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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7.3)


    导读
    ■全国首创 海南省将在派出所设置“外事民警”
    ■海南成我国首个开放部分“空中自由”航权试点省
    ■建议取消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考核
    ■北京警方率先实行律师48小时内见到嫌疑人规定
    ■深圳职务犯罪侦查将一体化
    ■北京:11种情形可举报违法、违纪民事审判人员
    ■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尚待时机

    
    
    
1、全国首创 海南省将在派出所设置“外事民警”

    
    据海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消息,该省将在派出所设置“外事民警”,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已把这项工作作为2003“外管年”活动的主要内容,并在琼海、三亚进行试点工作。6月19日,外事民警试点培训班在琼海召开,琼海的外事民警即将正式履行职责。海南省以旅游业为支柱产业,人员大进大出、快进快出、情况多变的出入境环境要求有一个科学、合理、人员精干、高效运转的境外人员管理系统。在派出所设置外事民警、建设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计算机网络已经提上议程。
    
    
2、海南成我国首个开放部分“空中自由”航权试点省

      
    海南开放航权试点工作联合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7月1日在海口召开。这标志着海南开放第三、四、五航权的工作正式起步。
    海南的第三、四、五航权的开放将是国内第一个开放部分航权的试点省。“航权”按国际惯例被称为“空中自由”。随着海南部分航权的开放,今后越来越多的国外航空公司将进驻美兰和凤凰两个机场开辟国际航线,国内各地甚至其他国家的物流、客流也势必越来越多地来到海南,在此中转或停留,前往国内外各地;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外航空公司到海南来设置办事处和基地,这将加剧国内航空业的竞争,也将促使我国民航事业做大、做强;此举对海南的旅游和经济等方面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新闻背景
      
    第三航权: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其登记国或地区载运客货至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权利;
    第四航权: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载运客货返回其登记国或地区的权利;
    第五航权: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或地区以外的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但其航班的起点与终点必须为其登记国或地区的权利。
    厦门高崎国际机场5月已正式对新加坡航空公司开放“新加坡——厦门——芝加哥”747-400全货机航线实施开放,不过,这仅仅是对某一条航线的国外货运进行第五航权的开放,目的在于缓解中美航空货物运输的紧张压力。
    
    来源:中广网
    
    
3、建议取消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考核

      
    干部扛红旗农民饿肚皮 黄山市“形象”有多重?
    6月29日新华网一篇题为《干部扛红旗,农民饿肚皮,黄山市“形象”有多重?》的报道,反映安徽休宁县、祁门县2001、2002年两年连续调低部分乡镇虚报的农民纯收入,重新戴回了脱去十多年的贫困县帽子,受到黄山市一些领导批评,理由是“有损黄山形象”。我作为一个一辈子在农村工作的基层干部,对此深有体会。我觉得,应该停止给农民纯收入下指标,也不要再把这个指标当作考核干部政绩的依据。
    像黄山那样对农民纯收入虚报浮夸,我敢说决非个别,只不过是程度的区别。不少地方现在的农民纯收入,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缺乏依据的虚假数字,根本不是统计出来的,而是层层报上来的。一般有三种报法。一是层层研究上报。表面看,是从村、乡镇农经部门报到县农经部门。其实,完全不是这回事。在村里、乡里和县里,不管统计结果如何,上报前都是要由本级主要领导研究决定。说到底还是领导叫怎么报,统计人员就怎么报。为了体现自己的政绩,村里、乡里、县里往往层层加码,甚至成了吹牛比赛。第二种情况是,业务人员接受教训,先请领导研究,把数字定好,再按照要求完善报表的数字,这就省去先填好再改动的麻烦。三是倒过来,乡里把数字研究决定了,再把数字下达到村,村里按照下达数完善报表。这样的所谓农民纯收入,与统计无关,与实际无关,只与领导的指导思想有关,他想怎么报就怎么报。一些刚调来的干部为了显示自己的政绩,在工作的第一年底就会使农民纯收入“突飞猛进”。所以,黄山市徽州区洽合乡200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一般认为比较可靠的数字是816元,而乡里总结报告的数字是1360元,到了市里,又变成1847元,是一点都不奇怪的。
    由于农民人均纯收入是考核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干部当然重视。所以,农民纯收入就在所有地方几乎从不降低,即使大灾,领导也要“持平略增”才高兴。有的干部下达给业务部门的指标就是“报多少我不管,一定要在全县前三名”。虚报浮夸并不会有丝毫风险。一是上级不会批评。上级也需要自己的政绩,下级都报高了,自己总数当然也就高了。只有下级报低了才会被批评。或者发现自己的合计数比经济发展十分先进的地方还快得太多,虚报得太明显了,才会忍痛降低一点。二是老百姓的监督也少。过去,农民纯收入高了,农民负担占5%,农民就多交钱,农经部门就要多收钱,所以农民和农经部门还不大愿意过分多报。现在,税费改革之后,农民的税费与农民纯收入无关了,村里、乡里的基层干部和农民对这个指标就更不关心了。除了干部把这个虚假指标还当作政绩外,其他已经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了。一般对农村情况比较内行的人,已经不问农民纯收入多少。当某个干部还津津乐道农民纯收入多高时,我们就会置之一笑。
    由于农民纯收入这个指标难以准确统计,虚报浮夸普遍存在,所以该指标实际意义已经不大。现在用它来考核干部政绩,就往往会闹出“说了多少谎,得了多少奖”的笑话。同时,国家也不能把它作为决策的依据,因为水分太多,如果按照它决策,就会过高估计农民的富裕程度,难免误党误国。要比较准确地了解农民的富裕程度,可以重新设计指标体系,并且不能把它跟地方官员的政绩挂钩。国家也要进行统计改革,采用定点抽样的办法掌握情况。如果还依靠统计部门,则统计部门应直管,不受地方行政制约,如此提供的数字才是可信的。
    
