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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作者:谢鹏程
长期以来,关于民主与法制关系的理论概括是: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在这个理论范式中,民主是一种政权或者政体,是对国家管理性质的抽象概括,而不是具体的民主过程或者国家管理诸环节的民主;法制是民主的产物和辅助设置,而不是规范和约束民主的规则,更没有限制民主的权威和力量。民主具有最高的权威,是操纵法制的主体和力量,法制是实现民主的形式,必须体现和服从民主的内容。这种理论范式,有助于批判和改进法制,甚至可以破坏法制,但不利于批判和改进民主,更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并把民主纳入法制的轨道,是服务于和适应于推翻旧政权和建立新政权的革命理论,我们可以称之为“民主与法制关系的革命论”。
    民主与法制关系的革命论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特别是列宁的有关论述,也符合我国建国初期包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历史特点和需要,甚至在改革开放初期仍然显示出一定的生命力。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的深入发展,民主与法制关系的革命论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不利于推进党的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和科学执政,不利于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们应当根据党的最新理论成果,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民主和法制发展的要求,构建民主与法制新型关系,即建设性的民主与法制关系,或者称为“民主与法制关系的建设论”。
    民主与法制关系的建设论立足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党和人民已经掌握国家政权为前提,以解决党和人民在自己的政权体系中如何实现民主治理问题为内容,以保证党长期执政、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民主与法制关系的建设论的基本主张是:民主是法制的内容和价值取向,法制是民主的规则和基础。民主必须在法制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则运行,并在法制的轨道上发展。民主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一切脱离或者违背法制的民主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应当受到法律追究。法制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凝聚、引导和规范民主的力量,反映民主发展的要求,把党和人民治国理政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环节全面地纳入法制的调整范围,以法制规范民主,以法制推进民主。
    民主与法制关系的革命论与建设论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以抽象的民主为基点,后者以具体的民主为基点;前者以民主为最高权威,后者以法制为最高权威;前者以法制为工具,后者以法制为基础。它们分别反映了革命时代和建设时代的不同社会需要、政权状况和政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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