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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

作者:李启成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


    行政与司法合一,是传统中国法的特点之一。在晚清法制改革之前,古代中国的审判,一般称为谳狱。各类案件,都由知县、知府等等行政官员,在州、县、府、道等衙门审理。司法审判不过是行政的一个环节,一种手段。因此,古代既无审判厅之名,也没有职业法官。由晚清法制改革而带来的各级审判厅的设立和职业法官的产生,可以说是中国司法审判史上承先启后、翻天覆地的变革。从此以后,审判厅/法院/推事/法官/审判员,专职裁判机构和职业裁判人员,以何种手段解决争讼,都融入中国社会,直至今天。

    但是,在将近一百年的晚清法制变革的研究中,晚清审判厅的研究,几乎成了盲点。远者如杨鸿烈先生,他的《中国法律发达史》向被法史界推重,道及晚清各级审判厅,则寥寥数行而已。国外,如著名的《剑桥中国晚清史》,根本就不提及晚清各级审判厅。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法史研究有长足进步,称得上硕果累累。然而,对晚清各级审判厅,或则阙如,或则寥寥数语。这种状况,实在使人感到遗憾。

    本书是作者通过几年努力,依据大量第一手资料,重现了晚清各级审判厅--同时又是中国最早的地方法院--成立和活动的全过程。

    本书第一章对清代传统司法进行了分析,意欲指出在传统司法内部出现的问题孕育了改革的契机;第二章分析了晚清筹设各级审判厅的原因,认为为废除领事裁判权而改革自身司法是其主因,近代社会的变革以及传统司法体系应付新形势的困难则构成其重要原因之一;第三章详细考证了各级审判厅的设立过程及其内部设置和运作;第四章通过大量的原始材料再现了其法官选拔制度及其成效;第五章则通过实证考察分析各级审判厅的判决书,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论证了晚清各级审判厅所取得的巨大成绩;第六章具体分析了晚清各级审判厅在运作过程中所遇到的主要困难,如领事裁判权的存在、行政干预、经费和人才匮乏问题、司法独立制度建构上的缺失等。最后则简单勾勒出了近代中国激进和渐进筹设独立审判机构的两种模式及其利弊得失。

    通过对晚清各级审判厅的考察,作者希望通过此种微观研究论证司法独立与厉行宪政之间的复杂关系。我们知道,晚清各级审判厅是在当时"立宪"大背景下启动和运作的。"宪政"是舶来品。按照西方国家的宪政精神,宪政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司法审判权独立于行政和立法之外,不受行政、立法等权力的干预。晚清统治者从西方拿来了立宪,并且煞有其事地在立宪清单中规定了各级审判厅成立的时间。但是,我们不要忘记,这种"立宪"是大清皇帝皇位与世系的"君上大权独揽"的立宪。这种"立宪"与西方的立宪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各级审判厅设立时,统治者虽然高唱司法审判独立;执行这种决策的一些官员和学者,诸如沈家本等,也曾真诚的努力为司法审判的独立奔走,新成立的各级审判厅在其运作过程中,也不同于原来的州县衙门。然而,它们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性如旧,司法审判从属政治权力的性质依然不变。也就是说,各级审判厅并未独立。这是专制皇权依然故我的状态下,各级审判厅的必然归宿。

    审判独立需要宪政保障。没有宪政,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审判独立。晚清各级审判厅的产生和运作尽管有种种困难,但最根本、最大的困难,就是晚清的立宪不是真正的立宪。有真正的宪政,才有可能有真正的司法审判独立。这大概是晚清各级审判厅留给我们的最重大教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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