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焦点五:.cn二级域名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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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看到许多稀奇古怪的网络域名时,或许会会心一笑;但当您在网上看到有人拍卖“国务院”的域名时,你肯定会惊讶一番。网络是一个虚幻的世界,但也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也存在许多法律问题。当网络经济的概念引入时,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也渐渐多起来。本文将在介绍二级域名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分析与之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新闻背景——从叫卖“国务院”域名谈起
如果你在互联网上输入“www.国务院.com”,会发现该域名正被公开“叫卖”。京华时报今天报道称,昨天,发现这一情况的隋先生非常惊讶,担心有人购买这样的域名有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
记者输入“www.国务院.com”后发现,出售该域名的“易名网”是一家专业域名交易网站,属于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就“国务院”域名是否能够公开出售,记者咨询了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该中心系统应急值班人员王先生告诉记者,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授权,是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系统。但“.com”域名是国际域名,不在他们的管理范围内。如果是“www.国务院.cn”的域名,则是绝对不允许私自注册的。
出售“www.国务院.com”的易名网的胡女士告诉记者,该域名是一家公司委托易名网出售的,至少已经有半年时间了。胡女士表示,域名如今已经成为一些企业和个人的投资项目,有些人专门注册一些知名企业或单位的域名用来获利。不过她对“www.国务院.com”也感觉很奇怪,但由于这是国际域名,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以申请注册。
二、.cn二级域名的发展
1、这种发展是必然的
互联网业内专家以及业界代表普遍认为,为促进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中国开放个人域名注册势在必行。
这些专家是在近期召开的“开放个人域名注册若干问题”的研讨会上做出此番表述的。此次研讨会是由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资源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的。
专家们普遍认为,是否开放个人域名的问题,首先要从是否影响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高度来看待。来自电信研究院的高级工程师张轴材就指出,如果不让个人注册域名,会抑制整个互联网的高层次的发展。他特别强调,“激发互联网的创新,应该让最广大的个人参与进来”。
据悉,“开放个人域名”的可能形式有两个,一是允许个人在CN下直接注册域名,二是开设一个单独的个人域(比如PER.CN、IND.CN、ME.CN等),用户在其下注册三级域名。此前,为开放个人域名,CNNIC已经委托社科院进行了专项研究,并请法律专家召开过研讨会。据CNNIC网上调查显示,有30%的网民倾向于在CN下直接注册,还有31%的网民倾向于在me.cn下注册。
2、.cn二级域名应用面临多重挑战
计算机世界网的文章认为:.cn二级域名开放首日,《计算机世界》记者采访国内知名传统企业CIO,结果发现——或支持、或回避,用户态度不一
2003年3月17日是.cn二级域名资源向用户全面开放的第一天,而在此前的一周,中国域名管理机构CNNIC同步启动了声势浩大媒体和广告宣传。那么,用户是否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他们对注册.cn域名的态度又是怎样的?带着这些问题,就在17日当天,记者通过电话采访了一些传统行业的企业用户。
17日晚19点45分,记者首先拨通了总部设在广州市的大名鼎鼎的物流企业、也是在信息化方面走得比较靠前的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总监唐友三教授的电话。唐友三听记者讲明“来意”之后,未加思索地说:“我知道这个事情,但我们不会去注册.cn二级域名。”“我们不会受影响,我们已经有了.com域名(www.pgl-world.com)。”对于记者问其是否担心该公司的.cn域名被其他人抢注时,唐友三果断地说:“不担心。”
第一位被采访对象的回答多少让记者感到有点意外。
随即,记者又联系上了远在安徽的美菱集团网络部信息主管杨大寨。杨首先表示他很早就知道这件事情,并且在春节前就已经注册了.cn域名。该公司同样拥有.com域名(www.meiling.com)。问起该公司注册.cn二级域名的原因,杨回答:“一是它本身的费用不是很贵,企业承担得起。二是.cn二级域名本身确实还是个顶级域名。”至于注册的.cn域名能够帮助企业在网络营销方面起多大作用,“我们感觉用户可能还是会习惯访问.com域名。”“注册.cn最主要的作用还是保护企业的品牌和无形资产不受伤害,做到有备无患吧。”
20:00,记者键入www.meiling.cn,却发现还暂时无法通过该网址访问该公司网站。然后,随机又选取了国内几个知名门户网站——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试验了一下,发现都还没有开通.cn域名下的Web访问服务。
记者于是又拨通CNNIC办公室副主任刘志江的手机。他介绍:“CNNIC从17日中午12:00开始授理.cn二级域名,截止到当天下午18点30分,共授理约4.8万个。加上此前优先注册的数量,.cn二级域名已经达到9万个。”他说:“所有新注册的.cn二级域名在注册成功6小时之后即可访问。”对于记者访问不成功的问题,他估计要到18日便都可以解决了。
据了解,.cn域名的推出,除了为企业在网上提供一种新的“身份”之外,其实还承担着国家在互联网战略安全方面的考虑。由此看来,要使.cn域名在中国信息化过程中发挥更强大的作用,必然面临诸多挑战。而从互联网用户的角度,尽可能快地开通对.cn域名的解析服务,趁热打铁,支持实际应用,对于加速.cn应用将是关键的一步。
3、CN域名:为国家网络安全而战
