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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子心 经世情

——杨兆龙与《经世》杂志

作者:陈夏红
承蒙华东政法学院退休教授陆锦碧先生慷慨与信任,笔者已于日前收到他从上海寄来的其岳父杨兆龙在《经世》半月刊“战时特刊”上发表的四篇文章复印件,分别为第九期上的《关于抗战期间政府组织问题的几种错误见解》、第十一二期合刊上的《知识界阵线之统一》、第十七期上的《我们的出路》、第二十一期上的《赶快跳出“口号”“标语”的圈子》。

    在这里,笔者不揣浅陋说三道四,只为一方面向学界同人普及杨兆龙,另一方面谨藉此向陆锦碧先生致以谢忱而已。如果有言不及义甚至有违杨兆龙本意的地方,还请鉴之谅之。

    


    《经世》半月刊杂志创刊于1937年1月,由杨兆龙与历史学家萧一山联合主编①。抗日战争爆发后,该杂志改为“战时特刊”,发表大量时评,成为“中原地区推动救亡运动的主要舆论武器”②之一。《经世》生逢乱世,一出生就责无旁贷地担当起了抗日救亡的历史重任,一方面使其“经世”理想有了用武之地,另一方面这也注定了其经世情怀实现的悲壮与艰难。

    此时杨兆龙的官方身份是最高国防委员会专门委员(同少将),同时还担任东吴《法学杂志》、《法学季刊》、《中华法学季刊》等学术期刊的编委。

    1936年秋,随着日本侵华加剧,杨兆龙结束了在德国柏林大学德学习,放弃了原定赴苏联、波兰、捷克的考察计划回国。旋即,杨兆龙即被聘为司法行政部法制专员。1937年吴经熊辞去东吴法学院院长职务,同时推荐杨兆龙继任,并已得到东吴大学校董会通过决定任命,后因抗战爆发未就职。

    经东吴法学院教师陈霆锐介绍,杨兆龙与哈佛校友、时任最高国防委员会的设计处长朱忠道相识,经朱推荐,被聘为该会专门委员,负责研究国防相关的法律问题,随后即奉命起草了《军事征用法》、《军事征用法实施细则》、《国家总动员法》,并经立法院讨论通过,由国民政府行政院及军事委员会在后来联合公布施行。

    在资源委员会,杨兆龙结识了委员长翁文灏、副委员长钱昌照。翁文灏当时系行政院经济部部长,曾邀请杨兆龙担任经济部首席参事,后因家庭安排有困难而未到任,后任经济部农木局法制顾问。

    1937年夏,国民政府在江西庐山海会寺,成立了以蒋介石为团长、陈诚为教务长的庐山暑期训练团。经萧一山介绍,杨兆龙成为该团特任讲师,为从全国调来集训的行政干部讲授《军事征用法》、《军事征用法》实施细则》及《司法与监狱之改良及管理》。③

    以上是杨兆龙主编《经世》半月刊期间的基本情况。这期间,笔者所能见到的杨兆龙在《经世》上发表了如下的作品:1937年1月第1卷第1期上的《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及我国今后应有的觉悟》、1937年1月第1卷第2期上的《司法改革中应注意之基本问题》、1937年2月第1卷第3期上的《法治的评价》以及1937年6月第1卷第12期上的《领事裁判权之撤废与国人应有之觉悟》。④

    1938年,杨兆龙岁南京国民政府撤迁汉口,与焦实斋、王华堂、杜聿明等组织了“兴建研究会”,提倡改革政治,实行民主,振兴实业,积极抗日。在此期间杨兆龙曾与同学黄应荣去会见中共八路军参谋长叶剑英,讨论团结抗日、民主改革等问题。

    是年10月25日,武汉告急,杨兆龙随资源委员会撤赴重庆。其时,杨兆龙任中央大学、浙江大学、东吴法学院、朝阳法学院教授,先后讲授海商法、比较法、比较民法、比较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法理学、法哲学等课。⑤

    陆锦碧教授馈赠的《经世战时特刊》的复印件,正是杨兆龙在此期间发表的四篇文章:1938年2月第九期上的《关于抗战期间政府组织问题的几种错误见解》、1938年第十一二期合刊上的《知识界阵线之统一》、1938年6月第十七期上的《我们的出路》、1938年8月第二十一期上的《赶快跳出“口号”“标语”的圈子》。

    


    杨兆龙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学者,尤其是1937年~1938年频频活跃在《经世》期间,杨兆龙的身份更多地介于行政人员与学者之间。作为行政人员,他的本质工作在于为政权的顺利运作贡献自己的法学智慧,这从他受命起草《军事征用法》、《军事征用法实施细则》、《国家总动员法》,并向中央高层讲授进言等可以看出来。

    只不过,作为行政人员他又没有能够进入到拥有决策权力的高层,这使得他有机会人在朝廷心在江湖,在教书传道的同时秉笔直书,以在野的心态针砭时弊,以图引领舆论奋起抗敌,引起决策层的警觉与改革。

    这正如他女儿杨黎明曾多次告诉笔者,她父亲身上有着浓厚的经世致用的气质,我想这一点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杨兆龙很重要。

    国民党政权的一大特点,在于它在夺取政权的时候能够得到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的引领,并从建政初期就能逐步地吸纳部分高级知识分子成为政权体系的一员。这种特点最终的结果就是形成了政学系。我们可以把杨兆龙看成是党国体制下政学系队伍中离权力核心比较远、同时也比较清醒的成员。

    正因为他的清醒,在国难时刻他既不是与政权系统内部的暗流沆瀣一气,消极抗战,更不是放弃抗战怨天尤人。杨兆龙所做的,乃是后人所谓自由思想,独立精神,他依据自己的良知判断,怀着对家国忧心的赤子情怀,以一种在野的心态大声呐喊。我们可以把这个称之为“赤子心,经世情”,用时髦的话来讲,杨兆龙也可算得上是在朝的“公共知识分子”了。

    而杨兆龙之所以能够发出这方面的声音,这一方面是因为国民政府体系内有以政学系为代表的较多高级知识分子,这使得极权统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不同意见持比较宽容甚至吸纳的态度;另一方面,这正印证了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那就是每逢乱世中央集权对于舆论一律的要求越高,但是事实上,舆论一律的情况在乱世越差,因为中央的力量保命尚且疲于应付,对于不同意见打压更是鞭长莫及,甚至必要的时候还需要维持其言论自由的形象。即所谓“国家不幸诗家兴”的情形。

    这是杨兆龙的幸运,还是不幸?

