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科研强所、人才强所、教学强所"战略,鼓励科研人员潜心学问、多出精品,促进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特设立"法学研究优秀科研成果奖"(以下简称"优秀成果奖"),参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结合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中心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般每三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中心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申报优秀成果奖。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分别进行评审。已调离我所或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个人成果或者以其为主完成的成果不参评。
同一评奖年度,每人限报 一项科研成果。
合作研究成果由符合条件的第一署名人申报。
第四条 申报评奖的科研成果形式包括:
1.公开发表的法学学术论文;
2.专题研究报告;
3.公开出版的法学专著;
4.公开出版的法学教材;
5.其他公开发表的出版物(译著、工具书等)。
研究报告,须提交有关部门(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含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的采纳证明,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批示。
第五条 首次申报的科研成果必须是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出版或发表的科研成果或者研究报告。
多卷本学术专著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须整体申报。
丛书以其中独立完整的专著单独申报,不得整体申报。
以同一标题发表于同一刊物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
集体成果须由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中心的人员担任主编且承担70%以上的撰写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成果不予受理:
1.存在政治倾向问题;
2.著作权存在争议;
3.违反学术规范;
4.曾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中心优秀科研成果奖的成果。
第七条 优秀成果奖设立特等奖一名,并按以下分类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1、特等奖:1名;
2、论文类: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3、研究报告类: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4、专著类: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5、教材类: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6、其他(译著、工具书等):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7、离退休人员类: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第八条 奖励等级的主要标准是:
1.特等奖:具有重大学术或实践价值,对本研究领域有重大突破性贡献,或对国家法治实践具有重大指导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2.一等奖:具有重大学术或实践价值,对本研究领域有突破性贡献,或对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重大指导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3.二等奖:具有重要学术或实践价值,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
4.三等奖:具有较高学术或实践价值,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具有明显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好评。
第九条 获奖者授予获奖证书,并按下列标准颁发奖励金:
特等奖奖励人民币20000元;
每个一等奖奖励人民币10000元;
每个二等奖奖励人民币6000元;
每个三等奖奖励人民币3000元。
第十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作为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履行评审委员会的各项职能。
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差额评审。
评审委员会对获奖成果名单的审议,采取无记名差额投票、三分之二票通过的表决方式。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届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法学研究所科研处为优秀科研成果奖的受理和实施机构。评奖公告由科研处于每评选年度发布。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科研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科研处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报时需出示科研成果发表载体的原件及载体封面、版权页和成果复印件各一份,并按申报通知的要求填写和提交优秀成果奖申请评审书。
第十三条 受理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受理机构将申报材料提交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获奖成果名单,在所内公布。
第十五条 自获奖成果名单公布之日起15日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人对公布的获奖成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
第十六条 受理机构收到异议后,负责核实,必要时将有关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获奖成果如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一经核实,不受时间限制,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公开通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联合所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