    来源:中国青年报
    
    
4、北京警方率先实行律师48小时内见到嫌疑人规定

    
    6月27日,晋学强律师在48小时之内见到了被警方拘留的嫌疑人,这在北京尚属首次。警方称,这一措施在海淀看守所作为试点实行,时机成熟后将在全市推广。业内人士表示,其实,嫌疑人在48小时内可以见律师在《刑事诉讼法》中早有规定,警方这么做虽然晚了点,还是可喜可贺。
    
    律师48小时内见到嫌疑人
      
    6月27日,在海淀公安分局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室中,晋学强律师在嫌疑人被警方拘留48小时之内见到了他。这是海淀警方依据北京市高级法院、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海淀区司法局出台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依据该《意见》,在警方拘留犯罪嫌疑人48小时之内,律师即可会见嫌疑人。据称,此举在本市范围内属首例。
    
    在此之前这是不可能的
      
    据警方介绍,在此之前,律师通常只能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经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批准后,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想要在48小时之内见到被抓获的嫌疑人是不可能的。
    警方此举意味着将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真正落到了实处,更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海淀看守所作为试点率先实行,时机成熟后将在全市公安机关推广。
    
    有关规定为何一直未落实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犯罪嫌疑人在预审期间是可以会见律师的,但由于种种条件制约,此规定一直没有落实。
    在以往的案件中,律师在提出会见申请后,公安机关不能按时办理;而律师要见自己的委托人,必须联系负责办理委托人案件的预审员后,才能与委托人见面,而由于预审员经常外出办案,而耽误了会见时限。记者同时了解到,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对于嫌疑人要求会见律师也存在一些抵触情绪,顾虑律师与嫌疑人做出对公安机关所采集的证据不利的事情,如串供。因此,尽管新的刑诉法中有规定,但迟迟未施行。
    记者了解到,海淀警方对于让刑事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规定一直在摸索当中,在综合了办案经验并协调客观困难后,决定率先实行这一规定。
    警方人士称:“让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会见律师也是司法制度进步的表现,同时也是与国际接轨。”
    
    会见时无警方人员在场
    
    在《实施意见》中规定,海淀警方将遵循方便、快捷、免费的原则,设立专门的会见场所,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接待律师、安排会见。公开接待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确保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保证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时间和次数。会见在押嫌疑人、被告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据悉,嫌疑人在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会通知嫌疑人家属,这时候,家属就可以代为聘请律师,律师到分局、看守所,找到相关民警提出会见申请。申请时,律师要提交相关的证明其律师身份的文件、嫌疑人情况以及委托书。公安机关在审查证明文件后,由专人安排会见。会见时无警方人员在场。
    
    违反规定律师要被查处
      
    律师的提前介入,也为律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淀司法局将加强此方面监督机制,并对违反相关法律的律师展开调查,做出处理决定。海淀分局的领导表示,希望通过这一规定,进一步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阶段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使执法工作能够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在全市率先掀起优化执法环境的高潮。
    
    虽然晚了还是可喜可贺
      
    “尽管警方此举来得有点晚,但还是可喜可贺。”北京中创律师事务所的吴刚律师听到海淀公安分局在市局范围内率先推出了这一措施后脱口而出。
    吴律师说,《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制定本身就是个进步,可在执行中却出现了比较大的问题,公安机关中普遍存在犯罪嫌疑人不能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48小时之内会见律师的现象,犯罪嫌疑人家属和律师们对此都颇有微词。
    吴律师分析说,《规定》在具体操作中没有很好实施的原因,可能由于有些公安机关的某些办案人员考虑到自己工作的便利,担心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会见获得法律帮助后增强了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加大公安机关后续工作的难度,所以有时会以种种借口不及时安排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会见。
    警方率先严格要求自己,主动提出落实《规定》是一个进步,这样能充分保证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合法权利,也增强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对司法机关对法律对社会的信心,也培养了全民的法律意识。
    
