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1912年至1949年我国司法界概况(二)

作者:陈嗣哲
四、法律的制定

    
    北京政府成立之前,南京临时政府公布过《临时约法》为国家之根本大法,据以组织政府行使其统治权。各地法院成立后,审理一切民刑诉讼案件,应用之民刑法律,短期内难于制定,通令仍旧沿用清朝律例,暂为审判的依据,防止无法可依弊害之发生。同时特请在京师法政学堂主讲法律学科的日本学者法学博士冈村朝太郎参照德、日法系立法先例,代理我国制定出《暂行新刑律》与《民事法律草案》,公布施行后,成为北京政府审理民刑诉讼案件所依据的法律。后又制定出民刑诉讼等法。
    南京政府成立后,亦暂行沿用北京政府的民刑法律,作为审理民刑诉讼案件的依据,防止了无法可依之困难。经过两年多后,始由立法院制定出《刑法》、《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公布施行,同时废止了旧民刑法的应用。继之先后制定出《偷漏关税治罪条例》、《私盐治罪条例》、《棉花掺水掺杂治罪条例》、《惩治汉奸条例》等单行法规公布施行,汇集为《六法全书》印行应用。卢沟桥事变前经立法院立法委员多年争辩,终于通过带有进步性的《土地法》,其中有"二五减租"等规定,可惜迄未公布施行日期,成了一纸空文!
    南京政府最后汇集而成的《司法例规》.共三大册,所有司法、行政各部门法律法令均行编入.是其政权最完备的一部法典。抗日战争年代始在香港印成,绕道运至重庆在内部发行。
    
    
五、司法官高等考试与训练

    
    北京政府开办司法人员讲习所,最初是选调在职法官分批入所讲习,后来选收各法政学堂毕业生入所讲习,以审检实务为主。为期一年或两年。共办过四期。约有400人上下,经过学习加强了办案能力,成为司法畀的骨干。
    南京政府亦设司法官训练所,初任法学者沈家彝为所长,后又改任洪兰友为所长。凡大学法律系毕业,经过考试院举行的司法官高等考试及格者,均须人该所训练,期限两年,聘请最高法院老一辈法官中声望卓著、并有专门著作者主讲其专门课程。有夏勤讲授《刑事诉讼法》,潘恩培讲授《刑法》,洪文澜讲授《民法债权》等篇,《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审检实务》主要课程均由最高法院的老法官负责讲授。以学懂学通民刑等法及民刑诉讼的程序法,融会贯通,能够达到理论结合于实际工作上为训练之标准:训练两年毕业后,仍须参加考试院司法官再试及格,始由司法行政部按其成绩等次,分发各地方法院亢任候补推事或捡察官。任职的头一两年内,主办的案件仍多有错误,经上诉法院改判,将卷宗发还原承办人员,逐一钻研,认清错误,以求进步。经过数年办案与考核,始能升任为正职推事或检察官。
    该所共办过司法官班十届,学员约1000人;承审员班二届,不足200人;监狱官一届,不过五六十人。承审员是经考试院普通考试所录取,训练期限两年,毕业后即分发各省高院派往县司法处任审判员。监狱官班系调训在职者,一年毕业后,仍返原职。唯独第五、第六届两班的司法官班学员,并未经过高等考试。他们是抗日战争期间,国民党政府退到武汉时,由国民党中常会通过名单,发交迁址重庆的法官训练所代为训练的检察官班。第五届学员均法律系毕业者,训练期限半年。第六届学员全是中学生,训练一年。毕业后并不举行再试,即出任各地法院检察官,且全是正职。因为彼等全是中统局的成员,训练马虎,成绩太差,其职称为"肃反锄奸特务检察官"。这批中统特务混进司法界中,贻害无穷!全国解放前夕,各大城市法院中新成立的"特刑庭",全是这些特务充任捡察官或推事,非法迫害共产党员及民主进步人士。所有其他司法官均侧目而视。
    日本侵华,华北沦陷,北京的华北政务委员会,亦开办过司法人员讲习所日本投降后,南京司法官第十届高考录取者,大半是该所毕业的学员,成绩均列前茅。
    
