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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网“本网首发”栏目征稿启事

为推动中国法学网“名网”工程建设,扩大法学原创作品的影响力,中国法学网“本网首发”栏目长期面向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国内外从事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律实践的专家、学者、司法人员等,以及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等征稿。

为保证“本网首发”栏目所刊登文稿的学术质量,提升本栏目的权威性、专业性,中国法学网编辑部将按照严格的审稿规则,对所有来稿投稿进行认真审校。来稿请遵循以下投稿要求:

一、“本网首发”刊发要求

1、投稿内容应贯彻党和国家对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政治性错误。

2、投稿内容要具备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可读性,要客观、准确、严谨、深入;文章结构要恰当,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名词、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缩写等合乎标准;评论性文章要文题确切、观点鲜明、论点严谨、言简意赅,有引用必要的参考文献,有作者本人的观点或评价,不存在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3、投稿必须是作者的首发作品。首发作品是指投稿前没有在任何媒介上(期刊、报纸、出版物、网络等)发表过的学术论文、学术短评、学术心得、研究报告、时评、致辞、散文等。以下情形的,文稿不视为首发作品,不予刊发:

(1)与所投稿件无实质差别的作品已被其他媒介发表或通知发表;

(2)在投稿给“本网首发”栏目后至被本编辑部通知即将发表前,与该投稿内容无实质差别的稿件被其他媒介发表或通知即将发表,作者未即时向本编辑部说明相关情况;

(3)其他一稿多投等情形;

已经刊登的文稿,一经发现文稿非本网首发,相关信息无条件地从“本网首发”栏目予以撤销。

4、投稿字数原则上不少于2,000字(诗歌除外)。

5、为保证“本网首发”栏目文稿的学术质量,凡本栏目发布的文稿都必须经过“本网首发”编辑部严格审定,对文稿中不宜发表的内容,编辑部享有删改或修正的权利。

6、中国法学网保留对不具有首发性的文稿发表声明的权利,其他媒介引用已经被撤销的文稿时不得注明 “中国法学网首发”字样。

7、凡被“本网首发”栏目采纳的文稿,在中国法学网刊发之后,作者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再次发表,但文稿的“首发权”视为完全授予中国法学网;其他网站可以转载中国法学网“本网首发”栏目的文稿,但必须在转载时明确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字样。

8、凡 “本网首发”栏目的投稿,视为作者接受上述条件。

9、如发现已刊发文稿存在重大问题,中国法学网有权做出更正、声明、删除等处理。

二、投稿须知

(一)标准格式

投稿必须在稿件正文前面按照中国法学网提供的规范格式,注明【学科分类】、【关键词】、【作者简介】,同时还要有投稿属于首发作品的声明和“同意中国法学网对本文数据享有首发权”的承诺。(参见标准格式范例)

(二)中文注释体例

1、一般规范

(1)稿件采用脚注。作者用“*”标注,正文采用连续注码,注码放标点之后。投稿时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不加括号。

(2)稿件作者通常仅标明所在单位及技术职务,同一作者原则上只标明一个工作单位,最多不超过两个。项目成果保留项目名称及编号。感谢语尽量简化。

(3)引用性注释必须真实、必要。对观点的引用,应注重代表性;对事件、数据的引用,应注重资料来源的权威性。限制对非学术性书籍、非学术性期刊及报纸文章和网络资料的引用。原则上禁止引用未公开发表的资料。

(4)引用书籍、(期刊或文集)论文的,要注明页码范围;引用报纸文章的,要注明文章所在版面序号;引用网络资料的,要注明网址和最新访问日期。

(5)说明性注释以必要为限,并应尽量简化表达。

(6)外文注释从该文种注释习惯。尽可能避免中外文混用。

2、中文注释

(1)引用书籍的,要标明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年份和页码。作者为两人的,均列明姓名;为三人及以上的,标注为“××(排名首位的作者)等”。作者为机构的,标注机构名。出版单位属两家(含)及以上机构的,分别列明。

(2)书籍属多人合作作品的,可视情况标注为“××主编”、“× ×编”。 多人分章节合作撰写的编著作品,应在注释中页码后括注“××撰写”。

(3)引用译著的,应在作者前括注作者国籍,书名后增加译者。标注顺序为:国籍、作者、书名、译者、出版单位、出版年份和页码。译著本身未标明原著作者国籍,或者未翻译原著作者姓名的,遵照译著。译者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标注为“××等译”。

(4)引用期刊论文的,要标明作者、文章标题、期刊名及期号、页码。作者为两人的,均列明姓名;为三人及以上的,标注为“××(排名首位的作者)等”。作者为机构的,标注机构名;为课题组的,标注为“××课题组”。

(5)引用文集类书刊(含集刊)中论文的,还要按第1条的要求列明该书刊的相关要素。标注顺序为:论文作者、文章标题、书刊作者、书刊名、出版单位、出版年份和页码。其中,论文与书刊之间用“载于”连接。

