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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历史经验的总结

作者:刘海年
依法治国从概念提出、理论阐释及在治理国家过程中运用和发展,都是历史经验的总结。
    无论是古代中国还是古代希腊,无论是《管子•明法篇》还是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关于“以法治国”的论述,均为依据实践经验针对当时“礼治”或“人治”出现的弊端提出的革新。新的理论虽曾遭到某些批评,但作为“百家争鸣”的一家或辩论的一方,却为社会变革提出了新思路。
    居于国家统治地位的历代帝王、尤其是开国君主,无不将编撰法典、严密法网作为首要任务。经汉、魏、晋、南北朝,在递相沿袭的基础上,至《唐律》,就已使“刑杀之书寓于慈祥恺恻之意”,影响东亚诸国的中华法系基本上形成。古代欧洲,源自罗马法的成文法,在历史演进中不断发展,为大陆法系形成奠定了基础。源自英国的“普通法”,从确认普遍适用于全国的判例到“衡平法”的出现和适用过程,也表明了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正是这些法律保障了中国和欧洲古代文明的发展,也保障了国家在较长时期的统一和稳定。当然,在王权至高无上,以公开不平等为特征的封建社会,法律的局限性是显然的。统治者们往往只将法律作为治民的工具,而自己则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就使古代社会只有“法制”而无“法治”。
    法治是随资产阶级革命胜利逐步建立的。革命在这方面最重要的贡献,就是将人权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法治的价值取向,并将其与民主相联系,建立了“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制度。不过,资产阶级所主张的“民主”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它不仅曾排斥大量无产者,甚至长时期排斥本阶级的妇女。尽管经过人民群众长期艰苦斗争,情况有所改变,法治进程开始受到较普遍监督,但至今民主仍受金钱控制,司法仍屡受行政干预,穷人在许多情况下仍然无能力争得司法公正。即使在最发达的国家,真正民主与法治仍然是有待实现的目标。
    社会主义革命实现了绝大多数人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为现代法治建设展现出广阔前景,然而实践证明,道路也是曲折、坎坷的。客观上,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后的苏维埃国家和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的中国,由于都长期受西方列强和帝国主义的侵略、包围、封锁和遏制,处于战争和准战争状态的年轻国家的领导者们,为保卫国家,追求效率,不得不以高度集中的类军事手段组织生产,管理社会。加之,主观上受封建家长制影响多,受民主法治影响少,国家权力运行中往往以个人意志代替人民群众意愿,以命令、指令代替法律,宪法和法律时而成为具文。结果,民主和法制的破坏为苏维埃国家解体埋下了伏线,也使中国人民付出了沉重代价。
    法律是理智的产物,一定意义上它是冷峻的,但弱者却对它感到亲切。在“文化大革命”中,权利饱受“全面专政”侵犯的广大干部和群众,痛定思痛,强烈呼唤法治;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需要法治;中国、外国的历史和现实经验都证明法治之重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党中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党的决议,成为治国方略,并通过修宪程序载入国家宪法,奉为宪法原则。这不仅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且对于整个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都有重要意义。
    实践也表明,写在党的决议和宪法上的治国方略和原则,并非都是现实的。要充分认识目标和现实之间的距离,充分认识“官本位”和“以言代法”在我国政治生活、社会、文化建设以及经济运作过程中影响的顽固性,认识不正当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可能对法律实施造成的障碍。只有下决心迎接实施法治过程中的种种挑战,才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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