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立法简报(7.10)
导读
1、科技部发布有关规定 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
2、湖南省城镇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医疗保险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明年起换发 新证有六大变化
4、江苏公安厅出台十不准 要求廉洁从政严重违者开除
5、海南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获国务院批准 取消屠宰税
6、广东立法听证会交锋激烈 立法不吃野味响应者少
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8月1日起实施
科技部发布有关规定 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
为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科技部近日制定发布了《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这将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执行和产出情况,提高计划成果管理和利用效率,使成果管理为制定科技政策和计划服务,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是国家科技投入的重要产出形式,是极为重要的科技资源。“十五”时期,国家科技工作将遵循“创新、产业化”方针,继续大幅增加投入,并深入实施人才、专利和技术标准三大战略,必然进一步促进大量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特别是重大科技成果的产出,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成为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
科技部制定发布这一《规定》,将使成果管理工作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得到进一步落实,充分发挥成果管理的职能:第一,国家科技计划成果实施分类管理,重点加强重大成果的管理。国家科技计划成果包括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和验收成果。由于国家科技计划成果量大面广,实施分类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切实收到成效。《规定》通过明确重大成果的界定标准,要求在成果报告、信息发布、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成果推广应用等关键环节重点加强对重大成果的管理。此外,区别于一般性科技项目,《规定》对于重大科技项目在落实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提出了特殊要求;
第二,明确规定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中有关各方的职责。此次制定发布《规定》,科技部对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经科技部授权或委托行使部分计划管理权限并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科技部内计划管理机构、成果管理机构和新闻宣传主管机构在《规定》涉及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事项中所承担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责任到位。与此同时,《规定》在一些关键的管理环节上,充分考虑有关各方情况,注意了与现行计划管理的衔接,使相应的成果管理工作既简便易行,又能切实收到成效。
第三,建立健全制度,加强过程管理,对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各个主要环节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涉及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六个重要环节。一是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制度,确保及时、有效掌握国家科技计划成果产出情况。科技成果登记是掌握成果信息的基本渠道,《规定》重申凡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成果登记制度,对于重大成果,项目承担单位还必须通过计划管理渠道向科技部成果管理机构报告。
《规定》还要求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制度,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及管理,定期或按需进行重大成果新闻发布,改变以往有些项目承担单位不与科技部沟通、未经批准就擅自进行重大成果信息发布的局面,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规定》还进一步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学术报告和论文专著的发表,要求注明国家科技计划资助情况,同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掌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学术报告和论文专著出版发表情况,并将涉及重大成果的学术报告和论文专著发表情况向科技部报告。
《规定》要求重大项目要落实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明确国家和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研究开发成果分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权益,同时要严格按照合同验收已确定技术标准目标的项目,对于未确定技术标准目标但有望形成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项目,要采取相应措施对技术标准研制予以扶持。
《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形成的科学数据、档案和仪器设备的管理,以便为改变技术、资源和信息在单位间相互分割、封锁局面,推动资源共享实现国家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服务奠定基础。六是要求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宣传,扩大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影响,形成有利于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的氛围。
《规定》还明确要求加强信用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将视情况停止其决定1-2年申报或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各个计划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积极配合,建立相应的制度和责任机制,保证《规定》的切实落实。各级科技行政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科技部督促、检查《规定》的执行,同时参照《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具体办法及措施,加强各级、各类科技计划成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SARS防治科研成果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有着重大影响,属于《规定》明确要求加强管理的重大成果。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强SARS防治科研成果管理,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不仅事关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国家安危和社会稳定,与此同时还将直接检验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规定》的实际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及时掌握有关SARS防治科研动态及其成果产出情况,防止重复投入,同时加强对SARS防治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对于中央财政支持科技部归口管理的SARS防治科研成果,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要求,加强成果报告、新闻发布、论文专著发表以及相关实验数据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对于由地方和部门财政支持的SARS防治科研成果,各地各部门应参照《规定》主要内容重点加强对成果报告、知识产权保护及成果推广应用等事项的管理;对于由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自行投资研究开发的SARS防治科研成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属地或部门(行业)管理原则加强引导和监督,坚持市场调节与行政管理相结合,保证质量,最大程度地实现其社会公共效益。