(6)论文为译文的,应在论文作者前括注作者国籍,文章标题后增加译者。作者国籍不明、作者名原本未译,参照第3条酌情处理。

(7)书籍再版或多次修订的,通常应以最新版次为准,但不要标注“第×版”、“修订版”等。论文被转载、摘录的,应引用最早发表的载体。

(8)对报纸的引用,一般限于信息类、数据类引用。引用报纸上的资料,应同时注重报纸及所引内容的权威性、严肃性和专业性。引用报纸文章,要注明作者、文章标题、报纸名、日期和版面序号。作者确实不明的,可免于标注。

(9)对网络资料的引用,一般限于信息类、数据类引用,对由专业机构正式发布的电子期刊或类似网络出版物的引用,不受此限。引用网络资料,要同时注重网站及所引内容的权威性、严肃性和专业性。引用网络资料,要注明作者、文章标题、网址和最新访问日期。

(10)确需引用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时,需标注作者、作品名称和页码,并视情况标明“××学校博士论文(××年)”、“××机构工作论文”或“××年印行”。

(11)书名或文章标题为若干词语之并列,且词语之间以空格相间,应视情况在相应空格位置添加顿号、逗号或者中圆点。

(12)非直接引用原文的,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已公开的资料,应引用原始文献,禁用转引。

(13)数个注释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前引〔×〕,××书,第×页”或者“前引〔×〕,××文,第×页”。两个注释相邻的,采用“同上书,第×页”或者“同上文,第×页”。相邻两个注释完全相同的,采用“同上”。

(14)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页者,只注明首页;相邻数页者,注明“第×页以下”。

3、英文注释

(1)作者姓名以“名前姓后”的顺序书写。多个作者的,在最后两位作者之间用“and”或“&”连接;作者为三人以上,也可只注明第一作者,其后用“et al.”(意即and others)标注。

(2)著作或者文章名使用斜体。著作或文章名的首字母及实体词的首字母须大写。

(3)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前引〔2〕,××书,第×页”或者“前引〔2〕,××文,第×页”。两个注释相邻的,可采“上引某某书(文) ,第×页”。

(4)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quoted from”。应尽量避免转引。

(5)页码用“p.”(单页)或“pp.”(多页)标注;段落用“para.”(单段)或“paras.”(多段)标注;卷次用“Vol.”标注;版次用“ed.”标注。

(三)英文注释体例

1、著作

注明:作者,文献名(斜体),卷次(如有),版次(如有),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1〕F. H. Lawwon & B. S. Markesinis, Tortious Liability for Unintentional Harm in Common Law and the Civil Law, Vol.Ⅰ,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p.106.

〔2〕William L. Prosser, Handbook of the Law of Torts, 4th ed., St. Paul, Minn.: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pp.244-246.

编著在编者姓名后加“(ed.)”(一人)或“(eds.)”(多人)。

〔4〕Joel Feinberg & Hyman Cross (eds.), Philosophy of Law, California: Dickenson Publishing Company, 1975, p.26.

译著在文献名后注明译者。

〔5〕Leo Tolstoy, What is Art?, trans., T. Mand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p.258.

2、论文

文集文章注明:作者,文献名(斜体),编者,文集名称(斜体),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6〕Robert E. Keeton, The Basic Rule of Legal Cause in Negligence Cases, in Joel Feinberg & Hyman Gross (eds.), Philosophy of Law, California: Dickenson Publishing Company, 1975, p.350.

期刊文章注明:作者,文献名(斜体),卷号 期刊简写 页码 (年份)。

〔7〕Richard Wright, Causation in Tort Law, 73 Calif. L. Rev. 1735 (1985).

报纸文章注明:作者(不署名文章无此项),文献名(斜体),报纸名称(斜体),出版日期。可注明版别。

〔8〕Clayton Jones, Japanese Link Increased Acid Rain to Distant Coal Plants in China, in The Christian Science Monitor, Nov. 6, 1992, p.4.

3、判例

注明:判例名,卷号 判例集名称 页码 (年份)。可注明多个判例集出处,用逗号分开;可在圆括号中注明法院。

〔9〕Vincent v. Lake Erie Transp. Co., 109 Minn. 456, 124 N.W. 221 (1910).

4、辞书

注明:辞书名 页码 (版次和出版时间)。

〔11〕Black’s Law Dictionary 402 (8th ed. 2004).

5、制定法、法律重述、统一法

注明:名称 条款序号 (时间)。

〔12〕U. S. Const. art. 1, sec. 7, cl. 3.

〔13〕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sec. 402A (1978).

〔14〕U. C. C. sec. 2-203 (1990).

6、国际组织报告

注明:报告题目(斜体),文件发布机构及编号,发布日期,页码或段落。

〔15〕United Nation Register of Conventional Arms, Report of the Secretary General, UN General Assembly Document A/48/344, Oct. 11, 1993, para.3.1.

标准格式范例:

中国立法工作中的公众参与

莫纪宏

【学科分类】宪法学 立法学

【关键词】宪法 立法法 立法程序 公众参与 专家立法

【作者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专业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国际人权法学。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中国法学网 

2015年2月 

投稿信箱:info_law@cas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