    相关法律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1条中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5、深圳职务犯罪侦查将一体化

    
    日前召开的深圳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会议透露:今后,深圳市反贪污贿赂局的职能将被纳入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与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侦查工作进行一体化运作。
    据介绍,将被纳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运作的部门包括深圳市、区两级检察院的举报中心(控告检察部门)、反贪局各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这些部门都将由各院一名副检察长分管,并归属深圳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实行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督导。
    据悉,今年上半年,深圳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65宗73人,立案件数与去年同期持平,立案人数同比上升9%;渎职侵权案件8件10人,立案件数与人数同比分别上升33%和67%。
    
    来源:人民网
    
    
6、北京:11种情形可举报违法、违纪民事审判人员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日前通过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须知,告知市民举报违法、违纪民事审判人员的范围和方式,有11种情形当事人可以举报违法、违纪民事审判人员。
    据介绍,当事人对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事审判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或审判程序的举报范围是:
    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开庭或谈话的;开庭时没有组成合议庭的;酒后开庭、接待当事人的;态度粗暴、言行不文明的;开庭时没有按规定着法官制服的;接受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宴请、钱物的;参加由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支付费用旅游、娱乐活动的;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的;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办私事和报销个人费用的;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的;泄漏审判机密的;违反该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措施》有关规定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当事人举报违法、违纪法官可采用来信、来访和电话等形式。来信请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100040);举报电话是:686352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7、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尚待时机

    
    现在看来,传染病防治法还是科学适用的,对传染病的预防、报告、控制、救治等方面都做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记者:有观点认为,因为非典疫情突如其来,整个社会无论从物质上,还是从精神上都缺乏相应的准备,包括法律也是如此,各地制定的政策法律,都有点应急的意思,您怎么看?
    
    张春生:单就法律来说,不能说没有准备。但因为这些年里,没有大范围的传染病流行,所以1989年出台的传染病防治法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现在看来,这部法律还是科学适用的,在传染病的预防、报告、控制、救治等方面,法律都做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应该说,这部法律是对我国同传染病作斗争经验的总结,是适应抗击非典的需要的。
    各地方可在不抵触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作为防治传染病的补充和细化
    
    记者:“适应”是否意味着“足够”?各地针对防治非典制定的政策法规,与现有的传染病防治法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张春生:这要从我国立法面临的实际情况说起。我们国家非常大,情况也比较复杂,城市和农村,中西部和沿海地区,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法律必须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施行,但有些问题如规定得过于具体,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则比较困难。
    
    举例来说,传染病防治法中有对饮用水的要求。最初法律草案要求,饮用水不得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但在立法过程中,通过调研发现:在沿海城市,经济发达地区,这一点可以实现,但西部的广大农村地区,很多地方饮用井水、江水、湖水甚至窖水,在这种情况下,这条规定就不能普遍执行,因为有的地方根本做不到。法律于是给出了一个最低限度的要求:供水单位供应的公共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这里面给出了两个限定:先是限定了公共饮用水,江水、湖水、井水都不算,只包括供水单位如自来水厂;其次是水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
    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不抵触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自己的地方性法规,作为防治传染病的补充和细化。比如各地出台法规治理随地吐痰现象:上海最高可以罚款200元,北京则在20—50元的范围内。
    国家很关注各地的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并准备通过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对传染病防治法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记者:抗击非典是全国一盘棋,那么各个地方的政策法规是否也需要整合为全国统一的法律呢?
    
    张春生:实践是发展的,总会提出新的问题要求给予解决。今天看来,传染病防治法在一些细节的问题上,还不够完善,比如对医院拒收传染病病人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非典一开始的时候出现过一些拒收病人的现象,这是一个新问题;再比如,传染病病人拒绝接受隔离,传染病防治法只给出一个强制措施,但是没有给出拒绝接受隔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体来说,传染病防治法是根据我国和国际上同传染病做斗争的实践经验制定的,是科学的,但有一些地方需要在实践中用新的经验来完善。地方立法过程中哪些是成功的经验,哪些是不成功的经验,国家在立法的过程中都要研究。
    在抗击非典过程中,地方制定的各种法规规章,需不需要整合成为全国统一的规定,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口罩的问题,4月29日,经过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批准,《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普通脱脂纱布口罩技术要求》等强制性标准已开始实行。这类问题可以由国家相关部门出面,制定一个统一标准。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立法要以经验为基础,要考虑方方面面的问题,在确实需要并且时机也成熟的情况下,才能总结各地的经验制定法律。
    就现实情况来说,全国要不要出台一个统一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还需要研究,至少目前时机还不成熟,现在也不可能在全国制定统一的处罚标准。一些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各地抗击非典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和传染病作斗争,是一项长期任务。国家很关注各地的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并准备通过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对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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