管理与服务分离是这次CN域名体系变革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一位上海的注册服务商在获得授权后表示,一定要尽最大的努力,为CN域名发展作贡献。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的我国CN域名体系变革捷报频传。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的最新数据,自2003年1月6日受理申请开始,已经有半数用户将CN三级域名升级为二级域名,短短1个多月,二级域名的优先注册和优先升级量飞速增长,已经突破6万大关。目前CN域名总数已超过18万。专家认为,CN域名简洁的形式及优先升级的举措,有力地保护了其所有者在网络领域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因此会受到越来越多用户的欢迎。
(1)CN域名体系变革缘起:国内用户过度注册国外域名
二级域名开放是此次CN域名体系变革的重大措施之一。在互联网域名体系里,二级域名是相对于三级域名来说的。比如,WWW.ABC.COM.CN是三级域名,WWW.ABC.CN则是二级域名。按照原来的域名管理规定,我国用户只能注册CN三级域名,现在则可以直接注册二级域名,并且在2003年1月6日—2003年2月28日期间,原来的三级域名拥有者,可以在优先升级期内将域名升级为更简洁的二级域名。
为什么要开放二级域名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主任毛伟说:“主要是为了提高国家域名的国际竞争力,改变国内用户过度注册国外域名的现状,维护网络安全和国家利益。”
我国原有的域名管理法规是1997年5月30日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鉴于当时的条件,《暂行管理办法》对CN域名的管理采取了相对从紧、从严的原则,随着互联网络的迅速发展,国内域名注册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暂行管理办法》的许多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
但与此同时,国外公司凭借着雄厚的财力和灵活的机制,加上人们的一种误解——即认为国外域名比国家CN域名更高级,国外的域名注册公司则通过互联网以及国内的代理在国内畅通无阻地销售,在域名领域迅速占领了主要市场。最多的时候,我国国内有近百万国外域名用户。
(2)过度注册国外域名危害国家网络安全
随着互联网在国民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影响日益加剧,国内用户过度注册国外域名,将会对国家的信息安全、外汇收入以及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此事也日益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国内网站如果过度注册国外域名,形成依赖,一旦将来发生了特殊事件,国外域名公司不再为我国用户提供域名解析服务,那么所有我国企业和个人注册的国外域名将得不到解析,无法被访问。而CN域名由于根服务器在国内,则可以通过采取一定措施,保证用户在国内仍然可以畅行无阻。
其次,境外域名的解析过程是在国外数据库中进行,国外数据库通过来自国内的信息流量的监测和统计,将获得有关来源信息、目标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这无疑将导致严重的国家信息安全问题。另外,一旦在国际上发生战争等事件,或者如2001年中美海底光缆中断事件,我国的国际信道被迫关闭,将导致相关网站因无法解析域名而不能进行网络通信,我国的互联网将陷于瘫痪。
第三,当用户访问境外域名时,即使是境内两个企业之间通信,都必须到境外的域名注册数据库中进行解析,因此所有发向国外域名根服务器的请求将耗用大量国际网络带宽资源。在使用这些带宽时,要交纳昂贵的国际信道占用费用。截至2001年底,我国在境外注册的各类域名总量约为70万个。几年后,当我国数百万企业中的大部分都要注册域名时,光域名注册费一项,每年就要向美国公司交纳上亿美元。
随着域名的重要意义越来越突显,互联网上的域名“霸权”事件也层出不穷。最近两年,我国已有多家网站收到了来自国外法院的起诉书。由于不了解国外法律制度,又不愿支付巨额的国际诉讼费用,加之语言交流上的障碍,一些网站被迫放弃了辛苦经营多年的域名,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甚至是用户的流失。如著名的“美亚在线”、OICQ事件等。
事实上,本国企业在国内注册域名,是国家凝聚力的象征。例如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网站,主要在境内注册域名。德国网站在其国内注册的域名数量已超过500万。一个国家域名的数量,在国际上代表了一种国力,一种地位,一种发言权,域名越多越有利于在国际互联网管理上争得相应的权利和地位。反之,则会削弱这种权利和地位。大量中国的企业注册国外域名,对我们的国家形象、国家凝聚力都是有一定影响的。
(3)CN域名如何维护互联网上的国家安全
要改变上述状况,最好的办法就是鼓励用户选择注册和使用CN域名。但是,用户对域名注册是有选择权的,依靠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影响市场选择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CN域名只有面对竞争,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为用户提供最佳的服务,才能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为提升CN域名的核心竞争力,CNNIC于2000年初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了改革域名管理办法的建议,以期改变原有的域名管理办法,使得个人和企业注册CN域名更加方便,进而大大提高注册顶级CN域名的数量,迅速使我国企业联网热度升温,并相对降低管理成本,最后形成域名注册和域名管理上的良性循环。CNNIC的这一建议,得到了信息产业部的充分肯定。2002年8月1日,信息产业部签署第24号部长令,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标志着CN域名体系的全面变革。
根据新的域名管理办法,我国的CN域名注册模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同时大大简化了注册域名的手续和程序。这极大地增强了CN域名的竞争力,使其在“体现用户价值,保护用户利益”方面具有如下几大优势:
首先是CN域名具有显著的标识作用,体现用户自身的价值和定位。CN域名是互联网上的中国概念。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国际交流日益频繁,拥有CN域名,可以使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向国际,同时也可以使国外企业更好地融入中国。因为许多外商在寻求中国合作伙伴时,更习惯检索.CN下的网站。中国企业拥有CN域名,可以更好地吸引全球对中国文化和中国企业感兴趣的用户;国际公司拥有CN域名,则可以告诉中国用户,这是一个面向中国市场、实现了本土化的服务站点。