    


    《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及我国今后应有的觉悟》发表于《经世》半月刊创刊号上,堪谓杨兆龙“经世”系列的的开山之作。

    较之以前对于美国司法现状的“贩运”⑥,杨兆龙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似乎完成了一个转型,一方面作者的立足点从国外转到国内,更加贴近中国的民生民情;另一方面作者关注的范围也从美国扩大到欧美,具有更加广博的视野。到杨兆龙写这篇文章的时候,作者已经不再满足于对美国司法制度的介绍,而是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甚至中华法系三者之间逡巡游弋,其经世致用气质开始凸现。这个转型从此后的文章中显示的尤为明显,从此之后写作的文章绝大多数就是杨兆龙对于国内司法问题的关注了。

    可以明显地感觉到,这篇文章的整体论述被分为两个部分:“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和“我国应有之觉悟”。其中,在论述“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的时候又分了两步:先在文章的第一部分指出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即欧美最近政治思潮的一般趋势发生了变化,“一般研究或运动政制的人都渐渐地离开理想主义而走上唯实主义(Realism)的那条路上去”。第二步就是指出这种思潮的变化在司法制度引起了怎样的反映。

    因此我们也可以认为,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提出了“三步走”的论述思路:第一步、欧美最近的政治思潮变化;第二步、这种变化在司法制度方面影响;第三步、基于这种变化和影响,我们应该有所觉悟。

    欧美最近政治思潮的一般趋势发生了什么变化?杨兆龙指出,是“一般研究或运动政制的人都渐渐地离开理想主义而走上唯实主义(Realism)的那条路上去”⑦。具体怎么说呢?作者用列举的方法,为此举了两个例子:“德莫克拉西”的崩溃和三权分立学说的动摇。在说到“德莫克拉西”的崩溃的时候指出,“苏俄,意大利,德意志等国固不必说,就是那想来崇拜自由主义(Liberalism)的英、美、法等国也不免有许多人对它发生怀疑。”⑧说到三权分立说的动摇的时候,作者几乎用完全相同的句式指出了这一点:“可是现在又怎样呢?苏俄、意大利,德意志等国固然已经彰明较著地将它宣告死刑,就是英、美、法等国也暗中对它进行反叛(这三国国会之授行政机关以立法权便是一个证)”⑨。

    作为一位受过欧风美雨熏陶的中国知识分子,对于马克思主义、法西斯主义的强劲势头表现出了相当的警觉,并得出了自己的结论:“这些事实都足以证明从前那些理想现在都被事实的需要推翻;大家所注重的是现实的需要及其应付的方法;那些十八九世纪传下来的‘天经地义’渐渐地被打倒或动摇了。”⑩

    唯实主义的盛行自然会波及到司法制度及关于司法制度的思潮上也有所表现。此即第二步,欧美最近政治思潮的一般趋势在司法制度上的表现,这也是这篇文章的第二部分。

    作者列举了三个例子:陪审制度的失败、法院权限的变更、刑事及监狱政策的转移,并陈述了三个命题:陪审制度已经渐渐脱去了其耀眼的光环,不再受到众星捧月般的欢迎;法院权限变更之后,检察机关的权限有了一定的扩大,同时司法机制开始向纠问主义转化;自由刑由于运用不当,甚至已经成为司法的累赘,与当初赋予其的意义也大相径庭。

    这就很自然地把眼光转向了国内:我们该怎么办?作者指出:

    我们虽不敢说这种趋势完全能切合事实而适应需要,但是对于这种趋势所表现的态度——即不随波逐流或保守自满而根据事实研究司法制度之得失利弊的态度——却不能不赞同。因为我们觉得我国以往所欠缺者就是这一种态度。我们自清末变法以来,司法制度已经有了好几次的变更,改革司法的意见不知已经发表了多少。这些制度的变更和改良的意见虽然不是全无理由,可是有时却似乎来得过于操切。11

    1937年前后的国民政府正在处于这样一种“操切”的状态之中。当时面对着两大任务“攘外”和“安内”,其关于司法政制的发展也正在逐渐成形,变动不居的环境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刑法虽然修订过好几次,而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适当的解决。至今刑法上所规定的犯罪事件有十分之八九是得处或专处自由刑的。值此监所人满经费支出的时候似乎不应该将这个问题轻轻地放过。”12

    作者直陈:

    其次是关于陪审制之讨论,这样一个在欧美遭人反对的制度,在我国居然还有许多人竭力提倡。并且这些提倡的人有时竟专说它那似是而非的好处,而把它在欧美由实验而得知的短处完全不提。再其次是检察制度的讨论,照我们详细研究调查的结果,检察制度不但再大陆法系的国家颇为发达而有显著的效用,就是在英美等国也占很重要的地位;并且它在美国联邦的贡献比在任何国家还大些。可是国内有许多学者竟会提倡将他根本废除。13

    说到这里,杨兆龙先从态度上批评了国内的同行:“我国研究司法制度的学者,以后须多多地根据事实及需要,以批评的态度及科学的方法来解决司法问题”14。之后,杨兆龙又顺便提出一个附带的问题:如何准备向这条路上走?杨兆龙的回答是“我们觉得若要向这条路上走,其最重要的准备工作便是想法子充分认识中外司法的情形及其他有关系的事实。”15作者的理由如下:

    因为各种制度在一国有一国的特殊背景和作用。倘若不用比较的方法来探求它在中国和外国的真相,则无从知其价值之所在。我们必定要做到这一步工作,方才谈得上真正解决司法问题。这种工作当然是很困难,并且也绝非一二人之力所能胜任。所希望者,国内有志司法改革之士能从今天起奋发起来,戮力同心地向这个目标前进。那么不但对于本国的司法稗益良多,就是对于世界的文化也不无贡献。16

    呜呼,这就是我们的觉悟!

