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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公司法律制度学术研讨会在法学所举行


    2006年9月11日至12日上午,日本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的专家学者与我所的研究人员在法学所三楼会议室就有关公司法律制度进行了学术研讨和交流。
    研讨会开幕式由法学所副所长冯军教授主持,日本代表团团长木棚照一教授和法学所副所长陈甦教授分别代表日中双方致辞。本次研讨会围绕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分三个单元进行。
    第一单元主题是破产法律制度。日方由加藤哲夫教授作《关于日本破产法制的现状与课题》的主题发言。加藤教授的发言主要探讨了日本破产法个人债务人免责制度。首先,明确新破产法的目的之一在于确保"债务人再生经济生活的机会。"其次,介绍个人债务人破产免责的特征。第三,在免责效果上,新法扩充了非免责债权的范围。最后,加藤教授就破产法今后动向作了简单阐述。中方由邹海林教授作了《中国破产法的改革》的主题发言。邹教授首先介绍了破产法上的管理人,指出破产立法应当设计合理有效的管理人制度。其次,在分析改革前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制度弊端的基础上,指出了改革方向。第三,较为详细地介绍了管理人中心主义,指出中国破产立法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在管理人中心主义架构下如何协调管理人、法院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最后分析了中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中心主义存在的四方面局限性。
    9月11日下午进行的第二单元研讨的主题是公司法制度。日方尾崎安央教授着重从公司治理、公司融资、公司重组行为三个大的方面,探讨了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法律规制的问题。在《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规制方面,谈了公司分类及构造,内部治理,监事、监察高级管理人员的外部性倾向三个问题。在《公司法》对企业融资的规制方面,就公司债发行公司等六方面问题进行了阐述。在公司重组行为方面,主要就《公司法》条文排列、对价的灵活化及股份收购请求权三个问题进行了讨论。最后,尾崎教授还就两个问题作了补充说明。张开平教授、刘俊海教授则代表中方分别作了《中国新修订〈公司法〉述评》及《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的主题发言。张开平教授的发言主要针对新修订《公司法》增加的内容及存在的缺陷两方面来进行评述。张教授将本次公司法修订新增的内容简要概括为六类,并从六个方面指出了修订后公司法存在的缺陷。刘俊海教授将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言简意赅地概括为六方面,即: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善待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的平等型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兴利除弊兼顾的安全型公司法、强化投资信心的护权型公司法及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人本型公司法。
    9月12日上午进行的证券法单元,分别由日方的黑沼悦郎教授和中方的陈甦教授、陈洁博士作主题发言。黑沼教授所作发言的题目是《有关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制定》。首先,黑沼教授阐述了该法的制定经过、基本观点及适用范围,然后分七个专题对该法进行了介绍。陈甦教授所作发言的题目是《中国证券法的修改》。发言首先对修改后证券法的体系结构作了一个整体性地评价,然后从证券市场政策选择、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交易制度、证券公司制度、证券市场监管及法律责任制度等六个方面,对该法的修改完善作了较详细地介绍。陈洁博士则以交易所的独立性为视角,探讨了行政监管与交易所自律的协调。
    在每个单元的主题发言之后,中日双方学者都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了交流。
    在研讨会的闭幕式上,加藤哲夫教授和法学所所长李林教授分别致辞,表达了双方继续加强合作与交流的期盼。
    法学所研究人员,研究生院的博士生、硕士生共30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法学所科研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