法律依据而取消,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政府确实就不应干预公民的生活。但是,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民事关系中,“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则可能侵害第三人的利益,从这一方面讲,“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禁令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治安与良好风气方面也还是有其存在的基础的。应该一分为二地评价此问题。也许这个口子一开,苍蝇蚊子也会一起进来,卖淫嫖娼、婚外同居可能会增多,而公安机关在打击预防卖淫嫖娼和容留卖淫嫖娼过程中的执法成本和执法风险也会增多。
    
    2、禁令解除 助长卖淫嫖娼?
    
    焦宏昌教授在充分肯定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担心。他说,当初为防止卖淫嫖娼和容留卖淫嫖娼而作出了此规定,现在将此规定取消,而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出台,对公安机关打击预防卖淫嫖娼和容留卖淫嫖娼可能会产生影响。
    
    3、新闻背景:非法同居的法律难题(来源:江淮晨报)
    
    共同生活了13年的“妻子”,在王刚(化名)遭遇一起车祸并留下后遗症之后,竟强烈要求与他分手,王刚极力想挽回,无奈法律无情,王刚在眼看着与自己生活了13年的女子绝情而去的同时,还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个事实——13年的枕边人和自己原来竟是非法同居关系。王刚与方芳(化名)都是六安市裕安区人,两人早在十几岁的时候就经人介绍认识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之间的感情也越来越深,到了1988年11月,尽管方芳还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双方还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举行了婚礼,然后开始了同居生活。因为方芳年龄不够,结婚当时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办证的事情一拖再拖,直到双方都忘了这桩事情。婚后,两人常年在上海打工,生活也过得红红火火。但天有不测风云,1999年5月,王刚和方芳在乘坐公交车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王刚在这起事故中头部受伤,尽管当时治疗效果还不错,却留下了后遗症,有时候会发生神经性头痛。如此一来,王刚由于身体的原因难以兼顾打工和家务活,方芳开始时还能够细心地照料王刚,到了后来就显得不耐烦了,两人往往因为一件家庭琐事,都要赌气多天,两人的感情逐渐出现了裂缝。随着争吵的升级,两人的关系越来越恶化。2001年冬天,方芳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要求与王刚“离婚”。负责审理这起案件的徐集法庭认为,王刚与方芳虽然同居多年,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且双方同居时,方芳还不到法定婚龄,应属非法同居关系,经调解无效,依法应予解除。
    
    
五、特别关注:此规定是否会助长大学生同居现象

    
    在全国的大学生群体中,未婚同居只是一个极为个别的现象。他们走在法律和道德的边缘,徘徊在欲望与痛苦之间,而始终没能成为大学生中的主流人群
    谈起几天前的那次经历,在报社工作的张先生仍如同梦境:在昌平区东关几所高校附近的一家洗浴中心,他正朝一个桑拿小间室走时,被两名青年男女抢了个先。“那分明还是大学生。”正犯嘀咕,张先生听见男青年对女同伴说:“好不容易考完了,正好轻松一下。今天该你洗衣服了。”就在张先生等待他们出来之际,洗浴中心老板一副见怪不怪的样子:“来的大学生多了,我们也管不过来。谁好意思查人家的结婚证?再说证件也有假的。”
    近年来,个别大学生同居“过小日子”已成不争的事实。在一些高校受过处分的学生中,原因属“同居”或“发生性关系”的并不罕见。记者所熟知的京郊某高校附近的农民房,多数被在校大学生租赁,个别男女大学生干脆悄悄做起了“小夫妻”。
    大学生同居现象并非北京独有。在西部某城南郊的文化城,大专院校鳞次栉比,附近居民房屋颇多,在这里租住的98%以上都是大学生“小夫妻”,村民都习惯地叫这些村为“大学生夫妻部落”,他们则笑称自己的“同居生活”为“互助组”。
    据报道,广州地区8所高校包括暨大、中大、华工、华师、广工、广商、华建西院、广州大学有关“婚前性行为”的调查统计表明,1136名接受调查者中,14.1%有过性经历;浙江大学也曾对319名大学生作过调查,统计表明平时有性冲动的占87%,其中男生为96.3 1%,女生占68.7%。此外,发生过边缘性行为(包括接吻、拥抱、抚弄性器官)的更是占相当大的比例,几乎与谈恋爱所占的比例相等。有关专家认为,在这一广阔的背景下,同居只是露出的“冰山一角”。
    