    


    《司法改革应注意之基本问题》发表在1937年1月《经世》杂志第1卷第2期的文章。杨兆龙在这篇文章中,提出了中国的司法诸多基础性问题,比如“司法机关之组织及分配”、“司法机关之事务管辖”、“司法人才”、“司法经费”等诸多柴米油盐的问题。

    讨论司法相关问题,尤其是批评现状,不能不述及司法的重要性。但是司法之存在始终有其坐标系,那么司法当始终是法治(法律)的系列之一,所以论述法律的必要性也显得有必要。

    杨兆龙正是按照这种思路起笔的,先论述法律的重要性,他引用德国学者Sauer的名言指出,“无法律之政府能促成专制;无法律之名族必至限于无政府,紊乱而完全瓦解之状态。”17为了同样说明此问题,杨兆龙紧接着还引用了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中的观点“人事亦有机器,法律是一种人事的机器,……宪法就是一个大机器,就是调和自由与统治的机器……我国现在要讲民治,就要将人民置于法律之上。”18做好这个铺垫之后,作者马上笔锋一转:“夫司法者,伸张法律,运用法律之工具也。法律既为专制之堤防,人事之机器,民治之基础,则司法之重要性可想而知矣。”19这使得整篇文章文通字顺,一气呵成,作者俟读者确定了“司法重要”这个基本理念之后,再行说明这个理念在古今中外几乎都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指出“司法实为中外立国之大本”。20

    至此笔锋突变。如果说上面论证法律重要,而法律体系中尤司法更重要次第属于正面述说的话,作者到此突然转变了叙述方向,从反面说明轻视司法、忽视司法导致的情状。作者指出,“吾国今日,内忧外患,交相煎迫,考厥原因,种种不一。惟其最重要者,莫若一般民众对于政府信仰之薄弱,精神涣散。故今日当务之急,莫过于唤醒民众,使信仰政府。”21那么使信仰政府与司法又有什么联系呢?“司法乃亲民之政,乃国人生命财产所系,颇受社会重视。政治之良瓠,端赖于此,……是以欲博得人民之信仰而使整个民族精诚团结,整饬司法,实为要着”22。原来如此!

    作者为了增强说服力,又以领事裁判权问题作为这个论点的注脚,“是吾国处今日而欲废除领事裁判权,除在外交等方面努力外,仍不能不注意司法之改善”23。其时,废除领事裁判权运动正在轰轰烈烈地进行,而废除该特权的最大难度依然在于外国人以中国司法状况未尽改善而极力阻挠。杨兆龙对此问题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甚至在此后的一起《经世》立刻发表了《领事裁判权之撤废及国人应有之觉悟》,对此笔者将在下文展开。在论述司法改革必要性时作者拿出撤废领事裁判权运动受阻为例证,确实省力不少。

    司法改革显然是一个大题目,博学的杨兆龙都承认“司法之改革,经纬万端,不遑详论。兹所述者,仅基本问题而已”24。作者选取了司法改革最为紧要的四个小题目:司法机关之组织及分配、司法机关之事物管辖、司法人才问题、司法经费问题。

    杨兆龙指出,司法机关之组织及分配方面,现行制度有三大缺点:县或同等区域之司法裁判机关组织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四点:担任裁判事务者不懂法律、司法与行政界限不明、兼理司法的行政机关易于感情用事、司法辅佐人才特别腐败。第二个缺点在于各省高等法院或分院不赘分配。第三个缺点在于公安机关组织不完备,并与司法机关缺乏联络,具体表现在人才、设备、精神方面,即公安人员缺乏法律知识,犯罪侦察和预防缺乏完善设备,缺乏遵守纪律与法律的精神。25

    作者针对此提出三个建议:取消县政府或其他同等地方行政机关兼理司法及县司法处之制度,于无地方法院的县区设立地方分院;具体办法作者叙述了四点:其一、以法官代替现在的由行政兼任的县审判官,设立地方分院,由法官兼任院长,以提高威望;其二,法官选任有经验学识者;其三,尽量设立检察官,退一步由县长兼任的话限制其权限,比如县长不得行使侦查权,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法官签发票据。杨兆龙还建议增设高等法院或分院;比如将省划分为适当的司法区,每个区内设立法官检察官等,如果人员不够还可以考虑将区法院与地方法院合设,再不行的话考虑实行巡回审判制。作者的第三个建议是充实改良公安机关,具体从人员培训、设备配备、人员选拔以及司法与公安方面展开26。

    需要插述的是,就法院体系相关问题,杨兆龙在1936年发表的《论三审制之存废或改革》、《由检察制度在各国之发展史论及我国检察制度之存废或改革》,分别就与审级体系、检察制度之地位尤其在地方之存在等问题做了比较深入的阐述。读者诸君感兴趣者不妨参阅。

    司法机关事物管辖部分,杨兆龙指明了两点:其一,民事小标的诉讼由法院管辖徒增当事人负担,建议参照西方国家设民事小标的专门法院,在县区根据地方大小设立公断所甚至由地方乡绅处理此类案件。对于违警案件,作者在比较了四种国外通行的审理与处罚方式之利弊之后,认为我国目前采取单独的由行政机关处罚,但又缺乏相关的行政诉讼制度,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维护,建议我国依据目前的国情选用警察机关处分制以及普通法院监督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于民事小标的案件,杨兆龙一直保持了比较浓厚的兴趣,曾在不同文章中屡次述及。待笔者查考后说明。

    对于司法人才问题,杨兆龙认为国内司法人才虽然多,但是“学有根基者,殊不多见”27这个事实,重点论述了法律人才的培养、甄用、考核、待遇等方面。在培养方面,其重点有培养创造与应变精神、充实课程、充实图书馆及实验设备、提高教授之待遇、添设法学研究部或研究院,指出此应该“由后者(司法当局)会同前者(教育当局)通筹而实施”28,并就会通的具体办法做出了建议。

    司法经费问题,杨兆龙指出我国的三大缺点:预算数额过少,预算数额无保障,支付保管机关不集中。针对此提出了如下建议:其一、酌增司法经费之预算数额;其二,由国库遵照中央及地方预算按实发给司法经常费;其三,制定中央或地方可靠之收入;其四,制定集中保管及支付司法经费之机关,使司法经费得适宜之分配。

    整体上来看,这确实是一篇水平比较高的论文。司法改革这个大话题,在作者高明的无影神掌下变成了四个小问题,而且这四个小问题基本涵盖了其时国内司法改革最为紧要急迫的问题。作者的另一个高明之处是紧密地联系中国司法实际,言之有物,使得文章避免了空洞的说教口气。作者最为高明的地方在于,他能够就每一个问题,从决策者的角度提出切中肯綮的建议,尽可能体谅决策者的苦衷,在不影响司法改革的前提下结合国情民情提出变通措施,使得建议具有可行性,显示出了杨兆龙高超的行政能力。

    此文的另外一大特点也是杨兆龙一以贯之的特点,那就是逻辑的清晰和思维的缜密。作者将此二者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使得整篇文章环环相扣,条理清晰,主题杂而不乱。杨兆龙氏举重若轻,气定神闲,此文颇可见之。

    


    《法治的评价》发表在《经世》半月刊1937年2月的第三期上。

    如果我们姑且忽略其实在的意义的话,“法治”二字对于中国知识分子来说并不陌生。早在百家争鸣时期,“法治”“人治”之争就甚嚣尘上,甚至成为儒、法两家的门脸。只不过汉朝之后,儒家逐渐成为意识形态的铁律,“法治”二字也渐渐被人们忘记,这一忘就是快两千年,一直到十九时期中后期,先知先觉的知识分子们发现西方不光有比清朝天国先进的坚船利炮,还有更厉害的以民主、法治为基本原则的政治制度。人们开始感觉到在中国重提法治的必要,呜呼,世易时移,物是人非,此法治非彼法治也!

