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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员论坛第十四讲:“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若干问题(二)”

2010年1月12日上午,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研究员论坛”第十四讲在会议室举行。院学部委员梁慧星研究员以“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若干问题(二)”为题进行了演讲,于敏研究员担任主持人。

作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委员,梁慧星研究员全程参与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在演讲伊始,梁慧星研究员就指出,本次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之迅速,出乎很多人的意料。虽然该法的某些法律条款本身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它立足现实生活,积极回应现实的需要,对一些民众关注的侵权问题都进行了细致而缜密的规定,更总结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经验,创设了一些新的制度,总体来说,还是一部非常好的法律。

接着,在两个半小时的演讲中,梁慧星研究员结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分别对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条款、归责原则、多数人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停止侵害等请求权、使用人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损害责任、建筑物损害等重要条款进行了梳理和解读。他指出,侵权责任法基本可以说是对《民法通则》等现有法律与实践的重述和补充,同时在成熟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上,引进和创设了一些新的制度。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与判例的介绍与比较,梁慧星研究员也对这些新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对于那些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的“同命同价”赔偿条款(第十七条)、医疗损害条款(主要为第五十四条至五十七条)、建筑物损害条款(第八十五条至八十七条),梁慧星研究员也重点介绍了相关的立法背景与立法过程,向听众展现了一幅幅生动的立法画面。

在演讲结束后,梁慧星研究员和与会学者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网络侵权责任的确定、民事诉讼法与侵权法的对接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法学所科研处聂秀时撰稿,郑瑾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