其次,CN域名的注册适用中国法律,用户利益可以获得全面保障。根据国际惯例,域名纠纷的解决,适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所在地法律。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授权,CN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是CNNIC。有关CN域名的纠纷,将由我国的机构根据我国的法律解决。这样可以避免注册国外域名面临的国际诉讼风险。
第三,CN域名注册使用全中文服务,有力地保障了用户的知情权。对于CN域名,从注册管理机构的政策规定,到用户与注册商签订的注册协议,再到日后注册商给用户发出的各种通知,都是全中文服务,用户可以很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注册国外域名,虽然可以通过国内一些代理完成,但与用户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文档,包括所要遵守的注册协议、政策规定、续费通知、争议解决办法等都是全英文的。由于文字较多,例如国外域名注册协议英文就长达10多页,许多用户在根本没有阅读的前提下就接受了,这对于用户日后的使用,就留下了不少隐患。例如,有的国内网站因为看不懂,或没收到来自国外的催款信件而延误续费,最后导致域名被删除。
第四,CN域名名称资源丰富,可以获得满意的域名,而且注册手续简便、快捷。以国外域名.COM为例,简短的域名资源基本已耗尽,已很难找到与自己形象般配的标识。而CN域名仅注册了18万个域名,可开发和利用的空间很大。另外,根据新注册办法,用户申请注册CN域名,只需通过互联网联机填写(申请政府域名GOV.CN的除外)注册申请,提交申请后仅需6小时,所申请的域名即可开通使用。另外,与国外域名相比,CN域名更为简短。
第五,CN域名在使用上也更有保障。大多数情况下,CN域名主要通过国内的域名服务器解析,用户访问CN域名的网站更为稳定快捷。特别是负责CN域名解析的CNNIC在全国五个地区分别设置了域名解析辅服务器,从而极大地了提高了CN域名的稳定性。
CNNIC主任毛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说国外域名与国内域名目前的比例大约为7:1,不加阻止,今后可能就是10:1了。希望新的CN域名体系能增强CN域名的竞争力,快速占领市场,为解决“国内网站过度注册国外域名问题”尽一份力。
“我们没有退路,尽管国外的域名注册公司很强大,我们还是要跟他竞争,这是我们的职责。”毛伟充满激情地说。
三、二级域名的"域名经济"反思
通信信息报的文章认为,和任何行业一样,域名行业也正在经历着从混乱无序向规范、成熟的嬗变。自去年年底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起,在经过政策公告期、优先注册、优先升级期后,我国互联网CN下二级域名注册已自3月17日起对公众开放。来自CNNIC的最新数据显示,自3月17日我国正式开放CN二级域名以来,一周内CN二级域名的注册数量已突破11万,使CN域名的总量接近了30万。二级域名市场的开放,给停滞已久的CN域名注册市场注入一剂强心针,而简便易行的CN二级域名注册模式更对中国的互联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开放二级域名市场,不仅是我国域名注册体系的一次重大变革,更为关键的是它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域名市场的繁荣与活力。
有关专家认为,开放CN下二级域名注册可以使得CN域名层次减少,形式更为简单,方便用户记忆和使用,能够吸引更多用户注册CN域名,有助于提升境内网站拥有CN域名的比例,提高我国互联网的安全性,同时增强我国国家域名CN的国际竞争力。
而从市场反映的情况来看,注册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变化使人们注册CN域名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据有关资料显示,CN二级域名刚刚开放的前4天,新增注册量就高达近11万个,相当于自1997年以来注册量的总和。新增CN域名中,国外公司注册量达到14800个,平均每10个CN域名中就有一个为外国公司注册。
在经历了前几年的相对低迷之后,2003年国内域名市场迎来了一波快速增长的热潮。
二级域名市场的开放为域名注册服务商创造了市场商机,但更为重要的是在那网络域名简单或繁复的字符背后潜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这就是所谓的“域名经济”,它的发展有待于的共同培育。
如果说,《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域名管理改革进入更深层次的全面实施阶段。那二级域名市场的开放最直接的效果就是造就了域名注册服务这一“金矿”。
注册域名除了申请之外,还须缴纳一定的注册手续费。根据服务内容不同,CN域名的年收费是160元至400元之间。对于刚刚处于增长的.CN而言,虽然目前我国CN域名总数达到27万个包括了三级CN域名,但以3个月内增长了30%的发展速度来看,其前景自然是无限美好。CNNIC称2003年.CN域名将达到40万个,未来三年之内达到100万个,将超过.COM在中国的注册量。这意味着,未来三年之内,.CN域名将成就一个超过2亿元的大市场。
域名注册市场庞大的市场引力吸引了众多的域名注册服务商纷纭争食这一市场蛋糕。目前全国经过CNNIC认可的域名注册服务商共有25家大都是网站,它们把域名注册作为它们增值服务的一个种类。据了解,为了在这一领域争夺用户,目前许多域名注册服务商如搜狐、TOM、万维网等网站分别推出.CN域名的预注册服务,如果注册不成功,则退款,中国万网www.net.cn更是推出“零首付”。广大用户只要提交自己期待注册的.CN域名及其相关资料,事前无须任何费用,即可利用中国万网与CNNIC数据库相连的快速技术标准通道优先注册自己的.CN域名。
如果说,每个域名每年所创造出来的注册手续费就已经是一个天文数字了。而域名简单或繁复的字符背后所潜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则更让人咋舌。
CN域名管理模式的缔造者之一、CNNIC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科院网络中心研究员钱华林认为,从产业链和价值链的角度看,域名的数量和单价再高,与身后引申开去的网站建设、企业邮箱、主机托管、数据中心等业务,及至更加“遥远”的相关服务器、存储设备制造产业和市场相比,仅仅是冰山之一角。所以从某种角度说,域名催生了一种经济。
从狭义上说,“域名经济”是指域名交易、管理、协调过程所发生的经济服务行为,包括由域名服务延伸的邮箱出租、虚拟空间租赁、网址定位服务等经济活动。
从广义上说,域名经济可以包括那些域名持有者所保有的域名的货币价值。对于一个成功企业来说,它注册的域名已经成为它自身资产的一部分,成为企业的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
当然,这一切需要一个前提,即是否具备规模效应,域名注册量是否足够大。和2700万的.COM注册量相比,我们现有27万个.CN注册量还稍显稚嫩,还不足以去拉动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去催生出令人咋舌的高经济价值。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去孵化它、培育它,创造经济成长的环境。