    外来的和尚会念经。人们对于西方的“法治”一时间趋之若骛,大有国非此不强、民非此不智的气概,急切地在专制传统依然不绝于缕的中国推行法治。而放眼世界,“法治”的娘家里却又是另起炉灶了,在经历了持续十多年的经济危机之后,法西斯主义、共产主义等思潮的兴起,独裁甚或军国主义成为西方国家摆脱经济危机、谋求国力复兴的首选,即便是美国的自由主义,也颇显捉襟见肘。此法治亦非彼法治!

    因此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对于何为法治的确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一方面我们已经无法从自己的本土文化中找到根源,另一方面我们急于学习的西方国家也对出嫁的“女儿”进行重新打扮,我们学得是哪门子法治?

    在这种混乱中,杨兆龙极想给自己的同胞找出一条出路:“其实‘法治’与‘人治’是相辅相成的,缺其一,则国家不能治。‘法’虽是国家所必需的,可是若没有适当的‘人’去运用它,便变成一个死的,甚而至于坏的东西。‘人’虽是国家所必需的,可是若没有一定的规律即‘法’做他行为的标准,便难免步伐紊乱而举措失当”。29杨兆龙提出,“法治的最基本作用就是靠大家尊重法律的精神以维持秩序。”30这正是杨兆龙对法治的基本评价。

    为了论证这个基本的评价,杨兆龙选择了两个方向,冀望能够殊途同归,得到这个结论:真正的法治意味着人、法并举。

    第一个路径是用现代法学的眼光,对古代的所谓儒、法之争,即人治、法治之争进行重新的解读。杨兆龙指出,按照现代的眼光来看,古人所说的“法”只能被看作法的一部分,即刑法;而古人所说的“礼”则更多含有宪法、行政法及私法的意味。这也就是说,不管儒、法口头上用怎样的标签,实际上不管“人治派”还是“法治派”都含有“法”的性质。基于此,杨兆龙得出结论:“人治派”觉得单有刑法治国还不够,还需要刑法之外的元素,即“德”以范围和感化子民,这也即是说,儒家治世主要是靠两种工具:其一、为政者人格的优点及其感化力;其二,法律,既包括刑法也包括刑法之外的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杨兆龙的眼中儒家所提倡的“人治”相对与法家所提倡的“法治”来说,是一个上位的、更为博大的概念。

    第二个路径就是去西方“法治”的娘家看看。杨兆龙指出,尽管在苏联、意大利、德国、土耳其等西方国家专制独裁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但是不管实际上是多么专制,他们也不反对法治,因为法治是保障秩序——不管是自由秩序还是独裁秩序——的必要的准绳。同时,因为法律本身具有依靠国家暴力机器所具有的强制力,较之宗教、道德等准绳又显得更高一筹。杨兆龙指出,尽管在美国其行政权力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但是其依法治国这一理念并没有什么变化,总统的权限确实扩大了但是并不违法,人们在法律上享有的救济权也没有太大的变化,法律在生活中依然具有如影随形的影响。

    归根结底,杨兆龙在这篇文章中强调了两点:其一、现代法治的概念并不于传统的思想排斥;其二,法治的力量在西方国家依然在发挥作用。

    这些对于我们有什么用呢?在文章的结尾杨兆龙说出了这一事实跟我们的关系:“今日中国正在内忧外患之中,需要组织和秩序的程度,恐怕比世界任何国家都厉害些。别的国家既然还要靠‘法治’以促成组织和秩序,那么中国更少不了它。也许中国所需要的‘法治’在内容上和西洋那些典型式的‘法治’不同,可是这并不足以反对法治的理由;‘法治’本身的价值并不因此减损。”31

    到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理出杨兆龙的思路:法治救国,我们在内忧外患的时候更需要不打折扣的法治救国。赤子之心天可怜见!

    


    1937年6月份出版的《经世》第12期上,还发表了杨兆龙的一篇文章《领事裁判权之撤废与国人应有之觉悟》。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与英国签定了我国近代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从此之后列强通过战争或者战争威胁,把一个又一个的不平等条约加诸中国,并逐渐形成了一个严密的不平等条约体系。到晚清末年,列强在华获取的特权已经难以尽数,归纳起来有治外法权、协定关税权、租界和租借地、势力范围、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权、驻军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十余种特权。32外交遗产成为晚清政府留给中华民国的最大一笔遗产,清廷覆亡时在中国享有特权的国家共计18个,分别为:英国、美国、法国、俄国、德国、日本、瑞典、挪威、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奥匈帝国、秘鲁、巴西、葡萄牙、墨西哥等。33

    早期维新派人士比如薛福成、马建忠等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已经逐渐意识到了不平等条约给我们带来的危害,他们在论著中,大量地揭示了中外条约间的不平等性质,并对清政府外交官员的盲目无知进行了批判。更为可贵的是,早期维新派人士对国际法的常识进行了普及和宣传,同时京师同文馆也有意识翻译了一部分国际法论著,这为日后的废约运动筹备了思想和人事资源。

    民国初年,基于革命形势的严峻,再加上政局紊乱等原因,民国政府在初期对于晚清政府的外交遗产全部继承,甚至以此作为为革命获取外援的条件。再这种不得不然的困境下,尽管舆论对于废除不平等条约呼声极高,但是废约本身并没有太大起色。

