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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焦点:香港特区公务员减薪议案违法吗?

香港公务员减薪条例草案的提出
    经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原则上同意的《公职人员薪酬调整(2004年/2005年)条例草案》草稿3月提交立法会,落实在2004年1月1日和2005年1月1日分阶段削减公务员薪酬。
    政府在2月25日决定把首长级薪级表第三点以下,或同等薪点的薪酬,回复至1997年6月30日按现金计算的水平,调整在2004年1月1日及2005年1月1日分两次执行。首长级薪级表第三点及以上,或同等薪点的薪酬,则由2004年1月1日起回复至1997年6月30日按现金计算的水平。
    条例草案也规定了公务员及廉政公署人员薪酬和津贴的调整,其他按照或参照公务员或廉署人员薪级表厘订或调整的公职人员的薪酬和津贴,也相应调整。
    由于法官及司法人员的薪酬及服务条件有别于公务员,故现在仍考虑制订合适的机制。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王永平说,当厘订、检讨法官和司法人员的薪酬与服务条件新架构和机制落实后,便会决定在去年10月1日实施的减薪安排,以及分别在2004年1月1日及2005年1月1日实施的减薪安排,应否适用于法官和司法人员。
    王永平昨天致函全体公务员,告知他们正落实的公务员薪酬调整的最新进展。他表示,在现行公务员薪酬调整机制下,某些在决定薪酬调整时须予考虑的因素,将对调整幅度有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尽管如此,政府与大部分在职公务员的聘用合约,并没有明文授权政府减薪。因此,立法是稳妥落实公务员减薪的相当安排。
    
    公务员团体诉讼特区政府立法减薪法案
    香港特区高等法院日前裁定,公务员团体挑战特区政府立法减薪的司法覆核个案败诉。这意味着自2002年以来困扰香港社会的公务员是否可减薪的争拗暂告一段落。特区政府对此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和政党也普遍认为裁决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公务员总工会则表示,将在研究判词后,方决定是否上诉。
    主审法官夏正民在书面判决中强调,《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在照顾公务员权益的同时,保障香港的整体利益。《基本法》同时已赋予行政机关权力去更改公务员薪酬合约及福利条件,这次减薪不会令公务员的薪酬低于回归前,故特区政府的减薪决定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香港经济连年不景,普通市民要求“高薪厚禄”的公务员降低薪酬与民共渡时艰的呼声不绝于耳。而“公众利益”也成为法官夏正民判词中的“重点”所在。
    对于原诉人援引《基本法》第100、102、103和105条等条文,强调政府应该保障公务员的私人财产,确保公务员薪酬、福利不变,夏正民在长达80页的判词中指出,通过减薪而可以令公务员薪酬回复至与私人机构相若的水平,有助改善特区政府面对的财政困难,这将更加符合公众利益。
    他续称,公务员不应僵化地理解《基本法》条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在保障公务员利益时,也强调要照顾香港整体利益;值此财政困难之际,政府有理由为公众利益行使调整公务员薪酬的权力。
    夏正民指出,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政府已将公务员薪酬与私营机构挂钩,而要做到两者挂钩,公务员薪酬不可能只能加不能减。因此,特区政府有权改变公务员的薪酬福利条件,立法并没有破坏《基本法》对公务员薪酬福利制度的保障。
    夏正民又强调,《基本法》也没有禁止行政机关更改公务员薪酬条款;行政长官有权力作出修订,以达至更好的管治。他在判词中解释,回归前,政府便已有权力循立法程序,在特定环境下调整公务员薪酬计划,只不过以前一直没有应用该项权力;而这次立法只属一次过性质,对公务员来说并不存在不公平,也没有违反政府与公务员团体在1968年和1978年达成的协定。
    特区政府是于去年根据私人机构薪酬趋势调查结果的指标,通过立法削减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薪酬,由1.58%至4.42%不等。但部分公务员团体不满有关的立法安排,故挑选部分公务员担任“测试个案”,向高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有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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