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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志教授谈“法史学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与功能”

2004年11 月16日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为2004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举办的系列专题讲座之六--"法史学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与功能"在中研楼第一教室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徐立志教授主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制史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杨一凡教授主持兼评论。部分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研究生也聆听了本次讲座。
    徐教授从法史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构成、法史学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以及学习法律史的意义四个方面给学生做了一个精彩的讲座。
    首先,徐教授明确了法史学的研究对象为历史上的法和历史上人对法的认识。并由此明确两个问题:第一,这里的"法"既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也包括习惯法;第二,法的制定、演变、以及法的内容和实施等都是法史学研究的对象,其中法的实施是法史学研究中难度较大但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其次,在谈及学科构成时,徐教授从两个角度进行了阐释。一方面,法史学分为中、外法制史和中、西方法律思想史四个学科;另一方面,又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在这五个层次结构中,"法史文献的整理与研究"是学科的基础部分,这是由于历史研究不同于理论研究,每一步都必须有材料作为依据,不得凭空推论;第二层次是"关于微观事实的考察",是指运用包括考证在内的方法,对历史上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人物言论等做出事实上的判断;第三层次是"宏观事实考察",即对比较大的历史事实做出判断,这一层次的研究需要有微观研究的基础,并运用归纳分析等恰当的方法;第四层次是"经验分析",是对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利弊得失做出客观评析;第五层次是"价值判断及宏观理论分析",即对研究对象做出主观上的肯定或否定的判断以及找出历史上各种法律现象间的联系,并揭示其发展趋势。
    再次,徐教授强调了法史学在法律学科中的重要地位,指出法史学具有基础学科的一般特点,即与其他大部分分支学科关联性强,其研究发展状况对关联学科的发展有影响,并随之展开分析了法史学与法理学、部门法学等其他学科的关系。
    最后,徐教授针对法律教育的现状提出了学习法律史的三个意义:一是可以提高学习者的法律文化素养,增加认识事物的力度和深度;二是有助于其他学科的学习和研究;三是对于今后的工作也有一定的帮助。
    杨一凡教授为这次讲座做了简短而精彩的点评。两位教授还对同学们提出的法史学问题一一进行了详尽的解答。
    来源:中国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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