    观念:大学生对同居各有说法
    
    《羊城晚报》9月5日报道称,某高校对98级20名男女大学生同居现象的调查显示,12人认为“同居是个人的权利,不存在什么对错”;10人认为很新潮,能接受;6人承认自己已加入“同居”行列;5人不赞成“同居”,认为很难接受。应该说,人们、尤其是同龄人对同居的宽容度较前些年已有较大增加。
    记者在北京部分高校采访获悉,绝大多数大学生仍对同居持反对态度。在人民大学,法律系一名女生连连摇头:绝不赞成未婚同居,这有悖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男生小马表示,“大学期间不会同居”,作为一个学生,同居或多或少会对学业有影响,同居是要负责任的,更涉及到伦理、法律等问题。
    不过,也有大学生对同居持赞成观点。一名男生说:现在是什么年代了,还那么保守?想当年我国某报刊出第一幅裸体照,第一次裸画公开展出时也大惊小怪的,如今我们说它们是艺术。在我看来,性压抑下的婚前性行为更可怕,所以我认为与其压抑,不如正视生理或心理上的需要,即使在婚前,适度的性也是有好处的。两人同居,能互相帮助、互相照顾,辛苦之余也有幸福感和“家”的温馨感。
    有的大学生认为,同居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但前提必须是两人的感情已发展到可谈婚论嫁的地步,总之是必须考虑终身的。“如果真的彼此认准了,同居未尝不可。”记者采访中获悉,在北京高校对同居持赞成观点的大学生只占很小的比例。
    
    思考之一:高考取消年龄限制是否增加管理难度
      
    今年4月,教育部就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作出规定,对报名者条件进一步放宽,如取消“未婚,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的限制。
    这一规定出台后,今年全国有15000名25岁以上的大龄考生走进了秋季的高考考场。有关人士分析,大学生同居,也给高考取消年龄限制带来挑战。
    据悉,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的时候,那时参加考试的人大都是文化大革命中被耽误的一些青年,因此有些考生年龄比较大,有的也带了孩子,使事实上的大学生合法同居成为必然。可以预见,取消年龄限制后的部分大龄大学生很可能在校外正常地过着夫妻同居生活。此外,能否限制一些有社会工作经历的未婚大学生的同居,将较目前更加困难。
    
    思考之二:高校管理者该如何应对
      
    对于目前30岁以上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大学生同居”还是一个新概念。现任石油大学(北京)党委副书记的蒋庆哲博士16岁上大学,“那时就只知道玩儿命学习,谈恋爱的同学少,很少有人谈及同居。”  据了解,现在,高校对大学生同居的态度仍然是“不准”。学生守则明确规定:学生公寓不准留宿异性,更不用说准许同居了。
    然而,高校校园不可能像过去一样完全承担所有学生的住宿需求,作为后勤改革的方向,住宿交给社会乃大势所趋。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在北京部分高校,大学生只要向学院或系提出申请,经学生管理部门同意,履行审查登记手续,就可以搬出学校宿舍。京郊一所高校的学生处长说,学校已有个别学生征得系、学生处、家长同意,租住校外房屋。这些人部分要应对考研,找个安静的地方复习;有的则是不习惯宿舍集体生活。但据记者了解,确有大学生租房是为了“谈恋爱方便”。大学生一旦搬出校园,就意味着离开了学校的监控视线,少数男女大学生便走向了同居。该校最近处分了两名学生——女生先离开校园租房,和她处于热恋中的男生随即搬了进去,成了“同居一族”。
    事实上,高校后勤社会化已不可逆转。怎样在这一背景下对大学生教育管理也是高校面临的新课题。多年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蒋庆哲博士认为,这一现象理论上值得探讨,“大学生同居学校不能提倡。但问题是,不提倡不等于能硬性杜绝。管理者应该在新形势下重新审视这一问题,让更多的大学生能够走出同居误区。”(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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