在此次的域名管理改革中,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NNIC的职能随之转变,只负责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开展有关技术和政策研究工作。虽然职责的划清有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但是,如何促进.CN注册量的快速上升,从产业链的最顶端孵化,拉动整个.CN“域名经济”的发展将是考验中国域名管理部门的又一个重大问题。
四、二级域名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1、域名恶意抢注无效
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5日在京发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程序规则。该《办法》规定,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均可以向CNNIC认证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有关争议将在45天至60天内予以解决。法律界人士认为,该办法的出台,将对规范域名注册和使用秩序,防范恶意抢注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程序规则将于9月30日生效。据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首批获得CNNIC认证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也将于同一日开始受理CN域名和中文域名的争议投诉。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是根据2002年8月1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域名管理办法》的精神而制定的,是对我国现有相关司法体制的有益补充,具有减少司法诉讼的作用。从2000年开始,CNNIC就委托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等单位对《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进行论证,并从2001年开始,将论证结果在中文域名注册体制里进行实施。经过多次慎重研讨,多方听取专家意见,采用国际通用机制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终于出台。
随着互联网广泛应用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所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导致了商家对相关域名的争夺。如何解决域名争议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问题。据CNNIC主任毛伟介绍,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主要解决的是因恶意抢注而引起的民事权益纠纷,其目的在于为域名争议双方提供一种快捷、便利及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机制,减少司法诉讼。如果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定投诉成立,则有关域名将无偿转移给投诉人,或者被注销。
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长李虎介绍,该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一个特点是采用了先进的在线案件管理系统。有关案件投诉、审理及裁决等程序性事项均通过互联网进行。一个案件从开始到结束一般为45天至60天。专家组一经指定,即应在14日内作出裁决,从而大大提高了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效率。
争议解决办法还明确列举了三个恶意注册行为:(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2、炒域名还须细思量
新闻晨报文章认为,虽然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 )要到本月17日才正式受理CN二级域名的注册申请,但一些个人已提前预注册了上百个域名。有关人士提醒,想注册一个好域名的人士应尽早下手,但炒域名还要细思量。
按照新的管理规定,CN域名允许转让、买卖,因此,一些有含金量的CN域名,成为一些域名投资者的争抢对象。记者从中国万网、上海火速等专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处了解到,已经有不少单个申请人在进行预注册时,提交了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域名。有关人士分析,这些人批量注册CN域名,显然不是为了自己建网站之用,目的是抢注到有价值的域名后待价而沽。
但也有业内人士对炒域名泼冷水。靠炒买炒卖域名投资,其回报前景并不十分明朗。比如有的企业已经有了域名和网站,再好的域名对它来说都不是必买不可的,因此想投资炒域名者还需好好思量。
CN域名注册遵循的是“先申请、先获得”的原则,有关人士建议,有意注册一个好域名的人士,应尽早行动,进行预注册。因为有“升值前景”的好域名,可能有许多人准备抢注。虽然预注册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服务器和C NNIC的数据库是不连接的,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会对提交的预注册域名进行一个自动排序,排得比较靠前的,就有可能先被C NNIC的数据库接收,从而注册成功。
本月17日,全国所有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同时向C NNIC数据库传送申请资料,但C NNIC数据库在受理时肯定有一个先后顺序。因此,在一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预注册域名,不一定能够注册成功。有关人士建议,如果你对一些好域名志在必得,最好到多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同时进行预注册。
3、.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的通告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信部电 [2002] 555号)规定,在我国国家顶级域名CN下可以直接申请注册二级域名。我中心作为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为了维护正常的域名注册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减少恶意抢注现象,经过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部门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信部电函 [2002] 611号),现予以通告施行。