    我国大规模的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运动可以追溯到1919年召开的巴黎和会以及此后不久召开的华盛顿会议。此后的北洋政府开展了修约外交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南方革命政府也进行了坚决的废约斗争,这些斗争酿成了二十年代中后期的第一次废约高潮,在这次高潮中取得的最大战果是收回了汉口英租界。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依然举全国之力进行不屈不挠的“革命外交”,废约运动依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有限妥协的前提下不断扩大战果,不但废除了列强的协定关税权,实现了关税自主,另外还收回了威海卫租借地、天津比租界、厦门英租界等,此外还收回了部分的司法主权。

    日本侵华加剧迫使南京国民政府不得不再次放慢了废约的进度,甚至在七七事变之后基本停止了这方面的工作。民间关于撤废裁判权依然未曾停息,各方人士见仁见智,献计献策,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气息尚存。

    杨兆龙的《领事裁判权之撤废与国人应有之觉悟》正是写于这个时候。其时也,“消沉了许久的撤废领事裁判权运动又呈着复活的现象。党政机关,社会法团,以及关心国事的个人似乎都有参加或赞助这种运动的可能。这只要看报章上的文电,杂志上的著作,和最近第五届三中全会的议决案便可知道。”34这篇文章正是杨兆龙关于废约运动的一篇时评。

    国难当头,撤废裁判权似乎应该先放一放。不,杨兆龙不是这么认为的,他认为领事裁判权不仅是关乎国家体面,更关乎中华民族的幸福及国家安全。对于领事裁判权的弊害杨兆龙归纳了三点:其一、权利国的人民基本上不会受到中国政府的管辖以及中国法律的制裁;其二,权利国滥用领事裁判权,往往导致其他外国人或者一部分中国人不受中国政府的管辖以及中国法律的制裁;其三,当中国国家或人民的权益受到权利国人民或者其他外国人或者部分中国人侵害时,无适当有效的救济办法。在文章中杨兆龙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展开论述。35

    对于撤废领事裁判权的方式杨兆龙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当时舆论普遍认为中国政府可以用片面宣告或者外交谈判两种方式撤废领事裁判权,而且这种方式都有激进与渐进之分就具体区域而言也有各种说法。杨兆龙认为依据中国的实力,只能运用外交谈判的方法渐进地达到目的,并建议国人参考土耳其撤废领事裁判权的经过。

    如果说这种选择仅仅是一种不得不的选择,那么杨兆龙这篇文章更大的贡献在于从可行性方面花费了更多的笔墨和心血。杨兆龙试图说明:依渐进的方式,我们应该提出怎样的条件、对方的最低限度、我们的准备以及怎样才能最终完全撤废领事裁判权等等问题。杨兆龙首先指出外国人之所以拒绝放弃领事裁判权是担心中国司法不独立、法官警察等组织不够妥善、法律不完备、法律之状态不确定、司法经费不充足、在华外侨生命财产无法保证等等。杨兆龙在就历史、现实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我们进行撤废领事裁判权之成功程度,大概要以我们能否对于这四点(指前两点与后两点)直接或间接提出事实得反证或能否使外国人相信这些情形以后不致发生为断。”36也顺着这个思路,杨兆龙认为撤废裁判权还得三步走:第一,明了享受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及侨民心理,替他们设身处地想想,知道他们所顾虑的是什么?第二,对于国内以往或者现在的司法及其相关领域好好反省,明确我们是否存在享受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或侨民指责的毛病;第三步,我们认真地改掉我们的毛病,使得外国人无法指责,其维护领事裁判权的努力应该说不攻自破。

    我想,明确地提出可行性问题,恐怕是废约思潮中难得一见的。杨兆龙清醒地意识到这个问题,恐怕正是他的高明之处。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之后,《经世》半月刊改为《经世战时特刊》,由于笔者手头资料所限,笔者无法断定这一转变是具体在什么时候。杨兆龙写于1938年1月22日的《关于抗战期间政府组织问题的几种严重误解》发表在《经世战时特刊》第九期,按照以往半月一期、月中月末出刊的规律,笔者推断这一转变应该1937年8月前后。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之后,日寇压境,关于政府如何组织才能更好地阻却敌人,朝野各方给予了很高的重视。事实上,南京国民政府不断迁徙,政府机关不断调整的事实,也反映了关于政府组织问题上莫衷一是的焦灼。在《关于抗战期间政府组织问题的几种错误见解》中,杨兆龙列举了三种错误的见解,对于人们为什么会持有错误见解的原因进行了精到的分析,并对这些所谓的原因进行了反驳。

    杨兆龙认为,人们的第一种错误的见解是:抗战期间战时的政府机关应该厉行紧缩。人们之所以持这种观点,杨兆龙分析认为有两个原因:其一是经费的原因,人们认为战时政府财政困难,精简机构可以节约开支;其二是事务的原因,人们认为战时政府有的机关事务减少,有的机关根本无事可做,没必要再继续维持下去。这些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尽完全正确,杨兆龙认为战时政府紧缩与否应该以抗战时期的需要为出发点。

    杨兆龙眼中第二种错误的见解是:战时政府的组织是必需与平时政府组织分开而不能混同的。在日寇攻掠上海后,国民政府的军事委员会便进行了大规模的重组,新添设了好几个部门。人们据此认为原有的政府部门不能够满足战时需要,可实际情况却是新添设部门的人事构成基本上由原来的人马担任。杨兆龙认为这种现象一方面导致兼职现象的增多,另一方面造成资源浪费,并提出“最好的办法,莫若调整充实固有的组织而不是根本推翻它,使过去和现在保持必要的连贯关系。”37

    第三种错误的见解认为,战时政府的组织只需在形式及系统上加以改动进行就行,至于人选的问题则无关紧要。杨兆龙指出:政治的功效不是专靠表面的制度所可以发挥出来的;实际上发挥政治功效的主要动力还在乎“人”。“我们若忽视了这一点,那简直是自欺欺人而已。根本谈不到什么革新!什么抗敌!我们已往的毛病就在负政府之重责者不得其人。政治为少数党派团体所把持。”38杨兆龙提出,那些行为卑劣能力薄弱的人,不应该再让他们占据重要地位而累及国家民族的前途!

