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1月23日下午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Timothy Endicott教授访问法学所,并以"裁决与法律"为题发表演讲,法学所二十余师生参加了演讲会。
在演讲中,Timothy Endicott教授从法理学的角度,以牛津大学法学院的著名法理学家哈特教授和德沃金教授之间的论战为线索,阐述了法官在法治中的作用。Timothy Endicott教授指出,法官在审判中要求当事人一方承担一种责任时,有可能是在解释旧法,也有可能实际上是在创造新法,但是对于这个与现代政体分权制度密切相关的问题,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无需回答,就可以作出其认为符合正义的判决。Timothy Endicott教授进一步指出,无论承认与否,法官造法是一个不争的现实。在法治条件下,虽然法官造法可能是危险的,但是,造法也是法官的责任,法官需要在审判过程中填补现有法律中的空白和漏洞以及制造新法,但是法官造法的这种权力必须受到严格限制。而在英国法这种比较保守的整体文化环境下,法官自身也是非常审慎地行使此项权力。
Timothy Endicott教授的演讲得到了评论人的积极回应。刘仁文教授指出,法官造法不仅是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中国目前正处在转型期,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相关的法律程序不完善,因此,司法权滥用的问题比较突出。教授的演讲思路很有启发意义。李洪雷副教授提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身所作裁判的说理,可能还应当区分实施旧法和创设新法。一个旧的规则的持续存在,除有正当化其内容的原则的支持外,还有法律安定性原则的支持,因此如果要改变旧规则、创设新规则,法官需要进行特别论证。对于Timothy Endicott教授在演讲中提到的法官造法的界限问题,李洪雷副教授指出,哈特作为一名分析法学家,特别强调法律规则与非法律规则的区分,而德沃金却并不强调这种区分,普通法中的法官不刻意区分实施旧法和创设新法、从而为道德原则与法律原则的融合留下了较大空间,从这个角度来看,德沃金的理论似乎比哈特的理论更符合普通法法官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