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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研究中心举办学术讲座

2004年6月29日,我所公法研究中心举办了第一次公法系列讲座,主讲人是我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陈云生教授。他主讲的题目是“宪法监督司法化”。本次讲座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庆福教授主持,评论人是周汉华教授和李忠博士。法学所部分学者以及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共30余人参加了讲座。
    陈云生教授首先对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历史进程作了简要评介。他认为,宪法监督司法化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宪法的初创阶段,即美国、法国革命后制定成文宪法时期,此时宪法只是政治法,宪法监督司法化尚未出现。第二个阶段是宪法监督司法化的确立时期,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启了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先河,20世纪初欧洲各国开始采用宪法监督司法化模式,比如奥地利1920年建立了宪法法院。第三个阶段是世界性立宪和宪政阶段。二战以后,各国纷纷制定宪法并采用司法化的宪法监督模式,宪法监督司法化成为宪法监督的最主要方式。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各国选择了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不同模式。据不完全统计,现今有100多个国家选择以司法化的方式来实施宪法。此外,突破传统宪法理论的“宪法私法化”理论及其实践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陈云生教授认为,宪法监督司法化并非人类的任意选择,而是宪政本质的体现,是宪法的逻辑展开。只有通过公正、独立的司法审查,才能确保宪法得到有效实施,宪政诸项原则,如有限政府、人权、法治等的实现才有一个坚实的制度支撑。在确认宪法监督司法化的价值的同时,应当关注司法理性和司法谦抑问题:缺少司法理性,司法就会成为法官们的玄思妙想;缺少司法谦抑,法官们就会卷入政治斗争的旋涡。如是,宪法监督司法化将失去公正的基础和应有的权威。
    张庆福教授对陈云生教授的发言给予了高度评价。他指出,陈教授自1979年至今一直在关注、研究宪法监督问题,出版了《民主宪政新潮——宪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和《宪法监督司法化》等专著,对我国的宪法监督理论研究作出了巨大贡献。周汉华教授在评论中提出了如何界定司法化的“化”以及司法化的内在根据问题。李忠博士认为,宪法既有政治性又有法律性,宪法监督司法化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作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
    来自研究生院的同学们纷纷踊跃发言,提出了许多与我国宪政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陈云生教授一一作了回应。讲座在热烈的气氛中结束。(王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