    杨兆龙怒了!从这些文章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他的愤怒,作为政府体系下的参事,杨兆龙并不是拿点工资混日子,而是直陈利弊,向当局向一切不利于抗敌的势力宣战。透过这些文字,我们能够清晰地感觉到杨兆龙的这种愤怒。

    


    对于战时政府机构的改组尽可能建言献计,对于知识界内部的统一问题杨兆龙也深表忧虑。这从他发表在《经世战时特刊》第十一、十二期合刊上的《知识界阵线之统一》上也可以看得出来。

    抗战开始以后,“联合各党各派”、“建立统一战线”等等口号和标语逐渐耳熟能详,正像杨兆龙所说的,“以往我国之所以不行,党派之分歧,实其最大的原因。现在和我们作战的敌人造就知道我们的致命伤是在这里。”39因此,各方党派能够提出在统一战线下联合各党各派一致对外,“那再好没有了!”40杨兆龙对此颇为欣喜。

    但是尽管统一战线已经成为共识,杨兆龙还是比较清醒地看到,我们光有国共两党的统一战线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知识界阵线之统一。为什么这么说呢?其一、凡党派之成立肯定都是知识分子的倡导奔走,知识分子不团结便不太可能有党派之间的团结;其二、即便是军人与军人之间的斗争,也都是知识分子所鼓励斗成的。因此杨兆龙说,“我们不要‘统一战线’则已,如果要的话,那非从统一知识分子的阵线入手不可。如果知识分子的阵线统一了,则现有的各党各派至少有十之八九会联合起来,战线自然会渐渐地趋于统一。”41

    对于如何促成知识界阵线的统一,杨兆龙认为“不是可以用强力促成的”,“知识分子真正的统一阵线,必需要知识分子有了觉悟方能形成。”那么怎样才能使得知识分子达到觉悟呢?杨兆龙开出的药方是“反省”。而这反省的对象,则是知识分子们错误的派别观念或者行动。杨兆龙列举了六种“错误的派别观念或行动”:(一)、因纯粹志趣的异同而发生的;(二)、因私人的利害关系而发生的;(三)、因求学地点而发生的;(四)、因读书或任事的学校而发生的;(五)因所学的科目而发生的;(六)、因先进后进而发生的。42在文章中,杨兆龙分别就每种错误的观念和派别情形进行了精辟的分析,并认为纯粹因为志趣的原因而发生的分门别类最不容易改正。

    那么,为什么又会有这种错误的派别观念或者行动呢?在杨兆龙眼中,这显然是更大的问题。专就心理方面的原因,杨兆龙列举了七点原因:(一)自私;(二)、主观;(三)、虚浮;(四)、猜忌;(五)重感情;(六)好立异;(七)缺乏国家民族思想。这些分析直面知识分子们所具有的劣根性,可谓入木三分。杨兆龙指出,“我们若要避免或者去除那些派别观念或者行动,首先应该去掉自私的心,以公平客观、切实、诚恳、合理、中庸的态度,在巩固国家和复兴民族的目标下共同寻求真理,研究事物,发挥能力。

    笔者不禁再一次为杨兆龙的洞察力以及勇气感佩。试问天下知识分子,能够就自身群体性的缺点做毫不掩饰的批评的,能有几人?

    


    1938年6月9日,杨兆龙写完了《我们的出路》,发表于《经世战时特刊》第十七期。此时的国民政府已经迁至汉口,杨兆龙也随政府颠沛流离。抗战正酣,而且日寇来势汹汹,阻敌战争显然不可能在短期内取得胜利,甚至,不要说胜利,就是战局到底朝那个方向发展大家也没底。我们的出路何在?

    整个抗战的气氛显得极为悲观。

    这也正是这篇文章的新闻点,杨兆龙正是在感觉到这一点后下笔的。在杨兆龙的眼中,一部分人认为中国不能再打下去了,只有屈服投降才能不致使生灵涂炭,还有部分人觉得与其老跟着政府颠沛流离,还不如趁早找一个安全的地方待着,至于这个地方是否是敌占区则在所不问。尽管杨兆龙也意识到随着军事上的节节失利,再加上民国物力的确与日本还一大截,存在这种悲观的论调在所难免,但杨兆龙同样乐观地认为,“失败是成功之母;我们在军事上随属失利,但并不是没有出路,我们不应该失望。”43

    那么我们的出路何在?“简括言之,只有一条,那就是:检讨并痛改已往的过失,以坚毅果敢、切实沉着,团结一致的精神继续抗战”。44杨兆龙指出,“土地广、人口众、物产富,不一定可以使一个国家强盛;一个国家所以赖以发生的力量的主要东西是她的组织与管理以及她人民的能力与自觉。”45为了论证这个观点,杨兆龙分别以欧美以及日本等国为例予以论证,同时他也告诫同胞“我们应该承认:光失去几块土地,丢掉几个城市,放弃几条铁路线,并不足以致我们以死命。”46

    杨兆龙也乐观地看到,日寇随着侵略的不断深入,他们出师远征异邦,深入中国内地,军事上的困难必将一天天增加。杨兆龙形象地做了个比喻:他们就像吃了大量的不易消化的东西一样,他们的肠胃病在短时间内是不会好的。而中国方面,杨兆龙指出我们的力量实际上没有减少而是增加了。

    因此,我们的出路实际上也就是,“本着坚毅果敢,切实沉着,团结一致的精神,一面保持利用我们既得的收获,一面继续努力以纠正我们其余的缺点,使我们国家的组织与管理及人民的能力与自觉都日见进步,那我们的抗战力量就一定持久,最后的胜利一定属于我们。”47

    “现在抗战已到了紧要关头。如果我们能够按照上述方向找出路,也许于最短期间能够将敌人打得粉碎。”杨兆龙以这种振聋发聩的声音,为同胞指明了出路。

    


    1938年8月16日出版的《经世战时特刊》第二十一期上,发表了杨兆龙的文章《赶快跳出“口号”“标语”的圈子!》。根据作者的交代,这篇文章脱稿的时间是8月13日,而这一天正是“八一三”事件一周年纪念日。当时大多数报纸杂志都发表文章以纪念,而因为这期特刊出版是在三天后,因此“日期上不凑巧”,作者准备拿这篇文章作为对“八一三”事件的献词。这也是笔者手头杨兆龙发表在《经世战时特刊》上的最后一篇文章。

    在这篇文章中,杨兆龙直接将笔锋对准了“口号”“标语”泛滥的怪象。在抗战开始以前,放眼中国“口号”、“标语”就不少;在抗日战争开始后,“我们的口号标语,更新颖而繁多了”48。摘其要者,杨兆龙列举了一长串:

