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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患者婚姻登记行吗?

“《条例修正案(草案)》取消了‘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对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愈的不予登记’的规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人5月26日在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关于《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作了上述表示。《修正案(草案)》的这一新规定迅速引起全国的关注,因为这在全国地方性法规尚属首例。当天,常委会委员们在审议这一草案时,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
    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人在做说明时说,这一调整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的规定作出的。
    一些委员在审议中发言说,取消了对“对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愈的不予登记”规定,无上行法律依据,兄弟省市类似条例也无相关规定。取消这项规定应慎重,因为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就有性行为和母婴传播。因此,赞成原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
    条例修改的主要精神就是从严控制艾滋病的蔓延。取消这条规定会不会违背修改的初衷呢?一些委员在发言中说,修改很有必要,但原条例规定“不予登记”,现在要取消这条规定,那么如何从严控制呢?他说,他的明确意见是不要倒退,应该保留“不予登记”。如果实在要改,可修改为“暂缓登记结婚”。
    有委员说,取消了对“对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愈的不予登记”规定,对其他因遗传性疾病而被限制结婚、生子的人产生法律上的不公平。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等患者的疾病遗传给后代,性质已超出他们个人,将对民族人口素质、社会负担成本和疾病蔓延控制产生负面影响。
    不少委员建议保留原条例中不予结婚登记条款。
    但也有委员赞同取消不予结婚登记的规定。他们说,这一修改是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表述的。如果按原条例的表述不予艾滋病病人登记婚,则与婚姻法相抵触。
    据悉,《条例修正案(草案)》是今年初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10名代表联名提出修改议案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迅即调研、起草的。此次常委会并没有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新闻背景
    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医学科学水平尚无有效治愈办法、死亡率极高的传染病,它主要通过血液、性接触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近年来,经性接触和母婴途径传播逐年上升。1995年月8月17日,四川省颁布实施了《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到今天已近8个年头,个别规定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有的规定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尽一致,面对性病艾滋病的严峻形势,修正《条例》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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