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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员论坛第二十八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亮点与争点

2012年4月24日上午,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研究员论坛”第二十八讲在会议室举行。薛宁兰研究员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亮点与争点”为题发表了演讲,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研究员担任主持人。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通过,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对于司法解释(三)的争论,不仅存在于学术界,也广泛存在于社会各界。在演讲中,薛宁兰研究员主要通过与《婚姻法》及其之前的两个司法解释的比较与分析,对司法解释(三)中值得关注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薛宁兰研究员认为,尽管司法解释(三)存在很多争议,但也存在许多亮点,对该司法解释应该有客观的评价。

薛宁兰研究员认为,司法解释(三)有两个主要亮点:其一是第四条中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析产的相关规定,其二是第九条中关于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侵害丈夫生育权的相关规定。薛宁兰研究员指出,司法解释(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不得诉请分割的原则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婚内析产,是对经济弱势一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而且允许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一方为尽扶养义务提起财产分割之诉有利于家庭扶养义务的履行。在现行夫妻财产制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三)为将来中国民法典婚姻编或《婚姻法》修改中增设非常财产制做了很好的铺垫,有利于夫妻双方财产纠纷的解决,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接着,薛宁兰研究员对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关于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予以肯定。她指出,生育权本质上属于自由权,生育虽然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行为,但夫妻各方也是相对独立的主体。在生育权的共同行使过程中,女方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所承担的风险是男方无法分担的,女方的生育权与健康需要特殊的保障。但是,司法解释(三)的行文中有关“擅自”终止妊娠的说法含有明显价值判断,应修改为“单方”,以更为客观。

接着,薛宁兰研究员评析了司法解释(三)中的主要争议点。她评析了有关亲子关系认定的相关规定(第二条),并对该规定表示担忧。她指出,司法解释(三)对亲子关系的推定规则的规定,并非首创,而是基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她认为,亲子关系之诉是身份关系之诉,亲子关系的推定要有特定的法律推理,不能简单适用民诉法的一般规则。亲子关系的认定要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而且亲子关系的否认之诉应有除斥期间,司法解释(三)过分强调血缘的真实,不顾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可能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最后,薛宁兰研究员对司法解释(三)中第五条有关个人财产的收益、第七条有关父母出资购房的产权归属以及第十条有关个人婚前按揭购房的产权归属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她认为,对婚姻财产关系的认定不能简单适用物权法的相关原则与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认定要充分考虑房屋的用途,及其对婚姻家庭的特殊意义。她强调,司法解释(三)作为法院内部的裁判规则,并非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但是其对财产关系的规定,势必对婚姻家庭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司法解释(三)客观上推动了婚姻契约化的过程。婚姻家庭法的根基是社会的传统和伦理观念,婚姻家庭法和民法的关系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演讲后,主持人梁慧星研究员进行了点评。他对薛宁兰研究员提出的一些问题表示认同,也强调了共同财产制与婚姻关系的必然联系,他认为分别财产制与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不符,不可能成为社会的主流。梁慧星研究员主张要从正反两方面看待司法解释(三)的意义,看到它的警示作用,同时认识到它在尝试过程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同时,他也对司法解释权力的制约问题表示关注。最后,与会学者就婚姻财产的特殊性、亲子关系的认定与推定规则、司法解释的便利化倾向、婚姻关系立法与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与道德性之间的悖论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法学所科研处聂秀时撰稿,郑瑾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