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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转型中的德国物权法”讲座在法学所举行


    2008年3月18日下午,《时代转型中的德国物权法》学术讲座在法学所三楼会议室举行,这次讲座是法学研究所50周年所庆系列学术会议之一。讲座由欧盟法研究中心主任孙宪忠研究员主持,德国柏林自由大学教授弗兰茨•于尔根•塞克尔博士主讲,谢鸿飞副研究员担任评议,部分法学所研究人员、法学系法学博士研究生、法学硕士研究生以及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此次学术讲座。
    
    塞克尔教授认为我们没有必要试图为物权法找出它独特的结构性原则和价值原则,也就是我们不需要独立的物权编,物权编的内容完全可以打散分拆,放在民法典的其他部分。他的基本思路是,我们通常认为物权法有六大原则,即绝对性原则、公示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确定性原则、可自由移转原则和抽象原则,但是这六个原则:(1)有些不是物权法特有的原则,例如绝对性原则、可自由移转原则和物权确定原则。不仅物权,其他权利也同样具有不可侵犯性和可自由移转的物征。(2)有些原则只适用于物权法的特定领域,例如公示原则,它只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领域才有效,而在动产物权变动中,由于所有权与占有分离状态的广泛存在,公示的推定正确和善意取得效力已经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3)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行为的抽象、分离原则,从法政策上看也是站不住脚的,它体现的是对私法自治进行限制的企图,但是又达不到目标。物权法定原则不仅对私法自治理念构成了障碍,而且也存在着许多模糊地带,例如德国民法学中关于用益权和限制的人役权界限的争论。而抽象原则,从历史上看没有很长的判例法传统,在实务中也出现了无因性缓和的趋势。基于这些理由,物权编是没有独立存在价值的,塞克尔还论述了取消物权编的好处。
    
    谢鸿飞副研究员在评议中认为,我们不能只讲形式上的私法自治,更要讲实质上的私法自治,物权法定原则应该说是为实质上的私法自治提供了保障。塞克尔教授回应说,自己的观点并不是要对国家法进行大改革,而是着眼于欧盟法的统一,为了能够在20年后制定出统一的欧盟法,例如统一的欧盟担保法,独特的德国物权法必须为此作出改变。
    
    参加学术讲座的老师和研究生同学就此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