一、 禁止注册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违反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内容。违反该条款规定的词汇不得注册为CN域名。
二、 限制注册
为了保障域名系统的稳定性和可延展性,保护公共利益,对部分词汇采取限制注册措施。
申请注册限制注册的名称,应当向注册服务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由我中心根据域名系统的实际需要或者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注册。
1、基于技术原因
为了避免与国际域名体系发生混淆,同时为了今后CN域名体系增加新的二级类别域名留有拓展空间,对于已经或者有可能将来用于顶级域名或者二级域名的名称,限制注册为CN二级域名。
(1) 其他国家和地区域名(ccTLD)设立的二级类别域名(21个)
(2) 类别顶级域名(gTLD)(37个)
(3) 常见姓氏(304个)
2、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原因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名称,如果被无权使用者注册为域名,将会给公众造成某种错误暗示。因此,此类名称只能由有权使用者申请注册为域名。
(1) 国家和地区名称及缩写代码(729个)
(2) 国际政府间组织名称缩略语(31个)
(3) 国家机构名称(7452个)
鉴于国家党政机关名称难以收集完整,因此将已经在.GOV.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纳入限制性注册范围。
(4) 部分领导人姓名的汉语拼音(79个)
(5) 有关国防和军事名称(467个)
(6) 市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全称、正式简称(590个)
(7) 部分特殊电信码号资源(208个)
三、 优先注册
对于某些属于涉及民事权益范围的名称,由于其在公众中的特殊影响力,如果被无权使用者注册为域名,将会给公众造成某种错误暗示。为了保护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有必要采取一定规范措施。由于这些名称属于民事权益,应当由其权利人主张和行使,因此在正式开放二级域名注册之前设立一定期限,允许其权利人优先申请注册。
优先注册期:2003年1月6日12:00时至2月28日12:00时。
申请此类名称,应当先通过我中心认证的注册服务机构网站联机填写申请后,再向我中心认证的注册服务机构提交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盖有公章的申请表、法人证明、相关权力证明材料等文件。有关证明材料将由注册服务机构交由我中心以人工方式予以审核。
优先期内,如果申请注册的域名有冲突的,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申请。申请时间以我中心数据库中纪录的联机申请时间为准。
允许优先注册的范围:
1、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名称
2、我国被联合国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的名称
3、我国高等学校的名称
4、我国新闻媒体名称,包括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国务院新闻办批准的具有新闻采编权新闻网站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可以通过我中心网站查询申请审核结果。对于优先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予以解决。
四、 优先升级
根据国际惯例,域名注册组织在允许二级域名注册之前,基本上都采取了措施,保护原有注册的域名。为了保护CN下已经注册的三级域名,避免对现有域名在网络上获得的标识性造成淡化,有必要采取一定规范措施。考虑到域名持有者的权利和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因此在允许正式申请注册二级域名之前设立一定期限,允许三级域名持有者优先申请注册二级域名。
优先升级期:2003年1月6日12:00时至2月28日12:00时。
截止到2002年12月6日12:00时之前已经注册CN域名的域名持有者,可以在优先期内申请与其已经注册的三级域名拼写相同的二级域名。升级的域名不得与禁止注册、限制注册以及优先注册的域名冲突。
具体步骤如下:
(1) 我中心根据域名注册数据库中的信息,通过EMAIL向域名的联系人发送升级通知,告知受理升级申请的网址和确认用户身份的密码。
(2) 没有收到我中心通知的用户,可以向我中心认证的注册服务机构申请索取确认身份的密码。索取密码时,域名持有者应当提交盖有公章的申请书。
(3) 域名持有者通过密码在我中心认证的注册服务机构网站确认身份,提出升级申请,并承诺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及我中心有关域名注册的规定。
(4) 如果已经在网站确认身份并提出升级申请之后,域名持有者提出修改确认申请的,应当向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有公章的申请书。
(5) 在此优先期间内收到的申请,视为同时申请。
(6) 优先期结束后,如果针对某一特定域名只有一个申请者时,则该申请者获得该域名;如果有两人以上申请者时,以其相应的三级域名注册时间在前者获得该域名。如果相应的三级域名注册时间相同或不能确定注册时间的,则由持有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抽签决定。
(7) 抽签工作由我中心在公证机构监督下进行,抽签结果由人工随机抽取产生。
2003年3月1日至3月16日,我中心对优先注册和优先升级的申请进行集中处理。
五、 正式注册
2003年3月17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正式受理二级域名注册申请。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4、域名的交易是合法的
对于域名抢注问题,来自一中院的马来客庭长就认为:“域名抢注不是开放个人域名的新问题,早就存在了。但是,通过司法活动,通过一些法院的判决,恶意抢注的问题从根本上就得到了缓解。”因此,以目前的法律、制度的支持,即使出些问题,只要事前有充分的估计,面对问题积极解决,无序状态很容易得到控制。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拥有个人域名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胡刚律师介绍,我国《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从这句话本身来说,就没有禁止个人域名注册域名。既然法律没有禁止,那么当然就不应该限制公民注册个人域名了。