来源: 人民网
湖南省城镇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医疗保险
从10月1日起,包括自由职业者在内的湖南省城镇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和大病互助等待遇。7月8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正式下发了《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据介绍,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以及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等达到国家法定的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并取得固定收入的人员。这一群体可在医保经办机构、各级公共职介机构、街道和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办理参保的有关手续。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下岗基本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按统筹地区基本医保缴费比例的6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均暂不建立个人帐户,同时按统筹地区大病互助缴费标准缴纳大病互助费。基本医保费和大病互助费可按月或按年缴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和大病互助等待遇。
来源:潇湘晨报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明年起换发 新证有六大变化
新式身份证有六大变化:融入IC卡技术、防伪性能提高、发放范围扩大、存储信息增多、有效期重确定、办证时间缩短。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居民将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居民将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来源:北京晚报
江苏公安厅出台十不准 要求廉洁从政严重违者开除
日前,江苏省公安厅党委重申并制定了厅机关廉洁从政十条规定,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落实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为全省公安机关作好表率。
廉洁从政十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过问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采取各种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干扰各级公安机关正常执法办案;2,不准超越职权干扰行政审批、人事安排、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工作; 3,不准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外商或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电话充值等; 4,不准参加下级公安机关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安排的营业性桑拿浴室、歌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的消费活动;5,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定居,索取或接受外商、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6,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所办、所在企业向公安机关及所属掩护性、保障性企业介绍业务、推销产品物资等;7,不准在执行公务中接受超标准接待,非紧急公务和警卫工作需要,不得使用警车开道和警报器,不得接受各种礼品;8,不准在各类会议、培训班上发放礼品、纪念品,安排观光旅游活动;9,不准向下级公安机关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用车辆或车辆牌照,报销油料费、维修费,不得将厅机关车辆和公安专段号牌外借,不得将公车作为上下班的代步工具;10,不准向下级公安机关及其它管理或服务对象拉赞助、接受捐赠,或下达报刊、杂志、书籍订购指标,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
江苏省公安厅希望基层公安机关和广大群众对省厅机关执行十条规定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电话为025-3526110。
来源:现代快报
海南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获国务院批准 取消屠宰税
8日,海南省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场会在陵水黎族自治县举行。《海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日前获国务院批准,并正式实施。省政府日前已向全省各市、县下发此《方案》。《方案》确定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8项基本内容。
方案八项基本内容
一、取消向农民征收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5项统筹费。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三、取消屠宰税。
四、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我省从2003年起将用2年时间逐步取消“两工”,今年每个劳动力“两工”数不得超过20个标准工日,明年不得超过15个标准工日, 2005年全部取消。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计税土地以农民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等实际变化情况调整确定;计税价格由省级农税征管部门根据前5年全省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今年的计税价格定为每公斤1元;农业税率全省实行市、县差别税率,各市、县政府按照比现行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原则加以确定,最高不得超过7%。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根据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减少征收环节的原则,适当调整我省部分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和税率。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由农民上缴的村提留开支部分,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由农业税征收部门统一征收,最高不得超过改革后农业正税的20%;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而是实行“一事一议”,村民筹资年人均不得超过15元。
八、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制度。省财政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因政策因素减少净收入部分的市、县或乡镇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实行市、县财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资金落实到乡镇。
《方案》确定了海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即: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全面推进;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妥善处理改革力度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法;实行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等。
