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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首次报告介绍了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的成就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了关于《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首次报告。

    该报告全面、客观地介绍了2003年-2005年度中国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该报告在第139节专门评价了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它写道:“2003年8月25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成立了国内首家由政府批准、以‘律师事务所’命名的公益诉讼和法律援助机构-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该所专门设立人权与国际法部,成员中包括从事人权法特别是儿童权利研究的学者。改所将〈儿童权利公约〉及本《任择议定书》的内容作为工作重点予以特别关注,为受害儿童在法律诉讼中提供法律支持。例如,2004年3月至11月,该所免费代理了外地在京农民工子弟学校诉北京丰台区教委案,保护外地在京流动儿童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