5、重视网络空间 维护自身商标
.cn二级域名自3月17日全面开放以来,受到我国企业的大力追捧,表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目前,我国企业和个人注册的.com域名约为90万个左右,在.cn二级域名开放的一个多月以来,新网近40%的企业.com用户注册了属于自己的.cn域名,统计显示,截止到4月23日,我国.cn类域名的注册量已经接近30万,.cn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主任毛伟日前表示,域名注册开放,促使我国企业更加重视网络空间与企业形象。预计.cn类域名的注册量将达到100万。
网上商标意识迅速提升
据北京新网信海科技有限公司透露,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注意到网上商标的价值,尤其是一些大中型企业,对此重视程度更高。之前,企业花费巨资购买被抢注域名的例子也屡见不鲜,因此,在这次.cn二级域名的注册中,大中型企业表现更加积极,一些企业在注册后虽然没有开通.cn网站,但这种对相关域名的保护,显示出企业对网上商标的关注与重视。据悉,新浪、SOHU等门户网站还快速开通了自己的.cn网站。
小型企业遇到难得机会
.cn二级域名开放,对于小型企业来说也是一个非常难得的机会。由于大多数小型企业的信息化意识起步较晚,在意识到域名注册的重要性时,一些跟企业自身较为匹配的域名资源已经被其他企业或个人占用,所以,抓住这一机会就变得非常有价值,因为.cn提供了更多的资源给这些在网上商标意识方面刚刚开始起步的企业。
同时,小型企业也需要保护自己的网上商标,近期,新网信海科技接到一家用户投诉,这家小型公司之前在新网注册了.com,为简便起见,用的是公司的简称,两年来,公司的网上业务进展顺利,树立了一定知名度,但.cn开放后,竞争对手用这家公司的全称注册了.cn二级域名,从事类似的经营活动,一度在公司的原有客户中造成混乱,给公司业务造成影响。因此,有关专业人士提醒广大用户注意,小型企业也应迅速建立和保护自己的商标资源,尽快把需要的域名注册到自己手中,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避免可能的损失。
五、二级域名的几点常识
1、.CN域名大事记
1990年10月 钱天白教授代表中国正式在国际互联网络域名分配管理中心注册登记了我国的顶级域名.CN,并建立了我国第一台CN域名服务器,从此中国的网络有了自己的身份标识--.CN。 1994年5月21日 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完成了.CN服务器的设置,改变了中国的.CN顶级域名服务器一直放在国外的历史。
1997年1月14日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专家组开始组建。
1997年5月30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发布,确立了我国域名的体系和管理体制。 1997年6月3日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正式组建,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
2000年7月6日 CNNIC工作委员会议原则通过了CNNIC提出的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建议,并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了一系列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改革建议。
2002年3月14日 信息产业部召开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2002年8月1日 信息产业部吴基传部长签署第24号部令,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2002年9月30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开始实施。 2002年12月12日 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CNNIC发布《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
2002年12月16日 CN域名新服务体系正式开始运行,首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正式开始提供.CN域名注册服务。 二级域名开放渐成世界潮流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不少国家和地区已开始调整各自的顶级域名注册政策,允许用户在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下直接注册二级域名。据统计,目前开放二级域名的国家和地区已达67个。
2、一些国家的二级域名开放情况:
德国
德国很早以前就放弃了.de下分类的做法,用户可以直接注册XXX.de。德国的.de顶级域名被公认为是互联网上的主要域名名称之一,其注册量仅次于.com、.net和.org。根据DENIC(德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的统计,1999年底之后越来越多的de域名是被来自外国的申请人注册和拥有的,这使得.de的影响越来越大。截至2001年3月底,德国.de域名注册数量已经突破530万,并且还在以每月近22万的数量迅速增加中。根据DENIC的调查,大多数德国用户在互联网上查找所需要的信息时,已经自然而然地键入XXX.de,而不是XXX.com或XXX.net。
法国
法国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观念很强的国家,因此法国人注册.fr的积极性也特别高。很多法国人认为有一个.fr结尾的域名是很光荣的事,这种域名已经处于所有域名形式中最受欢迎的行列中。现在 .fr这一区域的域名数达到了150024个。
日本
日本是全世界最大的开放二级域名的国家,他们把二级域名称为泛用型域名。从2001年2月22日开放二级域名申请,到如今,日本的泛用型域名取得较大进步,泛用JP域名的优先登记申请数约达7万个。以店名、商品名及服务名称为域名的倾向非常明显。
美国
为解决.COM过于拥挤的问题,美国已决定选择使用.US域名。美国的一般公众从2002年4月24日开始注册使用这一更短的、更易记的域名。对.US域名,个人、组织和商业经营者都可以申请。美国人更习惯于用.COM结尾的域名,而几乎把.US给忘掉了。现在情况有所改变,"9.11"似乎唤醒了人们久违的爱国主义,除了政府机关、大学、社会组织、公立图书馆外,连公司也开始有人注册.us的域名了。
北欧