    
六、法院的组织与职权

    
    最高法院受理各省高等法院上诉案件,只作法律引用上正确与否的审理,如认为案情事实上有怀疑时,须发还原审法院重作调查审理,纠正错误,另作公正的审判。因为最高法院只作法理审,不可能作事实审之故。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监督指挥全国检察工作。检察官对于上诉刑事案件,提出意见书,送刑事庭作为刑事辩论蓝本。各省高等法院分院,分设民、刑庭,各设庭长一人,配备推事二人,采合议制,资浅推事先发言,以多数意见为判决理由。最高法院民、刑庭除庭长外配备推事四人,合议程序同前。同级省检察官对刑事上诉案件提出意见书,并出庭参加审判或辩论,受理告诉人对于地方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不服提起抗告的案件。关于汉奸罪等特种刑事犯罪,均以高等法院为第一审。各地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刑事被告或检察官,对于地方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时,须提出上诉意见书。关于刑事自诉案件,检察官并可出庭执行职权。按规定,各级法院的合议庭或地方法院的独任推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涉,本院院长虽可提出不同意见,但无权强制主审人员采纳;兼行楦察官职权的县长,亦不得妨害承审员依法所为之判决。
    最高法院有解释法律疑义之权,其解释例与民刑上诉案件的判决例,按期登载于《司法公报》上发表,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全国均须遵守勿违。
    检察官为了保扩公民的合法权利,对于被告不利、判刑过重之判决,如不服时,亦应依法代表被告利益,出具上诉理由书,提起上诉。
    检察官均持有司法行政部颁发的指挥证,当其外出侦查案情或须立即搜查、追捕罪犯等紧急情况时,可出示指挥证,商请当地军、警机关予以协助,均不得拒绝。所有协助之军警人员,必须听从检察官的指挥,不得抗拒,以有助于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顺利进行。
    北洋政府年代,政府财政官员趁第一次世界大战金法郎贬值时机从中法贷款中大肆贪污。青年检察官翁敬棠坚决检举提起公诉,为避其迫害弃官而去。又抗日战争前夕,在上海发动群众宣传抗日救国运动的沈钧儒等七君子,被上海警备司令部逮捕,移送苏州的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处法办。当时社会舆论大哗,主办检察官认为抗日救国无罪,正拟不予起诉时,忽接蒋介石电召该处首席检察官孙鸿霖赴庐山面见,亲自威迫孙鸿霖屈服,孙返苏州后曲解法律,以妨害邦交罪嫌而对七君子提起公诉。经过公开审判辩论结果,显然无罪。但主审者既难罪及无辜,又不敢骤然宣告无罪,乃采取拖延不决办法,等待时机,抗日战争爆发,始得无罪释放。这是当年政府最高权威者干涉司法的恶例之一。又如,抗日战争时期,重庆地方法院检察官对于财政部赋税司司长高秉坊的贪污罪行提起公诉后,经重庆地方法院刑事庭审理、判决死刑一案,虽当时孔祥熙充任行政院长,为了营救他的老同学、亲信旧部属高秉坊,曾竭力设法托情,但主审该案刑事合议庭的推事,不受外界干涉,执法如山,这种大无畏精神,颇得国人称赞。又如,日寇飞机轰炸重庆时,江北县打鱼湾民生轮船公司,为了保护其修船厂机械的安全迁入山洞中,开凿山洞工程,采用人工点燃火药爆破洞石的办法施工。有一位僻远山区第一次来大城市的石工,在洞底深处点燃火药后急往外逃中跌倒,触及洞口电机设备,电花喷射引起火警,幸未发生大火。该贫农立遭逮捕,押送重庆警备司令部,被控告为汉奸纵火。经军法处侦讯,尚无汉奸罪行,但犯失火罪行,特送江北地方法院检察处法办。该处检察官以触犯失火罪提起公诉,送请江北法院刑事庭审讯。结果认定被告系无电器常识的山区农民,在山洞深处点燃火炮,急奔逃避炸伤,失足触毁电器设备而引起火警虽属实情,但是该被告生长在僻远深山,根本不知电力之危险,对于洞口电机不能触及一事,既无认识,当然不会注意。过失犯之构成,"当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三条件必须具备。该被告既不认识电力之危害,缺乏能注意其危险的思想基础,当其急奔出洞之际,虽不注意失足,但缺少能注意的条件,不构成过失罪,更非故意,自应宣告无罪。虽然民生公司经理卢作孚闻讯,怒气冲天,主办检察官也不服,声请上诉,但第二审重庆高分院仍然认定被告无罪,驳回上诉。此乃严格依法办案方能保障公民法定权利案例之一。又如,江北县水土坨镇,一未婚船夫与一尼姑通奸,竟被镇长泥人抓获,捆绑游街后送江北检察处。经检察官讯明,法无处罚明文,被告并不犯罪,予以释放,反以该镇长有妨害自由罪嫌而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判处三个月徒刑,缓刑一年,以警效尤。自从提审法公布后,警局羁押人犯不得超过24小时,凡被其羁押的本人或其亲属,均得请求法院提审,警察局不得拒绝(违警者例外)。又如日本投降后,天津警备司令部稽查处,曾逮捕有汉奸罪嫌之中华火柴厂经理赵莱,久押不决。其家属请求天津高分院检察处提审,因被告非军事汉奸,军事机关无权审理,应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审判,立将赵某送交法院检察官提起公诉判刑。以上均是司法权独立行使,受到外界尊重的案例。
    司法官的任命,须回避其本籍地区。审理案件时,如诉讼当事人与其有亲属等关系时,应自请回避,诉讼当事人对方,亦有请求其回避之权,以防偏祖。
    书记官主掌记录口供,如有更改必须详细注明原因。每审讯完毕,必须当庭朗读,经当事人认诺无讹,签名画押始生法律上效力。笔录卷宗各页均须加盖骑缝官印及书记官私章,以防私改或伪造。卷宗保管、登册、归档均由书记官负责。案卷归档前,主办推检必须详慎审查一遍,签名负责。诉讼文件如传票、判决书等,均由书记官负责发出。存案证物须开付收据,结案后应发还者,应发还本人。
    执达员负责民事案件的传票、判决书等文件的送达,及民事案件判决确定后执行事宜。
    司法警察负送达传票之责。如拘捕或搜查被告家中或其他有关场所时,应持有检察官签署填发之拘票或搜索证,并应向被告出示之。否则当事人或其家属可拒绝之。
    死刑判决确定后,须连同案卷呈送司法行政部刑事司作最后审查批准,发出执行命令,由犯人所在地检察官临场在监狱内执行死刑,并出示布告。徒刑由检察官负责送交监狱执行,必须在刑期届满之次日上午9时前将犯人提释,否则,检察官应负妨害自由责任,轻者亦要受惩戒处分。检察官负监察当地监狱或看守所之责,应定期亲往视察,以防舞弊。
    旧政府司法机关组织及档案保管方面,比其他机关都健全,且有延续性。如抗日战争中沦陷区各级法院组织与在监罪犯依旧未变。战前为众所知的情杀案女犯刘景贵,继续在北京监狱中执行;箱尸案杀人犯朝阳大学学生,继续在天津监狱中执行。刑期未满,日本投降后仍然在押未放,可见一斑。(待续)
    
    选自《文史资料存稿选编》。

中国法律文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