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旧中国的地方法院

作者:常增益
一、旧地方法院组织情况

    
    法院分为两部分:即某某地方法院、某某地方法院检察处。
    法院以院长为首,以下有推事(即法官)、书记官长、书记官、录事、翻译官、执达员、庭丁等。院长不但掌管院方的行政,而且检察处方面的经费也归院长管理。院长对于推事审判的事件,不得作具体的于预,尤其对于判决书的主文不得更改只字,这是所谓"审判独立"的精神。书记官长是院长的助手,掌握印鉴及其他行政上的事务。书记官分别办理会计、统计、记录、收发、档案等事务。录事专管缮写文件、油印判决书等事。翻译官翻译涉外案件,译出推事的问话与外国人的答话及有关案卷,以便进行审判。执达员是在民事案件中送达传票、判决书、通知书及民事执行事务。执达员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是最主要的最接近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庭丁是在开庭审讯时站庭的人。
    检察处以首席检察官为首,以下有检察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录事、检验员、法警、公了等人员。首席检察官掌管本处的行政及侦查案件。首席检察官与院长不同,他有权指挥其他检察官侦查案件。检察官专办侦查案件,对于起诉的刑事案件,在公开审判时有莅庭陈述意见之职权。主任书记官掌管检察处的印鉴,管理柱察处的行政工作,是首席检察官的助手。书记官分别办理记录、统计、档案等事务。录事专管缮写文件、起诉书及不起诉处分书等。检验员是检查伤害案件中的受伤情况、人命案件中的尸体,填写验断书,作为侦查案件的依据。如果刑庭推事办理刑事案件有需要时,亦有命令检验员检验之权。法警即司法警察,他们是送达刑事案件的传票、判决书、起诉书、不起诉处分书、拘提犯人、押解犯人等事务。他们是接触刑事当事人的主要人员。公丁即检察处勤杂人员,送递处内文件、做生活卫生等服务工作。
    以上是院、检两方的人员安排。至于机构的设置是:院方有院长室、书记官长室、记录科、会计室、统计室、档案室、收发室、缮写室、民事庭、刑事庭、执达员办公室、法警办公室、律师休息室、民事诉讼人候审室、刑事候审室、调解室、重要刑事被告看管室等;检察处方面有首席检察官办公室、主任书记官办公室、楦察官办公室、缮写室、法警室、侦查庭等。
    由于一个法院分为两个平行部分,院长和首席检察官是同等的,互不隶属,只是院长除了掌管本院行政外,还兼管检察处的经费。首席检察官虽然在经济方面没有掌管之权,但在侦查案件方面则大权在握。院长往往因挪用公款而扣压检察处的经费,尤其在抗战时期,因交通梗阻,汇兑迟延,法院职工时有断炊之虞。但院方固有财权,常常是不仅院长生活优裕,就是院方的其他一些职工也借支较为方便。检方则不但下级职工困难,首席检察官也往往囊中无物。在这种情况下,院长和首席检察官就常常发生矛盾。由于首席检察官有检举之权,就要行使职权侦查会计账目,矛盾越来越大。1939年湖北襄阳地方法院院长李棠与首席检察官田美棠为了借用法院收入款,互相谩骂,经书记官长和主任书记官等多方劝解,风波始息。1940年田美棠任院长,刘贤基任首席检察官,仍然为了经费吵闹不休,经当地士绅袁佩武调解,才暂告平患。湖北高等法院知道他们纠纷很大,除通知把检方应领的办公费拨给他们自行开支外,并将刘贤基调为湖北高等法院巡回审判推事,另调田美棠的同乡(沙市人)徐沐三为襄阳法院检察处的首席检察官,才算了事。又湖北南漳法院院长卢重明与南漳法院首席检察官潘登魁,也是为了争经费发生纠纷。以后潘登魁另打主意,认为与其为区区经费而争吵不休,不如出卖案件致富。而院长利用公款做投机倒把的生意,则成了公开的活动。该法院两个长官如此这般地胡来,下属的一些职工也就各寻出路,竞相徇私舞弊,敲诈勒索,一片乌烟瘅气。
    