《方案》明确要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来源:海南日报
广东立法听证会交锋激烈 立法不吃野味响应者少
22位听证发言人、包括外国驻穗领事馆官员及环保工作者在内的近200位旁听者、来自境内外的数十位记者……《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昨在省人大会议厅举行,与会者围绕着《条例》反映出的三大焦点话题进行了观点交锋。
中央电视台、广东省电视台、南方网对此次听证会进行了现场直播,现场要求发言的纸条络绎不绝地递上主席台。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李焕新告诉记者,这是省人大历史上关注度最高、参与人数最多(过去两次参与发言者不过十人左右)、代表性最广泛(发言人有法律工作者、专家教授、动物饲养基地负责人、农民、普通市民、政府官员等)的一次立法听证会。
焦点一:“不吃野生动物”
“不吃野生动物”是昨日听证会上的头号问题。记者留意到,22位听证发言人中,有13位重点就此阐述了观点。其中只有2位表示完全赞同;有10位认为该条款“太笼统”,应予修改;还有1位提出《条例》不能解决吃不吃野生动物的问题,建议删去这一内容。
条款
《条例(草案)》第七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野生动物,切断由动物引起的病媒传播疾病的途径。
观点
完全赞成———避免病从口入
郑玲(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房地产研究中心执行总监):广东每年吃掉大量的野生动物,宰杀之残忍、数量之多,可谓触目惊心。且不说吃野生动物是不是引起非典的原因,野生动物寄生虫比较多,随意吃可能导致病从口入,因此我强烈支持立法保护野生动物。
需要修改———不能一刀切
高宏的(广东省政协官员):我认为制定这一条款的依据不充分,首先,不能将非典等疫病在物种间的传染简单地归结于野生动物,其实家养动物携带的病害远远超过野生动物;其次,野生动物养殖业已经成为农民致富的重要产业,不吃野生动物将使养殖场破产,数十万从业人员失业;第三,必须科学界定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的概念是动态的,不是静态的,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时代对野生动物的界定是不一样的,许多野生动物经过人类的驯化和培育,正在成为家畜、家禽,今天的野生动物,明天经过驯化和饲养,可能就成了家养动物。因此建议改为“禁吃国家保护和有害的野生动物”。
徐镜钦(河源农民):目前各级政府对野生、驯养的动物大有“一刀切断”的倾向。我认为这一做法对生态环境保护没有好处。目前应该做的是修改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把保护的野生动物品种详细列出名录,对这些动物加大保护就可以了。而驯养野生动物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只要养殖户严格执行农业部规定的绿色养殖方向,按法律法规程序进行,就不应该随意取消其办场资格。
建议删除———不能解决问题
李挚萍(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从个人的观点来说,我是赞成不吃野生动物的,但是否应该在法律中作出不吃野生动物的规定,是需要进行大量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而这不是这个条例所能完成的任务。所以我建议删除该条并另立一条,“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可能由动物引起的病媒传播”,同时建议把“不吃或禁吃野生动物”放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进行具体的规定和规范。
焦点二:禁带宠物出入公共场所
这是听证会上的另一焦点。半数左右的发言人对有关条款提出质疑,一位女士甚至以“宠物代言人”的角色声情并茂地为宠物维权。因此,记者在场上所听到的观点几乎是一边倒———认为不应简单限制宠物进出公共场所。
条款
第六条第(四)款3项:禁止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城区市场、商场、饭店、餐厅、医院、公园、草地、学校、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船)室及其他室内外公共场所。
观点
给动物活动范围
杨青燕(广东道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我建议给宠物界定一个合适的活动范围。广东很多阿婆阿叔除了猫狗以外,还喜欢养鸟养兔,应该尊重他们对宠物的热爱,给小动物应有的活动范围,比如说动物医院、公园、草地等,对于有攻击性的动物可另作规定,而不应简单地禁止宠物在公共场所出现。
放宽限制范围
郑玲(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房地产研究中心执行总监):人类是大自然最有权威的主人,但不是主宰,小动物一样有权利享受阳光和草地。而且饲养动物已经成为独生子女以及老人的心理需求,禁止宠物出入公共场所等于不让养宠物,这是否有悖人情?我们不是教育孩子们要爱护动物、爱护自然、关心他人吗?但是我们却要让他们成长在一个对小狗小猫喊打喊杀的环境中!我恳请考虑放宽限制范围。立法是为了让我们的环境更美好,只要规范更得当,相信绝大多数养宠物的人一定会遵守,人和动物和谐相处,这才是大自然最美的画卷。
带宠物是公民权
陈冠兰(广东省司法厅干部):建议修改为“携带犬猫出入公共场所时,要看好宠物,不影响他人,并做好排泄物的处理工作”。猫狗对人体的危害并没有想像的那么大。何况,现在没有法律完全禁止居民饲养宠物。猫狗等宠物在公园、街道上大小便,只需规定宠物的主人做好宠物排泄物的处理即可。此外,这样规定也干涉了公民养宠物的自由,带猫狗到一定的场所,如在公园玩耍嬉戏,应该也是公民正常生活的一部分。
焦点三:立法搞好室内外卫生
条款
第六条第(四)款:任何人都应当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观点
法律不应介入私人生活
李挚萍(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不应该太多地介入私人生活,对于此条款,我建议在“不得有下列行为”前加“在公共场所”。因为如果是在自己的房间里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等,我们管不着也没有必要管,除非它已经造成了公共的影响。此外,我认为本条例也应该全文贯穿公共性、社会性。
会议花絮:听证会上笑声不断
新快报讯(记者陈琦钿周琼)昨天的听证会真可谓一场“愉快的听证会”,自始至终,笑声一直不断,这完全得归功于一些陈述人“离题万里”的发言。
听证会上“卖”鹧鸪
刘永明是揭西某鹧鸪养殖场主,也许是因为职业习惯的缘故,刘先生一发言就三句不离本行地介绍起了“鹧鸪”———“鹧鸪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从印度引进的野生动物,经过近百代的繁殖驯化成功之后……”,现场卖起了鹧鸪?台下的议论声和笑声此起彼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启权插问了一句,“对不起,我打断你一下,你说的是什么动物?”“噢,我说的是鹧———鹧鸪啊!”刘先生被突如其来的问题“卡”了一下后,继续十分流畅地推销着他的鹧鸪———“美国鹧鸪的营养丰富,脂肪少……”这时,不少旁听人员已经笑得趴在桌子上了……
陈述人变“宠物代言人”
最后发言的陈述人陈洁茹在开场白中认为“草案的有些条款不合情理,值得斟酌”之后,便用了一连串的反问、设问,“痛心疾首”地说人类不该禁止宠物进入公共场所。
发问完了,陈女士自诩为“动物代言人”,声情并茂地朗诵起了《动物权利之歌》的歌词:“请(人类)不要歧视我们,我们也有自己的尊严!请(人类)不要虐待我们……”
而究竟对草案有什么具体修改意见,刘女士竟只说了句“我会在下回再分解……”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8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1号令),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做出详细规定。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基准价70%
根据《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如果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方可协议出让
按照《规定》,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协议出让结果必须公布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按《规定》,其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还须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方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用途变更需经规划部门同意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据了解,《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发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将同时废止。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