北欧国家大部分都开放了二级域名注册,且发展较快。以丹麦为例,2002年4月2日的数字是378996个。
3、国际通行的域名管理三级模式
根据新的域名管理办法,.CN的管理体系全面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国际上通行的“逐级授权”的管理原则,将我国国家顶级域名.CN域名体系设置为三级结构: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Registry)、域名注册服务机构(Registrar)及其注册代理机构(Reseller)。
顶层是域名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构建相应的域名体系、制定与域名相关的各项政策等等。具体的域名注册管理与服务事宜,则是通过认证或授权的方式,交给其他的机构负责。
第二层 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Registry)。主要职责是运行和管理相应的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授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等。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直接面对用户,也不负责受理具体的域名注册申请。
为了确保域名注册和解析途径的唯一性,避免发生域名冲突,每一个顶级域名只能有一个Registry。Registry必须经过域名管理机构的授权或认可。在国际域名体系中,顶级域名中的地理顶级域名,通常是由相应国家或者地区的互联网信息中心(NIC)负责。
第三层 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也称为域名注册商,Registrar)。它是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选择和授权的,负责受理审核用户的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注册的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同时授权多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便在域名注册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品质,降低费用。同时,每个Registrar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展自己的代理。
4、CN域名: 由中国管理的国际顶级域名
网络世界里有国界吗?域名是上网的第一步,CN域名是中国企业在网络世界的身份标识,正如黄皮肤黑眼睛是炎黄子孙的标志一样,CN是中国企业在网络上的"民族烙印"。 当人们在网路连接的两端相互寻找时,"国家"、"行业"是以示区别的明显标志。但是,当前的网络世界,域名的"行业"划分并不明显,edu代表教育行业,com里却混杂着成百上千种行业,所以,做为顶级域名的一种,.CN这种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的标识作用十分显著。 注册CN域名,将是您从中国走向世界的第一步。.CN 代表中国 .JP 代表日本 .KR 代表韩国 .US 代表美国 .UK 代表英国。
5、选择CN域名的七大理由
一、标识作用显著,凸显用户身份及地位 .CN域名是互联网上的中国标识,也体现了一种文化的认同和对国家强大的自信。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国际交流日益频繁,拥有.CN域名,可以使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向国际,同时也可以使国外企业更好地融入中国; 拥有.CN域名,能够更好地吸引全球对中国文化和中国企业感兴趣的用户,因为许多外商在寻求中国合作伙伴时,总是习惯检索.CN下的网站;国际公司也能通过拥有.CN域名,告知中国用户,这是一个面向中国市场、实现了本土化服务的站点。
二、适用中国法律,全面保障用户利益 根据国际惯例,域名纠纷的解决,通常适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所在地法律。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授权,.CN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有关CN域名的纠纷,将由我国机构根据我国的法律解决。这样可以避免注册国外域名后面临国际诉讼的风险。若注册由国外机构负责管理的国外域名,可能面临来自世界各地的域名纠纷,甚至是法律官司。最近两年,我国已有多家网站收到了来自国外法院的起诉书,由于不了解国外法律制度,又不愿支付巨额的国际诉讼费用,加之语言交流上的障碍,一些网站被迫放弃了辛苦经营多年的域名,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甚至是用户的流失。
三、全中文服务,保障用户知情权 对于.CN域名,从注册管理机构的政策规定,到用户与注册商签定的注册协议,再到日后注册商给用户发出的各种通知,是全中文的服务,用户可以很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注册国外域名,虽然可以通过国内的一些代理完成,但与用户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文档,包括所要遵守的注册协议、政策规定、续费通知、争议解决办法等项目都是英文的,由于文字较多,例如国外域名注册协议(英文)就长达十多页,许多用户在根本没有阅读的前提下就接受了,这对于日后用户的使用,留下了不少隐患。曾经有国内网站因为看不懂,或没收到来自国外的催款信件而延误续费,导致域名被删除。
四、域名资源丰富,不再为取名发愁 .COM受欢迎的原因之一就是后面没有多余的"小尾巴",而改革后的.CN比.COM还要简短,用户再也不会觉得不便了,而且,.CN的域名资源极为丰富,完全可以作为.COM的替代选择。以国外域名.COM为例,简短的域名资源已基本耗尽,很难找到与自己形象相匹配的标识。.CN域名目前有13万,可开发和利用的空间很大,用户可以挑选到自己最为满意的域名。
五、注册手续简单、方便 根据新的注册办法,用户申请注册.CN域名,不必提交任何书面材料(.GOV除外),只需通过互联网联机填写注册申请,即可及时生效。
六、访问快捷,使用更有保障 一般情况下,CN域名主要通过国内的域名服务器解析,这使得用户访问.CN域名的网站更为稳定、快捷。如果我国互联网国际信道出现问题,例如,出现2001年中美海底电缆中断的情况,则.CN域名的用户基本不受影响。同时,负责.CN域名解析的CNNIC在全国五个地区分别设置了域名解析服务器,更加提高了.CN域名的稳定性和便捷性。
七、有利于国家安全 注册国外域名,一旦发生特殊事件,如国家之间关系紧张、通信设施中断等情况,那么所有国内企业和个人注册的国外域名将得不到解析,无法被访问,网络将陷于瘫痪。而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CN域名可以保证互联网在国内仍然可以正常使用,这对国家安全也是非常有利的。
六、法律法规链接
1、《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已经2002年3月14日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一个或多个顶级域名,并负责管理这些顶级域名以下各级域名注册服务的管理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
(三)管理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服务;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第六条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七条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八条域名管理采用逐级管理方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各级域名持有者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其下一级域名的注册管理及服务。
第九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相应的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授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运行、维护和管理相应顶级域名服务器和数据库,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二)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相关规定;
(三)按照非歧视性原则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四)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须经信息产业部授权。
第三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须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未经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
(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第十四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30日内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四章 域名注册
第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域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第十六条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第十七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在扩展域名注册范围时设立预注册期限,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并在其网站上提供查询。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第十八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并保证域名注册服务的质量。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域名注册相关规定,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
第二十一条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管理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管理费用收费办法,并报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二十四条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转移域名持有者注册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域名争议
第二十六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二十九条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正常运行、擅自设置域名根服务器、擅自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未经备案擅自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开展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第三条 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十一条 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十二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十四条 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第十六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以及裁决公布10日内,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请转让或者注销处于争议状态的域名,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争议解决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并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资料。但经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认为发布后有可能损害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可不予发布。
第十八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机服务构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原《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