    第一类是动员类的:“全面抗战!”;“全民抗战!”;“全国总动员”;“全国全民总动员”;“军事动员”;“民事动员”:“经济动员”;“财政动员”;“交通动员”;“工业动员”;“商业动员”;“农业动员”;“工农商学动员”;“文化界动员”等。

    第二类是战线类的:“统一战线”;“联合各党各派,一致抗战”等。

    第三类:“有力出力,有钱出钱”。

    第四类:“本位救国”。

    第五类:“增进行政效率”。

    第六类:“开发后方”;“充实后方”。

    对于这些利用集权体制下的传媒传遍大江南北的口号和标语,杨兆龙对于其实际效力往往反其道而行之、光说不动的现象,表现出了深深的愤怒和不妥协的批判。

    口号标语这么多,实际施行的没有几个。这不能不使得人们对于口号标语的实际效力深深怀疑,尽管在大多数人的眼中口号标语几乎是无所不能的。杨兆龙本人对于口号、标语的功能有着精湛的判断:“口号标语的功用是什么呢?简括言之,计有三种,即:(一)灌输知识,包括道德的与科学的;(二)激发情绪;(三)坚定信仰。”49杨兆龙指出,我们不能否认口号标语在已往已经有相当的效果,不过一件事情,尤其抗战建国的大业之做成功与做得好,决不是专靠情绪、信仰、及不充分得知识。他认为,抗战建国的大业最不可缺少的条件是“合理的实行。”

    那么怎么做才是合理的实行呢?杨兆龙指出,“所谓‘合理的实行’,有三个必要条件,即(一)充分的认识;(二)严密的计划;(三)切实的执行。”50而细而言之,所谓充分的认识又包括客观的认识、广博的认识、深刻的认识;所谓的严密的计划又是指通盘的、合乎事实需要的;所谓切实的执行,杨兆龙不厌其烦列举了切实执行的具体所指:

    “甲、不营私,即以天下为公,廉洁自重的精神做事!不贪污,不舞弊,不任用私人,不排斥异己;乙、不瞻徇,即以执法不阿的精神做事!不讲情面,不受运动,不怕威胁;丙、不推委,即以负责的精神做事!不延宕,不怠惰,不将事情推在人家身上,能以身作则,尽自己的本;丁、不辞劳怨,即以艰苦果敢的精神做事!不畏艰难,不怕被人误解,能与环境奋斗;戊、不出风头,即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做事!不好虚名,不图取巧,不求事功,不想骗人,能埋着头,脚踏实地做事。”51

    在文章的结尾,杨兆龙指出,经过一年多的牺牲奋斗,我们更容易看出我们真正的长处在那里,真正的短处在那里,以及今后真正应该努力的地方在那里。我们的真正长处固然要发挥。而我们的真正短处与今后真正应该努力的地方更要认清。

    杨兆龙所指“我们的真正短处”,“就是在有口号标语而不能以合理的方法去实行”52。作者以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抗战建国纲领》为例,指出“一个纲领,若不实行,不过一张写着口号标语的废纸而已,任凭你把它当作‘圣经’一样看待,都无补于国计民生”53。所以,杨兆龙恳切地劝告大家:赶快跳出“口号”“标语”的圈子!

    
十一


    由于时间、精力尤其是资料的限制,我想仅仅就这八篇文章,窥视杨兆龙的经世情怀,恐怕注定是个管中窥豹的尝试。因此我想首先表达一点,就是挂一漏万之处,还请所有的读者以及后人们谅解。

    这八篇文章基本都可以看作时事评论。透过这些作者所述及的事件,比如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废除领事裁判权运动、司法改革、法治本身的遭际,以及抗战开始后的政府组织问题、知识界的统一问题、抗战前途的忧叹、空谈误国的“口号”“标语”等等,我们不能不叹服于作者锐敏、恢弘大气的感触能力和洞察力。杨兆龙以全球化的视野,以“经世济民”情怀关注着发生在中国大地的几乎所有事情,甚至远在欧美的一些思潮也及时地反馈到国内,争取为我所用,争取这些呐喊的声音能够给命运多舛的民族一点帮助,早点走出历史的困境。我想我们首先应该肯定的就是作者的问题意识。

    随着《经世》本身从《经世战时特刊》的转变,我们也能深深地感受到杨兆龙先生关注的重点,乃至其内心世界的变化:在《经世》创刊之后的一段时期,杨兆龙所关注的事情更多是跟法学有关,比如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废除领事裁判权、司法改革、法治等等,他关注这些事情,更多是从一位法学者的角度,运用专业的知识和学养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推进中国的法治事业;但是在抗战爆发之后,也就是《经世战时特刊》出刊之后,隆隆的枪炮声中杨兆龙随国民政府颠沛流离,战乱的中国已经放不下一个宁静的书斋,放不下一张平坦的书桌,法治救国的梦想也在现实生活中难以为继。杨兆龙在这时刻已经显现不出多少法学者的色彩,更多是作为一名怀有良知知识分子,用自己的嘴和笔做大声的呐喊,冀望自己的声音能够给伤痕累累的民族一点救济。这个时刻的杨兆龙,更让我们感佩的是他的胆识和勇气。

    对于杨兆龙内心的这种变化,作为后来者的我们,很难说是好事还是坏事,毕竟历史容不得假设。杨兆龙放弃自己在国外的考察游学计划,毅然于1936年秋天回国的时候,中华民族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也许这时候的杨兆龙内心,比谁都明白,法治目前不是最紧要的,最为紧要的是如何阻止日寇的铁蹄,在这种救亡压倒法治的历史背景下,杨兆龙作为一个年轻的学者,除了不畏艰险地疾呼之外,又能做什么?特别是抗战全面爆发,《经世》停刊,《经世战时特刊》出版的时候,甚至连自己钟爱的法学专业都有所放弃,做一点不含任何法言法语的呐喊。

    是的,他一步一步地在退让:现实不允许他继续考察游学,那他终止了学业回国;现实不允许他当一个法学教师,那他可以在政府机关的做点普及法治的实践;现实不允许他做一个法治事业的实践者,那么他选择办杂志;现实甚至不允许他办杂志,那么他只有卸下开启民智的重担,兀自呐喊,兀自叹息。在读这些文章的时候,我们似乎能够感触到杨兆龙,或者杨兆龙的幻象,怒不可遏地拍案而起的愤慨,甚至在愤怒到极限地时候,只见嘴唇微微发抖,他却没有一点办法,只能喟然长叹。

    这是杨兆龙一个人的不幸,还是整个中华民族的不幸?这是杨兆龙一个人的愤怒,还是所有有良知的中国人的愤怒?这是杨兆龙一个人的叹息,还是所有忧国忧民的知识分子的叹息?这到底是为什么?