    
二、关于人事方面的情况

    
    法院组织法对于司法人员原有一定工作保证,但在蒋介石反动统治下,各级政权贪赃枉法,任用私人之风盛行,法院组织法几乎成了一纸空文。按组织法,推事、检察官应以法律专利毕业、经法官考试合格者,始得由司法行政部任用。法院书记官须有高中以上的资格或法院书记官训练班毕业者,始得由高等法院呈报司法行政部任命。但自抗日战争以来,法院的院长或首席检察官为了任用私人,暗中与高等法院人事科勾结,请其保留缺额,以他们的不合格的亲友暂代。这样一开后门,司法人员的工作就没有保证了,常常是有资格有能力的人不一定有工作,有工作的人反而没有资格与能力。于是伪造证明者有之,冒名顶替者有之,卖官鬻爵者有之,司法界越来越不成样子。湖北襄阳地方法院院长田美棠因地方士绅之贿托,任用无恶不作的杨家森代理书记官,以后又转任湖北南漳地方法院检察官。杨家森系湖北襄阳土豪,曾任襄阳县的区长、乡长,固为敲诈人民,被控有案,但由于他钱能通神,背有靠山,不仅迄未到案。还竟然被任为代理书记官,不久又调升为南漳法院的检察官,真是无法五天!又如南漳法院一书记官叫任殿珊,谷城人,在私塾念了几年书,文字不通,态度粗野,原来他是冒名顶替而来。他原名是任在斌,由于他叔父在司法行政部工作,就可以冒顶已死者任殿珊之名而当书记官,以后又经法官训练班毕业,升为光化地方法院推事,不久又调升湖北房县法院首席检察官。他在首席任内大肆勒索人民,剥削职工,终于被书记官向司法行政部告发,被撤职查办,人心为之一快。
    由于滥用私人之风很盛,正派人工作没有保证,司法人员多有五日京兆之感,对工作不仅谈不上什么认真负责,很多人还都是想方设法敲诈钱财,司法声誉败坏至极。
    即使是法警、执达员,也有不少是敲诈当事人的能手。譬如:诉讼当事人请法警喝了酒,吃了饭,多给礼物或现款,他们对待的态度就好得多,处处设法帮忙。法警如何能帮忙呢,就是看风使舵,随机应变,开庭时候帮助你叙述理由,你忘了他可以代为补充。法警、执达员之下还有跑腿的一些人,也常常讹诈当事人,当然他们只能得些零用钱,吃吃饭而已。还有当地土律师(即讼棍)也假装与某某法官熟识而诈骗钱财。所以法院周围还养着许多的骗子等。至于正式律师那就更有不少的冒牌骗子了。北京有个律师吕赓第,因冒充向法院说情收受了很多报酬,结果官司输了,当事人把他控告了上去,法院处分了他,并在《世界日报》上登载过。在那个年代,一个老实老百姓遇到官司,要花很多冤枉钱,受许多冤枉气,是司空见惯的事。这与当时人事制度不好有着直接的关系,但这决不只是司法界才有的问题。关于法院审问案件的情况
    法院审问案件之处所叫法庭。民事案件,在民事法庭,或者民事调解庭。检察官审讯被告之处所叫侦查庭。初次审问之民刑案件,谓之开调查庭。调查庭不公开审理,就是不让人旁听。侦查庭在秘密进行时是不准人参加旁听的;案件调查清楚,最后审问时谓之开审判庭,开审判庭时,律师可以参加;如果是刑事案件,检察官还要莅庭,案外人可以领旁听证,新闻记者也能参加记录。不论推事或检察官,也不论民事案或刑事案,都必须穿法服。推事的法服是黑绸料(也可用黑布料),很肥大,像和尚穿的大袍,镶着蓝色约有三寸宽的袖边、领边;戴黑布硬遮檐的帽子,帽囤是蓝的。检察官的法服是黑色红边。律师是黑色白边服。书记官是穿黑色黑边服。执达员穿黑色燕尾服。法警穿黑色制服,戴红帽圈的遮檐帽,与检察官之帽子相同。在公开审判时,推事坐在案桌后的中间,检察官坐在推事左边,书记官坐在推事右边。如是合议庭,有三个推事出庭,当中的谓之审判长,审判长有最后审问的职责。律师在庭前之侧,旁听人或者新闻记者在案桌前方最后边,所有当事人在案桌前。刑事庭有拘束犯人的木栅栏,二尺大的面积,高约六七尺,这是防备犯人逃跑或者殴打法官而设的。审问时,如果刑事案件,推事首先要问明被告姓名、籍贯、住所、职业,以防错提了人犯,然后问被告以前犯过什么罪。问完之后,请检察官陈述起诉意旨。接着再问告诉人、被告、证人等。在当事人辩论将要完结的时候,请讯问辩护人(即律师)陈述意见。都问完了,推事还要问被告一句:"还有话说没有?"直等被告说没有话了,审判长就宣告辩论终结,订期宣判。
    法院的一般情况已如上面所介绍,下面再略说几句与法院密切有关的律师。旧社会的律师有的靠招牌,有的靠手笔,有的专以邪门歪道来诈骗钱财,捞取名声。所以虽然都是律师,而其作风种种不同。如冯庸大律师,他是朝阳学院的院长,在司法界有声望,他的学生多数是在法院当法官。因为他的地位高些,声望大些,法院推事有时对于他辩护的案子都有些照顾。有的笔下特好,口才流利,出庭辩论,头头是道,也可以广招青睐。像以前的李怀亮律师,曾在法政大学当法律系教授,大理院当过庭长。有的靠虚张声势,指东话西,法律知识不怎么样,出庭辩论不怎么好,笔下也不过凑凑合合,但是仅仅会诈唬诉讼人也就可以发财出名,如北京律师吕赓第就是这一类型的。
    (1964年)
    
    
    作者曾任河北省保定第四监狱"教诲师"。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