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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律文检教材》所确立文献对象与特征之分析

作者:田建设
作为法律文献检索教材所涉及的对象首先应是“法律文献”,然而“法律文献”是指那些专门性的资料与信息?它的特征又是什么呢?这是作为专门文献检索教材所需要首先回答与认定的重要基础。只有紧密围绕“法律文献信息”这个对象来展开科学的分析和论述,才能做出符合实际与学科需要的方法论断。让我们回过头来仔细阅读一下国内目前已出版的《法律文献检索》教材,对法律文献的解释、类型、特征等方面的论断却各述所见,五花八门。有的作者提出:“法学文献是记录法学知识的一切载体,是法律及其相适应的各法学学科有关的图书、刊物和资料”。(见:《法学信息资源与文献检索》 董晓春主编 法律出版社 2001.1 P31)也有作者提出:“法学文献是指记录法学这一专门学科知识的一切载体的统称,法学文献的特征带有阶级性、时代性、继承性和复杂性”。(见:《法学文献信息检索》 戴守义主编 逐个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1 p17) 还有作者提出:“法律文献是国家机关中拥有立法权的机构依据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法律、条例、规定、办法等形式。它的特征是阶级性和思想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继承性和联系性、时效性和出版规范性”。(见:《公安文献检索教程》 王东主编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9.12 P17) 还有作者提出:“法律信息是一切有关法和法学文化知识的总和。它是从立法、司法、执法的理论与实践活动中产生,又是指导法律实践与法律研究活动的依据。它的特征是规范性、时效性、分散性、地域性、广泛性”。(见:《法律信息的计算机检索》 王钜春 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6 P8) 最终有作者归纳性的提出:“法律文献是法文化的表象之一,是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制活动的真实再现。它的特征是规范化、分散化、多样化”。(见:《法律文献学导论》 李振宇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8 P17)

    从上述这些对基本概念的不同论断,我们对其所述专业文献检索所指向的文献对象及其特征的正确与否产生了疑惑?作为法律图书馆的专业馆员应该如何科学地解释与理解自己所面对的专业文献类型与其基本特征,是其今后工作成效的理论基础。如果连所述的对象都无法认识清楚,哪如何进一步去深入研究检索对象的系统分布理论呢?笔者同意作为法学博士的李振宇先生在其所著的《法律文献学导论》一书中所做的论述:“法律文献是人类法文化的表象之一,是一种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制活动的真实表现”。这个论述抽象的、科学的表明了法律文献的基本概念,从这个概述出发去考察此类文献的对象与特征,可以推论出这类文献包括有不同社会背景下所产生的所有法律文本文献与法律、法制方面的研究性文献。在图书馆学或文献学角度上去理解的“法律文献”在含义上是一个泛指的概念,而不应将其简单的固化为某一类型或某一种的专指性文献。

    对法律文献检索对象与特征的论述,一定要遵从学科本身的学术体系,要从文献类型的实际资源分布出发,以法的渊源为导向。在泛化法律文献定义的前提下,从图书馆实际工作中对法律文献检索的基本原则出发,按效力、按文本、按部门、按体系、按类型、按时期、按地域的分别去细化和归类法文献与研究性文献,并分别指出细化归类后的同类文献的基本特征。最终才能做到在其学科范围内对所有文献检索途径进行正确的梳理并提供科学的指南。

    注:本文原为《我国法律文献检索教材之检讨》草稿中的一部分内容,现刊载于此,供同行们热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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