    三经世文章分析

    四战时特刊文章分析

    五一点感想

    ①陆锦碧先生持此说,见氏著《杨兆龙教授年谱》未刊稿。从1935年至1938年,萧一山系国立河南大学教授兼文学院院长,此间除了从事教学和研究外,创办《经世》半月刊,提倡“经世致用”之学,积极宣传抗战,反对卖国投降。1936年之后,延聘历史学家范文澜为河大文学院教授,并将《经世》委托给范文澜主编。到1938年时,萧一山就任东北大学文理学院院长。此说见王全营:《范文澜与河南救亡运动》,该文见http;//www.hnass.com.cn/zzxk/200306/6-33.htm。

    ②王全营:《范文澜与河南救亡运动》,见上引网址。

    ③陆锦碧《杨兆龙教授年谱》,未刊稿。

    ④杨兆龙:《杨兆龙法学文选》,郝铁川、陆锦碧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7~327,第328~344,第61~66,第450~464。

    ⑤陆锦碧《杨兆龙教授年谱》,未刊稿,陆锦碧教授还提到一篇作品《总动员法论》可惜无缘拜读。

    ⑥在此前期,杨兆龙的很多文章都是立基于对欧美司法状况的介绍,这可能于自1934年起他一直在美国、德国留学有关。这一点从前段时间论文的标题上就可以看出来,比如《美国最近改革法院组织运动之略述》、《美国司法现状之一瞥》、《美国之司法制度》等等发表于1935年的文章可以看出来。其在1936年的文章中注意力基本放在了国内,比如有《论三审制之存废或改革》、《由检察制度在各国之发展史论及我国检察制度之存废问题》、《关于疏通监狱之研究》等。因此笔者谓《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及我国今后应有的觉悟》系杨兆龙转型完成后的作品。上述作品均见杨兆龙:《杨兆龙法学文选》。

    ⑦杨兆龙:《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及我国今后应有的觉悟》,见《文选》第317页。

    ⑧杨兆龙:《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及我国今后应有的觉悟》,见《文选》第317页。

    ⑨杨兆龙:《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及我国今后应有的觉悟》,见《文选》第318页。

    ⑩杨兆龙:《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及我国今后应有的觉悟》,见《文选》第318页。

    11杨兆龙:《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及我国今后应有的觉悟》,见《文选》第326页。

    12杨兆龙:《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及我国今后应有的觉悟》,见《文选》第326页。

    13杨兆龙:《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及我国今后应有的觉悟》,见《文选》第327页。

    14杨兆龙:《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及我国今后应有的觉悟》,见《文选》第327页。

    15杨兆龙:《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及我国今后应有的觉悟》,见《文选》第327页。

    16杨兆龙:《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及我国今后应有的觉悟》,见《文选》第327页。

    17杨兆龙:《司法改革应注意之基本问题》,见《文选》第328页。

    18杨兆龙:《司法改革应注意之基本问题》,见《文选》第328页。

    19杨兆龙:《司法改革应注意之基本问题》,见《文选》第328页。

    20杨兆龙:《司法改革应注意之基本问题》,见《文选》第328页。

    21杨兆龙:《司法改革应注意之基本问题》,见《文选》第328页。

    22杨兆龙:《司法改革应注意之基本问题》,见《文选》第328页。

    23杨兆龙:《司法改革应注意之基本问题》,见《文选》第329页。

    24杨兆龙:《司法改革应注意之基本问题》,见《文选》第329页。

    25杨兆龙:《司法改革应注意之基本问题》,见《文选》第329~331页。

    26杨兆龙:《司法改革应注意之基本问题》,见《文选》第331~333页。

    27杨兆龙:《司法改革应注意之基本问题》,见《文选》第337页。

    28杨兆龙:《司法改革应注意之基本问题》,见《文选》第337页。

    29杨兆龙:《法治的评价》,见《文选》第61页。

    30杨兆龙:《法治的评价》,见《文选》第63页。

    31杨兆龙:《法治的评价》,见《文选》第66页。

    32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33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34杨兆龙:《领事裁判权之撤废与国人应有之觉悟》,见《文选》第450页。

    35杨兆龙:《领事裁判权之撤废与国人应有之觉悟》,见《文选》第450~456页。

    36杨兆龙:《领事裁判权之撤废与国人应有之觉悟》,见《文选》第460页。

    37杨兆龙:《关于抗战期间政府组织问题的几种错误见解》,《经世战时特刊》第9期,第9页。

    38杨兆龙:《关于抗战期间政府组织问题的几种错误见解》,《经世战时特刊》第9期,第9页。

    39杨兆龙:《知识界阵线之统一》,《经世战时特刊》第十一十二期合刊,第2页。

    40杨兆龙:《知识界阵线之统一》,《经世战时特刊》第十一十二期合刊,第2页。

    41杨兆龙:《知识界阵线之统一》,《经世战时特刊》第十一十二期合刊,第2页

    42杨兆龙:《知识界阵线之统一》,《经世战时特刊》第十一十二期合刊,第2~6页

    43杨兆龙:《我们的出路》,《经世战时特刊》第17期,第1页。

    44杨兆龙:《我们的出路》,《经世战时特刊》第17期,第1页。

    45杨兆龙:《我们的出路》,《经世战时特刊》第17期,第1~2页。

    46杨兆龙:《我们的出路》,《经世战时特刊》第17期,第2页。

    47杨兆龙:《我们的出路》,《经世战时特刊》第17期,第2页。

    48杨兆龙:《赶快跳出“口号”、“标语”的圈子!》,《经世战时特刊》第21期,第2页。

    49杨兆龙:《赶快跳出“口号”、“标语”的圈子!》,《经世战时特刊》第21期,第5页。

    50杨兆龙:《赶快跳出“口号”、“标语”的圈子!》,《经世战时特刊》第21期,第5页。

    51杨兆龙:《赶快跳出“口号”、“标语”的圈子!》,《经世战时特刊》第21期,第7~8页。

    52杨兆龙:《赶快跳出“口号”、“标语”的圈子!》,《经世战时特刊》第21期,第8页。

    53杨兆龙:《赶快跳出“口号”、“标语”的圈子!》,《经世战时特刊》第21期,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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